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70626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呼吸系统(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Novartis Pharma AG Novartis Pharma Stein AG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52周在哮喘患者中与QMF149相比较评价QVM149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7-07-10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7-09-06;国际:2015-12-08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19-07-20;国际:2019-07-20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50 人;国际: 298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66 人;国际: 3092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22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天津市 · 天津辽宁 · 沈阳北京市 · 北京四川 · 成都海南 · 海口重庆市 · 重庆吉林 · 长春陕西 · 西安湖北 · 武汉广东 · 广州江苏 · 南京山东 · 青岛江苏 · 苏州贵州 · 贵阳Triaditsa distr · Sofia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 · 研究者:白春学
-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 · 研究者:曹洁
- 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 · 辽宁 · 沈阳 · 研究者:陈萍
- 卫生部北京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 · 研究者:孙铁英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中国 · 四川 · 成都 · 研究者:陈章
- 海南省人民医院中国 · 海南 · 海口 · 研究者:黄奕江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大坪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 · 研究者:何勇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吉林 · 长春 · 研究者:彭丽萍
-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陕西 · 西安 · 研究者:杨岚
- 上海市肺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 · 研究者:刘锦铭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中国 · 湖北 · 武汉 · 研究者:赵建平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 · 四川 · 成都 · 研究者:文富强
-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国 · 广东 · 广州 · 研究者:江山平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 · 辽宁 · 沈阳 · 研究者:赵立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辽宁 · 沈阳 · 研究者:康健
-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中国 · 江苏 · 南京 · 研究者:朱晓莉
- 青岛市市立医院中国 · 山东 · 青岛 · 研究者:唐华平
-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江苏 · 苏州 · 研究者:黄建安
- 上海长海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 · 研究者:白冲
- 贵州省人民医院中国 · 贵州 · 贵阳 · 研究者:叶贤伟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桥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 · 研究者:王长征
- “Diagnostic and Consulting Center – Focus 5 – medical facility for outpatient care” – Ltd.保加利亚 · Triaditsa distr · Sofia · 研究者: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诺华医学热线(临床登记)
- 申请人名称
- Novartis Pharma AG Novartis Pharma Stein AG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诺华医学热线(临床登记)
- 联系人座机
- 400 621 3132/ 800 810 1555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2座12层
- 联系人邮编
- 100004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白春学,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180号
- 邮编
- 200032
- 单位名称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CQVM149B2302;V06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在哮喘控制不佳患者中,与2种QMF149剂量(QMF 150/160 μg和QMF 150/320 μg,经Concept1给药)相比较,评估2种不同剂量QVM149(QVM149 150/50/80 μg和QVM149 150/50/160 μg,经Concept1给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双盲
