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90589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Janssen Research & Development, LLC Janssen Pharmaceutica NV Janssen Pharmaceutica NV, Fisher Clinical Services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进行的 JNJ-61186372的 I 期、首次用于人体、开放性、剂量递增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3-06-12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9-04-16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0-04-07;国际:2016-05-27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0-04-23;国际:2016-06-07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4-01-12;国际:2024-02-23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2 人;国际: 18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79 人;国际: 753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79 人;国际: 753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37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广东省 · 广州市吉林省 · 长春市江苏省 · 南京市北京市 · 北京市浙江省 · 杭州市重庆市 · 重庆市Seoul · SeoulGyeonggi · do -Goyang-siIncheon · IncheonGyeonggi · do -Seongnam-siChungcheongbuk · do -Cheongju-siFl · TampaCA · DuarteMO · St. LouisPA · PhiladelphiaMA · BostonCA · West HollywoodVA · FairfaxNY · New YorkMN · Rochester另有 10 个地区
- 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吴一龙
- 吉林省肿瘤医院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研究者:程颖
- 江苏省肿瘤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研究者:史美祺
- 北京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赵军
- 浙江省肿瘤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范云
- 重庆市肿瘤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市 · 研究者:辇伟奇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曹宝山
- Samsung Medical Center韩国 · Seoul · Seoul · 研究者:Keunchil Park
- 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 Hospital韩国 · Seoul · Seoul · 研究者:Dong Wan Kim
- Severance Hospital韩国 · Seoul · Seoul · 研究者:Byoung Chul Cho
- National Cancer Center韩国 · Gyeonggi · do -Goyang-si · 研究者:Ji-Youn Han
- Gachon University Gil Medical Center韩国 · Incheon · Incheon · 研究者:Eun Kyung Cho
- 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 Bundang Hospital韩国 · Gyeonggi · do -Seongnam-si · 研究者:Jong-Seok Lee
- Chungbuk National University Hospital韩国 · Chungcheongbuk · do -Cheongju-si · 研究者:Ki Hyeong Lee
- Asan Medical Center韩国 · Seoul · Seoul · 研究者:Sang-We Kim
- . Lee Moffitt Cancer Center & Research Institute美国 · Fl · Tampa · 研究者:Eric Haura
- City of Hope美国 · CA · Duarte · 研究者:Karen Reckamp
- Washington University School of Medicine美国 · MO · St. Louis · 研究者:Ramaswamy Govindan
-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Division of Hematology Oncology Perelman Center for Advanced Medicine美国 · PA · Philadelphia · 研究者:Joshua Bauml
- Dana Farber Cancer Institute美国 · MA · Boston · 研究者:Pasi Janne
- Samuel Oschin Comprehensive Cancer Centers Cedars-Sinai Medical Center美国 · CA · West Hollywood · 研究者:Ronald Natale
- Virginia Cancer Specialists美国 · VA · Fairfax · 研究者:Alexander Spira
- Icahn School of Medicine at Mt. Sinai美国 · NY · New York · 研究者:Gomez Jorge
- MAYO in Rochester美国 · MN · Rochester · 研究者:Mansfield Aaron
其余 13 家登记机构展开查看完整名单
- The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 Los Angeles Campus - David Geffen School of Medicine at UCLA美国 · CA · Los Angeles · 研究者:Goldman Jonathan
- The Christie NHS Foundation Trust英国 · NA · Manchester · 研究者:Matthew Krebs
- Sir Bobby Robson Cancer Trials Research Centre英国 · NA · Newcastle upon Tyne · 研究者:Alastair Greystoke
- The Royal Marsden Hospital英国 · NA · Sutton · 研究者:Anna Minchom
- 北京世纪坛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王兴河
- 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马智勇
- 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邬麟
- 安徽省立医院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研究者:潘跃银
- 中国医学科学院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王志杰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董晓荣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研究者:崔久嵬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研究者:朱江
