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70176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Boehringer Ingelheim Pharma GmbH & Co.KG Amgen Manufacturing Limited 安进生物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Amgen Inc.
完整专业题目
评价BiTE抗体Blinatumomab用于中国成人复发性/难治性(ALL)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开放标签、多中心、3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0-03-09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7-08-31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7-10-11;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17-10-18;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1-06-07;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2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21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121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24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天津市 · 天津市北京市 · 北京市河南省 · 郑州市江苏省 · 苏州市浙江省 · 杭州市吉林省 · 长春市湖北省 · 武汉市福建省 · 福州市四川省 · 成都市广东省 · 广州市江苏省 · 南京市陕西省 · 西安市安徽省 · 合肥市上海市 · 上海市湖南省 · 长沙市辽宁省 · 沈阳市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研究者:王建祥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庄俊玲
- 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尹青松
-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苏州市 · 研究者:韩悦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金洁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研究者:高素君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李登举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胡建达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研究者:刘霆
-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周红升
-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研究者:陆化
-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 · 陕西省 · 西安市 · 研究者:何爱丽
- 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杜欣
- 安徽省立医院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研究者:孙自敏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蔡真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刘代红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张晓红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克晓燕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王小钦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李娟
-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贺艳娟
- 北京大学国际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江斌
-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马丽萍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研究者:李艳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任凤龙
- 申请人名称
- Boehringer Ingelheim Pharma GmbH & Co.KG Amgen Manufacturing Limited 安进生物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Amgen Inc.
- 联系人姓名
- 任凤龙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黄浦区太仓路 233 号新茂大厦18F
- 联系人邮编
- 20002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王建祥,医学博士
- 学位
- 博士
- 职称
- 教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天津市-天津市-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88号
- 邮编
- 300020
- 单位名称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血液学研究所)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20130316;PA5.0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PA6.0
- 版本日期
- 2020-03-09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主要:评价Blinatumomab用于患有复发性/难治性前体B细胞ALL的中国成人受试者时诱导的血液学缓解(完全缓解/完全缓解伴部分血液学恢复[CR/CRh*])率。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10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在开始任何研究方案规定的活动/程序前,受试者已提供知情同意,或者当受试者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影响其提供书面知情同意的任何情况,受试者的合法代表已提供知情同意。
2.Ph阴性的前体B细胞ALL,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在诱导治疗后原发性难治,或在首次缓解后12个月内发生复发,或在接受异体HSCT后12个月内发生复发,或在首次或更多次挽救治疗后发生复发或难治。
3.骨髓中原始细胞含量> 5%(通过形态学测定)。
4.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2。
5.知情同意时年龄≥18岁。
2.Ph阴性的前体B细胞ALL,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在诱导治疗后原发性难治,或在首次缓解后12个月内发生复发,或在接受异体HSCT后12个月内发生复发,或在首次或更多次挽救治疗后发生复发或难治。
3.骨髓中原始细胞含量> 5%(通过形态学测定)。
4.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PS)≤2。
5.知情同意时年龄≥18岁。
排除标准
1.Ph阳性ALL受试者。
2.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分类,Burkitt白血病受试者。
