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80696
- 快照状态
- 主动暂停
- 状态阶段
- 已暂停(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苏州信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评估IBI310治疗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的开放、单中心、Ia期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8-05-09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暂停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9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主动暂停(方案重新修订另行开展)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广东 · 广州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国 · 广东 · 广州 · 研究者:徐瑞华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邹腾飞
- 申请人名称
- 苏州信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邹腾飞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168号
- 联系人邮编
- 215123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徐瑞华,医学博士
- 职称
- 教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651号
- 邮编
- 510060
- 单位名称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CIBI310A10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IBI3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次要目的:评估IBI310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 PK)特征、药效动力学指标、免疫原性及抗肿瘤活性。探索性目的:探索使用免疫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iRECIST对IBI3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疗效进行评估。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2.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3.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年龄≥ 18周岁且 ≤70周岁。
4.预期生存时间≥12周。
5.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v1.1),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
6.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下文中简称ECOG PS评分)为0或1分。
7.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6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1)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90×109/L;血红蛋白含量≥9.0 g/dL。 2)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ULN;对于HCC、肝转移或者具有Gilbert综合征病史/疑似该病的患者(持续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主要为非结合胆红素高,无溶血或肝脏病变证据),TBIL≤3×ULN;对于无HCC和肝转移的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在HCC或者具有肝转移的患者,ALT或AST≤5×ULN。3) 肾功能:血清肌酐(Cr)≤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50mL/min;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应进行24小时尿液采集且24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g。 4)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ULN。 5) 促甲状腺激素(TSH)或游离甲状腺素(FT4)在正常范围内。
2.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3.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年龄≥ 18周岁且 ≤70周岁。
4.预期生存时间≥12周。
5.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v1.1),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
6.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下文中简称ECOG PS评分)为0或1分。
7.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6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1)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90×109/L;血红蛋白含量≥9.0 g/dL。 2)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ULN;对于HCC、肝转移或者具有Gilbert综合征病史/疑似该病的患者(持续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主要为非结合胆红素高,无溶血或肝脏病变证据),TBIL≤3×ULN;对于无HCC和肝转移的患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在HCC或者具有肝转移的患者,ALT或AST≤5×ULN。3) 肾功能:血清肌酐(Cr)≤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50mL/min;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患者,应进行24小时尿液采集且24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g。 4)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 ULN。 5) 促甲状腺激素(TSH)或游离甲状腺素(FT4)在正常范围内。
排除标准
1.既往曾暴露于任何抗CTLA-4、抗程序性死亡受体1(PD-1)或抗程序性死亡配体1(PD-L1)抗体。
2. 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非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3.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
4. 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抗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调节治疗或肿瘤栓塞术等);首剂研究治疗前6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生物制品、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如果接受的生物制品属于抗肿瘤内分泌治疗目的,参照“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这一要求)。
5.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6.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7.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8.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NCI CTCAE v4.03 0级或1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色素沉着)。
9. 既往接受过全骨盆放疗。
10. 已知软脑脊膜转移患者;已知其他经治疗未有效控制的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停止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的情况除外。
11. 活动性、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2年内的该病病史(在近2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患者可以入组)。
12. 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13. 已知活动性肺结核。
14.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5. 已知患者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任何IBI310制剂成分过敏。
16. 未控制的并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HIV感染者(HIV抗体阳性);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II-IV级)或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在入选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例如,套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患者在入组前3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在入选研究前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输血、内镜或手术治疗的3或4级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事件;在入组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肠梗阻或以下疾病的病史:炎性肠病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而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患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
17. 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HBsAg和/或HBcAb阳性且HBV DNA拷贝数≥1×103拷贝数/ml或≥200 IU/ml)或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HCV抗体阳性但RNA检测阴性患者允许入组。
18. 在入选研究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
19. 间质性肺病(包括既往史和现病史)。
20. 临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入组前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水和腹水。
21.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22. 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2. 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非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3.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
4. 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抗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调节治疗或肿瘤栓塞术等);首剂研究治疗前6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生物制品、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如果接受的生物制品属于抗肿瘤内分泌治疗目的,参照“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这一要求)。
5.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6.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7.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8. 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NCI CTCAE v4.03 0级或1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色素沉着)。
9. 既往接受过全骨盆放疗。
10. 已知软脑脊膜转移患者;已知其他经治疗未有效控制的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患者,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停止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治疗的情况除外。
11. 活动性、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2年内的该病病史(在近2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患者可以入组)。
12. 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
13. 已知活动性肺结核。
14.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5. 已知患者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任何IBI310制剂成分过敏。
16. 未控制的并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HIV感染者(HIV抗体阳性);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II-IV级)或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在入选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例如,套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患者在入组前3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在入选研究前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输血、内镜或手术治疗的3或4级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事件;在入组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或更为严重肝硬化;肠梗阻或以下疾病的病史:炎性肠病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而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患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
17. 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HBsAg和/或HBcAb阳性且HBV DNA拷贝数≥1×103拷贝数/ml或≥200 IU/ml)或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HCV抗体阳性但RNA检测阴性患者允许入组。
18. 在入选研究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
19. 间质性肺病(包括既往史和现病史)。
20. 临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入组前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水和腹水。
21. 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22. 妊娠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IBI310: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10 ml:50 mg(5 mg/mL),静脉滴注,每三周一给药一次,每次用药量0.3mg/kg,用药时程:4次。之后如研究者和受试者均认为继续IBI310治疗能给受试者带来最大获益,可在与申办方讨论后,继续每12周1次IBI310给药,最多2年。低剂量组。
中文通用名:IBI310: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10 ml:50 mg(5 mg/mL),静脉滴注,每三周一给药一次,每次用药量1.0mg/kg,用药时程:4次。之后如研究者和受试者均认为继续IBI310治疗能给受试者带来最大获益,可在与申办方讨论后,继续每12周1次IBI310给药,最多2年。中剂量组。
中文通用名:IBI310: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10 ml:50 mg(5 mg/mL),静脉滴注,每三周一给药一次,每次用药量3.0mg/kg,用药时程:4次。之后如研究者和受试者均认为继续IBI310治疗能给受试者带来最大获益,可在与申办方讨论后,继续每12周1次IBI310给药,最多2年。中剂量组。
中文通用名:IBI310: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10 ml:50 mg(5 mg/mL),静脉滴注,每三周一给药一次,每次用药量10.0mg/kg,用药时程:4次。之后如研究者和受试者均认为继续IBI310治疗能给受试者带来最大获益,可在与申办方讨论后,继续每12周1次IBI310给药,最多2年。高剂量组。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NA
用法用量:NA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评估IBI3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价时间:首次给药后监测,直至末次给药后90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4 项,展开查看
- 评估IBI310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 PK)特征评价时间:第一周期和第四周期需要密集采血,第二周期及继续治疗给药前1小时采血,安全性随访期采集1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评估IBI3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药效动力学指标评价时间:第一周期采集3次,第二、三、四及继续治疗给药前1小时采集。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评估IBI3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评价时间:第一周期、第二周期及第四周期,IBI310输注开始前1小时内,以及安全性随访时进行。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评估IBI310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抗肿瘤活性评价时间:首次给药后每6周评价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18-04-12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80696
- 试验状态
- 主动暂停
- 申请人联系人
- 邹腾飞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8-05-09
- 申请人名称
- 苏州信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9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80696
- 药物名称
- 重组全人源抗细胞毒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估IBI310治疗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的开放、单中心、Ia期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IBI310治疗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的Ia期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CIBI310A10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