-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江西省 · 南昌市 · 研究者:张伟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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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联系人
- 胡月
- 申请人名称
- Janssen Research & Development, LLC Janssen Pharmaceutica NV Janssen Pharmaceutica NV, Fisher Clinical Services 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胡月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19层1901室
- 联系人邮编
- 100022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吴一龙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21187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06号
- 邮编
- 510120
- 单位名称
- 广东省人民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61186372EDI1001;CHN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修正案12/CHN-6
- 版本日期
- 2023-06-12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本研究目的旨在评估JNJ61186372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PK、2期推荐剂量以及初步疗效 第1部分单药治疗和联合用药剂量递增 确定接受JNJ-61186372或JNJ-61186372和lazertinib联合治疗的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如果存在的话,仅限第1部分单药治疗剂量递增)和推荐II期剂量(RP2D)/推荐II期联合给药剂量(RP2CD)方案。 第1部分中国特定-联合给药剂量确认 在中国NSCLC患者中确认JNJ-61186372和lazertinib在全球研究确定的RP2CD下联合治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第2部分(扩展阶段) 确定JNJ-61186372单药治疗(RP2D)以及JNJ-61186372和lazertinib联合治疗(RP2CD)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抗肿瘤活性 在选定的有EGFR突变或MET突变记录且在标准治疗后发生进展的受试者人群中评估JNJ 61186372在RP2D下,以及JNJ 61186372和lazertinib联合治疗在RP2CD下的抗肿瘤活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受试者必须≥18岁并满足开展研究所在辖区规定的法定年龄。
2.按照修正案10修改的标准
受试者必须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NSCLC。受试者必须在接受既往转移性疾病标准治疗(队列C和MET-1:EGFR TKI和含铂类为基础的化疗;队列D和:含铂化疗;MET-2:按当地标准治疗;队列WT-Ad和WT-Sq:含铂类为基础的化疗和PD-1/L1治疗[作为联合治疗方案或单独治疗线])后发生进展,不适宜或拒绝所有其他目前可用的治疗选择。如果受试者拒绝当前可用的治疗选择,则必须记录在研究记录中。
仅针对第1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受试者必须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或不可切除NSCLC,根据标准治疗适合接受卡铂和培美曲塞联合化疗,并愿意接受额外的JNJ-61186372研究治疗。
3.按照修正案11 修改的标准
针对第1部分Lazertinib联合治疗剂量递增和中国特定联合治疗剂量确认:受试者必须被诊断患有EGFR 19号外显子缺失或L858R激活突变,且未曾对转移性疾病进行过治疗,在一线治疗中未使用过第三代TKI,或 在用第一代(厄洛替尼或吉非替尼)或第二代(阿法替尼)TKI进行一线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不符合队列MET-1的入选条件,或已接受第三代TKI(例如,奥希替尼)一线或二线治疗,并且不符合入组队列C或MET-1的入选条件。
对于第1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受试者可诊断为EGFR突变或EGFR野生型NSCLC。
仅对于第2部分队列C、D、MET-1和MET-2:受试者还必须具有既往诊断为携带EGFR激活突变的疾病(包括抑制剂原发性敏感突变,如19号外显子缺失和L858R[队列C和MET-1],以及市售TKI耐药性突变,如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队列C、D和MET-1])或cMet 14号外显子跳跃突变激活(队列MET-2)。原发性EGFR或cMet激活突变需要通过CLIA认证的实验室(或等效)检测确认。
对于第2部分队列WT-Ad和WT-Sq:受试者必须具有经FDA批准的检测或CLIA认证的实验室(或同等检测/实验室)确认的野生型EGFR和ALK。基因/突变报告或等效文件必须在医疗记录中存档以供验证。
对于第2 部分队列WT-Ad 和WT-Sq:受试者必须具有经FDA 批准的检测或CLIA认证的实验室(或同等检测/实验室)确认的野生型EGFR 和ALK,且不存在MET 14 号外显子跳跃突变。基因/突变报告或等效文件必须在医疗记录中存档以供验证。在EGFR 和ALK 突变检测对于组织学为鳞状细胞癌的受试者不是标准治疗的国家,入组队列WT-Sq 时不需要提供不存在上述突变的证明文件。
4.对于第1部分:受试者必须有可评估的疾病。
对于第2部分:受试者必须有符合RECIST第1.1版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5.按照修正案10修改的标准
对于第2部分:
队列A和B(修正案4实施期间关闭):受试者EGFR突变疾病必须最近在用市售EGFR抑制剂治疗后发生进展。例外情况:在诊断为与EGFR抑制剂原发性耐药相关的突变(例如,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的受试者中,仅要求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
队列C:患有原发性EGFR突变疾病的受试者携带相关的EGFR变异(例如C797S)所介导的对既往第三代EGFR TKI(例如奥希替尼)治疗耐药。在患有原发性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疾病的受试者中,既往使用过对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疾病公认有效的TKI(例如波齐替尼)治疗后可能引起已知的EGFR变异。合格的EGFR变异的示例见附件3,该变异必须根据章节3.2(生物标记物收集和入组资格确定)进行评估。受试者还必须为既往在接受含铂化疗治疗转移性疾病后疾病进展,或者拒绝接受或不耐受含铂化疗的患者。
队列D:受试者必须既往诊断为EGFR 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并且之前没有使用过已知对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疾病有效的TKI(例如波齐替尼)治疗。受试者还必须为既往在接受含铂化疗治疗转移性疾病后疾病进展,或者拒绝接受或不耐受含铂化疗的患者。
6.按照修正案10修改的标准
对于第2部分:
队列MET-1:具有记录的原发性EGFR突变疾病,且在接受任一EGFR TKI时发生进展后记录MET扩增或MET突变的受试者(详见附件3)。具有对既往第三代EGFR TKI治疗产生MET扩增和EGFR耐药突变的疾病的受试者将优先被纳入队列C。受试者既往可能接受过含铂化疗或对含铂化疗不耐受。