- 试验范围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 18岁且≤ 75岁的男性和女性成人患者
2.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评估之前,必须获得书面知情同意书
3.访视1(筛选)之前至少一年诊断为哮喘(GINA 2015)的患者
4.患者曾应用中或高剂量的ICS/LABA复方制剂(附录10)治疗哮喘至少3个月,并在访视1之前应用稳定的中剂量或高剂量ICS/LABA至少1个月
5.筛选时患者必须是有症状的,尽管应用稳定的中或高剂量ICS/LABA。访视101和访视102时(随机化之前)ACQ-7评分 ≥ 1.5的患者
6.在访视1之前12个月内患者至少有一次有记录的需要医生治疗、急诊就诊(或相当的当地机构)或住院治疗的哮喘急性发作史,并且需要应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
7.在访视101和102暂停支气管扩张剂后,按照ATS/ERS指南,应用支气管扩张剂前FEV1< 80%预计正常值的患者(表5-2)
8.在访视101时证实在沙丁胺醇400 μg/舒喘灵360 μg(或同等剂量)给药后15-30分钟内FEV1升高≥12%和200 mL的患者
2.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评估之前,必须获得书面知情同意书
3.访视1(筛选)之前至少一年诊断为哮喘(GINA 2015)的患者
4.患者曾应用中或高剂量的ICS/LABA复方制剂(附录10)治疗哮喘至少3个月,并在访视1之前应用稳定的中剂量或高剂量ICS/LABA至少1个月
5.筛选时患者必须是有症状的,尽管应用稳定的中或高剂量ICS/LABA。访视101和访视102时(随机化之前)ACQ-7评分 ≥ 1.5的患者
6.在访视1之前12个月内患者至少有一次有记录的需要医生治疗、急诊就诊(或相当的当地机构)或住院治疗的哮喘急性发作史,并且需要应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
7.在访视101和102暂停支气管扩张剂后,按照ATS/ERS指南,应用支气管扩张剂前FEV1< 80%预计正常值的患者(表5-2)
8.在访视101时证实在沙丁胺醇400 μg/舒喘灵360 μg(或同等剂量)给药后15-30分钟内FEV1升高≥12%和200 mL的患者
排除标准
1.在访视1之前6个月阶段内曾吸烟或使用烟草制品的患者,或吸烟史大于10包年的患者(注意:1包相当于20支。10包年=1包/天×10年,或0.5包/天×20年)。这包括访视1时的尼古丁吸入器例如电子香烟
2. 访视1(筛选)之前6周内有需要应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需要住院治疗或需要进行急诊室就诊的哮喘发作/急性发作患者。在访视1和访视102之间,如果患者出现需要应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需要住院治疗或进行急诊室就诊的哮喘发作,则患者可在急性发作恢复之后6周再次筛选
3. 出现因重度哮喘发作/急性发作而需要插管的患者
4. 其临床状况可能会因应用ICS而加重(例如,青光眼、白内障或脆性骨折),且根据研究者的医学判断确定他们参加这项研究会面临风险的患者
5. 访视1(筛选)之前3个月内应用LAMA治疗哮喘的患者。
6. 有窄角型青光眼、症状性良性前列腺增生(BPH)或膀胱颈部梗阻或重度肾损伤或尿潴留的患者。BPH治疗中病情稳定的患者可以考虑
7. 访视1(筛选)之前4周内或访视1和访视102之间,由研究者确定有呼吸道感染或哮喘加重的患者。患者可能会在呼吸道感染或哮喘加重恢复之后4周再次筛选。
8. 在访视102或更早的时候,目测(根据研究者的意见,不要求进行实验室培养)有临床显著口咽念珠菌病的患者,接受或没有接受治疗。一旦对患者念珠菌病进行治疗并痊愈,可能再次进行筛选。
9. 根据研究者意见,存在可能干扰研究评估或干扰以最佳状态参加研究的、累及上呼吸道的任何慢性疾病(例如,慢性鼻窦炎)患者。
10. 有哮喘以外慢性肺病病史患者,包括(但是不限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结节病、间质性肺病、囊性纤维化、具有临床意义的支气管扩张和活动性肺结核。
11. 患有I型糖尿病或控制不佳的II型糖尿病患者。
12. 访视101时存在具有临床意义实验室异常的患者。
13. 使用了其他研究性药物者,入组前30天或5个半衰期内,直到预计药效学作用恢复至基线,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14. 根据研究者或诺华负责人员判断,有明显临床疾病的患者,例如(但是不限于)不稳定的缺血性心脏病、左室衰竭性心律失常(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IV级)、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脑血管疾病、精神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控制不佳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和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低钾血症、高肾上腺素状态或眼科疾病,或存在的医学状况有可能危害患者安全性或依从性、干扰评估或阻碍研究完成的患者。
15. 排除阵发性(例如间歇性)心房颤动的患者。持续性心房颤动定义为心房颤动持续至少6个月并进行心率控制(即选择性β受体阻断剂、钙通道阻断剂、起搏器装置、地高辛或消融治疗)至少6个月的患者可能考虑入选。在这类患者中,心房颤动必须是在导入访视(访视101)时存在,休息时心室率< 100/min。在访视101时心房颤动必须经中心阅读证实。
16. 过去12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应由研究者在临床上确认)患者。
17. 同时合用已知延长QT间期的药物,除非可在研究持续时间内永久停用。
18. 有QT延长综合征史或是在访视101时测定QTc(Fridericia 方法)延长(男性> 450 msec,女性> 460 msec)并由中心评估人员证实的患者(这些患者不应该再次筛选)。
19. 在访视101(导入期开始)以及访视101和访视102之间任何时间(包括计划外ECG)ECG有临床意义异常的患者。研究者应结合相关文件对访视101时心肌梗死的ECG证据(通过中心阅读)进行临床评估。
