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10313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天境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1-10-15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1-03-18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1-09-17;国际:2021-09-17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1-09-28;国际:2021-09-28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3-03-31;国际:2024-03-31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20 人;国际: 3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26 人;国际: 30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26 人;国际: 30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0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河南省 · 郑州市辽宁省 · 大连市河北省 · 石家庄市广东省 · 广州市天津市 · 天津市浙江省 · 杭州市湖北省 · 武汉市上海市 · 上海市
- 北京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朱军
- 北京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宋玉琴
- 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周可树
-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大连市 · 研究者:孙秀华
-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中国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研究者:刘丽宏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李志铭
- 天津肿瘤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研究者:李兰芳
- 浙江省肿瘤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杨海燕
- 湖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吴辉菁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张剑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李爽
- 申请人名称
- 天境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李爽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上科路88号豪威园区西塔802室
- 联系人邮编
- 201210
主要研究者信息
主要研究者 1
- 姓名
- 朱军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2号
- 邮编
- 100035
- 单位名称
- 北京肿瘤医院
主要研究者 2
- 姓名
- 宋玉琴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2号
- 邮编
- 100035
- 单位名称
- 北京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TJ011133EDI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3.0
- 版本日期
- 2021-10-1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治疗复发性或难治性淋巴瘤受试者的耐受性和安全性;
次要目的:1)评价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的PK和药效学特征;
2)以BOR、ORR、DOR、PFS和OS为指标,评估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3) 评价利妥昔单抗与TJ011133联合用药时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1)探索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受试者的药效学活性与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相关性;
2)探索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受试者的药物暴露量\-效应关系;
3)评估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受试者的总生存期;
4)探索利妥昔单抗与TJ011133联合用药时的PK特征。
5)探索生物标志物与药效活性和疗效之间的相关性。
次要目的:1)评价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的PK和药效学特征;
2)以BOR、ORR、DOR、PFS和OS为指标,评估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3) 评价利妥昔单抗与TJ011133联合用药时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1)探索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受试者的药效学活性与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相关性;
2)探索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受试者的药物暴露量\-效应关系;
3)评估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受试者的总生存期;
4)探索利妥昔单抗与TJ011133联合用药时的PK特征。
5)探索生物标志物与药效活性和疗效之间的相关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a.DLBCL,包括通过IHC(免疫组化法)或流式细胞术在组织学上证实的CD20阳性的原发或转化型DLBCL(Richter综合征除外)、原发性纵隔大B细胞淋巴瘤或富含T细胞的大B细胞淋巴瘤,均为既往至少接受过含利妥昔单抗在内的2线及2线以上系统性治疗后复发或难治且目前没有进一步合适的常规疗法;
b.惰性B细胞NHL,包括通过IHC或流式细胞术在组织学上证实的CD20+的边缘区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1\\\-3a级),既往至少2线及2线以上系统治疗(包括至少1种利妥昔单抗与化疗联合治疗方案)后复发或难治且目前没有进一步合适的常规疗法;对于惰性NHL组织学,允许但不限于既往烷化剂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注:仅限于上述类型惰性NHL亚型允许入组。