3. 有临床显著CNS病变史或现患临床显著CNS病变,例如癫痫、癫痫发作、瘫痪、失语症、脑卒中、严重脑损伤、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病、小脑疾病、脑器质性综合征、精神病。
4. 存在CNS(脑脊液[CSF]分析确定)或睾丸活动性ALL。
5. 孤立的髓外疾病。
6. 现患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潜在累及CNS的自身免疫学疾病史。
7. 在开始方案特定的治疗前5年内有除ALL以外的恶性肿瘤史,以下情况除外∶接受了治愈性治疗的恶性肿瘤,入组前5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存在,且治疗医师认为复发风险低。 已接受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且无疾病证据 。已接受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且无疾病证据 。 已接受充分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且无疾病证据 。 前列腺上皮内瘤且无前列腺癌证据。
8.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乙型肝炎病毒(HBsAg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抗HCV阳性)慢性感染。
9. 异常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如下:谷草转氨酶(AST)和/或丙氨酸转氨酶(ALT)和/或碱性磷酸酶(ALP)≥5 x正常上限(ULN), 总胆红素(TBL)≥1.5 x ULN(除非与Gilbert或Meulengracht病有关) ,肌酐≥1.5 ULN且肌酐清除率< 60 ml/min(计算值)。
10. 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6周内接受自体HSCT。
11. 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3个月内接受异体HSCT。
12. 任何活动性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2-4级(根据Glucksberg标准)或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慢性GvHD。
13. 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2周内接受任何抗活动性GvHD的全身治疗。
14. 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2周内接受癌症化疗(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允许使用鞘内化疗和地塞米松)。此外,既往ALL治疗的器官毒性(不包括血液毒性)尚未恢复至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1级的受试者。
15. 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2周内接受放疗。
16. 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4周内接受免疫治疗(例如利妥昔单抗)。
17. 目前正在另一项试验性医疗器械或药物研究中接受治疗,或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4周内曾在另一项试验性医疗设备或药物研究中接受治疗。
18. 既往曾接受抗CD19治疗。
19. 已知对免疫球蛋白或IMP配方中任何其他成分过敏。
20. 妊娠妇女和备孕中的妇女不应参与该研究。对于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正在哺乳的受试者,如果其同意在Blinatumomab治疗期间以及最后1剂Blinatumomab治疗后48小时内停止哺乳,也可纳入本研究。
21. 有生育能力,且不愿意在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剂Blinatumomab给药后48小时内使用1种有效的避孕措施的女性。绝经妇女、以双侧卵巢或双侧输卵管切除的妇女无需避孕。及子宫或
22. 男性受试者在接受Blinatumomab治疗期间无需避孕。但需让您的女性伴侣知晓您正在参与本研究。
23. 据受试者和研究者所知,受试者可能无法完成所有研究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包括随访访视,且/或无法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
24. 有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史或现患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以上列出的除外),且研究者或安进医师(如果咨询)认为,可能会对受试者的安全带来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
25. 既往曾接受过Blinatumomab治疗。
2.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分类,Burkitt白血病受试者。
3. 有临床显著CNS病变史或现患临床显著CNS病变,例如癫痫、癫痫发作、瘫痪、失语症、脑卒中、严重脑损伤、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病、小脑疾病、脑器质性综合征、精神病。
4. 存在CNS(脑脊液[CSF]分析确定)或睾丸活动性ALL。
5. 孤立的髓外疾病。
6. 现患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潜在累及CNS的自身免疫学疾病史。
7. 在开始方案特定的治疗前5年内有除ALL以外的恶性肿瘤史,以下情况除外∶接受了治愈性治疗的恶性肿瘤,入组前5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存在,且治疗医师认为复发风险低。 已接受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且无疾病证据 。已接受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且无疾病证据 。 已接受充分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且无疾病证据 。 前列腺上皮内瘤且无前列腺癌证据。
8.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乙型肝炎病毒(HBsAg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抗HCV阳性)慢性感染。
9. 异常实验室检查结果,定义如下:谷草转氨酶(AST)和/或丙氨酸转氨酶(ALT)和/或碱性磷酸酶(ALP)≥5 x正常上限(ULN), 总胆红素(TBL)≥1.5 x ULN(除非与Gilbert或Meulengracht病有关) ,肌酐≥1.5 ULN且肌酐清除率< 60 ml/min(计算值)。
10. 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6周内接受自体HSCT。
11. 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3个月内接受异体HSCT。
12. 任何活动性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2-4级(根据Glucksberg标准)或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慢性GvHD。
13. 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2周内接受任何抗活动性GvHD的全身治疗。
14. 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2周内接受癌症化疗(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允许使用鞘内化疗和地塞米松)。此外,既往ALL治疗的器官毒性(不包括血液毒性)尚未恢复至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1级的受试者。
15. 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2周内接受放疗。
