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10010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皮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恒翼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1-02-23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1-02-04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1-01-29;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1-02-03;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1-12-20;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2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23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123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8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江苏省 · 南京市江苏省 · 无锡市北京市 · 北京市江苏省 · 连云港市山东省 · 济南市广东省 · 深圳市浙江省 · 杭州市
-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研究者:顾恒
-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无锡市 · 研究者:夏汝山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李邻峰
-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连云港市 · 研究者:任虹
- 山东省皮肤病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张福仁
-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赵邑
-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深圳市 · 研究者:刘晓明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程浩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朱清华
- 申请人名称
- 恒翼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朱清华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999号华闻国际大厦8楼
- 联系人邮编
- 2000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顾恒
- 学位
- 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蒋王庙街12号
- 邮编
- 210042
- 单位名称
-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HL2000172/CXHL2000173
- 试验方案编号
- HPP737-Psoriasis-2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3版
- 版本日期
- 2021-02-23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HPP737对成年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HPP737对成年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的安全性
主要目的:
评价HPP737对成年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HPP737对成年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的安全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双盲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受试者在研究相关的任何程序开始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能够与研究者顺利交流,理解并遵守本试验的要求。
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周岁≤年龄≤70周岁,男女不限。
3.慢性斑块型银屑病病史≥6个月。
4.中度至重度斑块型银屑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PASI评分≥12分;和
b) PGA评分≥3分;和
c) BSA评分≥10%。
5.受试者适合接受银屑病系统治疗和/或光疗和/或光化学治疗。
6.体重质量指数(BMI):18 kg/m2≤BMI≤35kg/m2。
2.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 18周岁≤年龄≤70周岁,男女不限。
3.慢性斑块型银屑病病史≥6个月。
4.中度至重度斑块型银屑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PASI评分≥12分;和
b) PGA评分≥3分;和
c) BSA评分≥10%。
5.受试者适合接受银屑病系统治疗和/或光疗和/或光化学治疗。
6.体重质量指数(BMI):18 kg/m2≤BMI≤35kg/m2。
排除标准
1.筛选时诊断所患银屑病不是慢性斑块型银屑病(例如:脓疱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和点滴状银屑病)。
2. 患有药物诱发性银屑病(因β受体阻滞剂、钙通道抑制剂或锂等药物而诱发)。
3. 基线前8周内出现严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需静脉抗感染治疗或因感染导致住院。
4. 存在研究者认为会妨碍银屑病评估的其它皮肤问题(例如:皮肤细菌、真菌、病毒感染,脂溢性皮炎)。
5. 受试者有炎症性肠病病史或并发其它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6. 在筛选前5年内任何器官系统有恶性肿瘤病史或症状,无论是否接受了治疗,且无论是否有复发或转移的迹象。
7. 受试者有抑郁症病史,和/或在筛选期及基线时根据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量表(C-SSRS)评估有自杀想法或任何自杀行为(Posner K et al, 2011)。若受试者对C-SSRS问卷上任何一个问题回答了“是”,或研究者临床上判断有自杀风险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8. 在基线前8周内献血或失血≥ 400 mL和/或在试验期间有献血计划。
9. 在筛选前3个月内有中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纽约心脏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3级)、发生心脑血管事件或严重出血事件,研究者认为这类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临床试验。
