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81610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上海华奥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比较HOT-1010与贝伐珠单抗在健康男性受试者中药代动力学特性、安全性、耐受性和免疫原性的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9-04-26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9-06-06;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19-12-17;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84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84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江苏省 · 无锡市
- 无锡市人民医院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中国 · 江苏省 · 无锡市 · 研究者:贺晴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杨永民
- 申请人名称
- 上海华奥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杨永民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7049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中国上海张江高科园蔡伦路538号副楼二楼
- 联系人邮编
- 20121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贺晴 学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无锡市清扬路299号人民医院T楼特需病区10楼
- 邮编
- 214000
- 单位名称
- 无锡市人民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HOT-1010-02(版本号:1.3)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评价HOT-1010(重组人源化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与贝伐珠单抗在健康男性受试者单次静脉给药的药代动力学(PK)相似性。
次要研究目的:评价HOT-1010与贝伐珠单抗在健康男性受试者单次静脉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安全性、耐受性及免疫原性。
次要研究目的:评价HOT-1010与贝伐珠单抗在健康男性受试者单次静脉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安全性、耐受性及免疫原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双盲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者;
2.年龄≥18岁且≤65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男性者;
3.体重≥50kg,体重指数(BMI)在18-26kg/m2之间者(包括临界值);
4.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至接受试验用药品给药后的6个月内受试者或其配偶采用适当有效的避孕措施,如禁欲、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和双重屏障法(例如避孕套加避孕隔膜)等者;
5.受试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研究的各项要求者;
2.年龄≥18岁且≤65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男性者;
3.体重≥50kg,体重指数(BMI)在18-26kg/m2之间者(包括临界值);
4.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至接受试验用药品给药后的6个月内受试者或其配偶采用适当有效的避孕措施,如禁欲、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和双重屏障法(例如避孕套加避孕隔膜)等者;
5.受试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研究的各项要求者;
排除标准
1.既往有临床表现异常、需排除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免疫系统、肾脏、肝脏、胃肠道、呼吸系统、代谢及骨骼等系统疾病及恶性肿瘤病史者;
2.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4周内已知有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感染或其他感染或需要抗感染治疗或住院的任何感染性疾病;
3.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周内发生急性疾病者;
4. 有遗传性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有血栓或出血性病史;
5.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有晕针晕血史者;
6. 对重组人源化抗VEGF单克隆抗体注射液或者对任何辅料发生超敏反应,对人、人源化或鼠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过敏史,过敏体质者;
7.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接受过外科手术者,或者计划在试验期间或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手术者(包括整容手术、牙科手术和口腔手术)
8.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200ml),接受输血或使用血制品者,或在试验期间计划献血者;
9. 全面体检不符合健康标准者,主要包括:生命体征异常者(清醒状态脉搏<55次/分或>100次/分、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呼吸>20次/分钟或<12次/分钟、耳温>37.6℃);实验室检查异常有临床意义者(白细胞总数、中性粒细胞绝对值、血小板计数、淋巴细胞绝对值<1*L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ULN)的1.5倍,血肌酐(Cr)>正常值上限,C反应蛋白>正常值上限,尿液常规检查,尿蛋白2+及以上;研究者认为其他检测有临床意义者);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检查异常者,或者既往有临床意义心电图异常尚未恢复者;
10. 有临床意义的胸部X射线检查异常者,除外无临床呼吸道症状、体征的两肺纹理增多;
1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乙肝e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原检测阳性者;
12.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使用过软毒品(如:大麻)或试验前1年内服用硬毒品(如:可卡因、苯环己哌啶等)者;药物滥用检查结果阳性者(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
13.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接触过任何疫苗者;
14.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周内服用任何处方药、中草药、非处方药、维生素者和保健品者;
15.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2月内使用过任何单克隆抗体者;在试验用药品给药后3个月内计划接受任何生物类药物或9个月内计划接受单克隆抗体药物者;
16.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每日吸烟量大于5支,或尼古丁检查结果为阳性者,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17.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量大于14单位(1单位酒精≈360ml啤酒或45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ml葡萄酒),给药前一天酒精呼气试验为阳性者,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
18. 在试验用药品给药后6个月内计划捐献精子者;