c.具有至少一个Lugano标准(2014版)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d.第2部分NHL队列中国研究中心的受试者中需要收集治疗前存档的或治疗期间(可选)的存档FFPE肿瘤组织,制备至少10张切片
2.种族不限、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3.愿意并能够提供参加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5.能够遵循研究方案要求并完成试验的受试者
6.附录2中定义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同意在从签署ICF起的整个研究过程至TJ011133末次给药后最长8周的时间,采取至少2种有效避孕方法(1种高效避孕方法与屏障避孕法联合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性激素避孕药;输卵管结扎;宫内节育器;含杀精剂的屏障避孕用具;或伴侣切除输精管),且其中一种必须是屏障避孕措施;
b. 如果使用利妥昔单抗治疗,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应在利妥昔单抗治疗后12个月内继续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c. 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阴性(敏感性至少为25 mIU/mL);并且在研究治疗第1周期第-1天前72小时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研究者自行决定)阴性(注意,如果在研究治疗第-1天前72小时内进行了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则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可作为研究治疗第-1天前的检查);
d. TJ011133末次给药后8周内避免受孕;
e. 从签署ICF至TJ011133末次给药后8周(利妥昔单抗末次给药后12个月)避免捐献卵子;
f. 如果有临床指征,同意在研究过程中进行尿妊娠试验。
7.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与妊娠女性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性接触期间使用避孕套(推荐使用乳胶避孕套),并从签署ICF开始、参加研究期间、给药暂停期间以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90天避免捐献精子或使女性伴侣受孕,即使其已经进行了成功的输精管切除术(附录2)
8.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和/或使用Bazett公式校正的QT间期方面,男性≤ 450 msec,女性≤ 470 msec
9.在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或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未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疗,且所有AE均已消退或稳定。注:已进入临床研究随访期的受试者,可以在前一种试验药物末次给药4周后参加研究
10.PD-1/PD-L1治疗结束后经过了28天洗脱期
11.NHL受试者具有良好的骨髓功能,包括:
a. 第1部分
i. 持续7天未给予生长因子的情况下(持续14天未给予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00/μL(≥ 1.0 × 109/L);
ii.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 100 × 103 μL( ≥ 100 × 109/L);
iii.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的情况下,血红蛋白≥ 9 g/dL;
b. 第2部分
i. 持续7天未给予生长因子支持的情况下(持续14天未给予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00/μL(≥ 1.0 × 109/L);
ii.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 75 × 103 μL( ≥ 75 × 109/L);
iii.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的情况下,血红蛋白≥ 9 g/dL;
12.肾功能良好,血清肌酐≤ 1.5ULN或使用Cockcroft-Gault方程估计的血清肌酐清除率≥ 60 mL/min
13.肝功能良好,包括:
a. 血清总胆红素≤ 1.5 ULN(如果证实受试者有Gilbert综合征,则为≤ 3.0 ULN);
b. AST和ALT ≤ 2.5 ULN;(如果存在肝脏肿瘤)≤ 5.0 ULN;
14.正常参数在以下范围内(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
a. 凝血酶原时间≤ 1.5 ULN,或在无正常值范围的情况下,为11至15秒;
b. 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1.5 ULN;
c. 国际标准化比值≤ 1.5 ULN;
15.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急性影响均已恢复至基线程度或NCI CTCAE 5.0版等级≤ 1级,研究者判断不构成安全性风险的AE除外
b.惰性B细胞NHL,包括通过IHC或流式细胞术在组织学上证实的CD20+的边缘区淋巴瘤或滤泡性淋巴瘤(1\\\-3a级),既往至少2线及2线以上系统治疗(包括至少1种利妥昔单抗与化疗联合治疗方案)后复发或难治且目前没有进一步合适的常规疗法;对于惰性NHL组织学,允许但不限于既往烷化剂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注:仅限于上述类型惰性NHL亚型允许入组。
c.具有至少一个Lugano标准(2014版)定义的可测量病灶;
d.第2部分NHL队列中国研究中心的受试者中需要收集治疗前存档的或治疗期间(可选)的存档FFPE肿瘤组织,制备至少10张切片
2.种族不限、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3.愿意并能够提供参加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5.能够遵循研究方案要求并完成试验的受试者
6.附录2中定义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同意在从签署ICF起的整个研究过程至TJ011133末次给药后最长8周的时间,采取至少2种有效避孕方法(1种高效避孕方法与屏障避孕法联合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性激素避孕药;输卵管结扎;宫内节育器;含杀精剂的屏障避孕用具;或伴侣切除输精管),且其中一种必须是屏障避孕措施;
b. 如果使用利妥昔单抗治疗,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应在利妥昔单抗治疗后12个月内继续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c. 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阴性(敏感性至少为25 mIU/mL);并且在研究治疗第1周期第-1天前72小时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研究者自行决定)阴性(注意,如果在研究治疗第-1天前72小时内进行了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则筛选期血清妊娠试验可作为研究治疗第-1天前的检查);