10.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任何临床状况。
11. 对本试验的试验用药品成分或辅料过敏,或对其它生物制剂过敏者。
12. 合并使用了银屑病以下治疗方法/药物:
a) 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拮抗剂:① 在基线前规定时间段内曾使用过一种TNF-α拮抗剂(例如:在基线前60天内使用过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在基线前90天内使用过戈利木单抗;在基线前28天内使用过依那西普);② 或筛选前曾经使用过两种及两种以上TNF-α拮抗剂
b) 筛选前曾经使用过其它生物制剂:包括但不限于抗白介素17(IL-17)、抗IL-17受体、抗IL12/IL-23类药物;
c) 在基线前4周内接受了光疗/光化学治疗(包括补骨脂素和长波紫外线(PUVA)光疗法、中波紫外线(UVB)或系统治疗(例如:甲氨蝶呤、环孢霉素、环磷酰胺等);
d) 在基线前2周内接受了银屑病局部治疗,例如中强效糖皮质激素、维生素D3衍生物、维A酸类;但是受试者允许使用以下局部治疗:低效糖皮质激素(效力分级6-7级),非医用洗发剂(即不含糖皮质激素或维生素D3衍生物、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等),不含α或β羟基酸的润肤剂
e) 在基线前2周内接受了银屑病中药治疗。
13. 基线前2周内口服、注射糖皮质激素者。
14. 基线前3个月内或试验用药品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过任何药物的临床试验。
15. 基线前12周内接种了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16. 有证据证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确认试验检测呈阳性。
a) 乙型肝炎检验结果阳性被定义为: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② HBsAg虽然阴性,但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并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阳性或超出正常值上限。
17. 筛选时受试者病史、症状及检查结果提示患有活动性结核或潜伏性结核:
a) 将通过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和胸部正侧位片(X线)检验筛查所有受试者的结核病状况。在筛选前1个月内进行了X线检验的受试者,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在筛选时不再重复进行X线检查。
b) 要求IGRA检验结果为阴性。
c) 如果IGRA结果为不确定,允许重新进行检验。2次检验结果都不确定的受试者将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18. 促甲状腺素(TSH)水平超出了实验室的正常值范围,且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
19. 筛选时实验室检测值有临床意义,研究者认为如果参与本研究会对受试者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妨碍数据分析,或有以下任意一种特定异常情况:
a)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或丙氨酸转氨酶(ALT)大于正常值上限(ULN)的2倍;
b) 血清肌酐>2.0 mg/dl(177 μmol/L);
c) 男性受试者血红蛋白< 85.0 g/L,女性受试者< 80.0 g/L;
d) 白细胞总数(WBC)< 3.0 *10 9/L;
e) 中性粒细胞减少(<1.5 *10 9/L);
f) 血小板减少(血小板< 100*10 9/L);
20. 筛选或基线时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
21. 具有生育能力(被定义为具有怀孕所需生理条件)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后的3个月内不愿意采取避孕措施。
22. 在筛选前一年内有酗酒或非法药物滥用史。
23. 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受试者遵循和完成研究方案的任何其它情况。
2. 患有药物诱发性银屑病(因β受体阻滞剂、钙通道抑制剂或锂等药物而诱发)。
3. 基线前8周内出现严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需静脉抗感染治疗或因感染导致住院。
4. 存在研究者认为会妨碍银屑病评估的其它皮肤问题(例如:皮肤细菌、真菌、病毒感染,脂溢性皮炎)。
5. 受试者有炎症性肠病病史或并发其它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6. 在筛选前5年内任何器官系统有恶性肿瘤病史或症状,无论是否接受了治疗,且无论是否有复发或转移的迹象。
7. 受试者有抑郁症病史,和/或在筛选期及基线时根据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量表(C-SSRS)评估有自杀想法或任何自杀行为(Posner K et al, 2011)。若受试者对C-SSRS问卷上任何一个问题回答了“是”,或研究者临床上判断有自杀风险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8. 在基线前8周内献血或失血≥ 400 mL和/或在试验期间有献血计划。
9. 在筛选前3个月内有中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纽约心脏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3级)、发生心脑血管事件或严重出血事件,研究者认为这类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临床试验。
10.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任何临床状况。
11. 对本试验的试验用药品成分或辅料过敏,或对其它生物制剂过敏者。
12. 合并使用了银屑病以下治疗方法/药物:
a) 肿瘤坏死因子α(TNF-α)拮抗剂:① 在基线前规定时间段内曾使用过一种TNF-α拮抗剂(例如:在基线前60天内使用过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在基线前90天内使用过戈利木单抗;在基线前28天内使用过依那西普);② 或筛选前曾经使用过两种及两种以上TNF-α拮抗剂
b) 筛选前曾经使用过其它生物制剂:包括但不限于抗白介素17(IL-17)、抗IL-17受体、抗IL12/IL-23类药物;
c) 在基线前4周内接受了光疗/光化学治疗(包括补骨脂素和长波紫外线(PUVA)光疗法、中波紫外线(UVB)或系统治疗(例如:甲氨蝶呤、环孢霉素、环磷酰胺等);
d) 在基线前2周内接受了银屑病局部治疗,例如中强效糖皮质激素、维生素D3衍生物、维A酸类;但是受试者允许使用以下局部治疗:低效糖皮质激素(效力分级6-7级),非医用洗发剂(即不含糖皮质激素或维生素D3衍生物、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等),不含α或β羟基酸的润肤剂
e) 在基线前2周内接受了银屑病中药治疗。
13. 基线前2周内口服、注射糖皮质激素者。
14. 基线前3个月内或试验用药品的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加过任何药物的临床试验。
15. 基线前12周内接种了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16. 有证据证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确认试验检测呈阳性。