16. 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4周内接受免疫治疗(例如利妥昔单抗)。
17. 目前正在另一项试验性医疗器械或药物研究中接受治疗,或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4周内曾在另一项试验性医疗设备或药物研究中接受治疗。
18. 既往曾接受抗CD19治疗。
19. 已知对免疫球蛋白或IMP配方中任何其他成分过敏。
20. 妊娠妇女和备孕中的妇女不应参与该研究。对于在开始Blinatumomab治疗前正在哺乳的受试者,如果其同意在Blinatumomab治疗期间以及最后1剂Blinatumomab治疗后48小时内停止哺乳,也可纳入本研究。
21. 有生育能力,且不愿意在治疗期间以及最后一剂Blinatumomab给药后48小时内使用1种有效的避孕措施的女性。绝经妇女、以双侧卵巢或双侧输卵管切除的妇女无需避孕。及子宫或
22. 男性受试者在接受Blinatumomab治疗期间无需避孕。但需让您的女性伴侣知晓您正在参与本研究。
23. 据受试者和研究者所知,受试者可能无法完成所有研究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包括随访访视,且/或无法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
24. 有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史或现患任何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以上列出的除外),且研究者或安进医师(如果咨询)认为,可能会对受试者的安全带来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
25. 既往曾接受过Blinatumomab治疗。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Blinatumomab:
用法用量:注射液;规格38.5μg/瓶;静脉注射(IV),采取连续静脉输注给药,最多接受5个周期治疗(每个周期给药4周后停药2周)。第1个治疗周期前7天使用初始剂量9μg/d,从第8天(第2周)开始剂量增加至28μg/d直至第29日(第4周)。后续4个治疗周期都使用28μg/d的给药剂量。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无
用法用量:无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2个Blinatumomab治疗周期内的CR/CRh*率评价时间:每个周期治疗结束时开展缓解评估,接受2个周期治疗之后开展CR/CRh*率评估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9 项,展开查看
- 2个Blinatumomab治疗周期内的CR率评价时间:每个周期治疗结束时开展缓解评估,接受2个周期治疗之后开展CR率评估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2个Blinatumomab治疗周期内的CR/CRh*/CRi率评价时间:每个周期治疗结束时开展缓解评估,接受2个周期治疗之后开展CR/CRh*/Cri率评估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药代动力学参数评价时间:非密集PK:第1和第2周期下第2和第15天; 密集PK:第1周期治疗前、第1天输注期间(2、6和10h)、第2和第15天、第29天输注结束前及结束后3、6h。第2周期第2和第15天、第29日输注结束前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总生存期评价时间:从Blinatumomab首次输注开始,直至观察到死亡或治疗开始后最长两年(以较早者为准)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在接受Blinatumomab治疗后,达到CR/CRh*的受试者中接收异体HSCT的受试者比例评价时间:研究用药期间持续报告;从安全性随访访视之日起至撤销知情同意书、死亡或结束研究为止,每12周(± 28天)前往中心或经电话联系完成一次访视,以评估受试者存活状况(包括死亡日期与死亡原因)。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血清细胞因子浓度评价时间:在治疗开始前(基线)、第1周期第1日输注开始后6h以及第2日和第3日任何时间采集细胞因子样本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无复发生存期评价时间:从治疗第3周期对2个治疗周期内达到CR/CRh*的受试者进行评估,直至确认疾病进展(血液学复发、髓外疾病)、或任何原因导致的死亡(以先发生者为准)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使用EORTC QLQ-C30衡量,总体健康状况/生活质量(QoL)相比基线下降10分所需的时间评价时间:在第1周期D1、D8、D15和D29,第2周期和每个巩固治疗周期的D1、D15和D29,以及安全性随访时(±3天),完成EORTC QLQ C30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2个Blinatumomab治疗周期内的MRD缓解率评价时间:每个周期治疗结束时开展缓解评估,接受2个周期治疗之后开展MRD缓解率评估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7-01-18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7-03-17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7-07-26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7-09-27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8-03-21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8-04-18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8-10-30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01-31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12-04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0-07-27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以下为原始资料中列出的结果摘要版本及日期。
- 临床研究报告摘要2021-09-13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70176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任凤龙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7-08-31
- 申请人名称
- Boehringer Ingelheim Pharma GmbH & Co.KG/Amgen Manufacturing Limited/安进生物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Amgen Inc.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70176
- 药物名称
- Blinatumomab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复发性/难治性(R/R)前体B细胞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价BiTE抗体Blinatumomab用于中国成人复发性/难治性(ALL)受试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开放标签、多中心、3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关于Blinatumomab用于中国成人复发性/难治性(ALL)受试者的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20130316;PA5.0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PA6.0
- 版本日期
- 2020-03-09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