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10041
- 快照状态
- 主动终止
- 状态阶段
- 已终止(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F.Hoffmann-La Roche Ltd Roche Diagnostics GmbH 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在未经治疗的广泛期小细胞肺癌患者中比较贝伐珠单抗 + 阿替利珠单抗 + 卡铂或顺铂 + 依托泊苷与安慰剂 + 阿替利珠单抗 + 卡铂或顺铂 + 依托泊苷的III期、随机、双盲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5-02-01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1-01-18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1-01-28;国际:2020-01-15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1-01-28;国际:2020-01-20
- 原文未标注日期名称
- 国内:2025-06-24;国际:2025-02-25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10 人;国际: 22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90 人;国际: 330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190 人;国际: 330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主动终止(非安全性原因,试验效果不理想申办方主动终止)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7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市北京市 · 北京市湖南省 · 长沙市天津市 · 天津市江苏省 · 徐州市广东省 · 广州市云南省 · 昆明市浙江省 · 温州市江苏省 · 常州市江苏省 · 扬州市广东省 · 深圳市浙江省 · 宁波市安徽省 · 合肥市山东省 · 青岛市
- 上海市胸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韩宝惠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王志杰
- 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杨农
- 天津市肿瘤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研究者:任秀宝
- 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徐州市 · 研究者:陈碧
- 上海长海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董宇超
-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刘来昱
- 云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云南省 · 昆明市 · 研究者:李高峰
-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温州市 · 研究者:杨莉
- 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常州市 · 研究者:季枚
- 苏北人民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扬州市 · 研究者:汪步海
- 深圳市人民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深圳市 · 研究者:吴迪
- 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宁波市 · 研究者:吴宏成
- 安徽省立医院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研究者:操乐杰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刘先领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王孟昭
-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青岛市 · 研究者:张晓春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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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联系人
- 宋义美
- 申请人名称
- F.Hoffmann-La Roche Ltd Roche Diagnostics GmbH 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宋义美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龙东大道1100号
- 联系人邮编
- 201203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韩宝惠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241号
- 邮编
- 200030
- 单位名称
- 上海市胸科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JO4149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8
- 版本日期
- 2025-02-0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根据研究者按照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第1.1版 (RECIST v1.1)评定的无进展生存期(PFS),评价贝伐珠单抗 + 阿替利珠单抗 + 卡铂或顺铂 + 依托泊苷较安慰剂 + 阿替利珠单抗 + 卡铂或顺铂 + 依托泊苷在意向治疗(ITT)人群中的疗效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双盲
