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60155
- 快照状态
- 主动暂停
- 状态阶段
- 已暂停(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药代/药效动力学
- 疾病领域
- 内分泌、营养与代谢、心血管(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Pfizer Inc. Pfizer Manufacturing Belgium NV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在中国高胆固醇血症受试者中评价PF-04950615皮下注射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耐受性的1期、开放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6-11-10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暂停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4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0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主动暂停(Pfizer Decision)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 · 研究者:戚玮琳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赵耕
- 申请人名称
- Pfizer Inc. Pfizer Manufacturing Belgium NV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赵耕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3-7号,五矿广场B座13层
- 联系人邮编
- 100021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戚玮琳
- 职称
- 教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乌鲁木齐中路12号
- 邮编
- 200040
- 单位名称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相关登记号
- CTR20160154;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B1481043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证实在接受最大耐受剂量他汀类治疗并且LDL-C 〉=70 mg/dL (1.81 mmol/L)的有高或极高风险心血管(CV)事件的原发性高脂血症或混合性血脂异常受试者中bococizumab 150mg Q2wks经SC途径给药的降LDL-C作用优于安慰剂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在18-65岁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 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需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标准: a.绝经,具体定义为:不因其它病理或生理原因造成的至少连续12个月停经;血清促卵泡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女性的实验室参考范围之内; b.已行子宫切除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且有档案记录; c.医学证实卵巢衰竭。 认为所有其他的女性受试者(包括无档案记录其进行过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和/或卵巢衰竭的女性)均有生育能力。
2.体重指数(BMI)>19且 33 kg/m2,总体重 50 kg-90 kg(110 lbs-198 lbs)
3.两次资格审查访视中的空腹LDL-C 3.37 mmol/L 130 mg/dL(根据NCEP ATP III 标准定义上限):初始筛选(第-28天至第-14天)和第-7天 。 注:初始筛选和第-7天LDL C结果的差异应在20%以内,才能满足LDL C标准(由下列公式计算): (第-7天LDL-C值 - 初始筛选时 LDL-C 值) X 100 / 初始筛选时LDL-C 值
4.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表明其对研究中的所有相关方面知情
5.愿意并能够依从所有计划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受试者
2.体重指数(BMI)>19且 33 kg/m2,总体重 50 kg-90 kg(110 lbs-198 lbs)
3.两次资格审查访视中的空腹LDL-C 3.37 mmol/L 130 mg/dL(根据NCEP ATP III 标准定义上限):初始筛选(第-28天至第-14天)和第-7天 。 注:初始筛选和第-7天LDL C结果的差异应在20%以内,才能满足LDL C标准(由下列公式计算): (第-7天LDL-C值 - 初始筛选时 LDL-C 值) X 100 / 初始筛选时LDL-C 值
4.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表明其对研究中的所有相关方面知情
5.愿意并能够依从所有计划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研究程序受试者
排除标准
1.1型或2型糖尿病控制不佳(HbA1c > 9.0%)
2. 心血管或脑血管疾病史[如,心肌梗死(MI)、卒中、一过性脑缺血发作(TIA)]或在过去一年中进行过相关手术(如,血管形成术)
3. 符合纽约心脏协会(NYHA)标准所定义的III 或 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的受试者(参考附录2)
4. 高血压控制不佳(不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即使接受治疗后,持续性收缩压仍高于140 mm Hg或持续性舒张压仍高于90 mm Hg)。持续性血压定义为两次坐位测量的均值。患有高血压且在稳定剂量的抗高血压药物治疗下控制良好的受试者可入组研究