19.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的药物临床试验或既往参加过重组人源化抗人VEGF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临床试验者;
20. 试验期间计划参加剧烈运动,包括身体接触性运动或碰撞性运动者;
21. 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试验的其他情况者;
22. 研究者、研究中心、申办方和合同研究组织的雇员或相关人员。
2.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4周内已知有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感染或其他感染或需要抗感染治疗或住院的任何感染性疾病;
3.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周内发生急性疾病者;
4. 有遗传性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有血栓或出血性病史;
5.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者,有晕针晕血史者;
6. 对重组人源化抗VEGF单克隆抗体注射液或者对任何辅料发生超敏反应,对人、人源化或鼠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过敏史,过敏体质者;
7.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接受过外科手术者,或者计划在试验期间或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手术者(包括整容手术、牙科手术和口腔手术)
8.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献血或失血(≥200ml),接受输血或使用血制品者,或在试验期间计划献血者;
9. 全面体检不符合健康标准者,主要包括:生命体征异常者(清醒状态脉搏<55次/分或>100次/分、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呼吸>20次/分钟或<12次/分钟、耳温>37.6℃);实验室检查异常有临床意义者(白细胞总数、中性粒细胞绝对值、血小板计数、淋巴细胞绝对值<1*L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ULN)的1.5倍,血肌酐(Cr)>正常值上限,C反应蛋白>正常值上限,尿液常规检查,尿蛋白2+及以上;研究者认为其他检测有临床意义者);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检查异常者,或者既往有临床意义心电图异常尚未恢复者;
10. 有临床意义的胸部X射线检查异常者,除外无临床呼吸道症状、体征的两肺纹理增多;
1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乙肝e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原检测阳性者;
12.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使用过软毒品(如:大麻)或试验前1年内服用硬毒品(如:可卡因、苯环己哌啶等)者;药物滥用检查结果阳性者(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四氢大麻酚酸);
13.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接触过任何疫苗者;
14.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周内服用任何处方药、中草药、非处方药、维生素者和保健品者;
15.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2月内使用过任何单克隆抗体者;在试验用药品给药后3个月内计划接受任何生物类药物或9个月内计划接受单克隆抗体药物者;
16.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每日吸烟量大于5支,或尼古丁检查结果为阳性者,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类产品者;
17.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每周饮酒量大于14单位(1单位酒精≈360ml啤酒或45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ml葡萄酒),给药前一天酒精呼气试验为阳性者,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
18. 在试验用药品给药后6个月内计划捐献精子者;
19.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的药物临床试验或既往参加过重组人源化抗人VEGF单克隆抗体注射液临床试验者;
20. 试验期间计划参加剧烈运动,包括身体接触性运动或碰撞性运动者;
21. 研究者判定不适宜参加试验的其他情况者;
22. 研究者、研究中心、申办方和合同研究组织的雇员或相关人员。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重组人源化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HOT-1010):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100mg(4ml);静脉输注,剂量为1mg/kg,单次给药,输注时间为(90+2)分钟;研究的最长周期为14周(包括2周的筛选期)。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贝伐珠单抗注射液(安维汀, Avastin)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100mg(4ml);静脉输注,剂量为1mg/kg,单次给药,输注时间为(90+2)分钟;研究的最长周期为约14周(包括2周筛选期)。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从0时到最后一个可测定浓度的采集时间t的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0-t)评价时间:给药观察期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6 项,展开查看
- 从0到inf(无穷)时间内的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0-∞)评价时间:给药观察期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用药后达到最大血药浓度的时间(Tmax)评价时间:给药观察期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用药后最大血药浓度(Cmax)评价时间:给药观察期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消除半衰期(t1/2)评价时间:给药观察期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总清除率(CL)评价时间:给药观察期后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表观分布容积(Vd)评价时间:给药观察期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无锡市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04-18
- 无锡市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06-27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81610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杨永民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9-04-26
- 申请人名称
- 上海华奥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9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81610
- 药物名称
- 重组人源化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转移性结直肠癌;晚期、转移性或复发性非小细胞肺癌
- 试验专业题目
- 比较HOT-1010与贝伐珠单抗在健康男性受试者中药代动力学特性、安全性、耐受性和免疫原性的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HOT-1010与安维汀药代动力学比对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HOT-1010-02(版本号:1.3)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