队列MET-2:具有记录的原发性MET 14号外显子跳跃突变NSCLC的受试者。
队列E(JNJ-61186372和Lazertinib联合治疗):受试者必须被诊断为存在EGFR 19号外显子缺失或L858R激活突变,且其在使用第三代EGFR TKI(例如奥希替尼)进行一线或二线治疗后发生进展。
队列WT-Ad:受试者必须已在组织学诊断为NSCLC腺癌,经中心实验室进行的经验证的IHC检测证实EGFR和/或MET表达阳性,并且在既往含铂化疗和PD-1/L1治疗(联合治疗方案或单独治疗线)期间发生进展。可通过对存档肿瘤组织(预筛选)或筛选期必须采集的新鲜肿瘤组织进行IHC分析,来确定受试者是否有资格参加研究。
受试者的ECOG体能状态评分必须为0或1(附件1)。
7.按照修正案10修改的标准
受试者的ECOG体能状态评分必须为0或1(附件1)。受试者必须满足上述实验室标准,且在检测日期之前7天内没有红细胞输血、血小板输注或G-CSF支持的历史。
8.在入组前,女性受试者必须:
a. 无生育能力:经前期;绝经后期(>45岁,闭经至少12个月);永久绝育(例如,双侧输卵管阻塞 [包括根据当地法规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其他无法怀孕的情况。
b. 有生育能力并且根据当地关于“临床研究参与受试者使用节育方法”的法规采取有效避孕方法,具体描述如下:
1) 完全禁欲(如果符合受试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时,定义为在整个研究期间(包括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避免与异性性交。周期性禁欲(日历避孕法、自然生育法、后排卵期法)并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或
2) 唯一的性伴侣已接受输精管切除术
或
3) 采取2种避孕方法,包括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即,常规的口服、注射或植入型激素类避孕药;放置宫内节育器 [IUD] 或宫内节育器系统 [IUS] ),以及第二种方法((例如,内含或不含杀精泡沫/凝胶/薄膜/膏/栓剂的避孕套或内含或不含杀精泡沫/凝胶/薄膜/膏/栓剂的闭塞性帽状物 [隔膜或宫颈/穹窿帽] )
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持续避孕,并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
注:如果研究开始后生育能力发生变化(例如:无异性性行为的女性变为有异性性行为,或经前期女性经历初潮),女性必须采取上文所述的高效避孕措施。
9.筛选时,有生育能力女性的血清检测(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β] )必须为阴性。
10.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不以辅助生殖为目的捐献卵子(卵细胞和卵母细胞)。
11.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性生活活跃的男性必须同意使用内含或不含杀精泡沫/凝胶/薄膜/膏/栓剂的避孕套,且其伴侣也必须采取高效的避孕方法(即,常规的口服、注射或植入型激素类避孕药;放置宫内节育器 [IUD] 或宫内节育器系统 [IUS] )。如果受试者已接受输精管切除术,仍必须使用避孕套(含或不含杀精剂),但其女性伴侣不需要使用避孕措施。受试者在本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不得捐献精子。
12.按照修正案6修改的标准,12.1受试者必须愿意且能够遵守本方案所规定的禁忌或限制,包括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持续采取避孕措施。
13.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13.1受试者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表明其愿意参加研究,并理解本研究的目的和要求进行的程序,包括提供随访期间的信息。
14.按照修正案10修改的标准符合第2部分条件的受试者必须同意采集治疗前肿瘤活检样本(或提交等效存档材料)以及血液样本用于ctDNA分析。队列C、MET-1、MET-2、E、WT-Ad和WT-Sq的受试者必须在最新的全身性抗癌疗法治疗发生进展后采集等效的治疗前肿瘤组织样本。对于有资格参加MET-2队列的受试者,如果治疗前活检在临床上不可获得,可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提交既往活检的已有肿瘤组织样本。
15.受试者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血红蛋白≥10 g/dL,ANC≥1.5 × 109/L,血小板≥75 × 109/L,AST和ALT≤3 × ULN,总胆红素≤1.5 × ULN;有Gilbert综合征的受试者如果结合胆红素在正常范围内则可入组,血清肌酐<1.5 × ULN,或计算或测量的肌酐清除率(如有)>50 mL/min/1.73 m2
*对于化疗联合治疗队列,肌酐清除率必须通过Cockroft Gault公式计算,且应>50 mL/min。
受试者必须满足上述实验室标准,且在检测日期之前7天内没有红细胞输血、血小板输注或G-CSF支持的历史
2.按照修正案10修改的标准
受试者必须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NSCLC。受试者必须在接受既往转移性疾病标准治疗(队列C和MET-1:EGFR TKI和含铂类为基础的化疗;队列D和:含铂化疗;MET-2:按当地标准治疗;队列WT-Ad和WT-Sq:含铂类为基础的化疗和PD-1/L1治疗[作为联合治疗方案或单独治疗线])后发生进展,不适宜或拒绝所有其他目前可用的治疗选择。如果受试者拒绝当前可用的治疗选择,则必须记录在研究记录中。
仅针对第1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受试者必须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或不可切除NSCLC,根据标准治疗适合接受卡铂和培美曲塞联合化疗,并愿意接受额外的JNJ-61186372研究治疗。
3.按照修正案11 修改的标准
针对第1部分Lazertinib联合治疗剂量递增和中国特定联合治疗剂量确认:受试者必须被诊断患有EGFR 19号外显子缺失或L858R激活突变,且未曾对转移性疾病进行过治疗,在一线治疗中未使用过第三代TKI,或 在用第一代(厄洛替尼或吉非替尼)或第二代(阿法替尼)TKI进行一线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并且不符合队列MET-1的入选条件,或已接受第三代TKI(例如,奥希替尼)一线或二线治疗,并且不符合入组队列C或MET-1的入选条件。
对于第1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受试者可诊断为EGFR突变或EGFR野生型NSCLC。
仅对于第2部分队列C、D、MET-1和MET-2:受试者还必须具有既往诊断为携带EGFR激活突变的疾病(包括抑制剂原发性敏感突变,如19号外显子缺失和L858R[队列C和MET-1],以及市售TKI耐药性突变,如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队列C、D和MET-1])或cMet 14号外显子跳跃突变激活(队列MET-2)。原发性EGFR或cMet激活突变需要通过CLIA认证的实验室(或等效)检测确认。
对于第2部分队列WT-Ad和WT-Sq:受试者必须具有经FDA批准的检测或CLIA认证的实验室(或同等检测/实验室)确认的野生型EGFR和ALK。基因/突变报告或等效文件必须在医疗记录中存档以供验证。
对于第2 部分队列WT-Ad 和WT-Sq:受试者必须具有经FDA 批准的检测或CLIA认证的实验室(或同等检测/实验室)确认的野生型EGFR 和ALK,且不存在MET 14 号外显子跳跃突变。基因/突变报告或等效文件必须在医疗记录中存档以供验证。在EGFR 和ALK 突变检测对于组织学为鳞状细胞癌的受试者不是标准治疗的国家,入组队列WT-Sq 时不需要提供不存在上述突变的证明文件。
4.对于第1部分:受试者必须有可评估的疾病。
对于第2部分:受试者必须有符合RECIST第1.1版标准的可测量病灶。
5.按照修正案10修改的标准
对于第2部分:
队列A和B(修正案4实施期间关闭):受试者EGFR突变疾病必须最近在用市售EGFR抑制剂治疗后发生进展。例外情况:在诊断为与EGFR抑制剂原发性耐药相关的突变(例如,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的受试者中,仅要求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
队列C:患有原发性EGFR突变疾病的受试者携带相关的EGFR变异(例如C797S)所介导的对既往第三代EGFR TKI(例如奥希替尼)治疗耐药。在患有原发性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疾病的受试者中,既往使用过对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疾病公认有效的TKI(例如波齐替尼)治疗后可能引起已知的EGFR变异。合格的EGFR变异的示例见附件3,该变异必须根据章节3.2(生物标记物收集和入组资格确定)进行评估。受试者还必须为既往在接受含铂化疗治疗转移性疾病后疾病进展,或者拒绝接受或不耐受含铂化疗的患者。
队列D:受试者必须既往诊断为EGFR 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并且之前没有使用过已知对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疾病有效的TKI(例如波齐替尼)治疗。受试者还必须为既往在接受含铂化疗治疗转移性疾病后疾病进展,或者拒绝接受或不耐受含铂化疗的患者。
6.按照修正案10修改的标准
对于第2部分:
队列MET-1:具有记录的原发性EGFR突变疾病,且在接受任一EGFR TKI时发生进展后记录MET扩增或MET突变的受试者(详见附件3)。具有对既往第三代EGFR TKI治疗产生MET扩增和EGFR耐药突变的疾病的受试者将优先被纳入队列C。受试者既往可能接受过含铂化疗或对含铂化疗不耐受。
队列MET-2:具有记录的原发性MET 14号外显子跳跃突变NSCLC的受试者。
队列E(JNJ-61186372和Lazertinib联合治疗):受试者必须被诊断为存在EGFR 19号外显子缺失或L858R激活突变,且其在使用第三代EGFR TKI(例如奥希替尼)进行一线或二线治疗后发生进展。
队列WT-Ad:受试者必须已在组织学诊断为NSCLC腺癌,经中心实验室进行的经验证的IHC检测证实EGFR和/或MET表达阳性,并且在既往含铂化疗和PD-1/L1治疗(联合治疗方案或单独治疗线)期间发生进展。可通过对存档肿瘤组织(预筛选)或筛选期必须采集的新鲜肿瘤组织进行IHC分析,来确定受试者是否有资格参加研究。
受试者的ECOG体能状态评分必须为0或1(附件1)。
7.按照修正案10修改的标准
受试者的ECOG体能状态评分必须为0或1(附件1)。受试者必须满足上述实验室标准,且在检测日期之前7天内没有红细胞输血、血小板输注或G-CSF支持的历史。
8.在入组前,女性受试者必须:
a. 无生育能力:经前期;绝经后期(>45岁,闭经至少12个月);永久绝育(例如,双侧输卵管阻塞 [包括根据当地法规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其他无法怀孕的情况。
b. 有生育能力并且根据当地关于“临床研究参与受试者使用节育方法”的法规采取有效避孕方法,具体描述如下:
1) 完全禁欲(如果符合受试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时,定义为在整个研究期间(包括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避免与异性性交。周期性禁欲(日历避孕法、自然生育法、后排卵期法)并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或
2) 唯一的性伴侣已接受输精管切除术
或
3) 采取2种避孕方法,包括一种高效的避孕方法(即,常规的口服、注射或植入型激素类避孕药;放置宫内节育器 [IUD] 或宫内节育器系统 [IUS] ),以及第二种方法((例如,内含或不含杀精泡沫/凝胶/薄膜/膏/栓剂的避孕套或内含或不含杀精泡沫/凝胶/薄膜/膏/栓剂的闭塞性帽状物 [隔膜或宫颈/穹窿帽] )
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持续避孕,并持续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
注:如果研究开始后生育能力发生变化(例如:无异性性行为的女性变为有异性性行为,或经前期女性经历初潮),女性必须采取上文所述的高效避孕措施。
9.筛选时,有生育能力女性的血清检测(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β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β] )必须为阴性。
10.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不以辅助生殖为目的捐献卵子(卵细胞和卵母细胞)。
11.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性生活活跃的男性必须同意使用内含或不含杀精泡沫/凝胶/薄膜/膏/栓剂的避孕套,且其伴侣也必须采取高效的避孕方法(即,常规的口服、注射或植入型激素类避孕药;放置宫内节育器 [IUD] 或宫内节育器系统 [IUS] )。如果受试者已接受输精管切除术,仍必须使用避孕套(含或不含杀精剂),但其女性伴侣不需要使用避孕措施。受试者在本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不得捐献精子。
12.按照修正案6修改的标准,12.1受试者必须愿意且能够遵守本方案所规定的禁忌或限制,包括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持续采取避孕措施。
13.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13.1受试者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ICF),表明其愿意参加研究,并理解本研究的目的和要求进行的程序,包括提供随访期间的信息。
14.按照修正案10修改的标准符合第2部分条件的受试者必须同意采集治疗前肿瘤活检样本(或提交等效存档材料)以及血液样本用于ctDNA分析。队列C、MET-1、MET-2、E、WT-Ad和WT-Sq的受试者必须在最新的全身性抗癌疗法治疗发生进展后采集等效的治疗前肿瘤组织样本。对于有资格参加MET-2队列的受试者,如果治疗前活检在临床上不可获得,可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提交既往活检的已有肿瘤组织样本。
15.受试者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血红蛋白≥10 g/dL,ANC≥1.5 × 109/L,血小板≥75 × 109/L,AST和ALT≤3 × ULN,总胆红素≤1.5 × ULN;有Gilbert综合征的受试者如果结合胆红素在正常范围内则可入组,血清肌酐<1.5 × ULN,或计算或测量的肌酐清除率(如有)>50 mL/min/1.73 m2
*对于化疗联合治疗队列,肌酐清除率必须通过Cockroft Gault公式计算,且应>50 mL/min。
受试者必须满足上述实验室标准,且在检测日期之前7天内没有红细胞输血、血小板输注或G-CSF支持的历史
排除标准
1.按照修正案10修改的标准
受试者患有无法控制的间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或糖尿病,持续或活动性感染(即,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已至少停用所有抗生素一周),或会限制依从性研究要求的精神疾病/社会情况。将排除需要长期持续氧治疗的受试者。
仅针对第1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以及有活动性出血倾向的受试者。
2. 按照修正案10修改的标准
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或4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之前接受过化疗、癌症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试验性抗癌药物治疗。对于半衰期较长的药物,要求距离末次给药的时间最多为4周。既往抗癌疗法的毒性应该已经减轻至基线水平或1级或更低(但脱发[任何等级]、≤2级周围神经病变和使用激素替代疗法可以保持稳定的<2级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除外)。