5. 有临床显著的血液学、肾脏(如肾病综合征)、内分泌(如甲状腺功能减退)、肺部、胃肠道、心血管、肝脏、精神(如精神病、过度饮酒)、神经或过敏性疾病(包括药物过敏,但不包括给药时未经治疗的无症状季节性过敏)的证据或病史。本项排除标准适用于除上文1-4项排除标准中定义的受控或稳定疾病以外的有临床意义结果的证据或病史
6. 当前或过去有药物成瘾史(根据精神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4版(DSM IV)的标准),或在筛选前12个月内服用毒品
7. 在筛选前6个月内有定期饮酒史,女性超过7次/周,或男性超过14次/周 (1次 = 150 mL(5 盎司)葡萄酒或360 mL(12盎司)啤酒或45 mL( 1.5盎司)烈性酒)
8. 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历史检验结果为阳性
9. 过去5年内有癌症史(除可通过切除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
10. 妊娠期女性;哺乳期女性;不愿或不能在整个研究期间及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77天内使用研究方案中提到的高效避孕方法的育龄男性和女性
11. 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捐献血浆除外)1品脱(500 mL)或以上,或计划在研究进行期间献血
12. 接受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即,口服、IV或IM)
13. 曾参与胆固醇酯转移蛋白(CETP)抑制剂或CETP抑制剂临床试验研究的受试者
14. 第0天起45天内接受过降脂类处方药治疗的受试者
15. 第0天起45天内接受过降脂类植物药或补充剂治疗的受试者
16. 第0天起45天内启用或改变非降脂类植物药或补充剂治疗
17. 既往暴露于抗PCSK9抗体(包括PF-04950615)的受试者
18. 第0天起6个月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已上市的单克隆抗体治疗
19. 第0天起6个月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研究用药(包括单克隆抗体)治疗
20. 对治疗性或诊断性单克隆抗体(IgG蛋白)或由单克隆抗体成分组成的分子(如,含抗体Fc部分的Enbrel?或Fab Lucentis?)有过敏反应或速发过敏反应史
21. 空腹时甘油三酯(TG)> 4.52 mmol/L 400 mg/dL
22. 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核心抗体(HBcAb)或丙肝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提示当前或既往存在感染
23. 不明原因的肌酸激酶(CK)>3.0 x ULN(如,并非因近期创伤、体育活动、肌肉注射所致)
24. 促甲状腺激素(TSH)超出实验室正常参考值范围,表明为不受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25. 肌苷酸 > 1倍ULN
26. AST或ALT ≥ 2 x ULN
27. 直接胆红素 ≥ 1.5 x ULN
28. 筛选时妊娠检测为阳性
29. 尿液药物筛查结果阳性
30. 筛选时,12导联ECG证明QTc >450 msec或QRS间期>120 msec。如果QTc超过450 msec或QRS超过 120 msec,则再重复2次ECG,并使用3次测量的QTc平均值确定受试者的合格性
31. 任何被研究者或申办者判断为有临床意义的血液学值、临床生化、尿分析或EGG结果异常
32. 不愿意或不能依从生活方式指导
2. 心血管或脑血管疾病史[如,心肌梗死(MI)、卒中、一过性脑缺血发作(TIA)]或在过去一年中进行过相关手术(如,血管形成术)
3. 符合纽约心脏协会(NYHA)标准所定义的III 或 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的受试者(参考附录2)
4. 高血压控制不佳(不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即使接受治疗后,持续性收缩压仍高于140 mm Hg或持续性舒张压仍高于90 mm Hg)。持续性血压定义为两次坐位测量的均值。患有高血压且在稳定剂量的抗高血压药物治疗下控制良好的受试者可入组研究
5. 有临床显著的血液学、肾脏(如肾病综合征)、内分泌(如甲状腺功能减退)、肺部、胃肠道、心血管、肝脏、精神(如精神病、过度饮酒)、神经或过敏性疾病(包括药物过敏,但不包括给药时未经治疗的无症状季节性过敏)的证据或病史。本项排除标准适用于除上文1-4项排除标准中定义的受控或稳定疾病以外的有临床意义结果的证据或病史
6. 当前或过去有药物成瘾史(根据精神病诊断和统计手册第4版(DSM IV)的标准),或在筛选前12个月内服用毒品
7. 在筛选前6个月内有定期饮酒史,女性超过7次/周,或男性超过14次/周 (1次 = 150 mL(5 盎司)葡萄酒或360 mL(12盎司)啤酒或45 mL( 1.5盎司)烈性酒)
8. 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历史检验结果为阳性
9. 过去5年内有癌症史(除可通过切除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
10. 妊娠期女性;哺乳期女性;不愿或不能在整个研究期间及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77天内使用研究方案中提到的高效避孕方法的育龄男性和女性
11. 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捐献血浆除外)1品脱(500 mL)或以上,或计划在研究进行期间献血
12. 接受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受试者(即,口服、IV或IM)
13. 曾参与胆固醇酯转移蛋白(CETP)抑制剂或CETP抑制剂临床试验研究的受试者
14. 第0天起45天内接受过降脂类处方药治疗的受试者
15. 第0天起45天内接受过降脂类植物药或补充剂治疗的受试者
16. 第0天起45天内启用或改变非降脂类植物药或补充剂治疗
17. 既往暴露于抗PCSK9抗体(包括PF-04950615)的受试者
18. 第0天起6个月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已上市的单克隆抗体治疗
19. 第0天起6个月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研究用药(包括单克隆抗体)治疗
20. 对治疗性或诊断性单克隆抗体(IgG蛋白)或由单克隆抗体成分组成的分子(如,含抗体Fc部分的Enbrel?或Fab Lucentis?)有过敏反应或速发过敏反应史
21. 空腹时甘油三酯(TG)> 4.52 mmol/L 400 mg/dL
