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90152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评价KL-A167注射液在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Ⅱ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1-03-22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9-01-29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9-02-26;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19-03-06;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2-01-13;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53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53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153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44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山东省 · 临沂市天津市 · 天津市河北省 · 石家庄市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辽宁省 · 沈阳市吉林省 · 长春市湖北省 · 武汉市江苏省 · 南京市江苏省 · 南通市浙江省 · 杭州市上海市 · 上海市浙江省 · 温州市广东省 · 广州市福建省 · 福州市江西省 · 南昌市福建省 · 漳州市河南省 · 郑州市四川省 · 成都市重庆市 · 重庆市另有 11 个地区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石远凯
- 临沂市肿瘤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临沂市 · 研究者:石建华
- 天津市肿瘤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研究者:王佩国
-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中国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研究者:景尚华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研究者:张清媛
- 辽宁省肿瘤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研究者:李霞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研究者:崔久嵬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杨坤禹
-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研究者:郭人花
- 南通市肿瘤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南通市 · 研究者:蔡晶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郑玉龙
-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李琦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温州市 · 研究者:张薛榜
- 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余忠华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刘晓健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总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张为民
-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林丽珠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徐本华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洪金省
- 福建省肿瘤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陈传本
- 江西省肿瘤医院中国 · 江西省 · 南昌市 · 研究者:李金高
- 福建省漳州市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漳州市 · 研究者:黄建丽
- 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吴慧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研究者:彭星辰
其余 20 家登记机构展开查看完整名单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市 · 研究者:陈晓品
- 云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云南省 · 昆明市 · 研究者:李晓江
-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云南省 · 昆明市 · 研究者:李荣清
- 贵州省肿瘤医院中国 · 贵州省 · 贵阳市 · 研究者:金风
- 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国 · 贵州省 · 遵义市 · 研究者:张贵海
- 广西壮族自治区肿瘤医院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研究者:曾爱屏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研究者:瞿申红
- 柳州市工人医院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柳州市 · 研究者:陆颖
- 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王伟
-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申良方
-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刘安文
- 山东省肿瘤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翟利民
-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大连市 · 研究者:孙秀华
- 安徽省肿瘤医院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研究者:胡长路
- 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秦鑫添
- 粤北人民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韶关市 · 研究者:潘素明
- 海口市人民医院中国 · 海南省 · 海口市 · 研究者:孟娟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胡广原
-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蔡长青
- 江苏省肿瘤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研究者:何侠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卿燕
- 申请人名称
- 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卿燕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峡工业园区新华大道666号
- 联系人邮编
- 61113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石远凯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 邮编
- 100021
- 单位名称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相关登记号
- CTR20181197,CTR20181198,CTR20180954,CTR20181491,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KL167-II-05-CTP;V2.0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3.0
- 版本日期
- 2021-03-22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评价KL-A167注射液在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患者中的客观缓解率(ORR),由独立影像学评估委员会采用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1.1)评价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非角化性分化型或未分化型的复发/转移的鼻咽癌患者
3.既往接受过一线含铂的联合化疗和二线接受过单药或者联合治疗失败的临床ⅣB期[美国癌症联合会(AJCC)分期系统(第8版)]患者
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5.预期生存期≥12周
6.根据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
7.必须提供组织或组织标本进行生物标志物分析,优选新近取得的组织,无法获得新近取得组织的患者可提供存档保存的石蜡切片
8.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a)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5×10^9/L;血小板计数(PLT)≥90×10^9/L;血红蛋白浓度≥9 g/dL;b)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有肝转移患者,ALT和AST≤5×ULN;对于有肝转移或者Gilbert综合症患者,TBIL≤2×ULN;c)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首次给药前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及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6周及以上),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放疗、具有免疫刺激作用的抗肿瘤治疗需治疗结束4周或5个半衰期以上,使用过抗体类药物需停药12周及以上(使用过贝伐单抗或尼妥珠单抗停药4周及以上即可),并且所有在治疗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已稳定并且恢复到入排标准水平或≤1级的毒性(NCI CTCAE 5.0版)
