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90661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完成
- 状态阶段
- 招募结束(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I/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华兰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重组抗CTLA-4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HL06/WBP299)在不可手术切除或者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中的I/II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19-04-21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9-09-12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0-04-14;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0-04-23;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49-58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2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2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浙江 · 杭州河南省 · 郑州市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中国 · 浙江 · 杭州 · 研究者:潘宏铭
- 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王子兵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张伟鹏
- 申请人名称
- 华兰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张伟鹏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黄河路甲1
- 联系人邮编
- 4530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潘宏铭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路368号
- 邮编
- 310000
- 单位名称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2018L03080-I/II;V1.0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0
- 版本日期
- 2019-04-2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观察HL06/WBP299在不可手术切除或者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同时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和II期临床研究的推荐剂量(RP2D)。评估HL06/WBP299推荐剂量组在治疗不可手术切除或者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中的最佳总体缓解率(BORR)。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其它I/I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经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证实确诊的恶性黑色素瘤患者(眼黑色素瘤除外);
2.不可手术切除的III期或IV期黑色素瘤(AJCC 第8版);
3.ECOG评分0至1分;
4.预计生存期≥3个月;
5.年龄≥18岁,性别不限;
6.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 v1.1),受试者须至少有一处可测量病灶(非淋巴结病灶最长径≥10mm,淋巴结病灶短径≥15 mm) ;
7.I期接受既往治疗后疾病稳定或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既往治疗的患者,不包括初治患者。II期接受初治患者或既往治疗后疾病稳定或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既往治疗的患者;
8.既往接受过黑色素瘤的治疗(如放疗、化疗、激素治疗、生物疗法、免疫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至少28天;
9.重大手术干预距离首次给药间隔至少28天;伽马刀或小型手术距离首次给药间隔至少14天;
10.受试者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NCI-CTCAE v5.0定义的≤1级(脱发除外);
11.育龄期女性患者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血清妊娠测试必须呈阴性;
12.育龄期女性和男性患者及其配偶愿意在整个研究期间进行充分避孕;
13.患者具有如以下实验室数值提示的器官功能: a)血液学:白细胞计数≥2.0×109/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g/dL; b)肝功能:AST≤2.5×ULN、ALT≤2.5×ULN,总胆红素≤1.5XULN(吉伯特氏症综合征者≤3.0mg/dL); c)肾功能:肌酐≤2mg/d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40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
14.患者自愿同意参加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2.不可手术切除的III期或IV期黑色素瘤(AJCC 第8版);
3.ECOG评分0至1分;
4.预计生存期≥3个月;
5.年龄≥18岁,性别不限;
6.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 v1.1),受试者须至少有一处可测量病灶(非淋巴结病灶最长径≥10mm,淋巴结病灶短径≥15 mm) ;
7.I期接受既往治疗后疾病稳定或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既往治疗的患者,不包括初治患者。II期接受初治患者或既往治疗后疾病稳定或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既往治疗的患者;
8.既往接受过黑色素瘤的治疗(如放疗、化疗、激素治疗、生物疗法、免疫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间隔至少28天;
9.重大手术干预距离首次给药间隔至少28天;伽马刀或小型手术距离首次给药间隔至少14天;
10.受试者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已恢复至NCI-CTCAE v5.0定义的≤1级(脱发除外);
11.育龄期女性患者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血清妊娠测试必须呈阴性;
12.育龄期女性和男性患者及其配偶愿意在整个研究期间进行充分避孕;
13.患者具有如以下实验室数值提示的器官功能: a)血液学:白细胞计数≥2.0×109/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g/dL; b)肝功能:AST≤2.5×ULN、ALT≤2.5×ULN,总胆红素≤1.5XULN(吉伯特氏症综合征者≤3.0mg/dL); c)肾功能:肌酐≤2mg/d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40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
14.患者自愿同意参加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排除标准
1.眼黑色素瘤的患者;
2. 患者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无论是否接受过治疗),包括有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等;但无症状的脑转移(放疗后至少4周内没有进展和/或手术切除后没有出现神经症状或体征,且不需要地塞米松或甘露醇治疗)除外;
3. 既往接受过CTLA-4单抗治疗的患者;
4. 在首次给药之前14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使用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5. 患有或疑似有在免疫刺激药物治疗后可能恶化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性疾病病史,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红斑狼疮、间质性肺炎、肉状瘤、类风湿性关节炎、眼部自体免疫疾病、阿迪森病、自体免疫血管炎、系统性硬化症、怀疑与自体免疫相关的运动神经等疾病;近两年之内不需治疗的白癜风或儿童时期已痊愈的哮喘者除外;