22. 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核心抗体(HBcAb)或丙肝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提示当前或既往存在感染
23. 不明原因的肌酸激酶(CK)>3.0 x ULN(如,并非因近期创伤、体育活动、肌肉注射所致)
24. 促甲状腺激素(TSH)超出实验室正常参考值范围,表明为不受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25. 肌苷酸 > 1倍ULN
26. AST或ALT ≥ 2 x ULN
27. 直接胆红素 ≥ 1.5 x ULN
28. 筛选时妊娠检测为阳性
29. 尿液药物筛查结果阳性
30. 筛选时,12导联ECG证明QTc >450 msec或QRS间期>120 msec。如果QTc超过450 msec或QRS超过 120 msec,则再重复2次ECG,并使用3次测量的QTc平均值确定受试者的合格性
31. 任何被研究者或申办者判断为有临床意义的血液学值、临床生化、尿分析或EGG结果异常
32. 不愿意或不能依从生活方式指导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Bococizumab(PF-04950615)注射液:
用法用量:预充式注射液;
100 mg/mL, 1.5 mL
腹壁皮下注射
剂量: 一次150mg
用药时程:约一周,期间接受6次注射,分别在第1、15、29、43、57、71。第15天(-1/+1访视窗),第29、43、57、71天-2/+2访视窗)
100 mg/mL, 1.5 mL
腹壁皮下注射
剂量: 一次150mg
用药时程:约一周,期间接受6次注射,分别在第1、15、29、43、57、71。第15天(-1/+1访视窗),第29、43、57、71天-2/+2访视窗)
中文通用名:Bococizumab(PF-04950615)注射液:
用法用量:预充式注射液;
100 mg/mL, 1.5 mL
腹壁皮下注射
剂量: 一次150mg
用药时程:约一周,期间接受6次注射,分别在第1、15、29、43、57、71。第15天(-1/+1访视窗),第29、43、57、71天-2/+2访视窗)
100 mg/mL, 1.5 mL
腹壁皮下注射
剂量: 一次150mg
用药时程:约一周,期间接受6次注射,分别在第1、15、29、43、57、71。第15天(-1/+1访视窗),第29、43、57、71天-2/+2访视窗)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无
用法用量:无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第71天的多次给药PK参数评价时间:第71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8 项,展开查看
- PF-04950615给药后空腹LDL-C较基线变化的绝对值和百分比(第-7天和第1天的平均值)评价时间:第-7天和第1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LDL-C最大降幅(Emax)、达到LDL-C最大降幅的时(Tmax,LDL-C)以及第1天首次给药和第71天末次给药后LDL-C的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EC?)评价时间:第1天和71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PF-04950615给药后血浆PCSK9浓度较基线变化的绝对值和百分比(第-7天和第1天的平均值)评价时间:第-7天和第1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后出现不良事件(TEAE)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和因果关系评价时间:书面知情同意开始,直至并包括末次研究用药物给药后28个日历日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注射部位反应(ISR)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评价时间:一次研究药物后直至末次访视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有临床意义的安全性实验室检查(包括临床生化、血液学和凝血评估)异常的发生率评价时间:第-28天至第-14天,第1,15,43,71,106,148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有临床意义的生命体征和血压(BP)参数异常的发生率评价时间:第-28天至第-14天,第-7天,第0,1,2,6,15,29,43,57,71,72,76,85,106,127,148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抗药抗体(ADA)和中和抗体的发生率和滴度评价时间:第1,15,43,71,85,113,148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意 · 2016-08-03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60155
- 试验状态
- 主动暂停
- 申请人联系人
- 赵耕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6-11-10
- 申请人名称
- Pfizer Inc./Pfizer Manufacturing Belgium NV/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0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60155
- 相关登记号
- CTR20160154;
- 药物名称
- Bococizumab(PF-04950615)注射液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伴有心血管事件风险的原发性高脂血症或混合性血脂异常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在中国高胆固醇血症受试者中评价PF-04950615皮下注射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和耐受性的1期、开放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评价PF-04950615皮下注射多次给药的PK、安全性和耐受性的1期开放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B1481043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