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02076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山东泰泽惠康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泰泽惠康(北京)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多中心、开放,评价西达珠单抗在晚期黑色素瘤和尿路上皮癌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Ia/Ib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2-01-27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0-10-30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0-12-30;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76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
-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郭军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任生斌
- 申请人名称
- 山东泰泽惠康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泰泽惠康(北京)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任生斌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盛荣路388弄21号楼101
- 联系人邮编
- 20121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郭军
- 学位
- 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教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2号
- 邮编
- 100142
- 单位名称
-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相关登记号
- CTR20211016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TWP-101-1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1版
- 版本日期
- 2022-01-27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西达珠单抗在晚期黑色素瘤和尿路上皮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确定西达珠单抗治疗晚期黑色素瘤和尿路上皮癌患者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推荐扩展剂量(RDE)。
次要目的
初步评价西达珠单抗的抗肿瘤活性;
评价西达珠单抗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评价西达珠单抗的免疫原性。
探索目的
采用iRECIST标准(2017)探索性评价西达珠单抗的抗肿瘤活性;
探索西达珠单抗的药效学特征;
探索相关生物标志物与临床疗效的关系。
评价西达珠单抗在晚期黑色素瘤和尿路上皮癌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确定西达珠单抗治疗晚期黑色素瘤和尿路上皮癌患者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推荐扩展剂量(RDE)。
次要目的
初步评价西达珠单抗的抗肿瘤活性;
评价西达珠单抗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评价西达珠单抗的免疫原性。
探索目的
采用iRECIST标准(2017)探索性评价西达珠单抗的抗肿瘤活性;
探索西达珠单抗的药效学特征;
探索相关生物标志物与临床疗效的关系。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且≤75岁,男女均可;
3.预期生存期 ≥ 3个月;
4.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 或 1;
5.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标准治疗失败、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拒绝接受标准治疗的晚期黑色素瘤或尿路上皮癌患者;
6.入组的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RECIST v1.1标准);
7.同意提供肿瘤组织标本(尽可能为6个月内的肿瘤组织标本);
8.通过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提示受试者有良好的器官功能
a)血液学(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输血以及未接受血液成分或粒细胞集落细胞因子治疗):
i.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1,500/mm△3) ;
ii.血小板计数 ≥100×10△9/L (100,000/mm△3) ;
iii.血红蛋白≥9.0 g/dL。
b)肝脏:
i.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肝转移或有证据证实/怀疑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TBil≤3×ULN;
ii.AST和ALT≤2.5×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 ALT ≤5×ULN。
c)肾脏:
i.血肌酐≤1.2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 计算值≥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ii. 尿蛋白<2+(若尿蛋白≥2+,需收集24小时尿蛋白测定,其总量需<1克允许入组);
d)凝血功能:
i.国际标准化比率(PT/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并且在筛选时凝血参数(PT/INR和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e)甲状腺功能:
i.甲状腺功能检查(FT3、FT4和TSH)正常,或异常无症状且无需治疗。
9.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受试者,试验过程中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在治疗结束后继续避孕6个月;
10.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2.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且≤75岁,男女均可;
3.预期生存期 ≥ 3个月;
4.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 或 1;
5.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标准治疗失败、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拒绝接受标准治疗的晚期黑色素瘤或尿路上皮癌患者;
6.入组的受试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RECIST v1.1标准);
7.同意提供肿瘤组织标本(尽可能为6个月内的肿瘤组织标本);
8.通过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提示受试者有良好的器官功能
a)血液学(首次给药前14天内未输血以及未接受血液成分或粒细胞集落细胞因子治疗):
i.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1,500/mm△3) ;
ii.血小板计数 ≥100×10△9/L (100,000/mm△3) ;
iii.血红蛋白≥9.0 g/dL。
b)肝脏:
i.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肝转移或有证据证实/怀疑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TBil≤3×ULN;
ii.AST和ALT≤2.5×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 ALT ≤5×ULN。
c)肾脏:
i.血肌酐≤1.25×ULN;或肌酐清除率(CrCl) 计算值≥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ii. 尿蛋白<2+(若尿蛋白≥2+,需收集24小时尿蛋白测定,其总量需<1克允许入组);
d)凝血功能:
i.国际标准化比率(PT/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并且在筛选时凝血参数(PT/INR和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e)甲状腺功能:
i.甲状腺功能检查(FT3、FT4和TSH)正常,或异常无症状且无需治疗。
9.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受试者,试验过程中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在治疗结束后继续避孕6个月;
10.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1.既往5年内患有除研究疾病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病史,但除外经治疗后可预期痊愈的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的甲状腺乳头状癌、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根治性手术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
2. 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药物系统性治疗(包括化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抗体治疗、细胞免疫治疗、激素替代疗法等),或局部抗肿瘤治疗(如放疗,肿瘤基线检测前>2周的针对骨转移姑息放疗是可以接受的),或接受过创伤性的器械治疗;或4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药物、器械的临床试验;
3. 既往接受过针对4-1BB靶点的药物治疗;
4. 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未恢复至CTCAE(5.0版)1级及以下(除外入排要求的指标、脱发及神经毒性,经研究者判断长期存在不能恢复);
5.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6. 患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参与本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至少3个月,在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经影像学检查确定未发生疾病进展,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并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28天停止使用放射、手术或类固醇治疗;
7. 患有或可疑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等,除外:仅通过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I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银屑病、白癜风);
8. 患有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或药物相关性、自身免疫性肝炎)及肝硬化;
9. 患有伴随临床症状或需要对症处理的大量胸水或腹水;
10. 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如:未控制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不稳定型心绞痛或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进行过冠脉搭桥术或支架植入术;慢性心力衰竭且心功能≥2级(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
11. 患有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炎、阻塞性肺病和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病史;
