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80186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感染性疾病与疫苗(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东莞东阳光太景医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评价伏拉瑞韦联用磷酸依米他韦(±利巴韦林)在基因1型慢性丙型肝炎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Ⅱ期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17-12-01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8-04-16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8-04-18;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18-04-18;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19-09-20;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32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33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133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23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江苏省 · 南京市吉林省 · 长春市四川省 · 成都市上海市 · 上海市湖南省 · 长沙市河北省 · 石家庄市辽宁省 · 沈阳市陕西省 · 西安市河南省 · 郑州市湖北省 · 武汉市福建省 · 福州市广西省 · 南宁市天津市 · 天津市重庆市 · 重庆市江苏省 · 镇江市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魏来
- 南京市第二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研究者:杨永峰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研究者:温晓玉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谢雯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陈新月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王贵强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研究者:杜凌遥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谢青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贾继东
-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全俊
-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中国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研究者:南月敏
-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研究者:李伯君
-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陕西省 · 西安市 · 研究者:赵英仁
- 河南省人民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尚佳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杨东亮
- 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林明华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研究者:汪茂荣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蒋永芳
-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广西省 · 南宁市 · 研究者:江建宁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张继明
-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研究者:韩涛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市 · 研究者:黄文祥
- 镇江市传染病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镇江市 · 研究者:谭友文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仇学伟
- 申请人名称
- 东莞东阳光太景医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仇学伟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24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A座2312室
- 联系人邮编
- 10002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魏来,博士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11号
- 邮编
- 100044
- 单位名称
-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相关登记号
- CTR20171287,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TGDAG-C-2;final 1.0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final 1.0
- 版本日期
- 2017-12-0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
试验目的
初步评价伏拉瑞韦联用磷酸依米他韦(±利巴韦林)在慢性丙型肝炎病毒基因1型患者中的疗效、安全性以及药代动力学特征,为后续临床试验的给药剂量提供理论依据。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在试验开始之前,获得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签署经伦理委员会核准的知情同意书。
