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82218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
- 研究类型
- 生物等效性/生物利用度
- 疾病领域
- 感染性疾病与疫苗(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完整适应症
由皮真菌如发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疮癣菌、断发癣菌、堇色发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头发真菌感染。 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 皮真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8-12-03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8-11-21;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19-04-12;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56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56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江苏 · 常州
-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Ⅰ期临床试验中心,中国,江苏省,常州市中国 · 江苏 · 常州 · 研究者:仲向东,医学本科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叶勤建
- 申请人名称
- 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叶勤建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20号
- 联系人邮编
- 210038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仲向东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兴隆巷29号
- 邮编
- 213003
- 单位名称
-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备案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D171110.CSP (版本V1.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研究中国健康受试者空腹/餐后条件下单次口服由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盐酸特比萘芬片和Novartis的盐酸特比萘芬片(商品名:LAMISIL)的相对生物利用度,评价盐酸特比萘芬片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观察盐酸特比萘芬片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观察盐酸特比萘芬片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4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健康受试者,男女兼有;
2.年龄:18至40周岁(包括18周岁及40周岁)
3.体重:按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2(m^2)计算,一般在19.0~26.0范围内(包括19.0及26.0);
4.生命体征测量显示体温、脉搏、坐位血压均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体格检查显示心肺肝肾等均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实验室检查显示血常规、尿常规、凝血检查、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心电图、胸片各项指标均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
5.受试者及其配偶自筛选开始至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愿意而且能够在试验期间采取医学接受的可靠避孕措施。
6.自愿参加试验,能够和研究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并且遵守临床试验的各种要求,获得知情同意书过程符合GCP规定。
2.年龄:18至40周岁(包括18周岁及40周岁)
3.体重:按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2(m^2)计算,一般在19.0~26.0范围内(包括19.0及26.0);
4.生命体征测量显示体温、脉搏、坐位血压均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体格检查显示心肺肝肾等均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实验室检查显示血常规、尿常规、凝血检查、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心电图、胸片各项指标均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
5.受试者及其配偶自筛选开始至试验结束后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愿意而且能够在试验期间采取医学接受的可靠避孕措施。
6.自愿参加试验,能够和研究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并且遵守临床试验的各种要求,获得知情同意书过程符合GCP规定。
排除标准
1.既往有心、肺、肝、肾、消化道、神经系统、免疫系统、精神异常及代谢异常等持续性病史;
2.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2倍正常值上限者;
3. 过敏体质:如已知对两种或以上药物、食物过敏者;对本品及其活性成分、辅料有过敏史者;
4. 有嗜烟史(超过5支/天或使用相当量的尼古丁产品)、酗酒史(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个酒精单位等于10mL或8g纯酒精,25 mL 40%白酒、330 mL 5%啤酒、175mL 12%红酒分别约合1.0、1.5、2.0个酒精单位)、药物滥用史、吸毒史者;
5. 乙肝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等病毒学指标检查结果阳性;
6. 静脉采血困难的受试者;
7. 试验前2个月内献血或失血超过200 mL者;
8. 筛选前近2周曾服用过各种药物者(包括中草药及保健品);
9. 应用试验药物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者,或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10. 烟碱(尼古丁)、药筛(吗啡、四氢大麻酚酸、甲基安非他明、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检测阳性者;
11. 酒精呼气测试阳性者(血液酒精含量(BAC)>0.0 mg/100 mL);
12. 妊娠及哺乳期妇女;
13. 研究者认为依从性差,或具有任何不宜参加此试验因素的受试者。
2.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2倍正常值上限者;
3. 过敏体质:如已知对两种或以上药物、食物过敏者;对本品及其活性成分、辅料有过敏史者;
4. 有嗜烟史(超过5支/天或使用相当量的尼古丁产品)、酗酒史(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个酒精单位等于10mL或8g纯酒精,25 mL 40%白酒、330 mL 5%啤酒、175mL 12%红酒分别约合1.0、1.5、2.0个酒精单位)、药物滥用史、吸毒史者;
5. 乙肝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等病毒学指标检查结果阳性;
6. 静脉采血困难的受试者;
7. 试验前2个月内献血或失血超过200 mL者;
8. 筛选前近2周曾服用过各种药物者(包括中草药及保健品);
9. 应用试验药物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者,或正在参加其他临床试验者;
10. 烟碱(尼古丁)、药筛(吗啡、四氢大麻酚酸、甲基安非他明、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氯胺酮)检测阳性者;
11. 酒精呼气测试阳性者(血液酒精含量(BAC)>0.0 mg/100 mL);
12. 妊娠及哺乳期妇女;
13. 研究者认为依从性差,或具有任何不宜参加此试验因素的受试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盐酸特比萘芬片:
用法用量:口服,每天一次,每次 一片;用药时程:每周 期给药1 次。空腹和餐后给药。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盐酸特比萘芬片
用法用量:口服,每天一次,每次 一片;用药时程:每周 期给药1 次。空腹和餐后给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Cmax、AUC0-t、AUC0-∞评价时间:给药后96h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Tmax、λz、t1/2、AUC_%Extrap、F(相对生物利用度); 给药后出现的不良事件(AE)的发生率、研究终止信息、实验室检查结果和生命体征评价时间:给药后96h;自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持续检测,直至最后一周期末完成安全性检查出组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8-08-10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82218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叶勤建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8-12-03
- 申请人名称
- 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9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82218
- 药物名称
- 盐酸特比萘芬片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备案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由皮真菌如发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疮癣菌、断发癣菌、堇色发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头发真菌感染。 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范围考虑口服给药的必要性。 皮真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
- 试验专业题目
- 盐酸特比萘芬片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盐酸特比萘芬片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D171110.CSP (版本V1.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