a) 乙型肝炎检验结果阳性被定义为: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② HBsAg虽然阴性,但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并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阳性或超出正常值上限。
17. 筛选时受试者病史、症状及检查结果提示患有活动性结核或潜伏性结核:
a) 将通过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和胸部正侧位片(X线)检验筛查所有受试者的结核病状况。在筛选前1个月内进行了X线检验的受试者,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在筛选时不再重复进行X线检查。
b) 要求IGRA检验结果为阴性。
c) 如果IGRA结果为不确定,允许重新进行检验。2次检验结果都不确定的受试者将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18. 促甲状腺素(TSH)水平超出了实验室的正常值范围,且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
19. 筛选时实验室检测值有临床意义,研究者认为如果参与本研究会对受试者造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妨碍数据分析,或有以下任意一种特定异常情况:
a)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或丙氨酸转氨酶(ALT)大于正常值上限(ULN)的2倍;
b) 血清肌酐>2.0 mg/dl(177 μmol/L);
c) 男性受试者血红蛋白< 85.0 g/L,女性受试者< 80.0 g/L;
d) 白细胞总数(WBC)< 3.0 *10 9/L;
e) 中性粒细胞减少(<1.5 *10 9/L);
f) 血小板减少(血小板< 100*10 9/L);
20. 筛选或基线时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
21. 具有生育能力(被定义为具有怀孕所需生理条件)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后的3个月内不愿意采取避孕措施。
22. 在筛选前一年内有酗酒或非法药物滥用史。
23. 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受试者遵循和完成研究方案的任何其它情况。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HPP737胶囊6mg: 英文通用名:HPP737 商品名称:无
剂型:胶囊
规格:1mg/粒,32粒/瓶;5mg/粒,32粒/瓶;
用法用量:每日1次,每次4粒,包含试验药1mg *1粒,5mg*1粒,安慰剂2粒,连续85天,口服
用药时程:85天
规格:1mg/粒,32粒/瓶;5mg/粒,32粒/瓶;
用法用量:每日1次,每次4粒,包含试验药1mg *1粒,5mg*1粒,安慰剂2粒,连续85天,口服
用药时程:85天
中文通用名:HPP737胶囊10mg: 英文通用名:HPP737 商品名称:无
剂型:胶囊
规格:5mg/粒,32粒/瓶
用法用量:每日1次,每次4粒,包含 试验药5mg*2粒,安慰剂2粒,连续85天,口服
用药时程:85天
规格:5mg/粒,32粒/瓶
用法用量:每日1次,每次4粒,包含 试验药5mg*2粒,安慰剂2粒,连续85天,口服
用药时程:85天
中文通用名:HPP737胶囊 20mg: 英文通用名:HPP737 商品名称:无
剂型:胶囊
规格:5mg/粒,32粒/瓶
用法用量:每日1次,每次4粒,包含 试验药5mg *4粒,连续85天,口服
用药时程:85天
规格:5mg/粒,32粒/瓶
用法用量:每日1次,每次4粒,包含 试验药5mg *4粒,连续85天,口服
用药时程:85天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HPP737胶囊安慰剂 英文通用名:HPP737 Placebo 商品名称:无
剂型:胶囊
规格:5mg/粒,32粒/瓶
用法用量:每日1次,每次4粒,包含 安慰剂4粒,连续85天,口服
用药时程:85天
规格:5mg/粒,32粒/瓶
用法用量:每日1次,每次4粒,包含 安慰剂4粒,连续85天,口服
用药时程:85天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第85天银屑病面积与严重程度指数(PASI)评分相对于基线的PASI评分至少降低75%(达到PASI 75应答)的受试者比例。评价时间:第85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第85天达到PASI 90应答的受试者比例。评价时间:第85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心电图以及临床实验室检测指标的异常评价时间:各检测点直至第85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PD评估:TNF-α,全血嗜酸性粒细胞, 中性粒细胞,和IL-8,即检测各检测时间点较基线比较的变化评价时间:各检测点直至第85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研究所)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通知函不同意 · 2020-07-09
-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研究所)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通知函修改后同意 · 2020-11-09
-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研究所)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通知函同意 · 2021-03-18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有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10010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朱清华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1-02-04
- 申请人名称
- 恒翼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10010
- 药物名称
- HPP737胶囊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HL2000172/CXHL2000173
- 适应症
- 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评价口服HPP737治疗成人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Ⅱ期临床试验
- 试验通俗题目
- 一项评价口服HPP737治疗成人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患者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Ⅱ期临床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HPP737-Psoriasis-2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3版
- 版本日期
- 2021-02-23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