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150070 快照:已完成 III期

阿莫曲坦片用于偏头痛的临床研究

研究药物
苹果酸阿莫曲坦片
适应症
偏头痛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首次公示
2015-04-24
登记地点
北京市 · 北京、湖北 · 武汉、重庆市 · 重庆 等
历史快照

数据截止 2025-11-12,状态可能已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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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查看顺序
  1. 1核对适应症和试验目的
  2. 2查看登记机构与所在地区
  3. 3到官方平台核验最新状态

登记概览

登记号
CTR20150070
快照状态
已完成
状态阶段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源数据分期
III期
研究类型
安全性与有效性
疾病领域
神经系统(规则标签)
申请人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有限公司 扬子江药业集团四川海蓉药业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苹果酸阿莫曲坦片用于偏头痛发作急性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多中心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15-04-24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2015-01-30;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试验完成日期
国内:2016-06-16;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40 人;
已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总人数
国内: 240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9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湖北 · 武汉重庆市 · 重庆天津市 · 天津江苏 · 南京广东 · 中山河北 · 沧州湖南 · 岳阳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 · 研究者:于生元
  •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中国 · 湖北 · 武汉 · 研究者:董红娟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 · 研究者:周冀英
  • 天津市人民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 · 研究者:张美云
  • 南京脑科医院中国 · 江苏 · 南京 · 研究者:王小姗
  • 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国 · 广东 · 中山 · 研究者:吴文军
  • 沧州市中心医院中国 · 河北 · 沧州 · 研究者:张俊玲
  • 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中国 · 湖南 · 岳阳 · 研究者:李罗清
  • 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 · 研究者:李成渝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申请人联系人
王颖
申请人名称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有限公司 扬子江药业集团四川海蓉药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姓名
王颖
联系人座机
[已移除电话]
联系人Email
[已移除邮箱]
联系人邮政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69号
联系人邮编
6100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姓名
于生元
职称
主任医师
电话
[已移除电话]
Email
[已移除邮箱]
邮政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8号
邮编
100039
单位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方案编号
CTS1248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以安慰剂为对照,评价苹果酸阿莫曲坦片用于偏头痛发作急性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患者;
2.年龄≥18周岁且≤65周岁的患者,性别不限
3.符合ICHD-Ⅲ(β版)有先兆偏头痛或无先兆偏头痛的诊断标准的患者
4.患者偏头痛病史≥1年;
5.入组前3月内患者偏头痛每月发生频率1-6次;
6.患者应当至少有48小时的偏头痛发作间期;
7.患者能够理解并按照要求填写头痛日记卡。
排除标准
1.已知对曲坦类药物过敏或对芬必得过敏的患者或过敏体质的患者;
2. 诊断为偏瘫性偏头痛或脑干先兆偏头痛的患者;
3. 患者偏头痛发生频率大于6次/月;
4. 既往有心肌梗塞或中风的病史的患者;
5. 伴有缺血性心脏病(心绞痛、心肌缺血等)的患者,或有符合缺血性心脏病、冠状动脉血管痉挛症状或检查结果(包括普氏变异型心绞痛)的患者;
6.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患者;
7. 伴有外周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局部缺血性肠疾病)的患者;
8. 高血压经治疗后仍控制不佳(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的患者;
9. 甲状腺功能异常的患者;
10. 活动期消化道溃疡患者;
11. 入组前1月内使用过偏头痛预防性治疗药物的患者;
12.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ALT、AST>2倍ULN,或血清肌酐>1倍ULN);
13. 患者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史者;
14. 酒精依赖或药物滥用史者;
15. 妊娠、哺乳期妇女,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
16. 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的患者;
17. 除上述情况以外,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此项临床试验的患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苹果酸阿莫曲坦片:

用法用量:片剂:规格12.5mg;口服,用药时程:在头痛发作时服用1片。对于用药2小时后头痛未缓解或头痛复发的患者,允许使用应急用药芬必得,如使用芬必得仍然无法缓解头痛,允许使用其它的非曲坦类镇痛药物。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安慰剂片

用法用量:片剂:规格12.5mg;口服,用药时程:在头痛发作时服用1片。对于用药2小时后头痛未缓解或头痛复发的患者,允许使用应急用药芬必得,如使用芬必得仍然无法缓解头痛,允许使用其它的非曲坦类镇痛药物。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1. 首次用药后2小时无头痛患者的比例;评价时间:用药后2小时内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10 项,展开查看
  1. 第1次偏头痛发作和第2次偏头痛发作治疗后头痛消失患者比例;(定义为用药后2小时头痛消失,并在使用研究药物后48小时内没有出现复发,且未使用应急用药);评价时间:用药后2小时内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2. 第1次偏头痛发作和第2次偏头痛发作治疗后的复发率;(复发定义为在治疗后2小时内头痛消失,但在使用研究药物后2-48小时内出现了任意强度的头痛);评价时间:用药后48小时内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3. 第1次偏头痛发作和第2次偏头痛发作用药后0.5小时、1小时、1.5小时无头痛患者的比例;评价时间:用药后0.5小时、1小时、1.5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4. 第1次偏头痛发作和第2次偏头痛发作用药后0.5小时、1小时、1.5小时和2小时的头痛缓解率: 头痛缓解定义为严重或中度头痛降低至轻度或消失的患者比例。评价时间:用药后0.5小时、1小时、1.5小时、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5. 第1次偏头痛发作和第2次偏头痛发作用药后0.5小时、1小时、1.5小时和2小时发生的偏头痛相关症状(恶心、呕吐、畏光、畏声)和发生次数;评价时间:用药后0.5小时、1小时、1.5小时、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6. 第2次偏头痛发作用药后2小时无头痛患者的比例;评价时间:用药后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7. 第1次偏头痛发作和第2次偏头痛发作时的急救药物的使用情况。评价时间:用药后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8. 生命体征、体格检查评价时间:-3天-0天,0天,第一次服药后3天(+4天),第二次服药后3天(+4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9. 实验室及辅助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甲状腺功能检查、对育龄期女性进行妊娠试验检查、12导联心电图评价时间:-3天-0天;第二次服药后3天(+4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10. 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评价时间:服药后3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14-12-12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无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登记号
CTR20150070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申请人联系人
王颖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15-04-24
申请人名称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四川海蓉药业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9 个字段
登记号
CTR20150070
药物名称
苹果酸阿莫曲坦片 曾用名: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偏头痛
试验专业题目
苹果酸阿莫曲坦片用于偏头痛发作急性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多中心临床研究
试验通俗题目
阿莫曲坦片用于偏头痛的临床研究
试验方案编号
CTS1248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