d. TJ011133末次给药后8周内避免受孕;
e. 从签署ICF至TJ011133末次给药后8周(利妥昔单抗末次给药后12个月)避免捐献卵子;
f. 如果有临床指征,同意在研究过程中进行尿妊娠试验。
7.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与妊娠女性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性接触期间使用避孕套(推荐使用乳胶避孕套),并从签署ICF开始、参加研究期间、给药暂停期间以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至少90天避免捐献精子或使女性伴侣受孕,即使其已经进行了成功的输精管切除术(附录2)
8.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和/或使用Bazett公式校正的QT间期方面,男性≤ 450 msec,女性≤ 470 msec
9.在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或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未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疗,且所有AE均已消退或稳定。注:已进入临床研究随访期的受试者,可以在前一种试验药物末次给药4周后参加研究
10.PD-1/PD-L1治疗结束后经过了28天洗脱期
11.NHL受试者具有良好的骨髓功能,包括:
a. 第1部分
i. 持续7天未给予生长因子的情况下(持续14天未给予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00/μL(≥ 1.0 × 109/L);
ii.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 100 × 103 μL( ≥ 100 × 109/L);
iii.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的情况下,血红蛋白≥ 9 g/dL;
b. 第2部分
i. 持续7天未给予生长因子支持的情况下(持续14天未给予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00/μL(≥ 1.0 × 109/L);
ii.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 75 × 103 μL( ≥ 75 × 109/L);
iii.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未输血的情况下,血红蛋白≥ 9 g/dL;
12.肾功能良好,血清肌酐≤ 1.5ULN或使用Cockcroft-Gault方程估计的血清肌酐清除率≥ 60 mL/min
13.肝功能良好,包括:
a. 血清总胆红素≤ 1.5 ULN(如果证实受试者有Gilbert综合征,则为≤ 3.0 ULN);
b. AST和ALT ≤ 2.5 ULN;(如果存在肝脏肿瘤)≤ 5.0 ULN;
14.正常参数在以下范围内(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
a. 凝血酶原时间≤ 1.5 ULN,或在无正常值范围的情况下,为11至15秒;
b. 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1.5 ULN;
c. 国际标准化比值≤ 1.5 ULN;
15.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急性影响均已恢复至基线程度或NCI CTCAE 5.0版等级≤ 1级,研究者判断不构成安全性风险的AE除外
排除标准
1.已知患有活动性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满足以下条件的既往经过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影像学稳定,即重复影像学检查表明至少4周无进展证据(注意,重复影像学检查应在研究筛选期间进行),临床稳定,并且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内不需要类固醇治疗
2. 患有伯基特淋巴瘤、淋巴母细胞淋巴瘤、Richter综合征、原发性渗出性淋巴瘤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的受试者
3. 伴有母细胞样和TP53改变的套细胞淋巴瘤受试者
4. 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项:
a. 通过多门控采集扫描MUGA或超声心动图确定的左心室射血分数<45%
b. 完全左束支或双束支传导阻滞
c. 先天性长QT综合征
d. 持续性或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
e. 筛选期ECG检查时QTcF ≥ 470 msec(三次记录的平均值)
f. 在开始TJ011133治疗前3个月内出现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死
5. 当前正在接受原发疾病的积极治疗
6. 对于第1部分,至少2种既往治疗失败后,研究者认为需要立即进行细胞减灭术的低级别NHL受试者
7. 既往接受过放疗区域>25%的骨髓区域(仅非淋巴瘤受试者)的受试者,或在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的任何受试者。受试者须已经从所有与放疗相关的毒性中恢复,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并且未发生放射性肺炎。对于非CNS疾病的姑息性放疗(≤ 2周的放疗),允许进行为期1周的洗脱。对于NSCLC受试者,不允许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后6个月内接受>30 Gy的肺部放疗(仅第1B部分和第2部分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用药)
8. 既往接受过CD47或SIRPα抑制剂治疗
9. 在开始抗PD-1和抗PD-L1抑制剂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仅第2部分剂量拓展队列)
10. 治疗前尿妊娠试验阳性(例如72小时内)的有生育能力女性。如果尿液试验呈阳性或不能确认为阴性,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
11.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预期在研究的计划持续时间内,即从筛选访视开始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20天期间,怀孕或生育子女
12.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诊断为免疫缺陷(已知的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或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治疗(剂量超过10 mg/天的泼尼松等效药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13. 第1周期第1天前14天内进行过血液制品输注
