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32488
- 快照状态
- 主动暂停
- 状态阶段
- 已暂停(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北京默克药业咨询有限公司 Merck KGaA Baxter Pharmaceutical Solutions LLC
完整专业题目
Tecemotide治疗无法手术切除的、经初始化-放疗后疾病稳定或客观缓解的亚洲Ⅲ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Ⅲ期临床试验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4-10-29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1-05-17;国际:2009-12-16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暂停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379 人;国际: 50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主动暂停(基于日本临床研究EMR-63325-009的研究结果,即一项关于L-BLP25或BLP25脂质体疫苗治疗无法切除的、经初始化-放疗后的III期非小细胞患者的,随机的,I/II期结合的临床研究。该试验的要终点-总生存期没有达到预期结果;其他次要终点(无进展生存期,疾病进展时间,治疗失败时间)中也未显示出治疗效果。公司相信这些结果意味着研究EMR63325-012带来的潜在收益远低于最初的预期。因此决定终止此研究。)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45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台湾 · 台湾首尔 · 首尔新加坡 · 新加坡广东 · 广州北京市 · 北京上海市 · 上海四川 · 成都江苏 · 南京浙江 · 杭州福建 · 福州吉林 · 长春江西 · 南昌安徽 · 合肥湖北 · 武汉重庆市 · 重庆黑龙江 · 哈尔滨云南 · 昆明江苏 · 扬州广东 · 汕头
- Prince of Wales Hospital中国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 · 研究者:Tony Mok
- Queen Elizabeth Hospital中国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 · 研究者:Dr. Peter So
- Tuen Mun Hospital中国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 · 研究者:Dr. S Lo
- Queen Mary Hospital中国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 · 研究者:Victor Lee
-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Hospital中国 · 台湾 · 台湾 · 研究者:Chih-Hsin Yang
- China Medical University Hospital中国 · 台湾 · 台湾 · 研究者:Te-Chun Hsia
- Taichung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中国 · 台湾 · 台湾 · 研究者:Gee-Chen Chang
- Taipei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中国 · 台湾 · 台湾 · 研究者:Yuh-Min Chen
- Chi Mei Hospital, Liouying中国 · 台湾 · 台湾 · 研究者:Chao-Jung Tsao
- Chang Gung Medical Foundation, Linkou中国 · 台湾 · 台湾 · 研究者:Chih-Teng Yu
- Kaohsiung Medical University Chung-Ho Memorial Hospital中国 · 台湾 · 台湾 · 研究者:Ming-Shyan Huang
-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Hospital中国 · 台湾 · 台湾 · 研究者:Wu-Chou Su
- Chang Gung Medical Foundation, Kaohsiung中国 · 台湾 · 台湾 · 研究者:Meng-Chih Lin
- 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 Hospital韩国 · 首尔 · 首尔 · 研究者:Dong-Wan Kim
- Severance Hospital, Yonsei University College of Medicine韩国 · 首尔 · 首尔 · 研究者:Byung Chul Cho
- Samsung Medical Center, Seoul City韩国 · 首尔 · 首尔 · 研究者:Keun-Chil Park
- Seoul Saint Mary's Hospital, 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Korea韩国 · 首尔 · 首尔 · 研究者:Jin-Hyoung Kang
- National University Hospital, National University Cancer Institute Singapore新加坡 · 新加坡 · 新加坡 · 研究者:Dr. Ross Soo
- 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国 · 广东 · 广州 · 研究者:吴一龙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 · 研究者:孙燕
- 北京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 · 研究者:方键健
- 上海胸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 · 研究者:韩宝惠
- 上海市肺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 · 研究者:周彩存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 · 研究者:樊旼
其余 21 家登记机构展开查看完整名单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 · 四川 · 成都 · 研究者:卢铀
