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70551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
- 研究类型
- 生物等效性/生物利用度
- 疾病领域
- 心血管(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卡托普利片在健康受试者中的单次剂量、随机生物等效性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7-06-15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7-06-20;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17-07-02;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24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24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甘肃省 · 兰州
-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国 · 甘肃省 · 兰州 · 研究者:王琛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朱玲玲
- 申请人名称
- 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朱玲玲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劳动东路518号
- 联系人邮编
- 213018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王琛,医学本科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80号
- 邮编
- 730030
- 单位名称
-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方案登记信息
- 备案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17FWX-CZKT-014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1)通过卡托普利片空腹给药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评价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卡托普利片与意大利Bristol-Myers Squibb S.r.l.公司生产的卡托普利片的生物等效性,为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卡托普利片与原研卡托普利片临床疗效的一致性提供证据。
(2)对卡托普利片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2)对卡托普利片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1)年龄、性别与例数 ≥18岁的健康男性或女性受试者;单一性别受试者例数不低于总例数的1/3,即纳入女性受试者或者男性受试者的人数在8-16之间。其中,女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已行手术绝育,或绝经至少1 年;②具有生育能力,但须满足下列条件:-入组本试验前血清妊娠(β-人体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检查或尿妊娠检查结果阴性;-试验治疗后至少6个月内,必须采取一种被认可的方法避孕(例如:口服避孕法、注射避孕法或者植入的、有屏障作用的避孕方法,杀精剂和避孕套,或者宫内避孕器),且在整个研究期间避孕方法不变。
2.2)体重指标 男性体重≥50 kg,女性体重≥45 kg,25>体重指数≥18.5(WHO标准),且各组受试者的体重指数差异不宜悬殊。体重指数按下式计算: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M)2。
3.3)健康状况 受试者应无心、肝、肾、消化道,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精神异常及代谢异常等重大病史;经全面体格检查显示心电图、血压、心率、以及实验室检查包括的血、尿常规,肝肾功能,乙肝标志物、HCV、HIV和RPR等各项生化指标检查均无异常。
4.行为习惯 不嗜烟、酒,并同意在试验期间禁止吸烟、喝酒和含咖啡因类饮料。
5.受试者在实验前两周内未服用任何药物;开始试验前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不超过400ml,且试验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没有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并服药者。
2.2)体重指标 男性体重≥50 kg,女性体重≥45 kg,25>体重指数≥18.5(WHO标准),且各组受试者的体重指数差异不宜悬殊。体重指数按下式计算: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M)2。
3.3)健康状况 受试者应无心、肝、肾、消化道,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精神异常及代谢异常等重大病史;经全面体格检查显示心电图、血压、心率、以及实验室检查包括的血、尿常规,肝肾功能,乙肝标志物、HCV、HIV和RPR等各项生化指标检查均无异常。
4.行为习惯 不嗜烟、酒,并同意在试验期间禁止吸烟、喝酒和含咖啡因类饮料。
5.受试者在实验前两周内未服用任何药物;开始试验前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不超过400ml,且试验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没有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并服药者。
排除标准
1.对同类药物有过敏史、有过敏性疾患或过敏体质者;
2. 有中枢性系统、心血管系统、肝脏、肾脏、消化系统、呼吸系统、血液系统、代谢障碍等重大疾病的病史或其他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的疾病;
3. 曾经患过能够影响药物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及肝、肾疾病者(例如:进行过肝脏、肾脏或胃肠道部分切除手术者);
4. 确诊过高血压的患者,或虽未确诊过高血压,但在筛选期上肢动脉血压值持续或非同日3次以上超过标准血压诊断标准即收缩压≥140 mmHg (18.6kPa)和/或舒张压≥90 mmHg (12kPa)者;
5. 在筛选期上肢动脉血压值持续或非同日3次以上超过标准血压诊断标准收缩压≤90 mmHg (12kPa)和/或舒张压≤60mmHg(8kpa),确诊过低血压或易于出现低血压症状者;
6. 试验前心电图和生命体征检查经临床医生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收缩压<90 mmHg或>140 mmHg,舒张压<60 mmHg或>90 mmHg;心率<50 bpm或>100 bpm);
7. 开始试验前三月内献血或失血超过400ml,试验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并服药者;
8. 试验前三月内用过已知对某脏器有损害的药物或患过重病者;
9. 试验前4周内患过具有临床意义的重大疾病或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者;