20. 过去5年内任何器官系统恶性肿瘤史(除了皮肤局部基底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治疗或未经治疗,不论是否有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21. 对乳糖、任何研究药物或同一类别相似药物(包括对拟交感胺类或吸入性药物或其中任何成分的不良反应)有过敏史的患者
22. 根据ATS/ERS可接受性和重复性标准,访视101时没有获得可接受的肺功能测定结果患者。如果访视101和/或访视102肺功能测定不符合ATS/ERS标准,允许安排一次与首次测定时间尽可能相近(但不在同一天)的临时访视,重复进行一次肺功能测定。如果患者未通过重复评估,则患者可以再筛选一次,前提是患者恢复至入选标准4要求的治疗。
23. 接受表5-3列出药物分类中任何一种药物的患者
24. 接受表5-2规定药物分类中与哮喘相关药物的患者,除非在访视101和201之前经历过所需的洗脱期,并遵循治疗方案进行调整
25. 接受表5-4列出药物分类中药物的患者应该被排除,除非用药已经稳定达到指定时间段并已经满足规定的条件
26. 患有重度嗜睡症和/或失眠的患者
27. 在访视101之前应用维持免疫疗法(脱敏)治疗过敏不足3个月的患者或在访视101之前应用维持免疫疗法超过3个月但预计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会有改变的患者
28. 服刑、没有永久居留权,或根据当地精神卫生立法/法规被扣留的患者
29. 患者是研究团队任何成员的直系亲戚或是他们的家庭成员
30. 不能使用Concept1干粉吸入器、Accuhaler或定量吸入器的患者。不允许将储雾器装置用于急救药物。
31. 有酗酒史或其他药物滥用史。
32. 有不依从药物治疗的已知病史或不能/不愿意完成患者日记或不能/不愿意使用电子峰流量仪及电子日记的患者
33. 不能维持有规律的白天/夜间、觉醒/睡眠周期的患者(如,夜班工人)
34.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妊娠定义为女性妊娠后至妊娠结束的状态,经hCG实验室检测结果呈阳性确证
35. 育龄妇女,定义为生理上具有妊娠能力的所有妇女,除非其在给药期间和停止研究治疗后30天内正在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2. 访视1(筛选)之前6周内有需要应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需要住院治疗或需要进行急诊室就诊的哮喘发作/急性发作患者。在访视1和访视102之间,如果患者出现需要应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需要住院治疗或进行急诊室就诊的哮喘发作,则患者可在急性发作恢复之后6周再次筛选
3. 出现因重度哮喘发作/急性发作而需要插管的患者
4. 其临床状况可能会因应用ICS而加重(例如,青光眼、白内障或脆性骨折),且根据研究者的医学判断确定他们参加这项研究会面临风险的患者
5. 访视1(筛选)之前3个月内应用LAMA治疗哮喘的患者。
6. 有窄角型青光眼、症状性良性前列腺增生(BPH)或膀胱颈部梗阻或重度肾损伤或尿潴留的患者。BPH治疗中病情稳定的患者可以考虑
7. 访视1(筛选)之前4周内或访视1和访视102之间,由研究者确定有呼吸道感染或哮喘加重的患者。患者可能会在呼吸道感染或哮喘加重恢复之后4周再次筛选。
8. 在访视102或更早的时候,目测(根据研究者的意见,不要求进行实验室培养)有临床显著口咽念珠菌病的患者,接受或没有接受治疗。一旦对患者念珠菌病进行治疗并痊愈,可能再次进行筛选。
9. 根据研究者意见,存在可能干扰研究评估或干扰以最佳状态参加研究的、累及上呼吸道的任何慢性疾病(例如,慢性鼻窦炎)患者。
10. 有哮喘以外慢性肺病病史患者,包括(但是不限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结节病、间质性肺病、囊性纤维化、具有临床意义的支气管扩张和活动性肺结核。
11. 患有I型糖尿病或控制不佳的II型糖尿病患者。
12. 访视101时存在具有临床意义实验室异常的患者。
13. 使用了其他研究性药物者,入组前30天或5个半衰期内,直到预计药效学作用恢复至基线,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14. 根据研究者或诺华负责人员判断,有明显临床疾病的患者,例如(但是不限于)不稳定的缺血性心脏病、左室衰竭性心律失常(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IV级)、控制不佳的高血压、脑血管疾病、精神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控制不佳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和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低钾血症、高肾上腺素状态或眼科疾病,或存在的医学状况有可能危害患者安全性或依从性、干扰评估或阻碍研究完成的患者。
15. 排除阵发性(例如间歇性)心房颤动的患者。持续性心房颤动定义为心房颤动持续至少6个月并进行心率控制(即选择性β受体阻断剂、钙通道阻断剂、起搏器装置、地高辛或消融治疗)至少6个月的患者可能考虑入选。在这类患者中,心房颤动必须是在导入访视(访视101)时存在,休息时心室率< 100/min。在访视101时心房颤动必须经中心阅读证实。
16. 过去12个月内有心肌梗死病史(应由研究者在临床上确认)患者。
17. 同时合用已知延长QT间期的药物,除非可在研究持续时间内永久停用。
18. 有QT延长综合征史或是在访视101时测定QTc(Fridericia 方法)延长(男性> 450 msec,女性> 460 msec)并由中心评估人员证实的患者(这些患者不应该再次筛选)。
19. 在访视101(导入期开始)以及访视101和访视102之间任何时间(包括计划外ECG)ECG有临床意义异常的患者。研究者应结合相关文件对访视101时心肌梗死的ECG证据(通过中心阅读)进行临床评估。
20. 过去5年内任何器官系统恶性肿瘤史(除了皮肤局部基底细胞癌或原位宫颈癌),治疗或未经治疗,不论是否有局部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21. 对乳糖、任何研究药物或同一类别相似药物(包括对拟交感胺类或吸入性药物或其中任何成分的不良反应)有过敏史的患者