- 试验范围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3.ECOG PS为0或1
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ES-SCLC(病灶不局限于同侧胸腔、对侧纵隔和对侧锁骨上淋巴结,或存在恶性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计划的患者人数中最高5%的患者可以患有混合型小细胞肺癌(SCLC)。
5.在获得IRB/EC和HGRAC批准后,可获得用于生物标志物研究的代表性肿瘤组织样本
6.既往未接受过针对ES-SCLC的全身治疗
7.既往接受过局限期SCLC(LS-SCLC)治疗的患者必须接受过根治性治疗,且末次化疗、放疗或放化疗周期与ES-SCLC诊断之间的无治疗间隔时间至少为6个月
8.根据RECIST 1.1版定义,具有可测量疾病。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才能视为可测量疾病:
- 自放疗后明确记录了疾病进展
- 该病灶不是可测量疾病的唯一部位
9.具有充足的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定义为随机分组前14天内实验室检查结果符合以下标准:
- 中性粒细胞计数≥1.5 × 109/L(1500/μL),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
- 淋巴细胞计数:≥0.5 × 109/L(500/μL)
- 血小板计数≥100 ×109/L(100,000/μL),未输血
- 血红蛋白≥90 g/L(9.0 g/dL)。患者可接受输血达到该项标准。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正常值上限(ULN):这仅适用于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应接受稳定剂量的抗凝剂治疗。
-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以下情况除外:
● 已证实肝转移的患者:AST和/或ALT≤5×ULN
● 已证实肝转移或骨转移的患者:ALP≤5×ULN
- 血清胆红素≤1.25×ULN,以下情况除外:
● Gilbert综合征患者:血清胆红素≤3×ULN
- 接受顺铂治疗的患者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接受卡铂治疗的患者的肌酐清除率≥45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 白蛋白≥25 g/L(2.5 g/dL)
- 尿蛋白≤1+
● 尿蛋白≥2+ 的患者必须进行24小时尿液采集,并且必须证明24小时内蛋白≤1 g才有资格入组。
10.无深静脉血栓形成或动脉血栓形成的影像学证据
11.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IMP和背景化疗治疗期间以及阿替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5个月内或贝伐珠单抗/安慰剂或化疗(卡铂或顺铂和依托泊苷)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多种避孕方法,其中包括至少一种年失败率 < 1%的方法
- 如果女性已过月经初潮,尚未达到绝经状态(连续≥12个月闭经,除绝经外无确定的原因),且未由手术(即切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氏管发育不全)导致永久性不育,则认为该女性有生育能力。
- 年失败率 <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术、正确使用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节育器和含铜宫内节育器。
- 应根据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以及患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评价禁欲的可靠性。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期法、基础体温避孕法或排卵后期安全期避孕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在同一时期,妇女必须避免捐献卵子。
- 未绝经(≥12个月非治疗诱导的闭经)或手术绝育的女性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 口服避孕药由于可能与研究药物发生相互作用,因此应始终与其他避孕方法联合使用。
12.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或女性伴侣已妊娠的男性患者在贝伐珠单抗/安慰剂和化疗(卡铂或顺铂和依托泊苷)治疗期间以及贝伐珠单抗/安慰剂或化疗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必须保持禁欲(避免性交)或使用避孕套加另一种共同使用时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以避免胚胎暴露。男性在同一时期必须避免捐精。
2.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3.ECOG PS为0或1
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ES-SCLC(病灶不局限于同侧胸腔、对侧纵隔和对侧锁骨上淋巴结,或存在恶性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计划的患者人数中最高5%的患者可以患有混合型小细胞肺癌(SCLC)。
5.在获得IRB/EC和HGRAC批准后,可获得用于生物标志物研究的代表性肿瘤组织样本
6.既往未接受过针对ES-SCLC的全身治疗
7.既往接受过局限期SCLC(LS-SCLC)治疗的患者必须接受过根治性治疗,且末次化疗、放疗或放化疗周期与ES-SCLC诊断之间的无治疗间隔时间至少为6个月
8.根据RECIST 1.1版定义,具有可测量疾病。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才能视为可测量疾病:
- 自放疗后明确记录了疾病进展
- 该病灶不是可测量疾病的唯一部位
9.具有充足的血液学和终末器官功能,定义为随机分组前14天内实验室检查结果符合以下标准:
- 中性粒细胞计数≥1.5 × 109/L(1500/μL),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
