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92422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生物等效性试验
- 研究类型
- 生物等效性/生物利用度
- 疾病领域
- 感染性疾病与疫苗(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哈尔滨快好药业有限公司
完整适应症
皮肤癣菌(丝状真菌) 感染引起的甲癣(指甲真菌感染) 。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例如红色毛癣菌、 须癣毛癣菌、 疣状毛癣菌、 断发毛癣菌、 紫色毛癣菌) 、 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 毛发真菌感染。 口服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 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 股癣、 足癣、 头癣) 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 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 应根据感染部位, 严重性和感 染程度进行考虑, 只有在认为需要口服治疗时方可应用本品。 口服本品对阴道念珠菌病或花斑癣无效。
完整专业题目
盐酸特比萘芬片开放、均衡、随机、单剂量、双周期空腹状态下和三周期餐后状态下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NA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9-11-28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9-12-06;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19-12-06;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0-01-04;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76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76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76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
-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中国 ·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 · 研究者:韦艳红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张晶
- 申请人名称
- 哈尔滨快好药业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张晶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中段
- 联系人邮编
- 150025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韦艳红,硕士学位
- 学位
- 硕士学位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厂前二路
- 邮编
- 161000
- 单位名称
-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备案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方案编号:2019-BE-YSTBNFP-01;版本号:1.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2
- 版本日期
- NA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比较空腹及餐后给药条件下,哈尔滨快好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盐酸特比萘芬片(0.25g/片)与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特比萘芬片(0.25g/片,商品名:兰美抒®)在健康成年人群中吸收程度和速度的差异,评价其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空腹及餐后给药条件下,哈尔滨快好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盐酸特比萘芬片(0.25g/片)的安全性。
比较空腹及餐后给药条件下,哈尔滨快好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盐酸特比萘芬片(0.25g/片)与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特比萘芬片(0.25g/片,商品名:兰美抒®)在健康成年人群中吸收程度和速度的差异,评价其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空腹及餐后给药条件下,哈尔滨快好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盐酸特比萘芬片(0.25g/片)的安全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生物等效性试验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志愿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 性质、 流程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自愿作为志 愿者, 并在任何研究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为≥18 周岁的健康男性和女性志愿者;
3.男性体重≥50.0kg, 女性体重≥45.0kg; 体重指数(BMI) 在 19.0~26.0kg/m2范 围内(包括临界值) ;
4.志愿者三年内无心血管、 肝脏、 肾脏、 呼吸、 血液和淋巴、 内分泌、 免疫、 精 神、 神经、 胃肠道系统等慢性疾病史或严重疾病史, 并且总体健康状况良好;
5.生命体征检查、 体格检查、 临床实验室检查(血常规、 尿常规、 血生化) 、 酒 精呼气检查、 药物滥用筛查及 12 导联心电图, 结果显示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 义者;
6.志愿者(包括男性志愿者) 在试验期间及试验结束后 6 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 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无捐精、 捐卵计划;
