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150313 快照:已完成 III期

苹果酸阿莫曲坦片用于偏头痛的临床研究。

研究药物
苹果酸阿莫曲坦片
适应症
偏头痛发作的急性治疗。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首次公示
2015-05-07
登记地点
上海市 · 上海市、江苏省 · 南京市、江苏省 · 苏州市 等
历史快照

数据截止 2025-11-12,状态可能已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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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概览

登记号
CTR20150313
快照状态
已完成
状态阶段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源数据分期
III期
研究类型
安全性与有效性
疾病领域
神经系统(规则标签)
申请人
杭州和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临床试验评价苹果酸阿莫曲坦片治疗偏头痛急性发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15-05-07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国内:2015-07-13;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试验完成日期
国内:2016-12-04;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40 人;
已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总人数
国内: 244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3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市江苏省 · 南京市江苏省 · 苏州市浙江省 · 杭州市吉林省 · 长春市湖北省 · 十堰市湖北省 · 荆州市辽宁省 · 沈阳市山东省 · 济南市陕西省 · 西安市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洪震
  •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王晓平
  • 上海长征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庄建华
  • 江苏省人民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研究者:万琪
  •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苏州市 · 研究者:赵红如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张宝荣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研究者:杨戈
  • 十堰市太和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十堰市 · 研究者:刘勇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荆州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荆州市 · 研究者:龚道恺
  • 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研究者:陈会生
  •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李明欣
  •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苏州市 · 研究者:赵合庆
  • 第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唐都医院)中国 · 陕西省 · 西安市 · 研究者:雷革胜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申请人联系人
曲双
申请人名称
杭州和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姓名
曲双
联系人座机
[已移除电话]
联系人Email
[已移除邮箱]
联系人邮政地址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452号1B08
联系人邮编
310018

主要研究者信息

姓名
洪震
职称
教授
电话
[已移除电话]
Email
[已移除邮箱]
邮政地址
上海市乌鲁木齐中路12号6号楼2楼
邮编
200040
单位名称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神经内科

方案登记信息

相关登记号
CTR2014087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方案编号
TG1405AMT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评价苹果酸阿莫曲坦片治疗偏头痛急性发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III期
设计类型
平行分组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年龄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性别
男+女
健康受试者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且≤65岁,性别不限。
2.符合偏头痛诊断标准(参照国际头痛协会2013年推出的ICHD-III beta版),属于无先兆或有先兆偏头痛,程度为中度或重度。
3.初次发病的年龄<50岁,至少一年偏头痛发作史。
4.就诊前3个月头痛发作≥6次,且每月发作≥1次且≤6次,至少有24小时头痛发作间期。
5.能合作观察疗效和不良事件。
6.育龄期妇女妊娠试验阴性。
7.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试验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其它疾病引起的头痛,以及特殊类型的偏头痛,如脑干先兆偏头痛,偏瘫型偏头痛等类型。
2. 长期服用止痛药或止痛药过度使用者(1月之内服用10天以上止痛药)。
3. 既往偏头痛发作平均头痛程度分值在3分或3分以下(头痛程度评价方法参见附录2)。
4. 近1个月内服用可能有预防头痛发作作用的药物(如西比灵、尼莫地平、心得安、麦角胺咖啡因、阿米替林、丙戊酸钠等)。
5. 肝功能异常(ALT、AST>临床正常值上限的2.5倍)、肾功能异常(Cr>临床正常值上限1.5倍)患者。
6. 患者3个月内平均每月头痛≥15天。
7. 缺血性或血管痉挛冠状动脉疾病或其他严重的潜在心血管疾病。
8. 脑血管病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类型的中风以及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
9. 周围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缺血性肠道疾病。
10. 不宜口服药物治疗的伴有中/重度呕吐的偏头痛患者。
11. 经药物治疗后,不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SBP>160mmHg或DBP>100mmHg。
12. 患者1个月内参加了其他临床试验。
13. 已知的对阿莫曲坦或研究药物中成分过敏者,及对磺胺类药物过敏者。
14. 存在其它异常,如精神异常、药物/酒精滥用等。
15. 妊娠、哺乳期妇女。
16.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完成本研究,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研究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苹果酸阿莫曲坦片:

用法用量:片剂;规格12.5mg;口服,受试者在偏头痛急性发作后,程度达到中/重度时尽早口服研究药物1片(即12.5mg),若2小时后头痛症状仍为中/重度,可加服急救药物泰诺林(对乙酰氨基酚缓释片)。
若受试者服药2小时后头痛症状有所减轻,但之后又加重,受试者可再加服一片研究药物,但24小时内最大剂量不能超过2片(即25mg)。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安慰剂

用法用量:片剂;口服,受试者在偏头痛急性发作后,程度达到中/重度时尽早口服研究药物1片(即12.5mg),若2小时后头痛症状仍为中/重度,可加服急救药物泰诺林(对乙酰氨基酚缓释片)。
若受试者服药2小时后头痛症状有所减轻,但之后又加重,受试者可再加服一片研究药物,但24小时内最大剂量不能超过2片(即25mg)。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1. 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后2小时无头痛患者率。评价时间: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后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6 项,展开查看
  1. 头痛缓解率;评价时间:2小时内;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2. 到达有效缓解的平均时间;评价时间:中/重度头痛受试者的首次服药时间至头痛缓解为轻度或无头痛的小时时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3. 复发率;评价时间:24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4. 急救药物使用频率;评价时间:24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5. 偏头痛伴随症状缓解情况;评价时间: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6. 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3次偏头痛发作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意 · 2015-04-22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无
是否购买保险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登记号
CTR20150313
试验状态
已完成
申请人联系人
曲双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15-05-07
申请人名称
杭州和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0 个字段
登记号
CTR20150313
相关登记号
CTR20140870;
药物名称
苹果酸阿莫曲坦片 曾用名: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适应症
偏头痛发作的急性治疗。
试验专业题目
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临床试验评价苹果酸阿莫曲坦片治疗偏头痛急性发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通俗题目
苹果酸阿莫曲坦片用于偏头痛的临床研究。
试验方案编号
TG1405AMT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