- 淋巴细胞计数:≥0.5 × 109/L(500/μL)
- 血小板计数≥100 ×109/L(100,000/μL),未输血
- 血红蛋白≥90 g/L(9.0 g/dL)。患者可接受输血达到该项标准。
-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正常值上限(ULN):这仅适用于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应接受稳定剂量的抗凝剂治疗。
-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以下情况除外:
● 已证实肝转移的患者:AST和/或ALT≤5×ULN
● 已证实肝转移或骨转移的患者:ALP≤5×ULN
- 血清胆红素≤1.25×ULN,以下情况除外:
● Gilbert综合征患者:血清胆红素≤3×ULN
- 接受顺铂治疗的患者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接受卡铂治疗的患者的肌酐清除率≥45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 白蛋白≥25 g/L(2.5 g/dL)
- 尿蛋白≤1+
● 尿蛋白≥2+ 的患者必须进行24小时尿液采集,并且必须证明24小时内蛋白≤1 g才有资格入组。
10.无深静脉血栓形成或动脉血栓形成的影像学证据
11.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IMP和背景化疗治疗期间以及阿替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至少5个月内或贝伐珠单抗/安慰剂或化疗(卡铂或顺铂和依托泊苷)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保持禁欲(避免异性性交)或使用多种避孕方法,其中包括至少一种年失败率 < 1%的方法
- 如果女性已过月经初潮,尚未达到绝经状态(连续≥12个月闭经,除绝经外无确定的原因),且未由手术(即切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研究者确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氏管发育不全)导致永久性不育,则认为该女性有生育能力。
- 年失败率 <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术、正确使用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节育器和含铜宫内节育器。
- 应根据临床试验持续时间以及患者的首选和惯常生活方式评价禁欲的可靠性。定期禁欲(例如,日历法、排卵期法、基础体温避孕法或排卵后期安全期避孕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在同一时期,妇女必须避免捐献卵子。
- 未绝经(≥12个月非治疗诱导的闭经)或手术绝育的女性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
- 口服避孕药由于可能与研究药物发生相互作用,因此应始终与其他避孕方法联合使用。
12.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或女性伴侣已妊娠的男性患者在贝伐珠单抗/安慰剂和化疗(卡铂或顺铂和依托泊苷)治疗期间以及贝伐珠单抗/安慰剂或化疗末次给药后至少6个月内必须保持禁欲(避免性交)或使用避孕套加另一种共同使用时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以避免胚胎暴露。男性在同一时期必须避免捐精。
排除标准
1.有症状或活动性进展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存在接受过治疗或未接受过治疗的CNS病灶的无症状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前提是这些病灶均稳定,进一步增长不会引起功能缺陷,且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 CNS外必须存在根据RECIST v1.1评估的可测量疾病。
– 患者无颅内出血或脊髓出血史。
– 患者无针对CNS疾病的持续皮质类固醇及抗惊厥药治疗需求。
– 仅小脑或幕上区域存在转移瘤(即,中脑、桥脑、髓质或脊髓未发生转移瘤)。
– 完成CNS定向治疗(如果给药)与开始研究治疗之间无中期进展证据。
2. 存在未接受手术和/或放疗根治性治疗的脊髓压迫,或既往接受过治疗但在随机分组前1周无临床疾病稳定证据的脊髓压迫
3. 软脑膜疾病
4. 存在未得到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每月一次或更频繁)。允许留置导管的患者入组,无论引流频率如何。
5. 未控制的或有症状的高钙血症(钙离子 >1.5 mmol/L,钙 >12 mg/dL,或校正后钙 > ULN)
6. 随机分组前5年内,存在除SCLC以外的既往或当前恶性肿瘤,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不计(例如,预计5年OS率 > 90%)且接受了预计治愈性结局的治疗(例如,经充分治疗的原位癌或粘膜内癌)的患者除外
7. 研究期间和阿替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或贝伐珠单抗/安慰剂或化疗(卡铂或顺铂和依托泊苷)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妊娠、哺乳或计划妊娠的女性。
8. 既往或当前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与抗磷脂综合征相关的血管血栓形成、韦格纳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肾炎)(更全面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列表参见附录8)。以下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 有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史的患者
- 接受稳定胰岛素方案的I型糖尿病得到控制的患者
- 仅有皮肤表现的湿疹、银屑病、慢性单纯性苔藓或白癜风患者,前提是符合以下条件:
● 皮肤表现必须覆盖小于10%的体表面积(BSA)
● 基线时疾病控制良好,仅需要低效外用皮质类固醇
● 在过去12个月内基础疾病无急性加重(不需要补骨脂素加长波紫外线照射 [PUVA]、甲氨蝶呤、维A酸、生物制剂、口服钙调磷酸酶抑制剂或强效或口服类固醇)
