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02196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药代/药效动力学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冠科美博(香港)有限公司 Patheon Manufacturing Services LLC 浙江冠科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在中国复发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受试者中评估Uproleselan联合化疗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的I期、开放、多中心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1-05-10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0-11-16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1-02-24;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1-03-01;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4-06-28;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2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2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12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4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天津市 · 天津市浙江省 · 杭州市江苏省 · 苏州市重庆市 · 重庆市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研究者:王建祥/齐军元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金洁
-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苏州市 · 研究者:王荧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市 · 研究者:王利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蔡晓宁
- 申请人名称
- 冠科美博(香港)有限公司 Patheon Manufacturing Services LLC 浙江冠科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蔡晓宁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垦辉六路799号红利大健康科技产业园6幢8层
- 联系人邮编
- 3112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主要研究者 1
- 姓名
- 王建祥
- 学位
- 医学硕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天津市-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88号
- 邮编
- 300020
- 单位名称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主要研究者 2
- 姓名
- 金洁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79号
- 邮编
- 310000
- 单位名称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相关登记号
- CTR20202416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APL-106-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4.0版
- 版本日期
- 2021-05-10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
试验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
描述Uproleselan在中国复发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AML)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价Uproleselan联合化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描述Uproleselan联合化疗所到达的总生存期(OS);
描述Uproleselan联合化疗获得的缓解率(完全缓解[CR]率、CR/完全缓解伴有全血细胞计数不完全恢复[CRi]、CR/完全缓解伴有部分计数恢复[CRh]);
描述Uproleselan联合化疗诱导期重度口腔粘膜炎的发生率及持续时间,巩固期重度口腔粘膜炎的发生率及持续时间。
描述Uproleselan在中国复发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AML)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价Uproleselan联合化疗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描述Uproleselan联合化疗所到达的总生存期(OS);
描述Uproleselan联合化疗获得的缓解率(完全缓解[CR]率、CR/完全缓解伴有全血细胞计数不完全恢复[CRi]、CR/完全缓解伴有部分计数恢复[CRh]);
描述Uproleselan联合化疗诱导期重度口腔粘膜炎的发生率及持续时间,巩固期重度口腔粘膜炎的发生率及持续时间。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6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在开始研究相关操作前均需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年龄为18至60岁(含),男女不限。
3.根据WHO标准(2008年)确诊的AML(包括继发性AML)。细胞遗传学异常t(8;21)(q22;q22)、inv(16)(p13q22)或t(16;16)(p13;q22)的受试者,无论原始细胞百分比为多少,均被诊断为AML,但原始细胞百分比小于20%的受试者应在Uproleselan首次给药前提供相应的分子遗传学检测报告。