7.志愿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 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者。
2.年龄为≥18 周岁的健康男性和女性志愿者;
3.男性体重≥50.0kg, 女性体重≥45.0kg; 体重指数(BMI) 在 19.0~26.0kg/m2范 围内(包括临界值) ;
4.志愿者三年内无心血管、 肝脏、 肾脏、 呼吸、 血液和淋巴、 内分泌、 免疫、 精 神、 神经、 胃肠道系统等慢性疾病史或严重疾病史, 并且总体健康状况良好;
5.生命体征检查、 体格检查、 临床实验室检查(血常规、 尿常规、 血生化) 、 酒 精呼气检查、 药物滥用筛查及 12 导联心电图, 结果显示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 义者;
6.志愿者(包括男性志愿者) 在试验期间及试验结束后 6 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 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无捐精、 捐卵计划;
7.志愿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 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者。
排除标准
1.过敏体质, 如已知对两种或以上物质过敏者, 特别是对特比萘芬或者试验药物 的相关辅料有既往过敏史者(问诊) ;
2. 试验前两周内发生急性疾病者(问诊) ;
3. 为慢性或活动性肝病患者(问诊) ;
4. 为银屑病或红斑狼疮的患者(问诊) ;
5. 为抑郁症或有抑郁倾向者(问诊) ;
6. 试验前 6 个月内接受过经研究者判断会影响药物吸收、 分布、 代谢、 排泄的手 术者, 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问诊) ;
7. 试验前 4 周内接受过疫苗接种者(问诊) ;
8. 试验前 3 个月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或使用过本试验相关药物者(问诊)
9. 试验前 2 周内使用过任何药物者(包括处方药、 非处方药、 中草药制剂及方剂) (问诊) ;
10. 试验前 28 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 苯磺唑酮、 氟康唑、 酮康唑、 伊曲康唑、 吉非贝齐、 磺吡酮、 利福平、 圣约翰草、 苯妥英、 地塞米松、 克拉霉、 西咪替丁素等) 者(问诊) ;
11. 肌酐清除率不足 80mL/min 或血肌酐超过 300μmol/L 者, 肌酐清除率计算 Cockcroft-Gault 公式: CrCl=[(140-年龄 )×体重 (kg)]/[0.814× Scr(umol/L)]或 CrCl=[(140-年龄)×体重(kg)]/[72×Scr(mg/dL)]。 女性按计算结果×0.85(检查、 计算) ;
12. 试验前 3 个月内有献血行为者, 6 个月内献血或其他原因失血总和达到或超过 400mL 者(女性生理期正常失血除外) (问诊) ;
13. 在过去的一年中, 平均每周饮酒超过 14 单位酒精(1 单位=360mL 啤酒或 45mL 酒精量为 40%的白酒或 150mL 葡萄酒) , 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 或酒 精呼气试验结果大于 0.0mg/100mL 者(问诊、 检查) ;
14. 试验前 3 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大于 5 支, 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 类产品者(问诊) ;
15. 筛选前 3 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包括非医疗目的反复、 大量地使用各类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或药物滥用筛查(包括: 吗啡、 冰毒(甲基安非他明) 、 氯胺 酮、 摇头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 大麻(四氢大麻酚酸) 等) 阳性者 (问诊、 检查) ;
16. 输血四项检查(包括: 乙肝表面抗原、 丙型肝炎抗体、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 梅毒螺旋体抗体) 任意一项为阳性者(检查) ;
17.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 有晕针晕血史者(问诊) ;
18.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 不能接受统一饮食者(问诊) ;
19.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 具有较低入组可能性或依从性较差(如体弱等) (问诊) ; 女性志愿者除上述要求外, 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20. 试验前 30 天内使用口服避孕药者(问诊) ;
21. 试验前 6 个月内使用长效雌激素或孕激素注射剂(含孕激素型宫内节育器) 或 埋植片者(问诊) ;
22. 育龄女性试验前 14 天内与伴侣发生非保护性性行为者(问诊) ;
23. 女性尿妊娠/血妊娠检测阳性(检查) ;
24.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问诊) 。
2. 试验前两周内发生急性疾病者(问诊) ;
3. 为慢性或活动性肝病患者(问诊) ;
4. 为银屑病或红斑狼疮的患者(问诊) ;
5. 为抑郁症或有抑郁倾向者(问诊) ;
6. 试验前 6 个月内接受过经研究者判断会影响药物吸收、 分布、 代谢、 排泄的手 术者, 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问诊) ;
7. 试验前 4 周内接受过疫苗接种者(问诊) ;
8. 试验前 3 个月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或使用过本试验相关药物者(问诊)
9. 试验前 2 周内使用过任何药物者(包括处方药、 非处方药、 中草药制剂及方剂) (问诊) ;
10. 试验前 28 天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 苯磺唑酮、 氟康唑、 酮康唑、 伊曲康唑、 吉非贝齐、 磺吡酮、 利福平、 圣约翰草、 苯妥英、 地塞米松、 克拉霉、 西咪替丁素等) 者(问诊) ;
11. 肌酐清除率不足 80mL/min 或血肌酐超过 300μmol/L 者, 肌酐清除率计算 Cockcroft-Gault 公式: CrCl=[(140-年龄 )×体重 (kg)]/[0.814× Scr(umol/L)]或 CrCl=[(140-年龄)×体重(kg)]/[72×Scr(mg/dL)]。 女性按计算结果×0.85(检查、 计算) ;
12. 试验前 3 个月内有献血行为者, 6 个月内献血或其他原因失血总和达到或超过 400mL 者(女性生理期正常失血除外) (问诊) ;
