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192499
- 快照状态
- 主动终止
- 状态阶段
- 已终止(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赛林泰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TQ-B3395联合卡培他滨治疗晚期乳腺癌的Ib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19-07-16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9-12-02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19-12-11;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19-12-11;
- 原文未标注日期名称
- 国内:2022-12-25;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56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51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51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主动终止(结合现有晚期乳腺癌临床研究现状,TQ-B3395 联合策略疗效不及预期,综合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乳腺肿瘤方向整体开发布局,策略调整,决定予以终止。)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9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辽宁省 · 沈阳市吉林省 · 长春市山东省 · 潍坊市山东省 · 济南市山西省 · 太原市河南省 · 洛阳市湖北省 · 武汉市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研究者:张清媛
- 辽宁省肿瘤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研究者:孙涛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研究者:李薇
- 潍坊市人民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潍坊市 · 研究者:于国华
- 山东省肿瘤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王永胜
- 山西省肿瘤医院中国 · 山西省 · 太原市 · 研究者:田富国
-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洛阳市 · 研究者:王新帅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熊慧华
-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研究者:白元松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李琨
- 申请人名称
-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赛林泰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李琨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福英路1099号正大天晴药业1号楼研究院临床中心
- 联系人邮编
- 211123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张清媛,医学博士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50号
- 邮编
- 150081
- 单位名称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相关登记号
- CTR20160982,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TQ-B3395-I-0002;版本号:1.0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0
- 版本日期
- 2019-07-16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评估TQ-B3395单药以及TQ-B3395联合卡培他滨的方案在乳腺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疗效。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18~70岁;ECOG PS评分:0~1分;预计生存期超过3月;
2.仅病理学检查证实的HER2表达阳性的晚期转移性乳腺癌受试者:HER2表达阳性指标准免疫组化染色(IHC)检测显示HER2为3+和/或荧光原位杂交技术(FISH)阳性;
3.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1.1标准);
4.既往曾接受过曲妥珠单抗和紫杉类药物治疗: ? 1)曲妥珠单抗在新辅助/辅助治疗阶段使用应≥3个月,或在复发/转移后阶段使用应≥2周期(如:21天/周期)。紫杉类药物可在新辅助/辅助以及复发/转移后等各治疗阶段应用,治疗时间应≥2周期(如:21天/周期); ? 2)如含紫杉类药物的治疗方案在治疗中疾病进展,则不要求既往使用量必须达到以上标准。 (注:在第一和第二阶段剂量爬坡研究中,允许纳入既往曾接受过曲妥珠单抗生物类似物治疗的受试者,其治疗时间与曲妥珠单抗要求一致);
5.复发/转移阶段曾接受过的化疗线数≤2线;
6.在参加本试验之前最近的一个治疗阶段中或治疗完成后,出现明确的疾病进展;
7.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a) 血常规检查(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状态下):血红蛋白(Hb)≥90g/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 b) 生化检查:谷丙转氨酶(ALT)及谷草转氨酶(AST)≤ 2.5×ULN(肿瘤肝脏转移者,≤ 5×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综合症患者≤ 3×ULN);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 c)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d) 多普勒超声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8.育龄期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的受试者;
9.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2.仅病理学检查证实的HER2表达阳性的晚期转移性乳腺癌受试者:HER2表达阳性指标准免疫组化染色(IHC)检测显示HER2为3+和/或荧光原位杂交技术(FISH)阳性;
3.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1.1标准);
4.既往曾接受过曲妥珠单抗和紫杉类药物治疗: ? 1)曲妥珠单抗在新辅助/辅助治疗阶段使用应≥3个月,或在复发/转移后阶段使用应≥2周期(如:21天/周期)。紫杉类药物可在新辅助/辅助以及复发/转移后等各治疗阶段应用,治疗时间应≥2周期(如:21天/周期); ? 2)如含紫杉类药物的治疗方案在治疗中疾病进展,则不要求既往使用量必须达到以上标准。 (注:在第一和第二阶段剂量爬坡研究中,允许纳入既往曾接受过曲妥珠单抗生物类似物治疗的受试者,其治疗时间与曲妥珠单抗要求一致);
5.复发/转移阶段曾接受过的化疗线数≤2线;
6.在参加本试验之前最近的一个治疗阶段中或治疗完成后,出现明确的疾病进展;
7.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a) 血常规检查(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状态下):血红蛋白(Hb)≥90g/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 b) 生化检查:谷丙转氨酶(ALT)及谷草转氨酶(AST)≤ 2.5×ULN(肿瘤肝脏转移者,≤ 5×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综合症患者≤ 3×ULN);血清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 c)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d) 多普勒超声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8.育龄期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的受试者;
9.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过放疗、化疗、手术治疗(针对乳腺癌的手术)或分子靶向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内分泌治疗;
2. 既往曾使用过含HER2靶点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包括拉帕替尼、吡咯替尼、来那替尼、阿法替尼、达克替尼等)和TDM-1;
3. 既往曾使用过卡培他滨无效或不能耐受者需排除,对于有效成分为5-氟尿嘧啶的其他药物视同卡培他滨: ? “使用过卡培他滨”指连续规范使用卡培他滨≥2周期(如:21天/周期); ? “无效”定义为卡培他滨治疗中进展,或治疗后疗效维持时间<3个月; ? “不耐受”定义为在治疗中出现≥Ⅳ级的血液学毒性或≥Ⅲ级的非血液学毒性。 (注:该排除标准只适用于第二阶段联合卡培他滨的研究)。