10.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6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须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须在首次给药前72 h内进行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
1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2.经组织病理学确诊的非角化性分化型或未分化型的复发/转移的鼻咽癌患者
3.既往接受过一线含铂的联合化疗和二线接受过单药或者联合治疗失败的临床ⅣB期[美国癌症联合会(AJCC)分期系统(第8版)]患者
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5.预期生存期≥12周
6.根据RECIST 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
7.必须提供组织或组织标本进行生物标志物分析,优选新近取得的组织,无法获得新近取得组织的患者可提供存档保存的石蜡切片
8.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a)血常规:中性粒细胞计数(NEUT#)≥1.5×10^9/L;血小板计数(PLT)≥90×10^9/L;血红蛋白浓度≥9 g/dL;b)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正常值上限(ULN);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有肝转移患者,ALT和AST≤5×ULN;对于有肝转移或者Gilbert综合症患者,TBIL≤2×ULN;c)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9.首次给药前使用过化疗药物者,需停药4周及以上(丝裂霉素或亚硝基脲类,需停药6周及以上),接受过手术、分子靶向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放疗、具有免疫刺激作用的抗肿瘤治疗需治疗结束4周或5个半衰期以上,使用过抗体类药物需停药12周及以上(使用过贝伐单抗或尼妥珠单抗停药4周及以上即可),并且所有在治疗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已稳定并且恢复到入排标准水平或≤1级的毒性(NCI CTCAE 5.0版)
10.在研究期间及给药结束后6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须采取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须在首次给药前72 h内进行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
1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排除标准
1.局部晚期患者,如果可以接受根治性治疗如手术、根治性放疗或者根治性放化疗,不予筛选
2. 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3. 其它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且5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胃肠道粘膜内癌、乳腺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除外)
4.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KL-A167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5. 既往曾接受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抗CTLA-4抗体或CAR-T细胞治疗(或接受过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6. 研究期间计划为控制症状进行姑息性放疗(骨转移除外)
7. 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8.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抗肿瘤疫苗
9. 接受过异体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曾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0. 有活动性感染,或者在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的发热
11. 签署知情同意前1周内全身系统性使用过抗生素
12. 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与免疫有关的神经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自身免疫性(脱髓鞘)神经病、格林巴利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结缔组织疾病、硬皮病、炎症性肠病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或Stevens-Johnson综合征
13.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患者和患有器质性甲状腺疾病的患者不予筛选,用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可以入组
14.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或其它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备注:没有活动性免疫疾病的受试者,允许给予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的肾上腺素替代治疗。允许使用局部、眼内、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性的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量极低);允许短时间使用皮质类固醇予以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15. 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Ⅲ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死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 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超声心动图显示射血分数<50%
16. QTc间期,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
17. 心电图检查异常且研究者认为使用试验药物有额外风险
18. 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 2000 IU/mL或10^4拷贝数/mL)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19.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20. 已知间质性肺炎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炎的受试者;或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受试者;允许既往曾有药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受试者入组
21. 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控制者
22.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3级者
23.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使用任何抗感染性疾病的活性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
24.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25. 有明确药物滥用史或3个月内有酒精滥用史
26.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27.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参与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28.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可能存在影响本研究的疗效或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因素
2. 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3. 其它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且5年内未复发的非黑色素瘤原位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宫颈癌、胃肠道粘膜内癌、乳腺癌、局限性前列腺癌等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除外)
4. 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过敏史、已知对大分子蛋白制剂或KL-A167注射液处方中任何组分过敏者
5. 既往曾接受过抗PD-1抗体、抗PD-L1抗体、抗PD-L2抗体、抗CTLA-4抗体或CAR-T细胞治疗(或接受过作用于T细胞协同刺激或检查点通路的任何其他抗体)
6. 研究期间计划为控制症状进行姑息性放疗(骨转移除外)
7. 研究期间可能会接受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