- 江苏省肿瘤医院中国 · 江苏 · 南京 · 研究者:冯继锋
- 浙江省肿瘤医院中国 · 浙江 · 杭州 · 研究者:许亚萍
- 福建省肿瘤医院中国 · 福建 · 福州 · 研究者:黄诚
- 11.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 · 研究者:刘晓晴
- 吉林省肿瘤医院中国 · 吉林 · 长春 · 研究者:程颖
- 南昌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江西 · 南昌 · 研究者:熊建萍
- 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广东 · 广州 · 研究者:何建行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中国 · 江苏 · 南京 · 研究者:秦叔逵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中国 · 浙江 · 杭州 · 研究者:潘宏铭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 · 研究者:朱允中
-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安徽 · 合肥 · 研究者:孙国平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中国 · 湖北 · 武汉 · 研究者:于世英
- 上海胸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 · 研究者:廖美琳
- 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 · 研究者:陈正堂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黑龙江 · 哈尔滨 · 研究者:陈公琰
- 北京协和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 · 研究者:张力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吉林 · 长春 · 研究者:李薇
- 云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云南 · 昆明 · 研究者:黄云超
- 苏北人民医院中国 · 江苏 · 扬州 · 研究者:汪步海
-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广东 · 汕头 · 研究者:林英城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张瑞红
- 申请人名称
- 北京默克药业咨询有限公司 Merck KGaA Baxter Pharmaceutical Solutions LLC
- 联系人姓名
- 张瑞红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北京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8层
- 联系人邮编
- 100022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Tony Mok Ph D
- 职称
- 教授
- 电话
- 852 2632 2166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Prince of Wales Hospital , 30-32 Ngan Shing Street , Shatin, New Territories
- 邮编
- 999077
- 单位名称
- Prince of Wales Hospital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EMR 63325-012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与单用最佳支持治疗(BSC)相比较,评估L-BLP25联合BSC在总生存期方面的疗效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双盲
- 试验范围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N/A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的步骤之前签署知情同意。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无法手术切除的Ⅲ期非小细胞肺癌(AJCC/UICC第6版)。所有组织学亚型均可,包括支气管肺泡癌。在首次诊断时癌症分期必须通过CT和/或MRI影像学检查证实。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以使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技术(PET)扫描和/或纵膈镜检查术。
3.针对无法手术切除的Ⅲ期肿瘤,初始同步化-放疗的疗效依照RECIST 1.0标准[39,附录Ⅶ,附录Ⅷ]评价为疾病稳定或客观缓解,疗效评价时间距研究随机分组不超过4周(28天)。如初始化-放疗后的影像学检查距离随机分组时间超过4周,则必须在随机分组前4周内行第二次检查,进行第二次重新分期,其结果应与初始化-放疗结束后进行的第一次重新分期比较。如与第一次比较,第二次影像学检查提示癌症进展(依照RECIST 1.0)则不符合入组条件。
4.已接受的同步化-放疗。化疗部分必须为含铂类的,必须至少2个周期的给药与放疗重叠(一个周期持续3或4周,取决于化疗方案),且最少2次含铂类的化疗给药必须是在放疗期间给予的。不允许纯粹的放疗增敏剂量的化疗。放疗剂量必须给予≥ 50 Gy。允许诱导或巩固化疗,如果有,应视为初始胸部化放疗的一部分。初始胸部化放疗结束距随机分组间隔至少4周(28天),但不超过12周(84天)。初始化-放疗中允许受试者接受预防性脑照射。
5.从地理因素考虑可以并能按要求随访。
6.ECOG体力状况评分0-1。
7.血小板计数 ≥ 研究中心的正常值下限或 ≥ 100 x 109/L,以较高者为准;WBC ≥ 2.5 x 109/L及血红蛋白 ≥ 90 g/L
8.年龄≥18岁(如果当地法律认可的最小年龄大于18岁时,最小年龄应以当地法律规定为准)。