6. 患者存在不受控制的并发症或会限制研究依从性情况,包括但不限以下情况:活动性感染或出血;严重的胃溃疡、肠胃炎或经常性腹泻;肾上腺机能不全或甲状腺炎等内分泌系统疾病;眼部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心肌炎、心包炎、严重心脏病史;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病史者、严重肺部疾病,或根据研究者意见参加研究会让受试者处于不可接受的不良结局危险的任何其他病症;
7. 既往患有其他肿瘤后,无病生存期小于2年(除治疗或治愈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原位宫颈癌、前列腺癌、乳腺癌);
8.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任何 HL06/WBP299制剂成分过敏;
9. 首次给药前4 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10.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了疫苗接种(灭活疫苗如灭活流感疫苗除外);
11. 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药物期间出现过任何NCI-CTCAE 5.0 中≥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12.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或活动性肺结核或存在严重的精神疾病;
13. HIV抗体阳性、HCV-RNA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乙肝核心抗体阳性且入组前HBV-DNA >200 IU/ml;
14. 筛选前12个月内药物滥用史或筛选前6个月内经常酗酒史(定义为每周饮酒多于14单位,1单位= 285 mL啤酒 =?25?mL白酒 = 80 mL葡萄酒);
15. 由研究者判断患者存在交流、理解和合作障碍,或对方案依从性差或不适合进入本研究的情况。
2. 患者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无论是否接受过治疗),包括有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等;但无症状的脑转移(放疗后至少4周内没有进展和/或手术切除后没有出现神经症状或体征,且不需要地塞米松或甘露醇治疗)除外;
3. 既往接受过CTLA-4单抗治疗的患者;
4. 在首次给药之前14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使用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 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
5. 患有或疑似有在免疫刺激药物治疗后可能恶化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缺陷性疾病病史,如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红斑狼疮、间质性肺炎、肉状瘤、类风湿性关节炎、眼部自体免疫疾病、阿迪森病、自体免疫血管炎、系统性硬化症、怀疑与自体免疫相关的运动神经等疾病;近两年之内不需治疗的白癜风或儿童时期已痊愈的哮喘者除外;
6. 患者存在不受控制的并发症或会限制研究依从性情况,包括但不限以下情况:活动性感染或出血;严重的胃溃疡、肠胃炎或经常性腹泻;肾上腺机能不全或甲状腺炎等内分泌系统疾病;眼部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心肌炎、心包炎、严重心脏病史;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病史者、严重肺部疾病,或根据研究者意见参加研究会让受试者处于不可接受的不良结局危险的任何其他病症;
7. 既往患有其他肿瘤后,无病生存期小于2年(除治疗或治愈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原位宫颈癌、前列腺癌、乳腺癌);
8.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任何 HL06/WBP299制剂成分过敏;
9. 首次给药前4 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10.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了疫苗接种(灭活疫苗如灭活流感疫苗除外);
11. 在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药物期间出现过任何NCI-CTCAE 5.0 中≥3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12.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或活动性肺结核或存在严重的精神疾病;
13. HIV抗体阳性、HCV-RNA阳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乙肝核心抗体阳性且入组前HBV-DNA >200 IU/ml;
14. 筛选前12个月内药物滥用史或筛选前6个月内经常酗酒史(定义为每周饮酒多于14单位,1单位= 285 mL啤酒 =?25?mL白酒 = 80 mL葡萄酒);
15. 由研究者判断患者存在交流、理解和合作障碍,或对方案依从性差或不适合进入本研究的情况。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重组抗CTLA-4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HL06/WBP299):
用法用量:注射液;50mg/10mL/瓶;静脉滴注,1.0mg/kg,每3周给药 1 次,共四次。
中文通用名:重组抗CTLA-4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HL06/WBP299):
用法用量:注射液;50mg/10mL/瓶;静脉滴注,3.0mg/kg,每3周给药 1 次,共四次。
中文通用名:重组抗CTLA-4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HL06/WBP299):
用法用量:注射液;50mg/10mL/瓶;静脉滴注,10.0mg/kg,每3周给药 1 次,共四次。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无
用法用量:无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安全性;确定MTD和RP2D评价时间:用药后至24周;首次输注后3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BORR评价时间:44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PK;PD(仅II期);免疫原性评价时间:I期随访至24周,II期随访至44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OS;PFS;TTP;DCR;DOR;TTP评价时间:治疗结束访视;生存随访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安全性评价时间:用药后至44周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06-11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07-24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90661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张伟鹏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9-09-12
- 申请人名称
- 华兰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90661
- 药物名称
- 重组抗CTLA-4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不可手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
- 试验专业题目
- 重组抗CTLA-4全人源单克隆抗体注射液(HL06/WBP299)在不可手术切除或者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中的I/I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HL06治疗不可手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的I/II期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2018L03080-I/II;V1.0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0
- 版本日期
- 2019-04-2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