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70542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
- 研究类型
- 生物等效性/生物利用度
- 疾病领域
- 心血管(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7-06-19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7-05-23;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18-06-23;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2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22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江苏 · 南京
- 南京市第一医院中国 · 江苏 · 南京 · 研究者:樊宏伟,药学博士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柳于介
- 申请人名称
- 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柳于介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欧路9号
- 联系人邮编
- 210038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樊宏伟,药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药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共青团路32号
- 邮编
- 210006
- 单位名称
- 南京市第一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YHS1401416
- 试验方案编号
- NJCTTQ2016LF-Y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以健康志愿者为试验对象,采用随机、开放、四周期(空腹)或两周期(餐后)、两序列、完全重复交叉(空腹)或双交叉(餐后)试验设计,考察健康受试者空腹和餐后口服由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研制的利伐沙班片与Bayer Pharma AG生产的利伐沙班片后利伐沙班的体内经时过程,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评价。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不限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
2.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3.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愿意未来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健康受试者,性别不限;
5.受试者体重不小于50 kg,体重指数(BMI)在19~26范围内(包括临界值),BMI = 体重(kg)/身高^2(m^2);
6.健康状况:无心、肝、肾、消化道、神经系统、精神异常及代谢异常等病史;
7.筛选期经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检查、胸片检查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
8.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肌酐清除率计算Cockcroft-Gault公式:CrCl=[(140-年龄)×体重(kg)]/[0.814×Scr (umol/L)]。内生肌酐清除率计算过程中应注意肌酐的单位;女性按计算结果×0.85。
2.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3.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愿意未来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健康受试者,性别不限;
5.受试者体重不小于50 kg,体重指数(BMI)在19~26范围内(包括临界值),BMI = 体重(kg)/身高^2(m^2);
6.健康状况:无心、肝、肾、消化道、神经系统、精神异常及代谢异常等病史;
7.筛选期经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检查、胸片检查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
8.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肌酐清除率计算Cockcroft-Gault公式:CrCl=[(140-年龄)×体重(kg)]/[0.814×Scr (umol/L)]。内生肌酐清除率计算过程中应注意肌酐的单位;女性按计算结果×0.85。
排除标准
1.每日吸烟数量>5支者;
2. 对利伐沙班片或者其辅料中任何成分(如乳糖)有过敏史;
3. 有吸毒、酗酒史(每周饮用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啤酒285 mL,或烈酒25 mL,或葡萄酒100 mL),或常见毒品检查、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阳性;
4.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三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 450 mL);
5.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28 天服用了任何改变肝药酶活性的药物;
6.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14 天内服用了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任何维生素产品或草药;
7. 在服用研究用药前7 天内吃过柚子或含柚子汁的产品;
8.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48 小时摄取了任何含咖啡因的食物或饮料,如咖啡、浓茶、巧克力等;
9. 在服用研究用药前24 小时内服用过任何含酒精的制品;
10. 在服用研究用药前3个月内服用过研究药品、或参加了药物临床试验;
11. 既往患有任何增加出血性风险的疾病,如牙周病、痔疮、急性胃炎或消化道溃疡、血肿、直肠出血、呕血、血尿症、生殖道出血(包括月经过多)、鼻出血等;
12. 有吞咽困难或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史;
13. 伴有任何凝血功能障碍等疾病(如血友病)或有出血性疾病病史;
14. 怀孕、哺乳、计划怀孕或使用药物性避孕措施的妇女;
15. 肝炎(包括乙肝和丙肝)、艾滋病及梅毒筛选阳性;
16. 在研究前筛选阶段或研究用药前发生急性疾病;
17. 研究者判断具有较低入组可能性或依从性差(如体弱等);
18.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采血。
2. 对利伐沙班片或者其辅料中任何成分(如乳糖)有过敏史;
3. 有吸毒、酗酒史(每周饮用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啤酒285 mL,或烈酒25 mL,或葡萄酒100 mL),或常见毒品检查、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阳性;
4.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三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 450 mL);
5.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28 天服用了任何改变肝药酶活性的药物;
6.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14 天内服用了任何处方药、非处方药、任何维生素产品或草药;
7. 在服用研究用药前7 天内吃过柚子或含柚子汁的产品;
8.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48 小时摄取了任何含咖啡因的食物或饮料,如咖啡、浓茶、巧克力等;
9. 在服用研究用药前24 小时内服用过任何含酒精的制品;
10. 在服用研究用药前3个月内服用过研究药品、或参加了药物临床试验;
11. 既往患有任何增加出血性风险的疾病,如牙周病、痔疮、急性胃炎或消化道溃疡、血肿、直肠出血、呕血、血尿症、生殖道出血(包括月经过多)、鼻出血等;
12. 有吞咽困难或任何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史;
13. 伴有任何凝血功能障碍等疾病(如血友病)或有出血性疾病病史;
14. 怀孕、哺乳、计划怀孕或使用药物性避孕措施的妇女;
15. 肝炎(包括乙肝和丙肝)、艾滋病及梅毒筛选阳性;
16. 在研究前筛选阶段或研究用药前发生急性疾病;
17. 研究者判断具有较低入组可能性或依从性差(如体弱等);
18.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采血。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利伐沙班片:
用法用量:片剂;规格10mg;口服,一周期为7天,每周期一次,一次10mg;用药时程:用药4个周期。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利伐沙班片,英文名:Rivaroxaban,商品名:拜瑞妥
用法用量:片剂;规格10mg;口服,一周期为7天,每周期一次,一次10mg;用药时程:用药4个周期。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评价当受试者在空腹和餐后两种条件下口服受试和参比制剂后反映这两个方面的主要药代动力学参数即血浆中利伐沙班AUC0-t、AUC0-∞、Cmax。评价时间:给药后48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按照坐位生命体征测量结果、体格检查结果、不良事件发生率、实验室检查值和心电图检查结果评价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价时间:给药后48小时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制剂的个体内变异(Intra-subject CV)。评价时间:给药后48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南京市第一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7-02-20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无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70542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柳于介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7-06-19
- 申请人名称
- 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9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70542
- 药物名称
- 利伐沙班片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YHS1401416
- 适应症
- 用于择期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成年患者,以预防静脉血栓形成(VTE)。
- 试验专业题目
- 利伐沙班片人体生物等效性预试验(空腹&餐后)
- 试验通俗题目
- 利伐沙班片人体生物等效性预试验(空腹&餐后)
- 试验方案编号
- NJCTTQ2016LF-Y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