针对第1部分联合给药剂量递增和中国特定联合给药剂量确认:既往接受过任何全身性抗癌免疫疗法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抗PD-1、抗PD-L1和抗CTLA-4药物。
仅针对第1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在过去3个月内接受过任何全身性抗癌免疫治疗,或在过去6个月内接受过局部肺放射疗法。
仅对于第2部分:
队列A和B:不允许既往使用化疗治疗转移性疾病,除非肿瘤携带对EGFR TKI原发耐药的突变(例如,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
队列C和MET-1:既往接受过超过2线的细胞毒性化疗治疗转移性疾病(不包括维持治疗)。
队列D:既往接受过对EGFR 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有活性作用的EGFR TKI治疗(例如,波齐替尼)。
队列E(JNJ-61186372和Lazertinib联合给药):既往接受过任何除第一代、第二代或第三代EGFR TKI以外的转移性治疗。注:队列E中的受试者允许既往使用过有限的针对转移性疾病的铂类化疗方案治疗,即要求这种治疗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两个周期,并且在第一次使用EGFR TKI之前进行。
队列WT-Ad和WT-Sq:超过3线针对转移性疾病的系统性治疗。
注:应在距JNJ-61186372治疗开始至少7天前完成以姑息治疗为目的的局部放疗。关于放疗靶病灶的信息见章节7.6
3. 根据修正案8修改的标准
具有未治疗脑转移的受试者。具有接受过明确局部治疗的转移且临床稳定和无症状至少2周的患者,如果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治疗或接受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10 mg泼尼松或等效药物)至少2周,则为合格受试者。例外情况:直径均小于1 cm的无症状、未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能适合在第1部分联合治疗剂量递增、中国特定联合治疗剂量确认或第2部分联合治疗扩展队列E中接受JNJ-61186372和Lazertinib联合治疗。
4. 按照修正案3修改的标准
4.1 受试者在筛选前3年内患有除研究中的疾病以外的恶性肿瘤病史(皮肤鳞状和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一致认为已治愈且筛选前1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除外)
5. 根据修正案8修改的标准
受试者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内诊断患有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6个月内的以下任何病史: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中风、短暂性脑缺血性发作、冠状/外周动脉搭桥术或任何急性冠脉综合征。临床上无意义的血栓形成,如非梗阻性导管相关凝块,不是排除标准。
? QTcF间期延长>480 msec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心律不齐或电生理疾病(例如,放置植入型心律转复除颤器或无法控制速率的房颤)。注:临床稳定的使用心脏起搏器的患者可参加研究。
? 无法控制(持续性)的高血压:收缩压>180 mmHg;舒张压>100 mmHg
?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IV级充血性心脏衰竭(附件2)或在研究第1天前的6个月内因充血性心脏衰竭(任何NYHA分级)住院
? 心包炎/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
? 心肌炎
? 仅适用于联合治疗受试者:通过超声心动图或多门控采集(MUGA)扫描筛查评估基线LVEF射血分数低于正常下限(LLN)。
6. 受试者患有软脑膜疾病。
7. 按照修正案9修改的标准
已知受试者有对JNJ-61186372JNJ-61186372或其辅料(参见《研究者手册》)15或者Lazertinib或其辅料(针对接受联合治疗的受试者)(参见Lazertinib《研究者手册》)16有过敏反应、超敏反应或不耐受。
仅针对第1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受试者对叶酸或维生素B12补充不耐受,已知对卡铂和培美曲塞或其辅料过敏、有超敏反应或不耐受,或根据当地指南或监管批准有任何卡铂或培美曲塞治疗的禁忌症。
8.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8.1 受试者在计划的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6周内曾接受试验药物(包括试验疫苗,但不包括抗癌治疗 [参见排除标准#2] )或曾使用有创试验用医疗器械。
9. 在研究进行过程中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怀孕或处于哺乳期或计划怀孕的女性受试者。
10. 在入选本研究时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有生育计划的男性受试者
11. 按照修正案 4 修改的标准:11.1 受试者有或将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 在第1周期第1天之前4周内接受进入体腔的创伤性手术操作,或在第1周期第1天之前没有完全恢复。对于基线肿瘤组织样本的胸腔穿刺术(如需要)和经皮活检可以在第1周期第1天之前<4周进行,前提条件是,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受试者已经从该手术中充分恢复;
b.第1周期第1天开始前3周内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所有伤口必须在研究第1天前完全愈合);
c.需要完好创伤修复能力且如果创伤修复能力在服用试验药物期间严重降低而危及受试者安全的所有医疗状况;
d.在试验药物给药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计划接受重大手术治疗。
12.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与本研究并非最佳选择(例如损害健康),或者受试者存在影响、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评估的病症。
13. 任何与本研究直接相关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14. 按照修正案6修改的标准
14.1 受试者在筛选时存在
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HBV])表面抗原(HBsAg)阳性
注:如果筛选时根据当地检测结果,1)HBsAg为阴性,且2)HBV DNA(病毒载量)低于定量下限,则经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证实有既往HBV病史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根据当地检测结果,如果HBV DNA(病毒载量)低于定量下限,则近期接种疫苗后HBsAg呈阳性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
丙型肝炎抗体阳性(抗HCV)
注:有HCV病史,并完成抗病毒治疗,且之后的当地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HCV RNA低于定量下限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
有其他临床活动性传染性肝病。
15. 受试者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病史或筛选时 HIV 检测结果呈阳性。
16. 受试者有任何严重的潜在医学或精神状况(例如,酒精或药物滥用)、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或会损害受试者在研究中心接受或耐受计划治疗、理解知情同意书的能力或研究者认为会导致终止受试者参与研究或混淆研究结果的任何问题。