12. 患有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梅毒检测结果阳性;
14.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
a) 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者同时且HBV-DNA拷贝数阳性(定义为超过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b) HC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且进一步筛查为HCV-RNA阳性(若HCV-RNA阴性是允许入组的)。
15.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需检查影像学以及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16. 首次研究用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药物(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
17. 首次研究用药前14天内使用过可能影响肠道菌群改变的广谱抗生素;
18. 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受活疫苗接种,包括但不限于新冠疫苗;
19. 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由研究者定义,如开放性活检、严重创伤等)。注:对于置换静脉输液滴管是可以接受的。在首次给药后的30天内(由研究者决定)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允许进行局部手术(如全身性端口的放置、空芯针活检和前列腺活检),前提是该手术在研究治疗药物首次给药时的至少 24 h之前完成;
20.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21.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2. 已知对西达珠单克隆抗体及其组分过敏者;
23.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
2. 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抗肿瘤药物系统性治疗(包括化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抗体治疗、细胞免疫治疗、激素替代疗法等),或局部抗肿瘤治疗(如放疗,肿瘤基线检测前>2周的针对骨转移姑息放疗是可以接受的),或接受过创伤性的器械治疗;或4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药物、器械的临床试验;
3. 既往接受过针对4-1BB靶点的药物治疗;
4. 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未恢复至CTCAE(5.0版)1级及以下(除外入排要求的指标、脱发及神经毒性,经研究者判断长期存在不能恢复);
5.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6. 患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参与本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至少3个月,在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经影像学检查确定未发生疾病进展,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并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28天停止使用放射、手术或类固醇治疗;
7. 患有或可疑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等,除外:仅通过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I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银屑病、白癜风);
8. 患有肝炎(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或药物相关性、自身免疫性肝炎)及肝硬化;
9. 患有伴随临床症状或需要对症处理的大量胸水或腹水;
10. 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如:未控制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不稳定型心绞痛或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进行过冠脉搭桥术或支架植入术;慢性心力衰竭且心功能≥2级(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
11. 患有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炎、阻塞性肺病和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病史;
12. 患有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梅毒检测结果阳性;
14.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
a) 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者同时且HBV-DNA拷贝数阳性(定义为超过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b) HC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且进一步筛查为HCV-RNA阳性(若HCV-RNA阴性是允许入组的)。
15.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需检查影像学以及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16. 首次研究用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药物(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
17. 首次研究用药前14天内使用过可能影响肠道菌群改变的广谱抗生素;
18. 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受活疫苗接种,包括但不限于新冠疫苗;
19. 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由研究者定义,如开放性活检、严重创伤等)。注:对于置换静脉输液滴管是可以接受的。在首次给药后的30天内(由研究者决定)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允许进行局部手术(如全身性端口的放置、空芯针活检和前列腺活检),前提是该手术在研究治疗药物首次给药时的至少 24 h之前完成;
20.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21.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2. 已知对西达珠单克隆抗体及其组分过敏者;
23.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西达珠单抗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20 mg(2.0 ml)/瓶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暂定每2周给药1次,1个治疗周期包括2次用药
用药时程:直至疾病进展、死亡、或满2年
规格:20 mg(2.0 ml)/瓶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暂定每2周给药1次,1个治疗周期包括2次用药
用药时程:直至疾病进展、死亡、或满2年
中文通用名:ZW106-2注射液(西达珠单抗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20 mg(2ml)/瓶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暂定每2周给药1次,1个治疗周期包括2次用药
用药时程:直至疾病进展、死亡、或满2年
规格:20 mg(2ml)/瓶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暂定每2周给药1次,1个治疗周期包括2次用药
用药时程:直至疾病进展、死亡、或满2年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4 项,展开查看
-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评价时间:首次研究给药后28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不良事件(AE)评价时间:每2周1次。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严重不良事件(SAE)评价时间:发生不良事件时。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评价时间:每2周1次。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8 项,展开查看
- 客观缓解率(ORR)评价时间:第1年每8周进行一次; 第2年及以后每12周进行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缓解持续时间(DOR)评价时间:第1年每8周进行一次; 第2年及以后每12周进行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疾病控制率(DCR)评价时间:第1年每8周进行一次; 第2年及以后每12周进行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至缓解时间(TTR)评价时间:第1年每8周进行一次; 第2年及以后每12周进行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无进展生存期(PFS)评价时间:第1年每8周进行一次; 第2年及以后每12周进行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价时间:每次给药前及以后。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抗药抗体(ADA)发生率评价时间:第1、2次给药前,及以后每周期给药前,末次给药后30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中和抗体(Nab)发生率评价时间:ADA阳性时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20-09-14
-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0-10-10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07-08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12-31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02-21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02076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任生斌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0-10-30
- 申请人名称
- 山东泰泽惠康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泰泽惠康(北京)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2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02076
- 相关登记号
- CTR20211016
- 药物名称
- 西达珠单抗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黑色素瘤、尿路上皮癌。或其它经早期试验筛选出的合适的肿瘤适应症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多中心、开放,评价西达珠单抗在晚期黑色素瘤和尿路上皮癌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Ia/Ib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西达珠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Ia/Ib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TWP-101-1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1版
- 版本日期
- 2022-01-27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