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61050
- 快照状态
- 主动暂停
- 状态阶段
- 已暂停(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神经系统(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Allergan Pharmaceuticals Ireland 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在中国慢性偏头痛患者中评价保妥适预防头痛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双盲、随机、安慰剂对照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7-01-17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暂停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70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0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主动暂停(公司开发策略改变,不再在中国进行该实验。)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9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天津市 · 天津江苏 · 扬州吉林 · 长春山西 · 太原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湖北 · 武汉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 · 研究者:于生元
- 天津市环湖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 · 研究者:徐小林
-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 · 江苏 · 扬州 · 研究者:张新江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吉林 · 长春 · 研究者:杨弋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 · 研究者:张拥波
-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山西 · 太原 · 研究者:侯玉立
- 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中国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 · 研究者:张庆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国 · 湖北 · 武汉 · 研究者:胡波
- 中日友好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 · 研究者:焦劲松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吴峥
- 申请人名称
- Allergan Pharmaceuticals Ireland 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吴峥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1804-05
- 联系人邮编
- 100022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于生元 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8号
- 邮编
- 100853
- 单位名称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1313-301-008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本研究是一项多中心、双盲、随机、安慰剂对照和平行组研究,用于比较保妥适和安慰剂对中国慢性偏头痛患者的头痛预防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受试者将随机分配至保妥适治疗组或安慰剂组。本研究总共持续时间最长将达到28周,包括基线阶段(4周)和治疗阶段(24周)。主要疗效终点是第24周结束时的前28天内头痛日的频率较基线的改变。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双盲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18至65周岁男性和女性患者。
2.在基线阶段前,根据ICHD 3β(2013)中列出的修订后慢性偏头痛诊断标准确诊为慢性偏头痛。
3.四周基线阶段内头痛天数达到或超过15天,且每天头痛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
4.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的操作步骤前,受试者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5.经指导研究中心的研究者判断患者病情稳定。