9. 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例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炎或特发性肺炎病史,或筛选胸部计算机断层扫描(CT)显示活动性肺炎证据。允许有放射性肺炎(纤维化)病史。
10.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1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结果呈阳性。所有患者必须进行HIV检测。
12. 活动性乙型肝炎(慢性或急性;定义为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检测结果呈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患者
- HBsAg检测结果为阴性且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前提是其在随机分组前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检测结果为阴性。
- HCV抗体检测为阳性的患者仅在HCV RNA聚合酶链反应(PCR)为阴性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参加研究
13. 随机分组前4周内,既往或当前存在重度感染(例如,因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度肺炎而住院)
14. 随机分组前2周内接受过治疗性口服或静脉注射(IV)抗生素治疗
- 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例如,用于预防尿路感染或预防慢性阻塞性肺病加重)的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15. 大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II级或以上心脏疾病、随机分组前3个月内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已知患有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冠状动脉疾病和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的患者必须接受稳定的治疗方案,并在适当时咨询心脏病医生后,根据主治医生的意见优化治疗方案。
16. 在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在贝伐珠单抗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芯针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放置静脉通路装置),或预计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接受大手术
17.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18. 存在禁忌使用试验用药品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解读或使患者具有高风险治疗并发症的任何其他疾病、代谢功能障碍、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结果
19. 存在影响理解、遵循和/或依从研究程序能力的任何疾病或状况。
20. 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其他试验用药物治疗
21. 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或阿替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需要接种减毒活疫苗
22. 既往接受过贝伐珠单抗或癌症免疫治疗(例如,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23. 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或5个药物消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和白细胞介素2 [IL-2])
24. 随机分组前1周内接受过免疫抑制药物(例如,皮质类固醇、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死因子 [抗TNF] 制剂)治疗:
- 经研究者评估获益-风险后,接受过急性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例如,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恶心、呕吐或管理或预防过敏反应)的患者可入组本研究,需考虑这些患者在随机分组前是否需要洗脱期及其时长。CSL可根据需要提供建议。
- 允许使用吸入性类固醇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使用盐皮质激素(如氟氢可的松)治疗体位性低血压患者,使用低剂量补充皮质类固醇治疗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25. 对嵌合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有重度过敏反应、速发型过敏反应或其他超敏反应史
26. 已知对中国仓鼠卵巢细胞生产的生物药物或阿替利珠单抗或贝伐珠单抗制剂的任何成分有过敏或超敏反应
27. 对卡铂、顺铂或依托泊苷有过敏反应史
28. 未得到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
需要止痛药的患者在进入研究时必须接受稳定的治疗方案。
适合姑息性放疗的有症状病灶(例如骨转移或引起神经卡压的转移)应在随机分组前接受治疗。患者应在随机分组前从可归因于放疗的不良事件中恢复。
无症状的转移病灶,如果进一步生长可能导致功能缺陷或难治性疼痛(例如,目前未引起脊髓压迫的硬膜外转移),应该考虑在进入研究前进行局部区域性治疗(如适用)。
29. 随机分组前1个月内有咯血史(每次发作从肺部咳出≥2.5 mL血液)
30. 既往或当前存在下述痰中带血:
- 随机分组时已持续≥1周
- 随机分组前1个月内需要持续止血治疗,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持续止血治疗
31. 影像学可见清晰的肿瘤浸润至胸部大血管
32. 肿瘤直接延伸至气管或支气管(针对影像学评估疑似直接延伸至气管或支气管的肿瘤,研究者应当依据其临床实践及经验评估患者是否有出血风险)
