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80194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神经系统(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南京华威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琥珀酸呋罗曲坦片治疗偏头痛急性发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以安慰剂为平行对照的临床试验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18-06-25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8-02-27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8-09-26;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18-09-26;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19-08-28;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24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240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240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20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四川 · 重庆广东 · 广州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林江苏 · 南京江苏 · 淮安辽宁 · 沈阳湖南 · 岳阳湖南 · 长沙湖南 · 株洲河南 · 郑州陕西 · 宝鸡江苏 · 无锡陕西 · 西安江苏 · 连云港陕西 · 咸阳浙江 · 温州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 · 研究者:于生元
- 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中国 · 四川 · 重庆 · 研究者:陈胜利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 · 广东 · 广州 · 研究者:高庆春
-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国 · 广东 · 广州 · 研究者:梁燕玲
-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林 · 研究者:陈梅玲
- 江苏省人民医院中国 · 江苏 · 南京 · 研究者:万琪
- 南京脑科医院中国 · 江苏 · 南京 · 研究者:王小珊
-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淮安第一医院中国 · 江苏 · 淮安 · 研究者:田向阳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 · 辽宁 · 沈阳 · 研究者:陈会生
- 岳阳市一人民医院中国 · 湖南 · 岳阳 · 研究者:李罗清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国 · 湖南 · 长沙 · 研究者:唐湘祁
- 株洲市中心医院中国 · 湖南 · 株洲 · 研究者:罗霄鹏
- 郑州人民医院中国 · 河南 · 郑州 · 研究者:袁学谦
- 宝鸡市中心医院中国 · 陕西 · 宝鸡 · 研究者:李永强
- 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国 · 江苏 · 无锡 · 研究者:胡玲玲
- 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陕西 · 西安 · 研究者:张蓓
-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国 · 江苏 · 连云港 · 研究者:庄爱霞
- 延安大学咸阳医院中国 · 陕西 · 咸阳 · 研究者:郭爱红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 · 研究者:张拥波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 · 浙江 · 温州 · 研究者:张雄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曲胜军
- 申请人名称
- 南京华威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曲胜军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中国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3601号
- 联系人邮编
- 266101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于生元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8号
- 邮编
- 100080
- 单位名称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相关登记号
- 无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LWY15010C;版本号V1.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2
- 版本日期
- 2018-06-2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与安慰剂进行对比,评价琥珀酸呋罗曲坦片(每日不超过5mg剂量)用于偏头痛急性发作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双盲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的年龄≥18周岁且≤65周岁,男女不限;
2.诊断符合国际头痛协会推出的国际头痛疾病分类第Ⅲ版(ICHD-Ⅲ)有先兆偏头痛或无先兆偏头痛诊断标准的患者,程度为中度或重度,并有可辨识的轻度疼痛期;
3.患者首次偏头痛的发作年龄需<50周岁,有偏头痛(无论是否伴有先兆)病史≥1年;
4.患者入组前3个月内每月有中度或者重度的偏头痛发作次数≤6次且≥1次,至少有48小时的头痛发作间期;
5.头痛发作时,有能力区别偏头痛与其他类型头痛的患者;
6.有能力配合观察疗效和不良事件,以及记录头痛日志的患者;
7.在开始本研究的任何细节程序之前,患者有能力理解并签署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2.诊断符合国际头痛协会推出的国际头痛疾病分类第Ⅲ版(ICHD-Ⅲ)有先兆偏头痛或无先兆偏头痛诊断标准的患者,程度为中度或重度,并有可辨识的轻度疼痛期;
3.患者首次偏头痛的发作年龄需<50周岁,有偏头痛(无论是否伴有先兆)病史≥1年;
4.患者入组前3个月内每月有中度或者重度的偏头痛发作次数≤6次且≥1次,至少有48小时的头痛发作间期;
5.头痛发作时,有能力区别偏头痛与其他类型头痛的患者;
6.有能力配合观察疗效和不良事件,以及记录头痛日志的患者;
7.在开始本研究的任何细节程序之前,患者有能力理解并签署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继发性头痛包括头颈部外伤、头颈部血管性病变、非血管性颅内疾病、感染、内环境紊乱等引起的头痛,脑神经痛、中枢和原发性颜面痛及其他头痛;
2. 特殊类型的偏头痛,如脑干先兆偏头痛,偏瘫型偏头痛等;
3. 患者在试验前3个月每月平均头痛时间≥15天;
4. 长期服用止痛药或者止痛药过度使用的患者(1个月内服用止痛药超过10天);
5. 肾功能异常:肌酐值>正常值上限的患者;
6. 肝功能异常: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5倍正常值上限的患者;
7.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包括缺血性心脏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病史,有记录的无症状的心肌缺血等)的患者,或有冠状动脉血管痉挛病史、症状或检查结果(包括普氏变异型心绞痛)的患者、心功能不全(NHA分级III、IV级)等;