2.男性或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年龄≥18岁。
3.筛选时身体质量指数(BMI)在18.0到35.0kg/m2(含)之间,且体重≥40kg。
4.有下列证据证明存在慢性丙型肝炎(CHC):(1) 在基线/第1天访视前至少6个月,显示HCV抗体的血清学检测阳性,或HCV RNA检测阳性,或HCV基因分型检测阳性,或者(2) 在基线/第1天前实施肝组织活检符合慢性丙型肝炎的病理特征。
5.筛选时HCV抗体的血清学检测呈阳性者。
6.筛选时HCV RNA水平≥1x104IU/mL者(中心实验室检测)。
7.筛选时存在HCV基因1a型、1b型、或“混合1a/1b型”感染者(中心实验室检测)。
8.未接受过HCV的治疗,包括未接受过任何干扰素、利巴韦林或其他获批或试验用HCV特异性制剂的治疗(例外情况:允许既往采用草本或营养性产品,或传统中药对肝炎的治疗,但在试验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试验结束评价]应依方案使用或停药)者。
9.无肝硬化(第1~4组)或者肝硬化(第5~6组)的患者:(1) 无肝硬化者须符合以下标准:a. 在筛选前的1年内或筛选期间的肝活检未见肝硬化(例如,Metavir评分<F4分,或Ishak评分<5分),或者b. 在筛选前的6个月内或筛选期间的FibroScan评分≤12.5kPa。(2) 肝硬化者须符合以下标准:a. 在筛选前的1年内或筛选期间的肝活检见肝硬化(例如,Metavir评分=F4分,或Ishak评分≥5分),或者b. 在筛选前的6个月内或筛选期间的FibroScan评分>12.5kPa。注意:在有肝活检结果的情况下,以肝活检结果为准。
10.筛选时12-导联心电图(ECG)未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者。
11.筛选时实验室检查须满足(检查前1个月内,禁止输血、输白蛋白或其他血制品,且不能使用血液刺激剂(例如,红细胞生成刺激剂[ESA]、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和血小板生成素[TPO]类似物):(1)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0×正常范围上限(ULN);(2)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0×ULN;(3) 无肝硬化受试者:总胆红素≤1.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病史除外);如果受试者为吉尔伯特综合征,总胆红素则必须≤2×ULN;肝硬化受试者:总胆红素≤2×ULN;(4) 无肝硬化受试者:血小板计数≥90,000个细胞/mm3;肝硬化受试者:血小板计数≥60,000个细胞/mm3;(5)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00个细胞/mm3;(6) 糖化血红蛋白(HbA1c)≤8.5%;(7) 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50mL/min;(8) 女性的血红蛋白≥110g/L;男性的血红蛋白≥120g/L;(9) 无肝硬化受试者:白蛋白≥35g/L。肝硬化受试者:白蛋白≥30g/L(10) 无肝硬化受试者: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肝硬化受试者:INR≤1.7×ULN;;(11) 甲胎蛋白(AFP)<100ng/mL;如果20ng/mL≤AFP≤100ng/mL,需要肝脏超声检查,排除有疑似肝细胞癌发现的受试者;(12) 抗核抗体(ANA)需<1:320。注意:仅可以重复进行一次上述实验室检查,如果重复检查后符合标准,那么该实验室参数可被认为是合格的。
12.女性患者需满足:无生育能力(如患者主述或有医疗记录证明已进行子宫切除术、卵巢摘除,或有医疗记录证明卵巢衰竭,或>50岁且已绝经≥12个月的女性),或者有生育能力(年龄<50岁的闭经女性也被认为有生育能力)女性筛选期血妊娠检测结果须为阴性,且同意从筛选至最后一次服用试验药物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如完全禁欲、阴道避孕环、宫颈帽或避孕隔膜、子宫内节育器等。
13.男性患者需同意与其女性伴侣从筛选至最后一次服用试验药物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手术绝育者除外),如完全禁欲、避孕套、女性伴侣使用避孕药、阴道避孕环、宫颈帽或避孕隔膜、子宫内节育器等。
14.男性患者必须同意从筛选到服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以后至少6个月期间内不捐精。
15.经研究者确定,除了存在慢性丙肝感染外,全身健康状况大致良好者。
16.能遵守研究药物的给药说明,能够依照试验方案完成研究评估(包括规定的所有治疗后访视)者。
2.男性或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年龄≥18岁。
3.筛选时身体质量指数(BMI)在18.0到35.0kg/m2(含)之间,且体重≥40kg。
4.有下列证据证明存在慢性丙型肝炎(CHC):(1) 在基线/第1天访视前至少6个月,显示HCV抗体的血清学检测阳性,或HCV RNA检测阳性,或HCV基因分型检测阳性,或者(2) 在基线/第1天前实施肝组织活检符合慢性丙型肝炎的病理特征。
5.筛选时HCV抗体的血清学检测呈阳性者。
6.筛选时HCV RNA水平≥1x104IU/mL者(中心实验室检测)。
7.筛选时存在HCV基因1a型、1b型、或“混合1a/1b型”感染者(中心实验室检测)。
8.未接受过HCV的治疗,包括未接受过任何干扰素、利巴韦林或其他获批或试验用HCV特异性制剂的治疗(例外情况:允许既往采用草本或营养性产品,或传统中药对肝炎的治疗,但在试验期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试验结束评价]应依方案使用或停药)者。
9.无肝硬化(第1~4组)或者肝硬化(第5~6组)的患者:(1) 无肝硬化者须符合以下标准:a. 在筛选前的1年内或筛选期间的肝活检未见肝硬化(例如,Metavir评分<F4分,或Ishak评分<5分),或者b. 在筛选前的6个月内或筛选期间的FibroScan评分≤12.5kPa。(2) 肝硬化者须符合以下标准:a. 在筛选前的1年内或筛选期间的肝活检见肝硬化(例如,Metavir评分=F4分,或Ishak评分≥5分),或者b. 在筛选前的6个月内或筛选期间的FibroScan评分>12.5kPa。注意:在有肝活检结果的情况下,以肝活检结果为准。
10.筛选时12-导联心电图(ECG)未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者。