33. 高血压控制不佳(定义为收缩压 > 150 mmHg或舒张压 > 100 mmHg)。允许通过抗高血压治疗达到这些参数。
34. 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既往史
35. 随机分组前1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或频繁发生一过性性脑缺血发作
36. 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既往或当前患有重大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外周动脉血栓形成)
37. 当前或近期(随机分组前10天内)使用阿司匹林(>325 mg/天)或使用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洛他唑等药物治疗
38. 目前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胃肠外抗凝剂或溶栓剂治疗,且随机分组前2周内未保持稳定。允许以下用途:
- 只要INR或aPTT在治疗范围内(根据研究中心的医学标准)且患者在随机分组前已接受稳定剂量治疗至少2周,则允许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胃肠外抗凝剂。
- 允许为了保持静脉通路装置的通畅性进行预防性抗凝治疗,前提是在随机分组前14天内,药物活性导致INR <1.5×ULN且aPTT处于正常范围内。
- 允许预防性使用低分子量肝素(即,依诺肝素40 mg/天)
39. 在无抗凝治疗的情况下存在出血因素或凝血病的证据
40. 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有腹部或气管食管瘘或胃肠道穿孔病史
41. 随机分组前1年内,既往或当前患有胃肠道梗阻、瘘管或憩室炎
42. 存在不能由腹腔穿刺或近期外科手术解释的腹部游离气体证据
43. 严重、未愈合的伤口、活动性溃疡或未经治疗的骨折
– CNS外必须存在根据RECIST v1.1评估的可测量疾病。
– 患者无颅内出血或脊髓出血史。
– 患者无针对CNS疾病的持续皮质类固醇及抗惊厥药治疗需求。
– 仅小脑或幕上区域存在转移瘤(即,中脑、桥脑、髓质或脊髓未发生转移瘤)。
– 完成CNS定向治疗(如果给药)与开始研究治疗之间无中期进展证据。
2. 存在未接受手术和/或放疗根治性治疗的脊髓压迫,或既往接受过治疗但在随机分组前1周无临床疾病稳定证据的脊髓压迫
3. 软脑膜疾病
4. 存在未得到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每月一次或更频繁)。允许留置导管的患者入组,无论引流频率如何。
5. 未控制的或有症状的高钙血症(钙离子 >1.5 mmol/L,钙 >12 mg/dL,或校正后钙 > ULN)
6. 随机分组前5年内,存在除SCLC以外的既往或当前恶性肿瘤,转移或死亡风险可忽略不计(例如,预计5年OS率 > 90%)且接受了预计治愈性结局的治疗(例如,经充分治疗的原位癌或粘膜内癌)的患者除外
7. 研究期间和阿替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或贝伐珠单抗/安慰剂或化疗(卡铂或顺铂和依托泊苷)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妊娠、哺乳或计划妊娠的女性。
8. 既往或当前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与抗磷脂综合征相关的血管血栓形成、韦格纳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多发性硬化、血管炎、肾小球肾炎)(更全面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列表参见附录8)。以下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 有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史的患者
- 接受稳定胰岛素方案的I型糖尿病得到控制的患者
- 仅有皮肤表现的湿疹、银屑病、慢性单纯性苔藓或白癜风患者,前提是符合以下条件:
● 皮肤表现必须覆盖小于10%的体表面积(BSA)
● 基线时疾病控制良好,仅需要低效外用皮质类固醇
● 在过去12个月内基础疾病无急性加重(不需要补骨脂素加长波紫外线照射 [PUVA]、甲氨蝶呤、维A酸、生物制剂、口服钙调磷酸酶抑制剂或强效或口服类固醇)
9. 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例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炎或特发性肺炎病史,或筛选胸部计算机断层扫描(CT)显示活动性肺炎证据。允许有放射性肺炎(纤维化)病史。
10.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11.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结果呈阳性。所有患者必须进行HIV检测。
12. 活动性乙型肝炎(慢性或急性;定义为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检测结果呈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患者
- HBsAg检测结果为阴性且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前提是其在随机分组前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检测结果为阴性。
- HCV抗体检测为阳性的患者仅在HCV RNA聚合酶链反应(PCR)为阴性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参加研究
13. 随机分组前4周内,既往或当前存在重度感染(例如,因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度肺炎而住院)
14. 随机分组前2周内接受过治疗性口服或静脉注射(IV)抗生素治疗
- 接受预防性抗生素治疗(例如,用于预防尿路感染或预防慢性阻塞性肺病加重)的患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15. 大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II级或以上心脏疾病、随机分组前3个月内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已知患有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冠状动脉疾病和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的患者必须接受稳定的治疗方案,并在适当时咨询心脏病医生后,根据主治医生的意见优化治疗方案。
