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30852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Novartis Pharma AG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依维莫司在不能耐受VEGF或VEGF治疗后进展的中国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性Ib期试验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4-03-06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0-05-13;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13-12-13;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6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68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7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广东 · 广州湖北 · 武汉上海市 · 上海江苏 · 南京
- 北京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 · 研究者:郭军
- 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广东 · 广州 · 研究者:周芳坚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 · 研究者:张旭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中国 · 湖北 · 武汉 · 研究者:叶章群
- 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 · 研究者:孙颖浩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中国 · 江苏 · 南京 · 研究者:秦叔逵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 · 研究者:黄翼然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诺华肿瘤医学热线
- 申请人名称
-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Novartis Pharma AG
- 联系人姓名
- 诺华肿瘤医学热线
- 联系人座机
- 400 818 0600,800 990 0016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2座12层
- 联系人邮编
- 100004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郭军
- 职称
- 教授
- 电话
- 8610 88196317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2号内科楼3楼
- 邮编
- 100036
- 单位名称
- 北京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CRAD001L2101 版本号0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在不能耐受VEGF靶向治疗或VEGF靶向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病情进展的中国患者中,评价依维莫司(每日给药10 mg)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特征,评价疾病控制率(DCR)、总体最佳缓解率(BO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评价总生存期(OS)。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10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的中国患者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
3.不能耐受VEGF靶向治疗的患者,或接受VEGF靶向治疗时或治疗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的患者。注意:在辅助治疗的背景下允许在治疗前使用疫苗、细胞因子治疗(即IL-2、干扰素)或化疗
4.按照RECIST标准指导原则(见附录16.1.1-正文后附件1),确定患者有至少一处可测量病灶
5.有脑转移史,研究者临床判断为放射治疗或手术治疗后神经系统稳定,且不需皮质激素治疗的患者可以参加试验
6.患者必须按照当地指导原则提供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7.具有充分骨髓造血功能的患者,即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 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Hb)>9 g/dL
8.具有充分肝功能的患者,即血清胆红素≤正常范围上限(ULN)的1.5倍、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酸转移酶(AST)≤ ULN的2.5倍。已知有肝转移且AST 和ALT ≤ ULN的5倍的患者
9.具有充分肾功能的患者,即血清肌酐≤ ULN的2倍
10.有生育能力的妇女使用依维莫司前14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是阴性
11.Karnofsky体力状态(KPS)≥70%的患者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
3.不能耐受VEGF靶向治疗的患者,或接受VEGF靶向治疗时或治疗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的患者。注意:在辅助治疗的背景下允许在治疗前使用疫苗、细胞因子治疗(即IL-2、干扰素)或化疗
4.按照RECIST标准指导原则(见附录16.1.1-正文后附件1),确定患者有至少一处可测量病灶
5.有脑转移史,研究者临床判断为放射治疗或手术治疗后神经系统稳定,且不需皮质激素治疗的患者可以参加试验
6.患者必须按照当地指导原则提供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7.具有充分骨髓造血功能的患者,即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 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Hb)>9 g/dL
8.具有充分肝功能的患者,即血清胆红素≤正常范围上限(ULN)的1.5倍、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酸转移酶(AST)≤ ULN的2.5倍。已知有肝转移且AST 和ALT ≤ ULN的5倍的患者
9.具有充分肾功能的患者,即血清肌酐≤ ULN的2倍
10.有生育能力的妇女使用依维莫司前14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是阴性