4. 5年内受试者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5.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者;
6. 不能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7.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症状稳定时间距离首次用药小于4周;
8. 先前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未恢复至≤CTCAE 1度的受试者(不包括脱发);
9.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10.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a) 血压控制不理想的(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100mmHg)受试者; b) 首次给药6个月内出现不稳定心绞痛、心梗、≥2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或需治疗的心律失常(包括QTc≥480ms); c)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级感染); d) 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病,活动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接受抗病毒治疗; *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阳性且HBV DNA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经抗病毒治疗后降至正常值范围内者可以纳入;丙肝参考:HCV抗体阳性,且HCV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 e)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f)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CTCAE 2级); g)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h)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者;
11. 曾接受过异体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骨髓移植者;
1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任何试验药物治疗;
13.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其他的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资料及样品的收集。
2. 既往曾使用过含HER2靶点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包括拉帕替尼、吡咯替尼、来那替尼、阿法替尼、达克替尼等)和TDM-1;
3. 既往曾使用过卡培他滨无效或不能耐受者需排除,对于有效成分为5-氟尿嘧啶的其他药物视同卡培他滨: ? “使用过卡培他滨”指连续规范使用卡培他滨≥2周期(如:21天/周期); ? “无效”定义为卡培他滨治疗中进展,或治疗后疗效维持时间<3个月; ? “不耐受”定义为在治疗中出现≥Ⅳ级的血液学毒性或≥Ⅲ级的非血液学毒性。 (注:该排除标准只适用于第二阶段联合卡培他滨的研究)。
4. 5年内受试者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5. 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者;
6. 不能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7.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症状稳定时间距离首次用药小于4周;
8. 先前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未恢复至≤CTCAE 1度的受试者(不包括脱发);
9.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10. 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a) 血压控制不理想的(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100mmHg)受试者; b) 首次给药6个月内出现不稳定心绞痛、心梗、≥2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或需治疗的心律失常(包括QTc≥480ms); c)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级感染); d) 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病,活动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接受抗病毒治疗; *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阳性且HBV DNA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经抗病毒治疗后降至正常值范围内者可以纳入;丙肝参考:HCV抗体阳性,且HCV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 e)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f)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CTCAE 2级); g)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h)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者;
11. 曾接受过异体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骨髓移植者;
1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任何试验药物治疗;
13.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其他的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资料及样品的收集。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TQ-B3395胶囊:
用法用量:胶囊剂;规格2mg/粒;口服,1日1次,1次4粒;每天早餐前大致相同时间服用;用药时程:连续服用21天为1个治疗周期,直至研究终止标准
中文通用名:卡培他滨片;英文名:Capecitabine tablets ;商品名:首辅:
用法用量:片剂;规格0.5g/片;口服,1日2次(间隔12小时),1次1000mg/m2;餐后30分钟内服用;用药时程:连续服用14天停7天为1个治疗周期,直至研究终止标准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无
用法用量:无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最大耐受剂量(MTD) 确定两药联合II期临床研究推荐剂量(RP2D)评价时间:疾病进展或毒性不能耐受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抗肿瘤疗效指标:无进展生存期(PFS)、客观缓解率(ORR=CR+ PR)、总生存期(OS)、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等评价时间:PD或PD前死亡之间的时间;若没有出现PD或PD前的死亡,以最后一次影像学评估日期作为删失日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不良事件:药物剂量调整情况评价时间:首次用药后,不良事件发生开始,截止到不良事件结束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19-09-24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92499
- 试验状态
- 主动终止
- 申请人联系人
- 李琨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19-12-02
- 申请人名称
- 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赛林泰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2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192499
- 相关登记号
- CTR20160982,
- 药物名称
- TQ-B3395胶囊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转移性乳腺癌
- 试验专业题目
- TQ-B3395联合卡培他滨治疗晚期乳腺癌的Ib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TQB3395胶囊在晚期乳腺癌患者中的剂量递增及扩展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TQ-B3395-I-0002;版本号:1.0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0
- 版本日期
- 2019-07-16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