16. 在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在贝伐珠单抗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芯针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放置静脉通路装置),或预计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接受大手术
17.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18. 存在禁忌使用试验用药品或可能影响研究结果解读或使患者具有高风险治疗并发症的任何其他疾病、代谢功能障碍、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结果
19. 存在影响理解、遵循和/或依从研究程序能力的任何疾病或状况。
20. 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其他试验用药物治疗
21. 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或阿替利珠单抗末次给药后5个月内需要接种减毒活疫苗
22. 既往接受过贝伐珠单抗或癌症免疫治疗(例如,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23. 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或5个药物消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干扰素和白细胞介素2 [IL-2])
24. 随机分组前1周内接受过免疫抑制药物(例如,皮质类固醇、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和抗肿瘤坏死因子 [抗TNF] 制剂)治疗:
- 经研究者评估获益-风险后,接受过急性全身性免疫抑制药物(例如,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恶心、呕吐或管理或预防过敏反应)的患者可入组本研究,需考虑这些患者在随机分组前是否需要洗脱期及其时长。CSL可根据需要提供建议。
- 允许使用吸入性类固醇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使用盐皮质激素(如氟氢可的松)治疗体位性低血压患者,使用低剂量补充皮质类固醇治疗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25. 对嵌合或人源化抗体或融合蛋白有重度过敏反应、速发型过敏反应或其他超敏反应史
26. 已知对中国仓鼠卵巢细胞生产的生物药物或阿替利珠单抗或贝伐珠单抗制剂的任何成分有过敏或超敏反应
27. 对卡铂、顺铂或依托泊苷有过敏反应史
28. 未得到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
需要止痛药的患者在进入研究时必须接受稳定的治疗方案。
适合姑息性放疗的有症状病灶(例如骨转移或引起神经卡压的转移)应在随机分组前接受治疗。患者应在随机分组前从可归因于放疗的不良事件中恢复。
无症状的转移病灶,如果进一步生长可能导致功能缺陷或难治性疼痛(例如,目前未引起脊髓压迫的硬膜外转移),应该考虑在进入研究前进行局部区域性治疗(如适用)。
29. 随机分组前1个月内有咯血史(每次发作从肺部咳出≥2.5 mL血液)
30. 既往或当前存在下述痰中带血:
- 随机分组时已持续≥1周
- 随机分组前1个月内需要持续止血治疗,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持续止血治疗
31. 影像学可见清晰的肿瘤浸润至胸部大血管
32. 肿瘤直接延伸至气管或支气管(针对影像学评估疑似直接延伸至气管或支气管的肿瘤,研究者应当依据其临床实践及经验评估患者是否有出血风险)
33. 高血压控制不佳(定义为收缩压 > 150 mmHg或舒张压 > 100 mmHg)。允许通过抗高血压治疗达到这些参数。
34. 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既往史
35. 随机分组前1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或频繁发生一过性性脑缺血发作
36. 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既往或当前患有重大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外周动脉血栓形成)
37. 当前或近期(随机分组前10天内)使用阿司匹林(>325 mg/天)或使用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洛他唑等药物治疗
38. 目前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胃肠外抗凝剂或溶栓剂治疗,且随机分组前2周内未保持稳定。允许以下用途:
- 只要INR或aPTT在治疗范围内(根据研究中心的医学标准)且患者在随机分组前已接受稳定剂量治疗至少2周,则允许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胃肠外抗凝剂。
- 允许为了保持静脉通路装置的通畅性进行预防性抗凝治疗,前提是在随机分组前14天内,药物活性导致INR <1.5×ULN且aPTT处于正常范围内。
- 允许预防性使用低分子量肝素(即,依诺肝素40 mg/天)
39. 在无抗凝治疗的情况下存在出血因素或凝血病的证据
40. 随机分组前6个月内有腹部或气管食管瘘或胃肠道穿孔病史
41. 随机分组前1年内,既往或当前患有胃肠道梗阻、瘘管或憩室炎
42. 存在不能由腹腔穿刺或近期外科手术解释的腹部游离气体证据
43. 严重、未愈合的伤口、活动性溃疡或未经治疗的骨折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贝伐珠单抗: 英文通用名:Bevacizumab 商品名称:安维汀
剂型:注射液
规格:400mg/16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液,15 mg/kg/次
用药时程:每3周一次,直至没有临床获益
规格:400mg/16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液,15 mg/kg/次
用药时程:每3周一次,直至没有临床获益
中文通用名:阿替利珠单抗: 英文通用名:Atezolizumab 商品名称:泰圣奇