4.对于原发难治性AML:
a. 难治性疾病定义为开始接受含蒽环类药物的诱导治疗后疾病至少持续28天(骨髓原始细胞≥5%),或首次缓解(CR、CRi、完全缓解伴有血小板恢复不完全[CRp]、CRh)不足90天后复发。不可存在孤立性髓外浸润。
b. 持续性疾病(骨髓中原始细胞≥5%):既往必须接受过1次(并且仅1次)含蒽环类药物的诱导治疗。除以下情况外,不得进行第二次诱导缓解。
1) 可在28天内使用含相同化疗药物(如阿糖胞苷/柔红霉素“7+3”和“5+2”;或阿糖胞苷/柔红霉素“7+3”和“7+3”)的同类治疗方案进行再诱导。
2) 可在28天内使用含其他蒽环类药物(如第1次诱导使用阿糖胞苷/柔红霉素,第2次诱导使用阿糖胞苷/伊达比星)。
3) 既往采用特定方案(维奈托克/低甲基化药物[HMA]、维奈托克/低剂量阿糖胞苷[LDAC]、HMA单药)后,可采用蒽环类药物诱导方案进行诱导。可能接受某些方案(维奈托克/HMA、维奈托克/LDAC、单药HMA)达到缓解,然后复发,现在对含蒽环类药物的诱导治疗无效。
c. 首次缓解(CR、CRi、CRp、CRh)不足90天后复发:
1) 任何诱导方案首次缓解后,复发前可能接受了巩固治疗。
对于复发性AML,必须为未经治疗的首次或二次复发。
a. 复发性疾病定义为根据欧洲白血病网(European Leukemia Net, ELN)缓解标准,既往达到CR、CRi、CRp或CRh后,骨髓中原始细胞≥5%。CR1(第一次缓解)和CR2的最短缓解持续时间需分别≥90天和≥45天,定义为记录的缓解日期到复发期为90天或45天。不可存在孤立性髓外浸润。
b. 旨在诱导缓解而使用的细胞毒性或非细胞毒性治疗,无论使用何种药物,均将被视为诱导治疗,以此判断患者是否符合“未经治疗的复发”。例如:含蒽环类、阿糖胞苷、氯法拉滨、克拉屈滨的方案及抗体-药物偶联物。
c. 既往可使用某些方案(维奈托克/HMA、维奈托克/LDAC、HMA单药)治疗。
d. 在评估“未经治疗”时,单独使用的FLT3抑制剂、酪氨酸激酶抑制剂、IDH1/IDH2抑制剂或类似靶向抑制剂不属于细胞毒性化疗,可以使用。
5.外周血绝对原始细胞计数(ABC)≤40.0×109/L(ABC=外周血白细胞总数×原始细胞%)。
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至2分。
7.预期生存时间至少为4周。
8.血液动力学稳定,器官功能良好:
a. AST和ALT ≤2.5×正常值上限(ULN);如果由于白血病导致AST升高,但肝功能正常(如,ALT、碱性磷酸酶和直接/间接胆红素检测正常),则在获得医学监查员和研究者同意后,受试者可入组研究;
b.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2×ULN;不适用于Gilbert综合征患者,医学监查员需根据其病史和/或其他实验室检查(例如ALT、AST和直接/间接胆红素)进行评价,与研究者达成一致后受试者方可入组,并记录在eCRF中;
c. 肌酐清除率≥45 mL/min(Cockcroft-Gault 法)与肌酐≤1.5×ULN。
9.愿意并能够执行本研究方案中所要求的所有程序。
2.年龄为18至60岁(含),男女不限。
3.根据WHO标准(2008年)确诊的AML(包括继发性AML)。细胞遗传学异常t(8;21)(q22;q22)、inv(16)(p13q22)或t(16;16)(p13;q22)的受试者,无论原始细胞百分比为多少,均被诊断为AML,但原始细胞百分比小于20%的受试者应在Uproleselan首次给药前提供相应的分子遗传学检测报告。
4.对于原发难治性AML:
a. 难治性疾病定义为开始接受含蒽环类药物的诱导治疗后疾病至少持续28天(骨髓原始细胞≥5%),或首次缓解(CR、CRi、完全缓解伴有血小板恢复不完全[CRp]、CRh)不足90天后复发。不可存在孤立性髓外浸润。
b. 持续性疾病(骨髓中原始细胞≥5%):既往必须接受过1次(并且仅1次)含蒽环类药物的诱导治疗。除以下情况外,不得进行第二次诱导缓解。
1) 可在28天内使用含相同化疗药物(如阿糖胞苷/柔红霉素“7+3”和“5+2”;或阿糖胞苷/柔红霉素“7+3”和“7+3”)的同类治疗方案进行再诱导。
2) 可在28天内使用含其他蒽环类药物(如第1次诱导使用阿糖胞苷/柔红霉素,第2次诱导使用阿糖胞苷/伊达比星)。
3) 既往采用特定方案(维奈托克/低甲基化药物[HMA]、维奈托克/低剂量阿糖胞苷[LDAC]、HMA单药)后,可采用蒽环类药物诱导方案进行诱导。可能接受某些方案(维奈托克/HMA、维奈托克/LDAC、单药HMA)达到缓解,然后复发,现在对含蒽环类药物的诱导治疗无效。
c. 首次缓解(CR、CRi、CRp、CRh)不足90天后复发:
1) 任何诱导方案首次缓解后,复发前可能接受了巩固治疗。
对于复发性AML,必须为未经治疗的首次或二次复发。
a. 复发性疾病定义为根据欧洲白血病网(European Leukemia Net, ELN)缓解标准,既往达到CR、CRi、CRp或CRh后,骨髓中原始细胞≥5%。CR1(第一次缓解)和CR2的最短缓解持续时间需分别≥90天和≥45天,定义为记录的缓解日期到复发期为90天或45天。不可存在孤立性髓外浸润。
b. 旨在诱导缓解而使用的细胞毒性或非细胞毒性治疗,无论使用何种药物,均将被视为诱导治疗,以此判断患者是否符合“未经治疗的复发”。例如:含蒽环类、阿糖胞苷、氯法拉滨、克拉屈滨的方案及抗体-药物偶联物。
c. 既往可使用某些方案(维奈托克/HMA、维奈托克/LDAC、HMA单药)治疗。
d. 在评估“未经治疗”时,单独使用的FLT3抑制剂、酪氨酸激酶抑制剂、IDH1/IDH2抑制剂或类似靶向抑制剂不属于细胞毒性化疗,可以使用。
5.外周血绝对原始细胞计数(ABC)≤40.0×109/L(ABC=外周血白细胞总数×原始细胞%)。
6.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至2分。
7.预期生存时间至少为4周。
8.血液动力学稳定,器官功能良好:
a. AST和ALT ≤2.5×正常值上限(ULN);如果由于白血病导致AST升高,但肝功能正常(如,ALT、碱性磷酸酶和直接/间接胆红素检测正常),则在获得医学监查员和研究者同意后,受试者可入组研究;
b.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2×ULN;不适用于Gilbert综合征患者,医学监查员需根据其病史和/或其他实验室检查(例如ALT、AST和直接/间接胆红素)进行评价,与研究者达成一致后受试者方可入组,并记录在eCRF中;
c. 肌酐清除率≥45 mL/min(Cockcroft-Gault 法)与肌酐≤1.5×ULN。
9.愿意并能够执行本研究方案中所要求的所有程序。
排除标准
1.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2. 患有不明确谱系的急性白血病(双表型白血病)或伴有髓系急变的慢性髓系白血病。
3. 有活动性体征或症状的恶性肿瘤CNS受累(无需腰椎穿刺)。
4. 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或普乐沙福治疗。