11.筛选时实验室检查须满足(检查前1个月内,禁止输血、输白蛋白或其他血制品,且不能使用血液刺激剂(例如,红细胞生成刺激剂[ESA]、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和血小板生成素[TPO]类似物):(1)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0×正常范围上限(ULN);(2)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0×ULN;(3) 无肝硬化受试者:总胆红素≤1.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病史除外);如果受试者为吉尔伯特综合征,总胆红素则必须≤2×ULN;肝硬化受试者:总胆红素≤2×ULN;(4) 无肝硬化受试者:血小板计数≥90,000个细胞/mm3;肝硬化受试者:血小板计数≥60,000个细胞/mm3;(5)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00个细胞/mm3;(6) 糖化血红蛋白(HbA1c)≤8.5%;(7) 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50mL/min;(8) 女性的血红蛋白≥110g/L;男性的血红蛋白≥120g/L;(9) 无肝硬化受试者:白蛋白≥35g/L。肝硬化受试者:白蛋白≥30g/L(10) 无肝硬化受试者: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肝硬化受试者:INR≤1.7×ULN;;(11) 甲胎蛋白(AFP)<100ng/mL;如果20ng/mL≤AFP≤100ng/mL,需要肝脏超声检查,排除有疑似肝细胞癌发现的受试者;(12) 抗核抗体(ANA)需<1:320。注意:仅可以重复进行一次上述实验室检查,如果重复检查后符合标准,那么该实验室参数可被认为是合格的。
12.女性患者需满足:无生育能力(如患者主述或有医疗记录证明已进行子宫切除术、卵巢摘除,或有医疗记录证明卵巢衰竭,或>50岁且已绝经≥12个月的女性),或者有生育能力(年龄<50岁的闭经女性也被认为有生育能力)女性筛选期血妊娠检测结果须为阴性,且同意从筛选至最后一次服用试验药物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如完全禁欲、阴道避孕环、宫颈帽或避孕隔膜、子宫内节育器等。
13.男性患者需同意与其女性伴侣从筛选至最后一次服用试验药物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手术绝育者除外),如完全禁欲、避孕套、女性伴侣使用避孕药、阴道避孕环、宫颈帽或避孕隔膜、子宫内节育器等。
14.男性患者必须同意从筛选到服用最后一剂研究药物以后至少6个月期间内不捐精。
15.经研究者确定,除了存在慢性丙肝感染外,全身健康状况大致良好者。
16.能遵守研究药物的给药说明,能够依照试验方案完成研究评估(包括规定的所有治疗后访视)者。
排除标准
1.筛选期甲型肝炎病毒(HAV) IgM抗体或戊型肝炎病毒(HEV) IgM抗体的血清学检测呈阳性者。
2. 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血清学检测呈阳性者。
3. 筛选期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或HIV-2)的检测呈阳性者。
4. 在基线/第1天访视之前的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超过400mL者。
5.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的12个月内有药物滥用病史者。如果筛选期的药物筛查呈阳性,则不得进入本临床研究(例外情况:由处方药物所致的情况不在此列,可以入选;诊断和处方都必须得到研究者批准)。
6. AUDIT评分≥8分的酗酒者,评分标准见附录3。
7. 禁用利巴韦林治疗者,其中包括血红蛋白病(例如,地中海贫血或镰状细胞性贫血)。
8. 妊娠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配偶怀孕的男性。
9. 在基线/第1天访视之前使用禁用药物,请参考第6.9节。
10. 已知对伏拉瑞韦、磷酸依米他韦、利巴韦林、磺胺类药物或其配方赋形剂过敏者。
11. 存在下列任何一种现病史或既往病史:(1) 存在非HCV所导致的慢性肝病(包括但不限于:血色素沉着症、威尔逊病、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胆管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酒精性肝病、药物性肝病)。(2) 肝硬化患者伴随肝功能失代偿(Child-Pugh 分级B 以及C)。(3) 有吞咽困难、吸收障碍综合症或其它会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4) 血液采集或是静脉穿刺有困难。(5) 中枢神经系统(CNS)创伤、癫痫症、脑卒中或一过性缺血发作。(6) 实质器官移植。(7) 严重或不稳定性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死[根据ECG和/或临床病史进行判断])。(8) 严重的肺部疾病(例如:肺浸润或肺功能受损)或卟啉病(9) 胰腺炎。。(10) 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结节病、银屑病)。(11) 最近5年内曾出现过因精神疾病而住院治疗、自杀企图和/或精神疾患所致的残疾。(1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的5年内存在恶性肿瘤(手术切除且完全治愈的特定癌症[皮肤基底细胞癌等]除外)。目前正在评估潜在恶性肿瘤的受试者,不得进入本临床研究。(13) 严重的急性过敏反应(例如:荨麻疹、血管水肿、支气管痉挛、过敏性反应)或严重皮肤反应(例如:水泡性皮疹、Stevens Johnson症候群之皮肤与黏膜侵犯的反应)。
12. 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治疗、评估或遵守研究方案,不适合纳入本研究者。
2. 筛选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血清学检测呈阳性者。
3. 筛选期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或HIV-2)的检测呈阳性者。
4. 在基线/第1天访视之前的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超过400mL者。
5.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的12个月内有药物滥用病史者。如果筛选期的药物筛查呈阳性,则不得进入本临床研究(例外情况:由处方药物所致的情况不在此列,可以入选;诊断和处方都必须得到研究者批准)。
6. AUDIT评分≥8分的酗酒者,评分标准见附录3。
7. 禁用利巴韦林治疗者,其中包括血红蛋白病(例如,地中海贫血或镰状细胞性贫血)。
8. 妊娠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或配偶怀孕的男性。
9. 在基线/第1天访视之前使用禁用药物,请参考第6.9节。
10. 已知对伏拉瑞韦、磷酸依米他韦、利巴韦林、磺胺类药物或其配方赋形剂过敏者。
