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01172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生物等效性试验
- 研究类型
- 生物等效性/生物利用度
- 疾病领域
- 感染性疾病与疫苗(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乐泰药业有限公司
完整适应症
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指甲真菌感染)。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例如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 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 口服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 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感染程度进行考虑,只有在认为需要口服治疗时方可应用本品。 口服本品对阴道念珠菌病或花斑癣无效。
完整专业题目
盐酸特比萘芬片在健康志愿者中开放、均衡、随机、单剂量、双周期、双交叉空腹状态下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NA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0-06-22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0-06-18;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0-06-30;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0-08-17;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5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50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50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
-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中国 ·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 · 研究者:韦艳红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张晶
- 申请人名称
- 乐泰药业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张晶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中段
- 联系人邮编
- 150025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韦艳红,硕士学位
- 学位
- 硕士学位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厂前二路
- 邮编
- 161000
- 单位名称
-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备案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方案编号:2019-BE-YSTBNFP-02;版本号:1.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1
- 版本日期
- NA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比较空腹给药条件下,乐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盐酸特比萘芬片(0.25g/片)与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特比萘芬片(0.25g/片,商品名:兰美抒®)在健康成年人群中吸收程度和速度的差异,评价其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评价空腹给药条件下,乐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盐酸特比萘芬片(0.25g/片)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评价空腹给药条件下,乐泰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盐酸特比萘芬片(0.25g/片)的安全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利用度试验
- 试验分期
- 其它生物等效性试验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志愿者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流程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自愿作为志愿者,并在任何研究程序开始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为≥18 周岁的健康男性和女性志愿者;
3.男性体重≥50.0kg,女性体重≥45.0kg;体重指数(BMI)在 19.0~26.0kg/m 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4.志愿者三年内无心血管、肝脏、肾脏、呼吸、血液和淋巴、内分泌、免疫、精神、神经、胃肠道系统等慢性疾病史或严重疾病史,并且总体健康状况良好;
5.生命体征检查、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酒精呼气检查、药物滥用筛查、视力检查(矫正视力)及12导联心电图,结果显示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者;
6.志愿者(包括男性志愿者)在试验期间及试验结束后 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无捐精、捐卵计划;
7.志愿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者。
2.年龄为≥18 周岁的健康男性和女性志愿者;
3.男性体重≥50.0kg,女性体重≥45.0kg;体重指数(BMI)在 19.0~26.0kg/m 2范围内(包括临界值);
4.志愿者三年内无心血管、肝脏、肾脏、呼吸、血液和淋巴、内分泌、免疫、精神、神经、胃肠道系统等慢性疾病史或严重疾病史,并且总体健康状况良好;
5.生命体征检查、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酒精呼气检查、药物滥用筛查、视力检查(矫正视力)及12导联心电图,结果显示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者;
6.志愿者(包括男性志愿者)在试验期间及试验结束后 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且无捐精、捐卵计划;
7.志愿者能够和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项研究的各项要求者。
排除标准
1.过敏体质,如已知对两种或以上物质过敏者,特别是对特比萘芬或者试验药物的相关辅料(包括羟丙甲纤维素、微晶纤维素、羧甲淀粉钠、硬脂酸镁、二氧化硅)有既往过敏史者(问诊);
2. 试验前两周内发生急性疾病者(问诊);
3. 为慢性或活动性肝病患者(问诊);
4. 为银屑病或红斑狼疮的患者(问诊);
5. 为抑郁症或有抑郁倾向者(问诊);
6. 试验前1周内有严重的呕吐、腹泻病史者(问诊);
7. 试验前6个月内接受过经研究者判断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问诊);
8. 试验前4周内接受过疫苗接种者(问诊);
9. 试验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或使用过本试验相关药物者(问诊、临床研究志愿者数据库系统查重);
10. 试验前 2 周内使用过任何药物者(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制剂及方剂),特别是环孢素、β-受体阻断剂、抗心律失常药、昔帕明、右美沙芬、右啡烷等(问诊);
11. 试验前 1 个月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氟康唑、酮康唑、胺碘酮、利福平/利福喷汀、西咪替丁、卡马西平、苯妥英、 糖皮质激素、抗抑郁药、地尔硫卓、红霉素、MAO 抑制剂、抗精神病药、 维拉帕米、奎尼丁等药物)或试验期间需服用上述药物者(问诊);
12. 肌酐清除率不足 80mL/min 或血肌酐超过 300μmol/L 者,肌酐清除率计算 Cockcroft-Gault 公式:CrCl=[(140-年龄)×体重(kg)]/[0.814×Scr(umol/L)]或 CrCl=[(140-年龄)×体重(kg)]/[72×Scr(mg/dL)]。女性按计算结果×0.85(检查、计算);
13. 试验前 3 个月内有献血行为者,6个月内献血或其他原因失血总和达到或超过400mL者(女性生理期正常失血除外)(问诊);
14. 在过去的一年中,平均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mL啤酒或 45m量L酒精为40%的白酒或150mL葡萄酒),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或酒精呼气试验结果大于0.0mg/100mL者(问诊、检查);
15. 试验前 6 个月有过吸烟史者(问诊);
16. 筛选前3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包括非医疗目的反复、大量地使用各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药物滥用筛查(包括:吗啡、冰毒(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摇头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大麻(四氢大麻酚酸)等)阳性者(问诊、检查);