11.Karnofsky体力状态(KPS)≥70%的患者
排除标准
1.在进入研究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放疗或其他任何研究药物(包括帕唑帕尼、阿西替尼)或在首次使用依维莫司前2周内接受过舒尼替尼和/或索拉非尼的患者。
2. 既往接受过依维莫司或其他mTOR抑制剂的患者。
3. 已知对依维莫司或其他雷帕霉素类似物(西罗莫司、坦罗莫司)或对其辅料过敏的患者。
4. 既往有≤3年的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不包括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和宫颈原位癌)的患者
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或没有采用有效避孕方法的育龄期成年患者。如果采用屏障避孕法,男女双方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均使用该避孕法并延续至治疗结束后8周。不可以接受将激素避孕药作为唯一的避孕方法。
6. 临床显著的活动性出血体质的患者。
7. 已知HIV血清阳性的患者。
8. 开始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如,胸内、腹腔内或盆腔内)、切开活检或发生重大外伤,或尚未从上述事件恢复的患者。
9. 有任何重度和/或控制不佳疾病的患者,如:不稳定型心绞痛,有症状的充血性心衰,心肌梗死 ≤6个月,严重且不能控制的心律失常,不能控制的高胆固醇血症(>300 mg/dL或7.75 mmol/L),不能控制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ULN的2倍),活动性的或不能控制的重度感染,肝硬化
10. 长期或全身使用皮质类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的患者。如果用于治疗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哮喘、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患者可以接受小剂量(每天的最大剂量为强的松20mg或地塞米松10mg)皮质类激素治疗。允许局部或吸入使用皮质类激素。
2. 既往接受过依维莫司或其他mTOR抑制剂的患者。
3. 已知对依维莫司或其他雷帕霉素类似物(西罗莫司、坦罗莫司)或对其辅料过敏的患者。
4. 既往有≤3年的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不包括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和宫颈原位癌)的患者
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或没有采用有效避孕方法的育龄期成年患者。如果采用屏障避孕法,男女双方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均使用该避孕法并延续至治疗结束后8周。不可以接受将激素避孕药作为唯一的避孕方法。
6. 临床显著的活动性出血体质的患者。
7. 已知HIV血清阳性的患者。
8. 开始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如,胸内、腹腔内或盆腔内)、切开活检或发生重大外伤,或尚未从上述事件恢复的患者。
9. 有任何重度和/或控制不佳疾病的患者,如:不稳定型心绞痛,有症状的充血性心衰,心肌梗死 ≤6个月,严重且不能控制的心律失常,不能控制的高胆固醇血症(>300 mg/dL或7.75 mmol/L),不能控制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ULN的2倍),活动性的或不能控制的重度感染,肝硬化
10. 长期或全身使用皮质类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的患者。如果用于治疗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哮喘、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患者可以接受小剂量(每天的最大剂量为强的松20mg或地塞米松10mg)皮质类激素治疗。允许局部或吸入使用皮质类激素。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依维莫司片:
用法用量:片剂;规格5mg;口服,一天一次,每次10mg;用药时程:连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死亡,或导致停药的因其他任何原因。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无
用法用量:无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不能耐受VEGF靶向治疗或VEGF靶向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病情进展的中国患者中,评价依维莫司(每日给药10 mg)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特征。评价时间:第1年内每8周(± 2周)重复一次,之后每12周(± 2周)重复一次直至终止使用依维莫司或直至出现疾病进展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评价总生存期(OS)评价时间:第1年内每8周(± 2周)重复一次,之后每12周(± 2周)重复一次直至终止使用依维莫司或直至出现疾病进展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评价疾病控制率(DCR)、总体最佳缓解率(BOR)和无进展生存期(PFS)。评价时间:第1年内每8周(± 2周)重复一次,之后每12周(± 2周)重复一次直至终止使用依维莫司或直至出现疾病进展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北京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11-04-12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30852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诺华肿瘤医学热线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4-03-06
- 申请人名称
-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Novartis Pharma AG
试验基本信息9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30852
- 药物名称
- 依维莫司片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转移性肾细胞癌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评价依维莫司在不能耐受VEGF或VEGF治疗后进展的中国转移性肾细胞癌患者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性Ib期试验
- 试验通俗题目
- 评价依维莫司在VEGF失败后的中国mRCC患者的安全性
- 试验方案编号
- CRAD001L2101 版本号0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