9.育龄女性受试者将按机构的标准接受妊娠试验,且在登记前的筛查访视时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育龄女性受试者(且适用于有育龄女性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必须愿意在试验用药前4周、用药期间和末次用药后3个月通过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孕。为了本试验的目的,育龄妇女定义为:除绝经后两年以上者、手术绝育或性不活跃者以外的所有青春期后的女性受试者。有效的避孕措施定义为两种屏障避孕法、或一种屏障避孕法结合使用杀精剂、宫内节育器或女性口服避孕药。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无法手术切除的Ⅲ期非小细胞肺癌(AJCC/UICC第6版)。所有组织学亚型均可,包括支气管肺泡癌。在首次诊断时癌症分期必须通过CT和/或MRI影像学检查证实。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以使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技术(PET)扫描和/或纵膈镜检查术。
3.针对无法手术切除的Ⅲ期肿瘤,初始同步化-放疗的疗效依照RECIST 1.0标准[39,附录Ⅶ,附录Ⅷ]评价为疾病稳定或客观缓解,疗效评价时间距研究随机分组不超过4周(28天)。如初始化-放疗后的影像学检查距离随机分组时间超过4周,则必须在随机分组前4周内行第二次检查,进行第二次重新分期,其结果应与初始化-放疗结束后进行的第一次重新分期比较。如与第一次比较,第二次影像学检查提示癌症进展(依照RECIST 1.0)则不符合入组条件。
4.已接受的同步化-放疗。化疗部分必须为含铂类的,必须至少2个周期的给药与放疗重叠(一个周期持续3或4周,取决于化疗方案),且最少2次含铂类的化疗给药必须是在放疗期间给予的。不允许纯粹的放疗增敏剂量的化疗。放疗剂量必须给予≥ 50 Gy。允许诱导或巩固化疗,如果有,应视为初始胸部化放疗的一部分。初始胸部化放疗结束距随机分组间隔至少4周(28天),但不超过12周(84天)。初始化-放疗中允许受试者接受预防性脑照射。
5.从地理因素考虑可以并能按要求随访。
6.ECOG体力状况评分0-1。
7.血小板计数 ≥ 研究中心的正常值下限或 ≥ 100 x 109/L,以较高者为准;WBC ≥ 2.5 x 109/L及血红蛋白 ≥ 90 g/L
8.年龄≥18岁(如果当地法律认可的最小年龄大于18岁时,最小年龄应以当地法律规定为准)。
9.育龄女性受试者将按机构的标准接受妊娠试验,且在登记前的筛查访视时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育龄女性受试者(且适用于有育龄女性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必须愿意在试验用药前4周、用药期间和末次用药后3个月通过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孕。为了本试验的目的,育龄妇女定义为:除绝经后两年以上者、手术绝育或性不活跃者以外的所有青春期后的女性受试者。有效的避孕措施定义为两种屏障避孕法、或一种屏障避孕法结合使用杀精剂、宫内节育器或女性口服避孕药。
排除标准
1.既往序贯化-放疗
2. 接受过针对肺癌的除初始化放疗外的其它治疗(包括手术)提示:允许进入试验之前做过探查术(即,胸廓切开术)。
3. 随机分组前4周(28天)内接受过免疫治疗(如干扰素、肿瘤坏死因子[TNF]、白介素,或生物反应调节剂[粒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M-CSF],单克隆抗体。提示:允许应用单克隆抗体进行影像学检查。
4. 随机分组前4周(28天)内接受过研究性药物的全身治疗(包括已上市药物在说明书适应症之外的使用)。
5. 转移性疾病
6. 初次诊断时和/或入组时有恶性胸腔积液
7. 既往或目前有肺癌以外的癌症病史,除外已治愈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原位癌和已治愈至少5年的其它癌症。
8. 自身免疫疾病
9. 已知的免疫缺陷性疾病,包括细胞免疫缺陷,低丙种球蛋白血症,或异常丙种球蛋白血症,遗传性或先天性免疫缺陷。
10. 任何先前存在的需长期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疾病(允许放射性肺炎接受类固醇治疗)。
11. 临床显著活动性或慢性传染性肝炎。对于乙型肝炎,可入组受试者应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而对于丙型肝炎,可入组受试者应没有接触史(无抗丙型肝炎抗体)。既往有甲型肝炎或戊型肝炎或单纯丁型肝炎病毒感染史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12. 有传播性海绵状脑病的症状和体征或家族成员有患该病者。
13. 有临床意义的肝功能异常(即,谷丙转氨酶[ALT]>2.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谷草转氨酶[AST]>2.5倍正常值上限;或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
14. 有临床意义的肾功能不全(即,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
15. 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即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为Ⅲ-IV级的心力衰竭;不能控制的心绞痛、不能控制的心律失常或不能控制的高血压,6个月内发生过经心电图证实的心肌梗塞。
16. 脾切除。
17. 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受试者产生免疫应答反应的感染性疾病。
18.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育龄妇女必须采取研究者认为有效的避孕措施。如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有怀孕的可能,应按所在医院标准进行妊娠试验检查。
19. 已知的药物/酒精滥用史。
20. 过去28天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纯粹的观察性研究除外)。
21. 需要同时接受方案不允许的药物治疗
22.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
23. 无法律行为能力或法律行为能力受限
24.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的任何其它原因。
2. 接受过针对肺癌的除初始化放疗外的其它治疗(包括手术)提示:允许进入试验之前做过探查术(即,胸廓切开术)。
3. 随机分组前4周(28天)内接受过免疫治疗(如干扰素、肿瘤坏死因子[TNF]、白介素,或生物反应调节剂[粒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M-CSF],单克隆抗体。提示:允许应用单克隆抗体进行影像学检查。
4. 随机分组前4周(28天)内接受过研究性药物的全身治疗(包括已上市药物在说明书适应症之外的使用)。
