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80052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
- 研究类型
- 生物等效性/生物利用度
- 疾病领域
- 肌肉骨骼与结缔组织(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南京易亨制药有限公司
完整适应症
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 如头、关节偏牙肌肉神经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 如头、关节偏牙肌肉神经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 如头、关节偏牙肌肉神经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 如头、关节偏牙肌肉神经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 如头、关节偏牙肌肉神经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 如头、关节偏牙肌肉神经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 如头、关节偏牙肌肉神经经。
完整专业题目
布洛芬缓释胶囊随机 、开放、两周期、两序列、双交叉健康受试者空腹单次给药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8-01-12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8-01-03;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18-01-20;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34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34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江苏 · 南京
-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中国 · 江苏 · 南京 · 研究者:马鹏程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严晓星
- 申请人名称
- 南京易亨制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严晓星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天浦路22号
- 联系人邮编
- 2118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马鹏程,学士
- 职称
- 研究员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蒋王庙12号
- 邮编
- 210042
- 单位名称
-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相关登记号
- CTR20180271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YQ-M-17-0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以健康志愿者为试验对象,采用开放、随机、两周期、双交叉试验设计,考察健康受试者空腹单次口服释胶囊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后布洛芬的体内经时过程,估算其药代动力学参数,进行人体相对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评价。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性别:男、女均可 ,体重指数在 19.0~26.0 kg/m2(包含临界值 );
2.年龄: 18周岁 ~60周岁;
3.育龄志愿者承诺从筛选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非药物性避孕措施(药物性避孕措施包括口服避孕药、避孕针、皮下埋植避孕法、局部避孕药物如杀精剂等);
4.不嗜烟(嗜烟史:每天吸烟超过5支或等量的烟草)、不酗酒(酗酒:每周喝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285mL啤酒、或25mL超过40度的烈酒或葡萄酒100mL);
5.无心、肝、肾、消化道(包括但不限于消化道出血、穿孔史、溃疡史、胃切除术等)、神经系统及代谢异常史,无药物过敏史,无体位性低血压史;
6.经一般体格检查(颈部、肝脏、神经系统、胸部、脾脏)和生命体征检查(血压、脉搏、体温、呼吸等),临床医生判断可参加本药物临床试验者;
7.实验室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均应在正常范围内或临床医生判断为“无临床意义”的异常;
8.两周内未服用过任何药物;
9.自愿作为受试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 18周岁 ~60周岁;
3.育龄志愿者承诺从筛选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非药物性避孕措施(药物性避孕措施包括口服避孕药、避孕针、皮下埋植避孕法、局部避孕药物如杀精剂等);
4.不嗜烟(嗜烟史:每天吸烟超过5支或等量的烟草)、不酗酒(酗酒:每周喝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285mL啤酒、或25mL超过40度的烈酒或葡萄酒100mL);
5.无心、肝、肾、消化道(包括但不限于消化道出血、穿孔史、溃疡史、胃切除术等)、神经系统及代谢异常史,无药物过敏史,无体位性低血压史;
6.经一般体格检查(颈部、肝脏、神经系统、胸部、脾脏)和生命体征检查(血压、脉搏、体温、呼吸等),临床医生判断可参加本药物临床试验者;
7.实验室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均应在正常范围内或临床医生判断为“无临床意义”的异常;
8.两周内未服用过任何药物;
9.自愿作为受试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正处在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志愿者;
2. 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结果高于参考值的女性志愿者;
3. 从筛选日起 6个月内有生育计划的志愿者 ;
4. 病毒学检查(乙肝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梅毒螺旋体明胶颗粒凝集试验筛选一项或几项结果为非阴性结果;
5. 有药物滥用史和/或常见毒品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
6. 对布洛芬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史;
7. 为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
8.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
9. 在前三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 450 mL)(女性生理性失血除外);
10.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28 天服用了任何改变肝药酶活性的药物;
11. 在服用研究用药前3 天内吃过柚子或含柚子汁的产品;
12.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48 小时摄取了任何含咖啡因(如咖啡、浓茶、巧克力等)的食物或饮料;最近在饮食或运动习惯上有重大变化;
13. 在服用研究用药前2个月内服用过研究药品、或参加了药物临床试验;
14. 有吞咽困难;
15. 不能忍受静脉穿刺和/或有晕血、晕针史;
16. 血凝试验结果超出参考值;
1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2. 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结果高于参考值的女性志愿者;
3. 从筛选日起 6个月内有生育计划的志愿者 ;
4. 病毒学检查(乙肝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梅毒螺旋体明胶颗粒凝集试验筛选一项或几项结果为非阴性结果;
5. 有药物滥用史和/或常见毒品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
6. 对布洛芬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史;
7. 为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
8.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遵守统一饮食;
9. 在前三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 450 mL)(女性生理性失血除外);
10.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28 天服用了任何改变肝药酶活性的药物;
11. 在服用研究用药前3 天内吃过柚子或含柚子汁的产品;
12. 在服用研究药物前48 小时摄取了任何含咖啡因(如咖啡、浓茶、巧克力等)的食物或饮料;最近在饮食或运动习惯上有重大变化;
13. 在服用研究用药前2个月内服用过研究药品、或参加了药物临床试验;
14. 有吞咽困难;
15. 不能忍受静脉穿刺和/或有晕血、晕针史;
16. 血凝试验结果超出参考值;
1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试验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布洛芬缓释胶囊:
用法用量:胶囊;规格0.3g;口服,每天一次,每次0.3g,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布洛芬缓释胶囊
用法用量:胶囊;规格0.3g;口服,每天一次,每次0.3g,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Cmax、AUC0-t及AUC0-∞评价时间:给药后30个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Tmax、λz 、t1/2z 、AUC_%Extrap 、受试者生命体征、相关的安全性检查、不良事件评价时间:给药后30个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研究所)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7-12-27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无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80052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严晓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8-01-12
- 申请人名称
- 南京易亨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0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80052
- 相关登记号
- CTR20180271
- 药物名称
- 布洛芬缓释胶囊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 如头、关节偏牙肌肉神经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 如头、关节偏牙肌肉神经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 如头、关节偏牙肌肉神经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 如头、关节偏牙肌肉神经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 如头、关节偏牙肌肉神经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 如头、关节偏牙肌肉神经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 如头、关节偏牙肌肉神经经。
- 试验专业题目
- 布洛芬缓释胶囊随机 、开放、两周期、两序列、双交叉健康受试者空腹单次给药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 试验通俗题目
- 布洛芬缓释胶囊人体空腹生物等效性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YQ-M-17-0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