22. 根据ATS/ERS可接受性和重复性标准,访视101时没有获得可接受的肺功能测定结果患者。如果访视101和/或访视102肺功能测定不符合ATS/ERS标准,允许安排一次与首次测定时间尽可能相近(但不在同一天)的临时访视,重复进行一次肺功能测定。如果患者未通过重复评估,则患者可以再筛选一次,前提是患者恢复至入选标准4要求的治疗。
23. 接受表5-3列出药物分类中任何一种药物的患者
24. 接受表5-2规定药物分类中与哮喘相关药物的患者,除非在访视101和201之前经历过所需的洗脱期,并遵循治疗方案进行调整
25. 接受表5-4列出药物分类中药物的患者应该被排除,除非用药已经稳定达到指定时间段并已经满足规定的条件
26. 患有重度嗜睡症和/或失眠的患者
27. 在访视101之前应用维持免疫疗法(脱敏)治疗过敏不足3个月的患者或在访视101之前应用维持免疫疗法超过3个月但预计在整个研究过程中会有改变的患者
28. 服刑、没有永久居留权,或根据当地精神卫生立法/法规被扣留的患者
29. 患者是研究团队任何成员的直系亲戚或是他们的家庭成员
30. 不能使用Concept1干粉吸入器、Accuhaler或定量吸入器的患者。不允许将储雾器装置用于急救药物。
31. 有酗酒史或其他药物滥用史。
32. 有不依从药物治疗的已知病史或不能/不愿意完成患者日记或不能/不愿意使用电子峰流量仪及电子日记的患者
33. 不能维持有规律的白天/夜间、觉醒/睡眠周期的患者(如,夜班工人)
34.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妊娠定义为女性妊娠后至妊娠结束的状态,经hCG实验室检测结果呈阳性确证
35. 育龄妇女,定义为生理上具有妊娠能力的所有妇女,除非其在给药期间和停止研究治疗后30天内正在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QVM149硬胶囊吸入粉雾剂:
用法用量:150/50/80 μg每日一次,经Concept1以干粉硬胶囊给药
中文通用名:QVM149硬胶囊吸入粉雾剂:
用法用量:150/50/160 μg 每日一次,经Concept1以干粉硬胶囊给药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QMF149 硬胶囊吸入粉雾剂
用法用量:150/160 μg每日一次,经Concept1以干粉硬胶囊给药
中文通用名:QMF149 硬胶囊吸入粉雾剂
用法用量:150/320 μg每日一次,经Concept1以干粉硬胶囊给药
中文通用名:沙美特罗替卡松粉吸入剂
用法用量:50/500 μg每日两次,经Accuhaler以干粉形式给药
中文通用名:QVM149安慰剂
用法用量:QVM149安慰剂,每日一次,通过Concept1给药
中文通用名:沙美特罗替卡松粉吸入剂安慰剂
用法用量:沙美特罗替卡松粉吸入剂安慰剂 ,每日两次,通过Accuhaler给药
中文通用名:沙美特罗替卡松粉吸入剂安慰剂
用法用量:沙美特罗替卡松粉吸入剂安慰剂 ,每日两次,通过Accuhaler给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FEV1谷值评价时间:26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12 项,展开查看
- ACQ-7评价时间:26周,52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FEV1谷值评价时间:52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给药前FEV1, FVC评价时间:4周和12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FEV1,FVC和FEF25-75评价时间:52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早晨和晚上的PEF评价时间:26周和52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症状评价时间:52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急救药物使用评价时间:26周,52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哮喘急性发作评价时间:52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AQLQ评价时间:52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严重哮喘结局复合终点累积发生率评价时间:52周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不良事件、生命体征、心电图、实验室检查和治疗中止评价时间:52周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晚间血浆皮质醇评价时间:52周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7-05-08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8-05-04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有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70626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诺华医学热线(临床登记)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7-07-10
- 申请人名称
- Novartis Pharma AG/Novartis Pharma Stein AG/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9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70626
- 药物名称
- QVM149硬胶囊吸入粉雾剂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哮喘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52周在哮喘患者中与QMF149相比较评价QVM149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评价QVM149在哮喘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方案编号
- CQVM149B2302;V06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