8. 有严重的脑血管疾病的患者,如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或偏瘫病史;
9. 外周血管疾病,包括但不仅限于局部缺血性肠疾病、下肢动脉粥样硬化等;
10. 经药物治疗后,不能有效地控制血压的患者,收缩压(SBP)>140 mmHg或舒张压(DBP)>90 mmHg;
11. 试验前1个月内有使用预防头痛发作的药物;
12. 对曲普坦类药物、布洛芬或药物辅料过敏的患者;
13. 酒精滥用和药物滥用的患者;
14. 不能够在试验期间和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接受医学认可的避孕方法的有生育能力的患者(不论男女);
15. 孕期、哺乳期或在研究期间有生育计划的患者,包括妊娠检测为阳性结果的育龄女性患者;
16. 在参加本试验前有使用过呋罗曲坦或者试验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任何临床试验的,有计划参加别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患者;
17. 患者的原因可能不能完成本试验,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患者。
2. 特殊类型的偏头痛,如脑干先兆偏头痛,偏瘫型偏头痛等;
3. 患者在试验前3个月每月平均头痛时间≥15天;
4. 长期服用止痛药或者止痛药过度使用的患者(1个月内服用止痛药超过10天);
5. 肾功能异常:肌酐值>正常值上限的患者;
6. 肝功能异常: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5倍正常值上限的患者;
7.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包括缺血性心脏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病史,有记录的无症状的心肌缺血等)的患者,或有冠状动脉血管痉挛病史、症状或检查结果(包括普氏变异型心绞痛)的患者、心功能不全(NHA分级III、IV级)等;
8. 有严重的脑血管疾病的患者,如脑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或偏瘫病史;
9. 外周血管疾病,包括但不仅限于局部缺血性肠疾病、下肢动脉粥样硬化等;
10. 经药物治疗后,不能有效地控制血压的患者,收缩压(SBP)>140 mmHg或舒张压(DBP)>90 mmHg;
11. 试验前1个月内有使用预防头痛发作的药物;
12. 对曲普坦类药物、布洛芬或药物辅料过敏的患者;
13. 酒精滥用和药物滥用的患者;
14. 不能够在试验期间和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接受医学认可的避孕方法的有生育能力的患者(不论男女);
15. 孕期、哺乳期或在研究期间有生育计划的患者,包括妊娠检测为阳性结果的育龄女性患者;
16. 在参加本试验前有使用过呋罗曲坦或者试验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任何临床试验的,有计划参加别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患者;
17. 患者的原因可能不能完成本试验,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患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琥珀酸呋罗曲坦片:
用法用量:受试者在偏头痛急性发作后1h内且程度为轻度时服用研究药物1片(即2.5 mg),若2小时后头痛进展为中重度,可服补救药物布洛芬缓释胶囊(芬必得)。2-48小时内复发的受试者可以加服1片研究药物,但24小时内最大剂量不能超过2片(即5 mg)。
中文通用名:琥珀酸呋罗曲坦片:
用法用量:受试者在偏头痛急性发作后1h内服用研究药物1片(即2.5 mg),若2小时后头痛进展为中重度,可服补救药物布洛芬缓释胶囊(芬必得),一旦服用了补救药物,本次发作将不再服用研究药物。2-48小时内复发的受试者可以加服1片研究药物,但24小时内最大剂量不能超过2片(即5 mg)。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琥珀酸呋罗曲坦片模拟剂
用法用量:受试者在偏头痛急性发作后1h内且程度为轻度时服用研究药物1片(即2.5 mg),若2小时后头痛进展为中重度,可服补救药物布洛芬缓释胶囊(芬必得)。2-48小时内复发的受试者可以加服1片研究药物,但24小时内最大剂量不能超过2片(即5 mg)。
中文通用名:琥珀酸呋罗曲坦片模拟剂
用法用量:受试者在偏头痛急性发作后1h内服用研究药物1片(即2.5 mg),若2小时后头痛进展为中重度,可服补救药物布洛芬缓释胶囊(芬必得),一旦服用了补救药物,本次发作将不再服用研究药物。2-48小时内复发的受试者可以加服1片研究药物,但24小时内最大剂量不能超过2片(即5 mg)。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后2小时头痛完全缓解率(无头痛受试者比例)评价时间:首次服药后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12 项,展开查看
- 头痛消失受试者比例评价时间:首次服药后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用药后2小时头痛程度未进展的受试者比例评价时间:首次服药后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用药后头痛复发率评价时间:首次服药后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首次服药后0.5、1、1.5、3、4小时各时间点的完全缓解率评价时间:首次服药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达到头痛完全缓解的时间评价时间:首次服药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首次用药后2小时头痛完全缓解且伴随症状消失的受试者比例评价时间:首次服药后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首次用药后2小时偏头痛伴随症状的缓解率及消失率评价时间:首次服药后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首次用药后2小时服用补救药物的受试者比例评价时间:首次服药后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三次疗效评价的一致性评价时间:服药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首次服药后2小时无功能障碍的受试者比例评价时间:首次服药后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受试者首次服药后对研究药物的整体评价评价时间:服药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后2小时NRS评分的下降值评价时间:首次服药后2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7-12-27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8-08-29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80194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曲胜军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8-02-27
- 申请人名称
- 南京华威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2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80194
- 相关登记号
- 无
- 药物名称
- 琥珀酸呋罗曲坦片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中国偏头痛患者
- 试验专业题目
- 琥珀酸呋罗曲坦片治疗偏头痛急性发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以安慰剂为平行对照的临床试验
- 试验通俗题目
- 琥珀酸呋罗曲坦片治疗偏头痛急性发作的临床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LWY15010C;版本号V1.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2
- 版本日期
- 2018-06-2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