6.常规非头痛的治疗药物的剂量和治疗方案在筛选(访视1)之前至少一个月内以及基线阶段内保持稳定。
7.体重≥40 kg
8.QTc标准:(QTcb或QTcf,机器或人工阅读,男性或女性);包括以下内容:男性的QTc < 450毫秒(msec),女性的QTc < 470 毫秒,或对于束支传导阻滞的受试者< 480毫秒——根据简化记录期内获得的单次心电图(心电图)值或三次心电图平均QTc值得出的数值。
9.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 (ALT)< 2 x ULN(正常上限);碱性磷酸酶和胆红素≤1.5 x ULN(仅有胆红素 > 1.5 × 1.5 × 1.5 ×正常值上限 但是直接胆红素 但是直接胆红素 < 35%< 35%< 35% 可接受 )。
10.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必须清楚地了解研究的目的,并且自愿且可以遵守研究规定,完成全部研究。
11.对于育龄期女性患者,筛选时(访视1)和第0天(访视2)时不在母乳喂养阶段且妊娠试验需为阴性,而且同意满足附录3中列出的避孕要求之一。
2.在基线阶段前,根据ICHD 3β(2013)中列出的修订后慢性偏头痛诊断标准确诊为慢性偏头痛。
3.四周基线阶段内头痛天数达到或超过15天,且每天头痛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
4.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的操作步骤前,受试者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5.经指导研究中心的研究者判断患者病情稳定。
6.常规非头痛的治疗药物的剂量和治疗方案在筛选(访视1)之前至少一个月内以及基线阶段内保持稳定。
7.体重≥40 kg
8.QTc标准:(QTcb或QTcf,机器或人工阅读,男性或女性);包括以下内容:男性的QTc < 450毫秒(msec),女性的QTc < 470 毫秒,或对于束支传导阻滞的受试者< 480毫秒——根据简化记录期内获得的单次心电图(心电图)值或三次心电图平均QTc值得出的数值。
9.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 (ALT)< 2 x ULN(正常上限);碱性磷酸酶和胆红素≤1.5 x ULN(仅有胆红素 > 1.5 × 1.5 × 1.5 ×正常值上限 但是直接胆红素 但是直接胆红素 < 35%< 35%< 35% 可接受 )。
10.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必须清楚地了解研究的目的,并且自愿且可以遵守研究规定,完成全部研究。
11.对于育龄期女性患者,筛选时(访视1)和第0天(访视2)时不在母乳喂养阶段且妊娠试验需为阴性,而且同意满足附录3中列出的避孕要求之一。
排除标准
1.患者被诊断为在以下ICHD3β(2013)章节中列出的头痛症:1.2.3.1(家族性偏瘫型偏头痛),1.2.3.2(散发性偏瘫型偏头痛),1.2.2(伴脑干 先兆 的偏头痛),1.4.3(偏头痛性脑梗死),2.3(慢性紧张型头痛),4.9(睡眠性头痛),3.4(持续性偏 侧头痛),4.10(新发每日持续头痛)和 13. 9(复发性疼痛眼肌麻痹 复发性疼痛眼肌麻痹性神经病)。
2. 依据 ICHD -3 β,受试者有经确认的药物滥用所引起头痛。
3. 仅被诊断为视网膜性偏头痛、持续性先兆型不伴脑梗死偏头痛或偏头痛触发癫痫患者(ICHD 3β)。
4. 由于其他病症导致的头痛(例如颈 部肌张力障碍、 开颅术 、头/颈部外伤)。
5. 在整个基线阶段内,不间断的头痛持续发作。
6. 在筛选(访视1)前28天内或基线阶段内使用任何头痛预防药物。
7. 在受试者暴露于注射用A型肉毒素之后可能会导致安全风险增加的任何医疗状况,包括确诊的重症肌无力、Eaton-Lambert氏综合征、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或者可能干扰神经肌肉传导功能的任何其他重大疾病。
8. 已知或怀疑为颞下颌关节障碍(TMC)的患者,包括颞下颌关节(TMJ)内或周围疼痛。
9. 同时诊断为纤维肌痛的患者。
10. 筛选访视(访视1)时,贝克抑郁症量表得分>24分的患者。
11. 根据研究者判断,患有严重的精神问题以致会干扰研究的参与或结果(例如双相情感障碍)。
12. 计划注射部位有感染或者皮肤病的患者。
13. 研究期间怀孕、哺乳或打算怀孕的女性患者。
14. 有生育能力,但没有采用可靠的避孕措施的女性患者。
15. 既往由于任何原因接受过肉毒毒素治疗,或者对任何血清型肉毒毒素有免疫力的患者。
16. 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A型肉毒毒素治疗的患者(本研究治疗除外)。
17. 已知对研究用药或其成分过敏或敏感的患者。
18. 筛选访视前28天内或基线阶段内,接受过针灸、TENS(经皮神经电刺激)、颅骨牵引、皮层抑制或枕大神经传导阻滞治疗,或者向本研究的目标肌肉内注射过麻醉药类固醇药物的患者。
19. 同时参与研究性药物或医疗器械研究,或者在筛选期开始前30天内以及筛选期开始时或开始后参与这类研究的患者。
20. 除本研究评价的医疗状况以外,还存在临床上尚未控制的明显的医疗状况(例如严重心血管疾病、肾病或呼吸系统疾病)(包括酒精/违禁药物滥用)。
21. 患有不稳定性肝病(根据是否存在腹水、肝性脑病、凝血病、低白蛋白血症、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或者持续性黄疸判定)、肝硬化、已知胆管异常(Gilbert综合征或无症状结石除外)的患者。
