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40870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药代/药效动力学
- 疾病领域
- 神经系统(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杭州和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4-12-25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4-12-20;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15-05-06;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2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12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湖南省 · 长沙市
-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程泽能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曲双
- 申请人名称
- 杭州和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曲双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452号1B08
- 联系人邮编
- 310018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程泽能 药理学博士
- 职称
- 教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72号湘雅医学院后栋
- 邮编
- 410013
- 单位名称
-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Ⅰ期临床研究室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TX-PK-AMQT-20141029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本试验目的是研究单次口服给予由杭州和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苹果酸阿莫曲坦片后,阿莫曲坦的健康人体药代动力学特征,与国内外进行的本品临床PK数据进行比较,评价苹果酸阿莫曲坦片在不同人种或人群间的可能差异,并为苹果酸阿莫曲坦片的临床合理给药方法提供依据。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4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性别:男性或女性;
2.年龄:18~45岁之间,同批年龄相差不宜过大;
3.体重:女性体重大于等于45 kg,男性体重大于等于50 kg,受试者体重指数(BMI)在19-24 kg/m2之间(BMI=体重(kg)/身高2(m2)),包括边界值,同批体重相差不宜悬殊;
4.受试者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了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5.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作良好的沟通并能够依照研究规定完成研究。
2.年龄:18~45岁之间,同批年龄相差不宜过大;
3.体重:女性体重大于等于45 kg,男性体重大于等于50 kg,受试者体重指数(BMI)在19-24 kg/m2之间(BMI=体重(kg)/身高2(m2)),包括边界值,同批体重相差不宜悬殊;
4.受试者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了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5.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作良好的沟通并能够依照研究规定完成研究。
排除标准
1.试验前4周内患过具有临床意义的重大疾病或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者;
2. 对磺胺类药物或本品主要成分/和其制剂成分过敏者;
3. 有任何临床严重疾病史或有心脑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疾病或肺部、血液学、免疫学、精神病学疾病及代谢异常等病史者;
4. 有严重的头痛、偏头痛病史或有体位性低血压病史者;
5. 曾经患过能够影响药物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及肝、肾疾病者(例如:进行过肝脏、肾脏或胃肠道部分切除手术者);
6. 试验前1周内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液生化检查等)发现有临床诊断意义的异常者;
7. 试验前及试验期间心电图异常(具有临床意义)或生命体征异常(收缩压<90 mmHg或>140 mmHg,舒张压<50 mmHg或>90 mmHg;心率<50 bpm或>100 bpm)并经临床医生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8. HIV或/和RPR检测阳性者;
9.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或/和丙型肝炎检测阳性者;
10. 试验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1支者;
11. 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8杯以上)者;
12. 试验前6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
13. 试验前3个月服用软毒品(如:大麻)或试验前1年服用硬毒品(如:可卡因、苯环己哌啶,等)者;
14. 试验前30天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奥美拉唑;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者;
15. 试验前14天内服用过任何药物者;
16. 试验前3个月内献血者;
17. 任何食物过敏或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18.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研究者认为不应纳入者。
19. 女性受试者除上述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19)试验前30天及试验期间服用口服避孕药者;
20. 女性受试者除上述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20)试验前6个月内及试验期间使用长效雌激素或孕激素注射剂或埋植片者;
21. 女性受试者除上述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21)育龄女性试验前14天内及试验期间与伴侣发生非保护性性交者;
22. 女性受试者除上述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22)血HCG超出正常范围上限者;
23. 女性受试者除上述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23)哺乳期女性。
2. 对磺胺类药物或本品主要成分/和其制剂成分过敏者;
3. 有任何临床严重疾病史或有心脑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疾病或肺部、血液学、免疫学、精神病学疾病及代谢异常等病史者;
4. 有严重的头痛、偏头痛病史或有体位性低血压病史者;
5. 曾经患过能够影响药物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及肝、肾疾病者(例如:进行过肝脏、肾脏或胃肠道部分切除手术者);
6. 试验前1周内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液生化检查等)发现有临床诊断意义的异常者;
7. 试验前及试验期间心电图异常(具有临床意义)或生命体征异常(收缩压<90 mmHg或>140 mmHg,舒张压<50 mmHg或>90 mmHg;心率<50 bpm或>100 bpm)并经临床医生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8. HIV或/和RPR检测阳性者;
9.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或/和丙型肝炎检测阳性者;
10. 试验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1支者;
11. 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8杯以上)者;
12. 试验前6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
13. 试验前3个月服用软毒品(如:大麻)或试验前1年服用硬毒品(如:可卡因、苯环己哌啶,等)者;
14. 试验前30天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奥美拉唑;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催眠药、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者;
15. 试验前14天内服用过任何药物者;
16. 试验前3个月内献血者;
17. 任何食物过敏或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18.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研究者认为不应纳入者。
19. 女性受试者除上述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19)试验前30天及试验期间服用口服避孕药者;
20. 女性受试者除上述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20)试验前6个月内及试验期间使用长效雌激素或孕激素注射剂或埋植片者;
21. 女性受试者除上述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21)育龄女性试验前14天内及试验期间与伴侣发生非保护性性交者;
22. 女性受试者除上述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22)血HCG超出正常范围上限者;
23. 女性受试者除上述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23)哺乳期女性。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苹果酸阿莫曲坦片:
用法用量:片剂;规格6.25mg;
口服,按随机分组表分别于每周期给予6.25 mg(6.25mg规格制剂1片)、12.5mg(12.5mg规格制剂1片)或25mg(12.5mg规格制剂2片)剂量的苹果酸阿莫曲坦片,每周期给药1次,给药时间为全天采样当天早上8:00左右。250mL温开水吞服。
口服,按随机分组表分别于每周期给予6.25 mg(6.25mg规格制剂1片)、12.5mg(12.5mg规格制剂1片)或25mg(12.5mg规格制剂2片)剂量的苹果酸阿莫曲坦片,每周期给药1次,给药时间为全天采样当天早上8:00左右。250mL温开水吞服。
中文通用名:苹果酸阿莫曲坦片:
用法用量:片剂;规格12.5mg;
口服,按随机分组表分别于每周期给予6.25 mg(6.25mg规格制剂1片)、12.5mg(12.5mg规格制剂1片)或25mg(12.5mg规格制剂2片)剂量的苹果酸阿莫曲坦片,每周期给药1次,给药时间为全天采样当天早上8:00左右。250mL温开水吞服。
口服,按随机分组表分别于每周期给予6.25 mg(6.25mg规格制剂1片)、12.5mg(12.5mg规格制剂1片)或25mg(12.5mg规格制剂2片)剂量的苹果酸阿莫曲坦片,每周期给药1次,给药时间为全天采样当天早上8:00左右。250mL温开水吞服。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无
用法用量:无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指标:t1/2、Cmax和Ke评价时间:给药后24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安全性评价评价时间:试验全过程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4-11-21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无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40870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曲双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4-12-25
- 申请人名称
- 杭州和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9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40870
- 药物名称
- 苹果酸阿莫曲坦片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偏头痛
- 试验专业题目
- 苹果酸阿莫曲坦片人体药动学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苹果酸阿莫曲坦片人体药动学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TX-PK-AMQT-20141029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