17. 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包括药物诱导的ILD 或需要在过去 2 年内长期使用类固醇或其 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放射性肺炎。
受试者患有无法控制的间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或糖尿病,持续或活动性感染(即,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已至少停用所有抗生素一周),或会限制依从性研究要求的精神疾病/社会情况。将排除需要长期持续氧治疗的受试者。
仅针对第1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以及有活动性出血倾向的受试者。
2. 按照修正案10修改的标准
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或4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之前接受过化疗、癌症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试验性抗癌药物治疗。对于半衰期较长的药物,要求距离末次给药的时间最多为4周。既往抗癌疗法的毒性应该已经减轻至基线水平或1级或更低(但脱发[任何等级]、≤2级周围神经病变和使用激素替代疗法可以保持稳定的<2级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除外)。
针对第1部分联合给药剂量递增和中国特定联合给药剂量确认:既往接受过任何全身性抗癌免疫疗法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抗PD-1、抗PD-L1和抗CTLA-4药物。
仅针对第1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在过去3个月内接受过任何全身性抗癌免疫治疗,或在过去6个月内接受过局部肺放射疗法。
仅对于第2部分:
队列A和B:不允许既往使用化疗治疗转移性疾病,除非肿瘤携带对EGFR TKI原发耐药的突变(例如,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
队列C和MET-1:既往接受过超过2线的细胞毒性化疗治疗转移性疾病(不包括维持治疗)。
队列D:既往接受过对EGFR 20号外显子插入突变有活性作用的EGFR TKI治疗(例如,波齐替尼)。
队列E(JNJ-61186372和Lazertinib联合给药):既往接受过任何除第一代、第二代或第三代EGFR TKI以外的转移性治疗。注:队列E中的受试者允许既往使用过有限的针对转移性疾病的铂类化疗方案治疗,即要求这种治疗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两个周期,并且在第一次使用EGFR TKI之前进行。
队列WT-Ad和WT-Sq:超过3线针对转移性疾病的系统性治疗。
注:应在距JNJ-61186372治疗开始至少7天前完成以姑息治疗为目的的局部放疗。关于放疗靶病灶的信息见章节7.6
3. 根据修正案8修改的标准
具有未治疗脑转移的受试者。具有接受过明确局部治疗的转移且临床稳定和无症状至少2周的患者,如果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治疗或接受低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10 mg泼尼松或等效药物)至少2周,则为合格受试者。例外情况:直径均小于1 cm的无症状、未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能适合在第1部分联合治疗剂量递增、中国特定联合治疗剂量确认或第2部分联合治疗扩展队列E中接受JNJ-61186372和Lazertinib联合治疗。
4. 按照修正案3修改的标准
4.1 受试者在筛选前3年内患有除研究中的疾病以外的恶性肿瘤病史(皮肤鳞状和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研究者和申办方医学监查员一致认为已治愈且筛选前1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除外)
5. 根据修正案8修改的标准
受试者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内诊断患有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6个月内的以下任何病史: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中风、短暂性脑缺血性发作、冠状/外周动脉搭桥术或任何急性冠脉综合征。临床上无意义的血栓形成,如非梗阻性导管相关凝块,不是排除标准。
? QTcF间期延长>480 msec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心律不齐或电生理疾病(例如,放置植入型心律转复除颤器或无法控制速率的房颤)。注:临床稳定的使用心脏起搏器的患者可参加研究。
? 无法控制(持续性)的高血压:收缩压>180 mmHg;舒张压>100 mmHg
?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IV级充血性心脏衰竭(附件2)或在研究第1天前的6个月内因充血性心脏衰竭(任何NYHA分级)住院
? 心包炎/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
? 心肌炎
? 仅适用于联合治疗受试者:通过超声心动图或多门控采集(MUGA)扫描筛查评估基线LVEF射血分数低于正常下限(LLN)。
6. 受试者患有软脑膜疾病。
7. 按照修正案9修改的标准
已知受试者有对JNJ-61186372JNJ-61186372或其辅料(参见《研究者手册》)15或者Lazertinib或其辅料(针对接受联合治疗的受试者)(参见Lazertinib《研究者手册》)16有过敏反应、超敏反应或不耐受。
仅针对第1部分化疗联合给药队列:受试者对叶酸或维生素B12补充不耐受,已知对卡铂和培美曲塞或其辅料过敏、有超敏反应或不耐受,或根据当地指南或监管批准有任何卡铂或培美曲塞治疗的禁忌症。
8. 按照修正案 5 修改的标准:8.1 受试者在计划的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6周内曾接受试验药物(包括试验疫苗,但不包括抗癌治疗 [参见排除标准#2] )或曾使用有创试验用医疗器械。
9. 在研究进行过程中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怀孕或处于哺乳期或计划怀孕的女性受试者。
10. 在入选本研究时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有生育计划的男性受试者
11. 按照修正案 4 修改的标准:11.1 受试者有或将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 在第1周期第1天之前4周内接受进入体腔的创伤性手术操作,或在第1周期第1天之前没有完全恢复。对于基线肿瘤组织样本的胸腔穿刺术(如需要)和经皮活检可以在第1周期第1天之前<4周进行,前提条件是,根据研究者的临床判断,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受试者已经从该手术中充分恢复;
b.第1周期第1天开始前3周内发生重大外伤性损伤(所有伤口必须在研究第1天前完全愈合);
c.需要完好创伤修复能力且如果创伤修复能力在服用试验药物期间严重降低而危及受试者安全的所有医疗状况;
d.在试验药物给药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计划接受重大手术治疗。
12.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与本研究并非最佳选择(例如损害健康),或者受试者存在影响、限制或混淆研究方案评估的病症。
13. 任何与本研究直接相关的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14. 按照修正案6修改的标准
14.1 受试者在筛选时存在
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HBV])表面抗原(HBsAg)阳性