5. 转移性疾病
6. 初次诊断时和/或入组时有恶性胸腔积液
7. 既往或目前有肺癌以外的癌症病史,除外已治愈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原位癌和已治愈至少5年的其它癌症。
8. 自身免疫疾病
9. 已知的免疫缺陷性疾病,包括细胞免疫缺陷,低丙种球蛋白血症,或异常丙种球蛋白血症,遗传性或先天性免疫缺陷。
10. 任何先前存在的需长期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疾病(允许放射性肺炎接受类固醇治疗)。
11. 临床显著活动性或慢性传染性肝炎。对于乙型肝炎,可入组受试者应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而对于丙型肝炎,可入组受试者应没有接触史(无抗丙型肝炎抗体)。既往有甲型肝炎或戊型肝炎或单纯丁型肝炎病毒感染史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12. 有传播性海绵状脑病的症状和体征或家族成员有患该病者。
13. 有临床意义的肝功能异常(即,谷丙转氨酶[ALT]>2.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谷草转氨酶[AST]>2.5倍正常值上限;或胆红素≥1.5倍正常值上限
14. 有临床意义的肾功能不全(即,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
15. 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即纽约心脏协会(NYHA)分级为Ⅲ-IV级的心力衰竭;不能控制的心绞痛、不能控制的心律失常或不能控制的高血压,6个月内发生过经心电图证实的心肌梗塞。
16. 脾切除。
17. 研究者认为可能影响受试者产生免疫应答反应的感染性疾病。
18.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育龄妇女必须采取研究者认为有效的避孕措施。如研究者认为受试者有怀孕的可能,应按所在医院标准进行妊娠试验检查。
19. 已知的药物/酒精滥用史。
20. 过去28天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纯粹的观察性研究除外)。
21. 需要同时接受方案不允许的药物治疗
22.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
23. 无法律行为能力或法律行为能力受限
24.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的任何其它原因。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L-BLP25注射剂:
用法用量:注射剂;14.037mg/瓶;皮下注射;主要治疗阶段:每周一次;维持治疗阶段:从第14周开始维持治疗,每6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受试者由于其它原因终止治疗。每次治疗给药的总剂量为918 μg 的BLP25脂肽。
中文通用名:L-BLP25注射剂:
用法用量:注射剂;14.037mg/瓶;皮下注射;主要治疗阶段:每周一次;维持治疗阶段:从第14周开始维持治疗,每6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受试者由于其它原因终止治疗。每次治疗给药的总剂量为918 μg 的BLP25脂肽。
中文通用名:L-BLP25注射剂:
用法用量:注射剂;14.037mg/瓶;皮下注射;主要治疗阶段:每周一次;维持治疗阶段:从第14周开始维持治疗,每6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受试者由于其它原因终止治疗。每次治疗给药的总剂量为918 μg 的BLP25脂肽。
中文通用名:L-BLP25注射剂:
用法用量:注射剂;14.037mg/瓶;皮下注射;主要治疗阶段:每周一次;维持治疗阶段:从第14周开始维持治疗,每6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受试者由于其它原因终止治疗。每次治疗给药的总剂量为918 μg 的BLP25脂肽。
中文通用名:L-BLP25注射剂:
用法用量:注射剂;14.037mg/瓶;皮下注射;主要治疗阶段:每周一次;维持治疗阶段:从第14周开始维持治疗,每6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受试者由于其它原因终止治疗。每次治疗给药的总剂量为918 μg 的BLP25脂肽。
中文通用名:L-BLP25注射剂:
用法用量:注射剂;14.037mg/瓶;皮下注射;主要治疗阶段:每周一次;维持治疗阶段:从第14周开始维持治疗,每6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受试者由于其它原因终止治疗。每次治疗给药的总剂量为918 μg 的BLP25脂肽。
中文通用名:L-BLP25注射剂:
用法用量:注射剂;14.037mg/瓶;皮下注射;主要治疗阶段:每周一次;维持治疗阶段:从第14周开始维持治疗,每6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受试者由于其它原因终止治疗。每次治疗给药的总剂量为918 μg 的BLP25脂肽。
中文通用名:L-BLP25注射剂:
用法用量:注射剂;14.037mg/瓶;皮下注射;主要治疗阶段:每周一次;维持治疗阶段:从第14周开始维持治疗,每6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受试者由于其它原因终止治疗。每次治疗给药的总剂量为918 μg 的BLP25脂肽。
中文通用名:环磷酰胺注射剂: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300mg/m2;静脉注射,单次给药;用药时程:在首次L-BLP25给药3天前单次静脉输注。环磷酰胺最高剂量为600mg。
中文通用名:环磷酰胺注射剂: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300mg/m2;静脉注射,单次给药;用药时程:在首次L-BLP25给药3天前单次静脉输注。环磷酰胺最高剂量为600mg。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安慰剂注射剂
用法用量:注射剂;14.037mg/瓶;皮下注射;主要治疗阶段:每周一次,连续8周;维持治疗阶段:从第14周开始维持治疗,每6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受试者由于其它原因终止治疗。
中文通用名:安慰剂注射剂