5. 已知甲型、乙型(如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或核心抗体[HBcAb]阳性时,DNA拷贝数应高于1000 cps/mL)或丙型(如抗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肝炎病毒感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与梅毒抗体阳性。
6. 无法控制的急性危及生命的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7. 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2级或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广泛慢性GVHD。
8.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个月内接受过HSCT。
9.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免疫治疗、放疗或研究性治疗;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任何化疗:
a. 羟基脲除外(仅用于开始Uproleselan给药前控制白血病细胞总数);
b. FLT3抑制剂或TKI抑制剂除外;但为避免任何药物间相互作用,必须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5天停用此类药物。
10.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
11. 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过严重的心血管疾病,例如不可控制的或有症状的心律不齐、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肌梗死,或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定义的任何3级或4级心脏疾病。
12. 既往患有或并发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的基底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受试者已至少5年无疾病的其他癌症除外。
13. 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
14.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所有生理上具有受孕能力的女性),除非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8周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的女性。高效避孕措施包括:
a. 完全禁欲(如果这符合受试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
b. 接受研究药物之前至少6周进行过女性绝育手术(进行双侧卵巢切除术,无论是否进行子宫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术。在仅进行卵巢切除术的情况下,通过随访激素水平评估确认该女性生殖状态后,受试者才有资格参加研究;
c. 男性绝育(筛选前至少6个月)。对于入组研究的女性受试者,输精管切除(结扎)的男性配偶应为其唯一伴侣;
d. 同时采取以下两种避孕措施:
?采用注射、经皮或植入激素避孕法或其他形式具有同等有效性(失败率< 1%)的激素避孕法,但宫内节育器除外,其因感染和出血的风险而被排除;
?屏障避孕法:含杀精泡沫/凝胶/薄膜/乳膏/阴道栓的避孕套或宫颈帽(子宫帽或宫颈帽)。
15. 性生活活跃且不愿意在研究期间使用避孕套的男性(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0天),除非已接受输精管切除术绝育(筛选前至少6个月)。
2. 患有不明确谱系的急性白血病(双表型白血病)或伴有髓系急变的慢性髓系白血病。
3. 有活动性体征或症状的恶性肿瘤CNS受累(无需腰椎穿刺)。
4. 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或普乐沙福治疗。
5. 已知甲型、乙型(如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或核心抗体[HBcAb]阳性时,DNA拷贝数应高于1000 cps/mL)或丙型(如抗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肝炎病毒感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与梅毒抗体阳性。
6. 无法控制的急性危及生命的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7. 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2级或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广泛慢性GVHD。
8.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个月内接受过HSCT。
9.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免疫治疗、放疗或研究性治疗;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任何化疗:
a. 羟基脲除外(仅用于开始Uproleselan给药前控制白血病细胞总数);
b. FLT3抑制剂或TKI抑制剂除外;但为避免任何药物间相互作用,必须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5天停用此类药物。
10.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
11. 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过严重的心血管疾病,例如不可控制的或有症状的心律不齐、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心肌梗死,或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定义的任何3级或4级心脏疾病。
12. 既往患有或并发恶性肿瘤,经充分治疗的基底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受试者已至少5年无疾病的其他癌症除外。
13. 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