注:如果筛选时根据当地检测结果,1)HBsAg为阴性,且2)HBV DNA(病毒载量)低于定量下限,则经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证实有既往HBV病史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根据当地检测结果,如果HBV DNA(病毒载量)低于定量下限,则近期接种疫苗后HBsAg呈阳性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
丙型肝炎抗体阳性(抗HCV)
注:有HCV病史,并完成抗病毒治疗,且之后的当地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HCV RNA低于定量下限的受试者可入选研究。
有其他临床活动性传染性肝病。
15. 受试者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病史或筛选时 HIV 检测结果呈阳性。
16. 受试者有任何严重的潜在医学或精神状况(例如,酒精或药物滥用)、痴呆或精神状态改变,或会损害受试者在研究中心接受或耐受计划治疗、理解知情同意书的能力或研究者认为会导致终止受试者参与研究或混淆研究结果的任何问题。
17. 间质性肺疾病(ILD)病史,包括药物诱导的ILD 或需要在过去 2 年内长期使用类固醇或其 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放射性肺炎。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JNJ-61186372: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3ml,50mg/ml,静脉输注,每次1400mg,
用法: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用法: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JNJ-61186372: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3ml,50mg/ml,静脉输注,每次1400mg,
用法: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用法: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JNJ-61186372: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3ml,50mg/ml,静脉输注每次1400mg, 用法: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JNJ-61186372: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3ml,50mg/ml,静脉输注,每次1400mg,
用法: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用法: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JNJ-61186372: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3ml,50mg/ml,静脉输注,
每次1400mg, 用法: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每次1400mg, 用法: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JNJ-61186372:
用法用量:注射剂,规格:3ml,50mg/ml,静脉输注
每次1400mg, 用法: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每次1400mg, 用法: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JNJ-61186372: 英文通用名:Amivantamab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3ml,50mg/ml,静脉输注 每次1400mg
用法用量: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
用药时程: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规格:3ml,50mg/ml,静脉输注 每次1400mg
用法用量: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
用药时程: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JNJ-61186372: 英文通用名:Amivantamab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3ml,50mg/ml,静脉输注 每次1400mg
用法用量: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
用药时程: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规格:3ml,50mg/ml,静脉输注 每次1400mg
用法用量: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
用药时程: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JNJ-61186372: 英文通用名:Amivantamab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3ml,50mg/ml,静脉输注 每次1400mg
用法用量: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
用药时程: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规格:3ml,50mg/ml,静脉输注 每次1400mg
用法用量: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
用药时程: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JNJ-61186372: 英文通用名:Amivantamab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50mg/ml,7ml,静脉输注,每次1400mg
用法用量: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
用药时程: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规格:50mg/ml,7ml,静脉输注,每次1400mg
用法用量: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
用药时程: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Lazertinib: 英文通用名:Lazertinib 商品名称:NA
剂型:片剂
规格:80mg/片
用法用量:口服,240mg/天,每日一次
用药时程: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规格:80mg/片
用法用量:口服,240mg/天,每日一次
用药时程: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Lazertinib: 英文通用名:Lazertinib 商品名称:NA
剂型:片剂
规格:80mg/片
用法用量:口服,240mg/天,每日一次
用药时程: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规格:80mg/片
用法用量:口服,240mg/天,每日一次
用药时程: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JNJ-61186372 /Amivantamab: 英文通用名:JNJ-61186372 /Amivantamab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50mg/ml,7m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
每次1050mg/1400mg,