22. 研究者认为患者的状况或状态可能会使患者存在重大风险,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结果分析,或者可能明显干扰患者参与本研究。
23. 进入基线阶段(第-4周至第0天)不足28天,或者记录的日志数据不足20天的患者。
2. 依据 ICHD -3 β,受试者有经确认的药物滥用所引起头痛。
3. 仅被诊断为视网膜性偏头痛、持续性先兆型不伴脑梗死偏头痛或偏头痛触发癫痫患者(ICHD 3β)。
4. 由于其他病症导致的头痛(例如颈 部肌张力障碍、 开颅术 、头/颈部外伤)。
5. 在整个基线阶段内,不间断的头痛持续发作。
6. 在筛选(访视1)前28天内或基线阶段内使用任何头痛预防药物。
7. 在受试者暴露于注射用A型肉毒素之后可能会导致安全风险增加的任何医疗状况,包括确诊的重症肌无力、Eaton-Lambert氏综合征、肌萎缩侧索硬化症或者可能干扰神经肌肉传导功能的任何其他重大疾病。
8. 已知或怀疑为颞下颌关节障碍(TMC)的患者,包括颞下颌关节(TMJ)内或周围疼痛。
9. 同时诊断为纤维肌痛的患者。
10. 筛选访视(访视1)时,贝克抑郁症量表得分>24分的患者。
11. 根据研究者判断,患有严重的精神问题以致会干扰研究的参与或结果(例如双相情感障碍)。
12. 计划注射部位有感染或者皮肤病的患者。
13. 研究期间怀孕、哺乳或打算怀孕的女性患者。
14. 有生育能力,但没有采用可靠的避孕措施的女性患者。
15. 既往由于任何原因接受过肉毒毒素治疗,或者对任何血清型肉毒毒素有免疫力的患者。
16. 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A型肉毒毒素治疗的患者(本研究治疗除外)。
17. 已知对研究用药或其成分过敏或敏感的患者。
18. 筛选访视前28天内或基线阶段内,接受过针灸、TENS(经皮神经电刺激)、颅骨牵引、皮层抑制或枕大神经传导阻滞治疗,或者向本研究的目标肌肉内注射过麻醉药类固醇药物的患者。
19. 同时参与研究性药物或医疗器械研究,或者在筛选期开始前30天内以及筛选期开始时或开始后参与这类研究的患者。
20. 除本研究评价的医疗状况以外,还存在临床上尚未控制的明显的医疗状况(例如严重心血管疾病、肾病或呼吸系统疾病)(包括酒精/违禁药物滥用)。
21. 患有不稳定性肝病(根据是否存在腹水、肝性脑病、凝血病、低白蛋白血症、食管或胃静脉曲张或者持续性黄疸判定)、肝硬化、已知胆管异常(Gilbert综合征或无症状结石除外)的患者。
22. 研究者认为患者的状况或状态可能会使患者存在重大风险,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结果分析,或者可能明显干扰患者参与本研究。
23. 进入基线阶段(第-4周至第0天)不足28天,或者记录的日志数据不足20天的患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用法用量:注射用粉针,100单位/瓶。患者将在第0天和第12周各接受一次肌内注射A型肉毒毒素155U至195U。每次注射时间约30分钟。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空白安慰剂
用法用量:不含A型肉毒毒素的安慰剂粉针。患者将在第0天和第12周各接受一次肌内注射安慰剂。每次注射时间约30分钟。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评价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与安慰剂相比在中国慢性偏头痛患者中预防头痛的疗效。评价时间:第24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评价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与安慰剂相比在中国慢性偏头痛患者中预防头痛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价时间:第4周、第8周、第12周、第16周、第20周和第24周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16-12-29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61050
- 试验状态
- 主动暂停
- 申请人联系人
- 吴峥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7-01-17
- 申请人名称
- Allergan Pharmaceuticals Ireland/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9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61050
- 药物名称
-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预防慢性偏头痛
- 试验专业题目
- 在中国慢性偏头痛患者中评价保妥适预防头痛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双盲、随机、安慰剂对照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保妥适预防慢性偏头痛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中国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1313-301-008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