14. 在开始TJ011133治疗之前≤ 3个月内进行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15. 既往通过标准预处理或降低严重度的预处理,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
16. 既往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或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疗法
17.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过任何试验性抗体或活疫苗。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麻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风疹疫苗、水痘/带状疱疹(水痘)疫苗、黄热病疫苗、狂犬病疫苗、卡介苗(BCG)和伤寒疫苗。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为灭活病毒疫苗,允许使用;然而,鼻内流感疫苗(如FluMist®)是减毒活疫苗,不允许使用
18. 在计划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接种过任何疫苗
19. AIHA或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病史
20. 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DAT)阳性
21.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有任何出血史
22. 过去12个月内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心肌梗死、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旁路移植术、症状性充血性心脏衰竭、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
23. 使受试者面临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妨碍受试者依从研究的任何其他严重医学状况、实验室检查异常或精神疾病
24. 过去3年内患第二种恶性肿瘤(仅第2部分剂量拓展队列),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25. 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或GVHD的持续免疫抑制
26. 筛选期前3个月献血、筛选期前2周捐献血浆或筛选期前6周捐献血小板
27. 对帕博利珠单抗或利妥昔单抗和/或其任何辅料重度过敏(≥ 3级)
28. 在过去2年中患有需要全身治疗(即:使用疾病改善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替代疗法(如用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不视为全身治疗,允许使用
29.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肺炎(非感染性)病史或当前患有肺炎
30. 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31. 既往治疗中出现的AE未恢复(即降至≤ 1级或基线)
32. AE和/或重大手术后未完全恢复(必须≤ 1级)
33.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时出现≥ 3级irAE病史,无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除外
34. 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程序(包括随访程序)
2. 患有伯基特淋巴瘤、淋巴母细胞淋巴瘤、Richter综合征、原发性渗出性淋巴瘤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淋巴细胞淋巴瘤的受试者
3. 伴有母细胞样和TP53改变的套细胞淋巴瘤受试者
4. 心脏功能受损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项:
a. 通过多门控采集扫描MUGA或超声心动图确定的左心室射血分数<45%
b. 完全左束支或双束支传导阻滞
c. 先天性长QT综合征
d. 持续性或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
e. 筛选期ECG检查时QTcF ≥ 470 msec(三次记录的平均值)
f. 在开始TJ011133治疗前3个月内出现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死
5. 当前正在接受原发疾病的积极治疗
6. 对于第1部分,至少2种既往治疗失败后,研究者认为需要立即进行细胞减灭术的低级别NHL受试者
7. 既往接受过放疗区域>25%的骨髓区域(仅非淋巴瘤受试者)的受试者,或在研究治疗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的任何受试者。受试者须已经从所有与放疗相关的毒性中恢复,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并且未发生放射性肺炎。对于非CNS疾病的姑息性放疗(≤ 2周的放疗),允许进行为期1周的洗脱。对于NSCLC受试者,不允许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后6个月内接受>30 Gy的肺部放疗(仅第1B部分和第2部分与帕博利珠单抗联合用药)
8. 既往接受过CD47或SIRPα抑制剂治疗
9. 在开始抗PD-1和抗PD-L1抑制剂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仅第2部分剂量拓展队列)
10. 治疗前尿妊娠试验阳性(例如72小时内)的有生育能力女性。如果尿液试验呈阳性或不能确认为阴性,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
11.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预期在研究的计划持续时间内,即从筛选访视开始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20天期间,怀孕或生育子女
12.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诊断为免疫缺陷(已知的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或正在接受长期全身类固醇治疗(剂量超过10 mg/天的泼尼松等效药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13. 第1周期第1天前14天内进行过血液制品输注
14. 在开始TJ011133治疗之前≤ 3个月内进行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15. 既往通过标准预处理或降低严重度的预处理,接受过同种异体干细胞移植
16. 既往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或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疗法
17.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过任何试验性抗体或活疫苗。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麻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风疹疫苗、水痘/带状疱疹(水痘)疫苗、黄热病疫苗、狂犬病疫苗、卡介苗(BCG)和伤寒疫苗。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为灭活病毒疫苗,允许使用;然而,鼻内流感疫苗(如FluMist®)是减毒活疫苗,不允许使用