13. 在过去的一年中, 平均每周饮酒超过 14 单位酒精(1 单位=360mL 啤酒或 45mL 酒精量为 40%的白酒或 150mL 葡萄酒) , 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 或酒 精呼气试验结果大于 0.0mg/100mL 者(问诊、 检查) ;
14. 试验前 3 个月内平均每日吸烟量大于 5 支, 或试验期间不能停止使用任何烟草 类产品者(问诊) ;
15. 筛选前 3 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包括非医疗目的反复、 大量地使用各类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或药物滥用筛查(包括: 吗啡、 冰毒(甲基安非他明) 、 氯胺 酮、 摇头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 大麻(四氢大麻酚酸) 等) 阳性者 (问诊、 检查) ;
16. 输血四项检查(包括: 乙肝表面抗原、 丙型肝炎抗体、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 梅毒螺旋体抗体) 任意一项为阳性者(检查) ;
17.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 有晕针晕血史者(问诊) ;
18.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 不能接受统一饮食者(问诊) ;
19.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 具有较低入组可能性或依从性较差(如体弱等) (问诊) ; 女性志愿者除上述要求外, 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20. 试验前 30 天内使用口服避孕药者(问诊) ;
21. 试验前 6 个月内使用长效雌激素或孕激素注射剂(含孕激素型宫内节育器) 或 埋植片者(问诊) ;
22. 育龄女性试验前 14 天内与伴侣发生非保护性性行为者(问诊) ;
23. 女性尿妊娠/血妊娠检测阳性(检查) ;
24.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问诊) 。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盐酸特比萘芬片:
用法用量:片剂;0.25g/片;口服,一次1片;用药时程:每周期给药1次;空腹和餐后给药。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盐酸特比萘芬片
用法用量:片剂;0.25g/片;口服,一次1片;用药时程:每周期给药1次;空腹和餐后给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Cmax评价时间:给药后96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AUC0-t评价时间:给药后96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AUC0-∞评价时间:给药后96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6 项,展开查看
- Tmax评价时间:给药后96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λz评价时间:给药后96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t1/2评价时间:给药后96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AUC_%Extrap评价时间:给药后96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生命体征检查 体格检查 实验室检查 12-导联心电图检查评价时间:自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持续监测,直至最后一周期末完成安全性检查出组。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评价时间:自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持续监测,直至最后一周期末完成安全性检查出组。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10-14
-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11-27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无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以下为原始资料中列出的结果摘要版本及日期。
- /NA
- /NA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92422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张晶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9-11-28
- 申请人名称
- 哈尔滨快好药业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92422
- 药物名称
- 盐酸特比萘芬片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备案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皮肤癣菌(丝状真菌) 感染引起的甲癣(指甲真菌感染) 。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例如红色毛癣菌、 须癣毛癣菌、 疣状毛癣菌、 断发毛癣菌、 紫色毛癣菌) 、 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 毛发真菌感染。 口服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 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 股癣、 足癣、 头癣) 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 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 应根据感染部位, 严重性和感 染程度进行考虑, 只有在认为需要口服治疗时方可应用本品。 口服本品对阴道念珠菌病或花斑癣无效。
- 试验专业题目
- 盐酸特比萘芬片开放、均衡、随机、单剂量、双周期空腹状态下和三周期餐后状态下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 试验通俗题目
- 盐酸特比萘芬片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方案编号:2019-BE-YSTBNFP-01;版本号:1.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2
- 版本日期
- NA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