剂型:注射剂
规格:1200mg/20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液,1200mg/次
用药时程:3周1次,直至没有临床获益
规格:1200mg/20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液,1200mg/次
用药时程:3周1次,直至没有临床获益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阿替利珠单抗 英文通用名:Atezolizumab 商品名称:泰圣奇
剂型:注射剂
规格:1200mg/20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液,1200mg/次
用药时程:3周1次,直至没有临床获益
规格:1200mg/20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液,1200mg/次
用药时程:3周1次,直至没有临床获益
中文通用名:安慰剂 英文通用名:Placebo 商品名称:无
剂型:注射液
规格:400mg/16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液,15 mg/kg/次
用药时程:每3周一次,直至没有临床获益
规格:400mg/16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液,15 mg/kg/次
用药时程:每3周一次,直至没有临床获益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研究者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评价时间:从随机分组至首次发生疾病进展或任何原因所致死亡(以先发生者为准)之间的时间,由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确定疾病进展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9 项,展开查看
- 总生存期评价时间:从随机分组至任何原因所致死亡之间的时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IRC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评价时间:从随机分组至首次出现疾病进展或任何原因所致死亡之间的时间(以先发生者为准)。由IRC按照RECIST v1.1确定疾病进展。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研究者评估的客观缓解评价时间:研究者根据RECIST 1.1版确定的完全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研究者评估的缓解持续时间评价时间:从首次出现记录的研究者评估的缓解至疾病进展或研究期间任何原因所致死亡的时间间隔,以先发生者为准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6个月和1年时的研究者评估的客观缓解率评价时间:6个月和1年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1年和2年时的OS率评价时间:1年和2年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患者报告的肺癌症状的至恶化时间评价时间:EORTC QLQ-LC13症状子量表从随机分组至恶化的时间。恶化定义为2次评估时维持10分变化或1次评估时存在10分变化,随后3周内因任何原因死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评价时间:根据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第5版(NCI CTCAE v5.0)分级的不良事件发生率、性质和严重程度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生命体征、体格检查结果和临床实验室结果的变化评价时间:IMP和背景化疗给药期间和给药后生命体征、体格检查结果和临床实验室结果的变化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0-09-07
- 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0-12-04
- 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07-22
- 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05-11
- 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3-03-28
- 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5-21
- 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5-04-01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10041
- 试验状态
- 主动终止
- 申请人联系人
- 宋义美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1-01-18
- 申请人名称
- F.Hoffmann-La Roche Ltd/Roche Diagnostics GmbH/罗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10041
- 药物名称
-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广泛期小细胞肺癌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在未经治疗的广泛期小细胞肺癌患者中比较贝伐珠单抗 + 阿替利珠单抗 + 卡铂或顺铂 + 依托泊苷与安慰剂 + 阿替利珠单抗 + 卡铂或顺铂 + 依托泊苷的III期、随机、双盲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贝伐珠单抗和阿替利珠单抗联合化疗治疗未经治疗的广泛期小细胞肺癌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JO4149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8
- 版本日期
- 2025-02-0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