18. 在计划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接种过任何疫苗
19. AIHA或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病史
20. 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DAT)阳性
21.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有任何出血史
22. 过去12个月内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心肌梗死、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旁路移植术、症状性充血性心脏衰竭、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
23. 使受试者面临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妨碍受试者依从研究的任何其他严重医学状况、实验室检查异常或精神疾病
24. 过去3年内患第二种恶性肿瘤(仅第2部分剂量拓展队列),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25. 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或GVHD的持续免疫抑制
26. 筛选期前3个月献血、筛选期前2周捐献血浆或筛选期前6周捐献血小板
27. 对帕博利珠单抗或利妥昔单抗和/或其任何辅料重度过敏(≥ 3级)
28. 在过去2年中患有需要全身治疗(即:使用疾病改善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替代疗法(如用甲状腺素、胰岛素或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不视为全身治疗,允许使用
29.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肺炎(非感染性)病史或当前患有肺炎
30. 患有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31. 既往治疗中出现的AE未恢复(即降至≤ 1级或基线)
32. AE和/或重大手术后未完全恢复(必须≤ 1级)
33.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时出现≥ 3级irAE病史,无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异常除外
34. 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程序(包括随访程序)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TJ011133: 英文通用名:TJ011133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无
剂型:冻干粉针
规格:150mg/瓶,1瓶/盒
用法用量:IV输注,多种剂量:0.3mg/kg至30mg/kg,根据体重计算给药剂量(试验期间体重相比筛选期变化≤10%,无需改变给药剂量)
用药时程:每28天为1个治疗周期。TJ011133每周给药1次直至出现不可接受的药物相关毒性、疾病进展或研究者决定退出,以先发生为准。
规格:150mg/瓶,1瓶/盒
用法用量:IV输注,多种剂量:0.3mg/kg至30mg/kg,根据体重计算给药剂量(试验期间体重相比筛选期变化≤10%,无需改变给药剂量)
用药时程:每28天为1个治疗周期。TJ011133每周给药1次直至出现不可接受的药物相关毒性、疾病进展或研究者决定退出,以先发生为准。
中文通用名:利妥昔单抗: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液
规格:100mg/10ml/瓶、500mg/50ml/瓶
用法用量:IV输注,375mg/m2
用药时程:利妥昔单抗开始为每周一次给药,共5次,随后每月给药一次,研究期间共给药8次
规格:100mg/10ml/瓶、500mg/50ml/瓶
用法用量:IV输注,375mg/m2
用药时程:利妥昔单抗开始为每周一次给药,共5次,随后每月给药一次,研究期间共给药8次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评价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治疗复发性或难治性淋巴瘤患者的耐受性和安全性评价时间:直到受试者退出试验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评价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的PK和药效学特征评价时间:试验结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以BOR、ORR、DOR、PFS和OS为指标,评估TJ011133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的初步抗肿瘤活性评价时间:试验结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评价利妥昔单抗与TJ011133联合用药时的免疫原性评价时间:试验结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初审和复审批件-20201123同意 · 2020-11-23
- 修正案审查批件(2021年1月12日)同意 · 2021-01-12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07-13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12-07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02-24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10313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李爽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1-03-18
- 申请人名称
- 天境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10313
- 药物名称
- 注射用TJ011133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CD20阳性淋巴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TJ011133单药治疗或与帕博利珠单抗或利妥昔单抗联合治疗复发性/难治性晚期实体瘤和淋巴瘤患者的I期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一项TJ011133单药治疗或与帕博利珠单抗或利妥昔单抗联合治疗复发性/难治性晚期实体瘤和淋巴瘤患者的I期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TJ011133EDI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3.0
- 版本日期
- 2021-10-1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