用法用量:注射剂;14.037mg/瓶;皮下注射;主要治疗阶段:每周一次,连续8周;维持治疗阶段:从第14周开始维持治疗,每6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受试者由于其它原因终止治疗。
中文通用名:安慰剂注射剂
用法用量:注射剂;14.037mg/瓶;皮下注射;主要治疗阶段:每周一次,连续8周;维持治疗阶段:从第14周开始维持治疗,每6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受试者由于其它原因终止治疗。
中文通用名:安慰剂注射剂
用法用量:注射剂;14.037mg/瓶;皮下注射;主要治疗阶段:每周一次,连续8周;维持治疗阶段:从第14周开始维持治疗,每6周给药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受试者由于其它原因终止治疗。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总生存期评价时间:指从随机分组日期至死亡日期之间的时间,以月为单位。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4 项,展开查看
- 至症状进展时间(TTSP)评价时间:随机分组日期至症状进展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至疾病进展时间(TTP)评价时间:从随机分组日期至疾病进展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无进展生存(PFS)期评价时间:从随机分组日期至疾病进展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至治疗失败时间(TTF)评价时间:随机分组日期至由于任何原因退出研究治疗的日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2-15
- 浙江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2-16
- 江苏省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2-17
- 南昌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2-22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同意 · 2011-02-24
- 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2-28
- 浙江邵逸夫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3-01
- 华中科技大学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3-01
- 吉林省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3-02
- 福建省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3-03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3-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3-10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3-23
- 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3-23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3-25
- 上海市胸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4-19
- 上海市胸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4-19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4-21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4-21
- 北京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09-06
- 北京协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1-12-14
- 上海市肺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2-04-17
-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2-04-17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2-05-10
- 云南省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2-06-04
- 苏北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2-10-09
-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2-12-01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有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32488
- 试验状态
- 主动暂停
- 申请人联系人
- 张瑞红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4-10-29
- 申请人名称
- 北京默克药业咨询有限公司/Merck KGaA/Baxter Pharmaceutical Solutions LLC
试验基本信息9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32488
- 药物名称
- BLP25脂质体疫苗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非小细胞肺癌
- 试验专业题目
- Tecemotide治疗无法手术切除的、经初始化-放疗后疾病稳定或客观缓解的亚洲Ⅲ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Ⅲ期临床试验
- 试验通俗题目
- 在亚洲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进行的Tecemotide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EMR 63325-012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