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91794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尚未招募
- 状态阶段
- 尚未招募(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
- 研究类型
- 生物等效性/生物利用度
- 疾病领域
- 健康受试者与药代研究(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评价健康志愿者口服吉非替尼片单次给药开放、随机、两周期、两序列、自身交叉生物等效性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9-09-06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84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尚未招募)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浙江省 · 湖州市
- 湖州市中心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湖州市 · 研究者:杨水新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李市伟
- 申请人名称
-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李市伟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陇海路与博学路交叉口中集物流园H座3楼
- 联系人邮编
- 450003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杨水新,本科
- 职称
- 主任药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中心医院开发区分院5号楼2楼
- 邮编
- 313000
- 单位名称
- 湖州市中心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备案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HZ-2019-03-P:V1.0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考察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研制的吉非替尼片(受试制剂,0.25 g/片)与AstraZeneca UK Limited生产的易瑞沙®(参比制剂,吉非替尼片,0.25 g/片)的药代动力学特征,评价两者在空腹和餐后条件下单次给药(0.25 g)后是否具有生物等效性,为注册申报提供依据。次要目的:观察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在健康男性受试者中给药后的安全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
2.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体重指数在19.0~26.0范围内(包括临界值),且体重不低于50.0 kg;
3.受试者从试验开始至末次给药后1个月内无生育计划或捐精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4.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2.体重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2)、体重指数在19.0~26.0范围内(包括临界值),且体重不低于50.0 kg;
3.受试者从试验开始至末次给药后1个月内无生育计划或捐精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4.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排除标准
1.给药前3个月内每周平均饮酒量大于14个单位的酒精(1单位=啤酒285 mL,或烈酒25 mL,或葡萄酒150 mL)或酒精呼气测试呈阳性者;
2. 给药前1个月内每日平均吸烟量>5支或烟检结果为阳性者;
3. 药物滥用或药物依赖或毒品筛查阳性者;
4. 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 400 mL)或作为受试者参加药物试验者;
5. 给药前1个月内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8杯以上,1杯=250 mL)者;
6. 既往患有慢性或基础性疾病或目前在临床上患有明确的心脏、呼吸、内分泌、新陈代谢、肾、肝脏、胃肠道、皮肤、感染、恶性肿瘤、血液、骨骼系统、免疫系统、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机能紊乱者;或经研究者判定认为对本试验结果有影响及对受试者安全性有影响的任何疾病;
7. 有晕针或晕血史者;
8. 已知为乳糖不耐受、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者;
9. 对吉非替尼或本品其它成分过敏者,或曾出现对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或食物等过敏者;
10. 不能遵守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研究中心相应的规定者,或不能耐受中心提供的饮食者;
11. 给药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药酶(CYP3A4或CYP2D6)活性的药物(如诱导剂: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苯妥英钠、卡马西平、利福平、地塞米松、圣约翰草等;抑制剂:氟西汀、帕罗西汀、伊曲康唑、酮康唑、氟康唑、维拉帕米、地尔硫卓、红霉素、克拉霉素等)者;
12. 给药前2周内使用了任何药物,包括非处方药和中草药者;
13. HBsAg、HCV抗体、HIV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呈阳性者;
14. 生命体征、体格检查、血生化、血尿常规、胸片或ECG检查异常且有临床意义者;
15. 给药前48 h内服用过特殊饮食(包括葡萄柚、和/或含黄嘌呤饮食,如咖啡、茶或巧克力等),或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的饮料或食物;
16.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具有任何不适宜参加此试验的其它因素。
2. 给药前1个月内每日平均吸烟量>5支或烟检结果为阳性者;
3. 药物滥用或药物依赖或毒品筛查阳性者;
4. 给药前3个月内献血或大量失血(> 400 mL)或作为受试者参加药物试验者;
5. 给药前1个月内每天饮用过量茶、咖啡和/或含咖啡因的饮料(8杯以上,1杯=250 mL)者;
6. 既往患有慢性或基础性疾病或目前在临床上患有明确的心脏、呼吸、内分泌、新陈代谢、肾、肝脏、胃肠道、皮肤、感染、恶性肿瘤、血液、骨骼系统、免疫系统、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机能紊乱者;或经研究者判定认为对本试验结果有影响及对受试者安全性有影响的任何疾病;
7. 有晕针或晕血史者;
8. 已知为乳糖不耐受、乳糖酶缺乏或葡萄糖-半乳糖吸收不良者;
9. 对吉非替尼或本品其它成分过敏者,或曾出现对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或食物等过敏者;
10. 不能遵守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研究中心相应的规定者,或不能耐受中心提供的饮食者;
11. 给药前30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药酶(CYP3A4或CYP2D6)活性的药物(如诱导剂: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苯妥英钠、卡马西平、利福平、地塞米松、圣约翰草等;抑制剂:氟西汀、帕罗西汀、伊曲康唑、酮康唑、氟康唑、维拉帕米、地尔硫卓、红霉素、克拉霉素等)者;
12. 给药前2周内使用了任何药物,包括非处方药和中草药者;
13. HBsAg、HCV抗体、HIV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呈阳性者;
14. 生命体征、体格检查、血生化、血尿常规、胸片或ECG检查异常且有临床意义者;
15. 给药前48 h内服用过特殊饮食(包括葡萄柚、和/或含黄嘌呤饮食,如咖啡、茶或巧克力等),或其他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因素的饮料或食物;
16. 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具有任何不适宜参加此试验的其它因素。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吉非替尼片:
用法用量:片剂;规格0.25 g/片,10片/板,1板/盒,口服;每次一片,用药时程:每周期给药1次,共2周期。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吉非替尼片 英文名:Gefitinib 商品名:易瑞沙
用法用量:片剂;规格0.25 g/片,10片/板,1板/盒,口服;每次一片,用药时程:每周期给药1次,共2周期。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对主要药动学参数(AUC和Cmax)进行生物等效性评价评价时间:服药后144 h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观察所有受试者在临床研究期间发生的任何不良事件,包括临床症状、体格检查、生命体征、12导联心电图和实验室检查中出现的异常评价时间:服药后144 h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湖州市中心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08-22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91794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李市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9-09-06
- 申请人名称
-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9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91794
- 药物名称
- 吉非替尼片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备案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本品单药适用于EGFR基因具有敏感性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以及治疗既往接受过化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患者。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价健康志愿者口服吉非替尼片单次给药开放、随机、两周期、两序列、自身交叉生物等效性
- 试验通俗题目
- 吉非替尼片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HZ-2019-03-P:V1.0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