17. 输血四项检查(包括:乙肝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任意一项为阳性者(检查);
18.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或胆固醇和 /或甘油三酯超出正常值上限者(检查);
19. 有吞咽困难者(问诊);
20.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有晕针晕血史者(问诊);
21.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接受统一饮食者(问诊);
22.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具有较低入组可能性或依从性较差(如体弱等)(问 诊);女性志愿者除上述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23. 试验前 30 天内使用口服避孕药者(问诊);
24. 试验前 6 个月内使用长效雌激素或孕激素注射剂(含孕激素型宫内节育器)或埋植片者(问诊);
25. 育龄女性试验前 14 天内与伴侣发生非保护性性行为者(问诊);
26. 女性血妊娠检测阳性(检查);
27.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问诊)。
2. 试验前两周内发生急性疾病者(问诊);
3. 为慢性或活动性肝病患者(问诊);
4. 为银屑病或红斑狼疮的患者(问诊);
5. 为抑郁症或有抑郁倾向者(问诊);
6. 试验前1周内有严重的呕吐、腹泻病史者(问诊);
7. 试验前6个月内接受过经研究者判断会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手术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手术者(问诊);
8. 试验前4周内接受过疫苗接种者(问诊);
9. 试验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或使用过本试验相关药物者(问诊、临床研究志愿者数据库系统查重);
10. 试验前 2 周内使用过任何药物者(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草药制剂及方剂),特别是环孢素、β-受体阻断剂、抗心律失常药、昔帕明、右美沙芬、右啡烷等(问诊);
11. 试验前 1 个月内使用过任何抑制或诱导肝脏对药物代谢的药物(如氟康唑、酮康唑、胺碘酮、利福平/利福喷汀、西咪替丁、卡马西平、苯妥英、 糖皮质激素、抗抑郁药、地尔硫卓、红霉素、MAO 抑制剂、抗精神病药、 维拉帕米、奎尼丁等药物)或试验期间需服用上述药物者(问诊);
12. 肌酐清除率不足 80mL/min 或血肌酐超过 300μmol/L 者,肌酐清除率计算 Cockcroft-Gault 公式:CrCl=[(140-年龄)×体重(kg)]/[0.814×Scr(umol/L)]或 CrCl=[(140-年龄)×体重(kg)]/[72×Scr(mg/dL)]。女性按计算结果×0.85(检查、计算);
13. 试验前 3 个月内有献血行为者,6个月内献血或其他原因失血总和达到或超过400mL者(女性生理期正常失血除外)(问诊);
14. 在过去的一年中,平均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mL啤酒或 45m量L酒精为40%的白酒或150mL葡萄酒),或试验期间不能禁酒者,或酒精呼气试验结果大于0.0mg/100mL者(问诊、检查);
15. 试验前 6 个月有过吸烟史者(问诊);
16. 筛选前3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包括非医疗目的反复、大量地使用各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药物滥用筛查(包括:吗啡、冰毒(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摇头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大麻(四氢大麻酚酸)等)阳性者(问诊、检查);
17. 输血四项检查(包括:乙肝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任意一项为阳性者(检查);
18.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或胆固醇和 /或甘油三酯超出正常值上限者(检查);
19. 有吞咽困难者(问诊);
20. 不能耐受静脉穿刺,有晕针晕血史者(问诊);
21. 对饮食有特殊要求,不能接受统一饮食者(问诊);
22.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具有较低入组可能性或依从性较差(如体弱等)(问 诊);女性志愿者除上述要求外,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排除:
23. 试验前 30 天内使用口服避孕药者(问诊);
24. 试验前 6 个月内使用长效雌激素或孕激素注射剂(含孕激素型宫内节育器)或埋植片者(问诊);
25. 育龄女性试验前 14 天内与伴侣发生非保护性性行为者(问诊);
26. 女性血妊娠检测阳性(检查);
27.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问诊)。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盐酸特比萘芬片:
用法用量:片剂;0.25g/片;口服,一次1片;用药时程:每周期给药1次;空腹给药。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商品名称:兰美抒;通用名称:盐酸特比萘芬片;英文名称:Terbinafine Hydrochloride Tablets
用法用量:片剂;0.25g/片;口服,一次1片;用药时程:每周期给药1次;空腹给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Cmax评价时间:给药后96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AUC 0-t评价时间:给药后96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AUC 0-∞评价时间:给药后96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6 项,展开查看
- T max评价时间:给药后96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λ z评价时间:给药后96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t 1/2评价时间:给药后96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AUC _%Extrap评价时间:给药后96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生命体征检查 体格检查 实验室检查 12-导联心电图检查评价时间:自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持续监测,直至最后一周期末完成安全性检查出组。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评价时间:自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持续监测,直至最后一周期末完成安全性检查出组。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0-05-18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无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以下为原始资料中列出的结果摘要版本及日期。
- /NA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01172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张晶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0-06-22
- 申请人名称
- 乐泰药业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01172
- 药物名称
- 盐酸特比萘芬片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备案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皮肤癣菌(丝状真菌)感染引起的甲癣(指甲真菌感染)。 由皮肤癣菌如毛癣菌(例如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毛癣菌、 紫色毛癣菌)、犬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引起的皮肤、毛发真菌感染。 口服本品仅用于治疗大面积、严重的皮肤真菌感染(体癣、股癣、足癣、头癣) 和念珠菌(如白色假丝酵母)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应根据感染部位,严重性和感染程度进行考虑,只有在认为需要口服治疗时方可应用本品。 口服本品对阴道念珠菌病或花斑癣无效。
- 试验专业题目
- 盐酸特比萘芬片在健康志愿者中开放、均衡、随机、单剂量、双周期、双交叉空腹状态下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 试验通俗题目
- 盐酸特比萘芬片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方案编号:2019-BE-YSTBNFP-02;版本号:1.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1
- 版本日期
- NA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企业选择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