14.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所有生理上具有受孕能力的女性),除非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8周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的女性。高效避孕措施包括:
a. 完全禁欲(如果这符合受试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
b. 接受研究药物之前至少6周进行过女性绝育手术(进行双侧卵巢切除术,无论是否进行子宫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术。在仅进行卵巢切除术的情况下,通过随访激素水平评估确认该女性生殖状态后,受试者才有资格参加研究;
c. 男性绝育(筛选前至少6个月)。对于入组研究的女性受试者,输精管切除(结扎)的男性配偶应为其唯一伴侣;
d. 同时采取以下两种避孕措施:
?采用注射、经皮或植入激素避孕法或其他形式具有同等有效性(失败率< 1%)的激素避孕法,但宫内节育器除外,其因感染和出血的风险而被排除;
?屏障避孕法:含杀精泡沫/凝胶/薄膜/乳膏/阴道栓的避孕套或宫颈帽(子宫帽或宫颈帽)。
15. 性生活活跃且不愿意在研究期间使用避孕套的男性(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0天),除非已接受输精管切除术绝育(筛选前至少6个月)。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Uproleselan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Uproleselan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800mg (16ml)/瓶
用法用量:每12小时静脉注射800 mg固定剂量,与化疗联用。
用药时程:受试者将接受1个诱导期和最多3个巩固期的治疗,诱导期间,受试者将接受连续8天的Uproleselan治疗和连续5天的MEC(米托蒽醌、依托泊苷和阿糖胞苷联合方案)化疗;在巩固期间,受试者将连续8天接受Uproleselan治疗和3次大剂量阿糖胞苷(HiDAC)化疗。
规格:800mg (16ml)/瓶
用法用量:每12小时静脉注射800 mg固定剂量,与化疗联用。
用药时程:受试者将接受1个诱导期和最多3个巩固期的治疗,诱导期间,受试者将接受连续8天的Uproleselan治疗和连续5天的MEC(米托蒽醌、依托泊苷和阿糖胞苷联合方案)化疗;在巩固期间,受试者将连续8天接受Uproleselan治疗和3次大剂量阿糖胞苷(HiDAC)化疗。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Uproleselan血浆PK参数,包括Tmax、Cmax、AUC0-12、AUC0-t,如适用将计算AUC0-inf、t1/2、CL、Vz等评价时间:第1天、第3天和第8天给药前5分钟和输注后20分钟、40分钟、1.5小时、3小时、6小时和12小时;诱导期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小时和末次给药后36小时。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不良事件(AE)的发生频率、严重程度和相关性。评价时间:试验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OS:定义为受试者首次接受研究药物至任何原因导致死亡的时间;评价时间:试验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缓解率(CR率、CR/CRi和CR/CRh):定义为受试者达到CR、CR/ CRi和CR/ CRh的比率;评价时间:试验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诱导期CTCAE 3级和4级口腔粘膜炎的发生率及持续时间,巩固期CTCAE 3级和4级口腔粘膜炎的发生率及持续时间。评价时间:试验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20-10-16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0-10-26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同意 · 2020-10-29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05-27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06-10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以下为原始资料中列出的结果摘要版本及日期。
- 1.02024-09-14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02196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蔡晓宁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0-11-16
- 申请人名称
- 冠科美博(香港)有限公司/Patheon Manufacturing Services LLC/浙江冠科美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2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02196
- 相关登记号
- CTR20202416
- 药物名称
- Uproleselan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成人复发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在中国复发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受试者中评估Uproleselan联合化疗的药代动力学、安全性、耐受性和有效性的I期、开放、多中心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Uproleselan注射液治疗成人复发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的I期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APL-106-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4.0版
- 版本日期
- 2021-05-10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