用药时程: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规格:50mg/ml,7m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
每次1050mg/1400mg,
用药时程: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JNJ-61186372 /Amivantamab: 英文通用名:JNJ-61186372 /Amivantamab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50mg/ml,7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
每次1050mg/1400mg,
用药时程: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规格:50mg/ml,7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
每次1050mg/1400mg,
用药时程: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JNJ-61186372 /Amivantamab: 英文通用名:JNJ-61186372 /Amivantamab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50mg/ml,7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
每次1050mg/1400mg,
用药时程: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规格:50mg/ml,7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
每次1050mg/1400mg,
用药时程: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中文通用名:NJ-61186372 /Amivantamab: 英文通用名:NJ-61186372 /Amivantamab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50mg/ml,7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 每次1050mg/1400mg,
用药时程: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规格:50mg/ml,7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 每次1050mg/1400mg,
用药时程:第一周期每周一次,后续隔周一次,持续用药直至疾病进展或临床不再获益。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无
用法用量:无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5 项,展开查看
- 剂量限制性毒性评价时间:给药后28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的患者数评价时间:筛选到随访(末次给药30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有临床获益的患者数评价时间:直到治疗结束随访阶段(末次给药30天内)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总体缓解率评价时间:直到治疗结束随访阶段(末次给药30天内)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缓解持续时间评价时间:直到治疗结束随访阶段(末次给药30天内)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4 项,展开查看
- 药代动力学指标如Cmax评价时间:C1D1, 从给药前到输注后或者随访(大概16个月)。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无疾病进展生存评价时间:直到治疗结束随访阶段(末次给药30天内)。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治疗失败时间评价时间:直到治疗结束随访阶段(末次给药30天内)。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总生存评价时间:直到治疗结束随访阶段(末次给药30天内)。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19-01-04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01-30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06-17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09-04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10-10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11-04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0-06-11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01-21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21-08-04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意 · 2021-08-04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01-20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07-18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12-16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12-29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3-05-06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3-07-20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3-10-23
-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3-11-30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90589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胡月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9-04-16
- 申请人名称
- Janssen Research & Development, LLC/Janssen Pharmaceutica NV/Janssen Pharmaceutica NV, Fisher Clinical Services/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90589
- 药物名称
- JNJ-61186372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进行的 JNJ-61186372的 I 期、首次用于人体、开放性、剂量递增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一项晚期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的剂量探索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61186372EDI1001;CHN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修正案12/CHN-6
- 版本日期
- 2023-06-12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