8.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抗肿瘤疫苗
9. 接受过异体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曾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10. 有活动性感染,或者在首次给药前发生原因不明的发热
11. 签署知情同意前1周内全身系统性使用过抗生素
12. 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与免疫有关的神经疾病、多发性硬化症、自身免疫性(脱髓鞘)神经病、格林巴利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SLE)、结缔组织疾病、硬皮病、炎症性肠病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或Stevens-Johnson综合征
13.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的患者和患有器质性甲状腺疾病的患者不予筛选,用稳定剂量的甲状腺替代激素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可以入组
14.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或其它免疫抑制剂全身治疗(备注:没有活动性免疫疾病的受试者,允许给予剂量相当于强的松≤10 mg/日的肾上腺素替代治疗。允许使用局部、眼内、关节腔内、鼻内或吸入性的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量极低);允许短时间使用皮质类固醇予以预防(如对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15. 伴有严重的内科疾病者,如Ⅲ级及以上心功能异常(NYHA标准)、缺血性心脏病(如心肌梗死或心绞痛)等心血管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0 mmol/L),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超声心动图显示射血分数<50%
16. QTc间期,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
17. 心电图检查异常且研究者认为使用试验药物有额外风险
18. 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 ≥ 2000 IU/mL或10^4拷贝数/mL)或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
19.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病史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20. 已知间质性肺炎病史、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高度怀疑有间质性肺炎的受试者;或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受试者;允许既往曾有药源性或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无症状的受试者入组
21. 有活动性肺结核,或既往有肺结核感染史但经治疗未控制者
22. 曾接受免疫治疗出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3级者
23.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使用任何抗感染性疾病的活性疫苗(如流感疫苗,水痘疫苗等)
24.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
25. 有明确药物滥用史或3个月内有酒精滥用史
26. 妊娠期或者哺乳期妇女
27.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参与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28.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可能存在影响本研究的疗效或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因素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KL-A167注射液: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200 mg(10 ml)/瓶;受试者接受KL-A167注射液900 mg/次,每周期第1天静脉滴注,每周期输液第0 ~ 30分钟,滴注不超过30 ml输注液,总输液时长不短于120分钟;每14天为1个周期,给药直至确证的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或撤回知情同意
中文通用名:KL-A167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无 商品名称:无
剂型:注射剂
规格:200 mg(10 ml)/瓶
用法用量:受试者接受KL-A167注射液900 mg/次,每周期第1天静脉滴注,每周期输液第0 ~ 30分钟,滴注不超过30 ml输注液,总输液时长不短于120分钟
用药时程:每14天为1个周期,给药直至确证的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或撤回知情同意
规格:200 mg(10 ml)/瓶
用法用量:受试者接受KL-A167注射液900 mg/次,每周期第1天静脉滴注,每周期输液第0 ~ 30分钟,滴注不超过30 ml输注液,总输液时长不短于120分钟
用药时程:每14天为1个周期,给药直至确证的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或撤回知情同意
中文通用名:KL-A167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无 商品名称:无
剂型:注射剂
规格:200 mg(10 ml)/瓶
用法用量:受试者接受KL-A167注射液900 mg/次,每周期第1天静脉滴注,每周期输液第0 ~ 30分钟,滴注不超过30 ml输注液,总输液时长不短于120分钟
用药时程:每14天为1个周期,给药直至确证的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或撤回知情同意
规格:200 mg(10 ml)/瓶
用法用量:受试者接受KL-A167注射液900 mg/次,每周期第1天静脉滴注,每周期输液第0 ~ 30分钟,滴注不超过30 ml输注液,总输液时长不短于120分钟
用药时程:每14天为1个周期,给药直至确证的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或撤回知情同意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无
用法用量:无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客观缓解率(ORR),由独立影像学评估委员会采用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1.1)评价评价时间:自首次给药期每6周评价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5 项,展开查看
- 客观缓解率(ORR),由研究者分别采用RECIST 1.1和irRECIST评估;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疾病控制率(DCR)、持续缓解时间(DOR)、至缓解时间(TTR)评价时间:自首次给药期每6周评价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PK评价时间:在第1-5周期,每周期的采血时间点共2个:第1天给药前1 小时内和给药结束后30分钟内采血检测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免疫原性评价时间:每周期第1天给药前24小时内,出组访视、随访进行采血检测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安全性观察指标包括:不良事件、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体格检查、ECOG评分、心电图、超声心动图,以及因安全性或耐受性原因而提前退出的情况等评价时间:研究全程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生物标志物评价时间: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修改后同意 · 2018-12-25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同意 · 2019-01-07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同意 · 2019-05-13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04-09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以下为原始资料中列出的结果摘要版本及日期。
- V2.02022-08-18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90152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卿燕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9-01-29
- 申请人名称
- 四川科伦博泰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2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90152
- 相关登记号
- CTR20181197,CTR20181198,CTR20180954,CTR20181491,
- 药物名称
- KL-A167注射液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价KL-A167注射液在复发或难治性鼻咽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安全性Ⅱ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KL-A167注射液在复发或转移性鼻咽癌患者中的Ⅱ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KL167-II-05-CTP;V2.0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3.0
- 版本日期
- 2021-03-22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