10. 试验前2周内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液生化检查等)结果经临床医生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11. 试验前3个月内HBsAg检测阳性、HCV检测阳性、HIV检测阳性或RPR检测阳性者;
12. 试验前6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mL啤酒或4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mL葡萄酒);
13. 试验前3个月内使用过软毒品(如:摇头丸、KEN粉、麻古,等)或试验前一年内使用过硬毒品(如:可卡因、海洛因、冰毒,等)者;
14. 试验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药物代谢酶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奥美拉唑、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者;
15. 试验前14天内因各种原因使用过任何药物者,习惯性使用中草药者;
16. 试验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者;
17.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18. 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平均8杯以上,每杯200mL)者;
19. 已知的能够影响静脉取血的严重出血问题;
20.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或者研究者认为有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因素。
2. 有中枢性系统、心血管系统、肝脏、肾脏、消化系统、呼吸系统、血液系统、代谢障碍等重大疾病的病史或其他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的疾病;
3. 曾经患过能够影响药物吸收或代谢的胃肠道及肝、肾疾病者(例如:进行过肝脏、肾脏或胃肠道部分切除手术者);
4. 确诊过高血压的患者,或虽未确诊过高血压,但在筛选期上肢动脉血压值持续或非同日3次以上超过标准血压诊断标准即收缩压≥140 mmHg (18.6kPa)和/或舒张压≥90 mmHg (12kPa)者;
5. 在筛选期上肢动脉血压值持续或非同日3次以上超过标准血压诊断标准收缩压≤90 mmHg (12kPa)和/或舒张压≤60mmHg(8kpa),确诊过低血压或易于出现低血压症状者;
6. 试验前心电图和生命体征检查经临床医生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收缩压<90 mmHg或>140 mmHg,舒张压<60 mmHg或>90 mmHg;心率<50 bpm或>100 bpm);
7. 开始试验前三月内献血或失血超过400ml,试验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临床试验并服药者;
8. 试验前三月内用过已知对某脏器有损害的药物或患过重病者;
9. 试验前4周内患过具有临床意义的重大疾病或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者;
10. 试验前2周内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液生化检查等)结果经临床医生判断为异常有临床意义者;
11. 试验前3个月内HBsAg检测阳性、HCV检测阳性、HIV检测阳性或RPR检测阳性者;
12. 试验前6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mL啤酒或4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mL葡萄酒);
13. 试验前3个月内使用过软毒品(如:摇头丸、KEN粉、麻古,等)或试验前一年内使用过硬毒品(如:可卡因、海洛因、冰毒,等)者;
14. 试验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药物代谢酶的药物(如:诱导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苯妥英、糖皮质激素;抑制剂——SSRI类抗抑郁药、西咪替丁、奥美拉唑、地尔硫卓、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维拉帕米、氟喹诺酮类、抗组胺类)者;
15. 试验前14天内因各种原因使用过任何药物者,习惯性使用中草药者;
16. 试验前3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多于5支者;
17.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者;
18. 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平均8杯以上,每杯200mL)者;
19. 已知的能够影响静脉取血的严重出血问题;
20. 受试者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完成本研究或者研究者认为有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因素。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卡托普利片:
用法用量:片剂;规格25mg;口服,受试者在两个周期分别空腹口服试验药或对照药1片(25mg),第一周期用药7天后进行第二周期服药。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卡托普利片(Captopril tablets,商品名Capoten)
用法用量:片剂;规格25mg;口服,受试者在两个周期分别空腹口服试验药或对照药1片(25mg),第一周期用药7天后进行第二周期服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AUC和Cmax评价时间:给药后1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7-05-15
-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7-06-30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70551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朱玲玲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7-06-15
- 申请人名称
- 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9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70551
- 药物名称
- 卡托普利片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备案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1.高血压;2.心力衰竭。
- 试验专业题目
- 卡托普利片在健康受试者中的单次剂量、随机生物等效性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卡托普利片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17FWX-CZKT-014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