11. 存在下列任何一种现病史或既往病史:(1) 存在非HCV所导致的慢性肝病(包括但不限于:血色素沉着症、威尔逊病、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胆管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酒精性肝病、药物性肝病)。(2) 肝硬化患者伴随肝功能失代偿(Child-Pugh 分级B 以及C)。(3) 有吞咽困难、吸收障碍综合症或其它会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4) 血液采集或是静脉穿刺有困难。(5) 中枢神经系统(CNS)创伤、癫痫症、脑卒中或一过性缺血发作。(6) 实质器官移植。(7) 严重或不稳定性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肌梗死[根据ECG和/或临床病史进行判断])。(8) 严重的肺部疾病(例如:肺浸润或肺功能受损)或卟啉病(9) 胰腺炎。。(10) 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结节病、银屑病)。(11) 最近5年内曾出现过因精神疾病而住院治疗、自杀企图和/或精神疾患所致的残疾。(12)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的5年内存在恶性肿瘤(手术切除且完全治愈的特定癌症[皮肤基底细胞癌等]除外)。目前正在评估潜在恶性肿瘤的受试者,不得进入本临床研究。(13) 严重的急性过敏反应(例如:荨麻疹、血管水肿、支气管痉挛、过敏性反应)或严重皮肤反应(例如:水泡性皮疹、Stevens Johnson症候群之皮肤与黏膜侵犯的反应)。
12. 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治疗、评估或遵守研究方案,不适合纳入本研究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伏拉瑞韦胶囊:
用法用量:胶囊;规格100mg;口服,每日午餐后,凉开水送服,第1、2组剂量,每日200mg;第3、4、5、6组剂量,每日400mg
中文通用名:磷酸依米他韦胶囊:
用法用量:胶囊;规格100mg;口服,每日午餐后,凉开水送服,第1、2组剂量,每日100mg;第3、4、5、6组剂量,每日400mg
中文通用名:利巴韦林片:
用法用量:片剂;规格200mg;口服,体重< 75 kg,利巴韦林的总日剂量为1000 mg,早餐后尽快口服400 mg (2片,200 mg/片),晚餐后尽快口服600 mg (3 片,200 mg/片);体重≥ 75 kg,总日剂量为1200 mg,早餐及晚餐后尽快分别口服600 mg (3 片,200 mg/片)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无
用法用量:无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以治疗结束后12周时实现持续病毒应答的受试者所占比例为衡量指标,评价两种不同剂量的伏拉瑞韦联用两种不同剂量的磷酸依米他韦伴或不伴利巴韦林治疗感染慢性丙型肝炎病毒基因1型的抗病毒疗效。评价时间: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9 项,展开查看
- 评价伏拉瑞韦联用磷酸依米他韦(±利巴韦林)时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价时间:整个研究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评价在治疗结束后4、8和24周时实现持续病毒应答(SVR4、SVR8和SVR24)的受试者所占比例。评价时间: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评价在治疗期间实现“HCV RNA未检出或检出但低于定量下限”的受试者所占比例。评价时间: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评价在治疗期间和治疗结束后实现“HCV RNA未检出”的受试者所占比例。评价时间: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评价在治疗期间首次实现“HCV RNA未检出”的时间。评价时间:治疗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评价在治疗期间和治疗结束后外周血循环中HCV RNA的药效动力学特征。评价时间: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评价在治疗期间出现病毒学治疗失败(包含:突破、反弹或疗效不佳)以及在治疗结束后出现病毒学复发的受试者所占比例。评价时间: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对于接受研究药物治疗但未实现SVR的受试者,监测出现伏拉瑞韦或磷酸依米他韦的耐药病毒株的比例及变化情况。评价时间: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评价伏拉瑞韦、依米他韦和利巴韦林的药代动力学特征(PK)。评价时间:所有受试者出组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北京人民大学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8-02-12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以下为原始资料中列出的结果摘要版本及日期。
- V1.02020-02-17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80186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仇学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8-04-16
- 申请人名称
- 东莞东阳光太景医药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2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80186
- 相关登记号
- CTR20171287,
- 药物名称
- 伏拉瑞韦胶囊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磷酸依米他韦与伏拉瑞韦并用,治疗成人患者(18岁及以上)的慢性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症。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价伏拉瑞韦联用磷酸依米他韦(±利巴韦林)在基因1型慢性丙型肝炎患者中的疗效和安全性Ⅱ期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伏拉瑞韦胶囊与磷酸依米他韦胶囊联用的II期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TGDAG-C-2;final 1.0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final 1.0
- 版本日期
- 2017-12-0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