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11072
- 快照状态
- 主动暂停
- 状态阶段
- 已暂停(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浙江冠科博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APL-102胶囊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的I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2-04-28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1-05-21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1-07-21;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1-08-02;
- 试验暂停日期
- 国内:2024-11-29;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3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6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16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主动暂停(公司发展策略调整,不是因为安全性和有效性原因而暂停。)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4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浙江省 · 杭州市河南省 · 郑州市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依荷芭丽.迟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赵鹏
- 浙江省肿瘤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朱利明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宋丽杰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朱影
- 申请人名称
- 浙江冠科博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朱影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 保税大厦879
- 联系人邮编
- 3112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依荷芭丽.迟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 邮编
- 100021
- 单位名称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APL-102-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4.0版
- 版本日期
- 2022-04-28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1、 评价APL-102胶囊的单次给药及多次给药的安全性及耐受性;2、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及推荐的Ⅱ期研究剂量(RP2D)。次要目的: 1、研究APL-102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人体药代动力学(PK)特征;2、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评价APL-102胶囊给药的初步抗肿瘤活性。探索性目的:评估受试者血液中的 VEGF-A,M-CSF,sVEGFR2及 CD14dim/CD16+ 单核细胞水平在接受 APL-102治疗前后的变化,探索生物标治疗前后的变化,探索生物标志物与APL-102疗效的潜在相关性。 评估肿瘤组织中 CSF1R,CD68,CD163,CD16, DDR1,CD3,CD4,CD8等药效学靶点和潜在的生物标志与APL-102疗效的潜在联系。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遵从方案流程,理解研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能够在执行任何试验指定的程序前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2.年龄大于等于18岁不超过75岁(含),男性或女性患者;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不可切除或转移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且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尚无标准治疗患者;
4.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版)有可测量的病灶;
5.ECOG评分为0-1分;
6.预期寿命首次给药后大于3个月;
7.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ST和ALT≤2.0×ULN(并发肝转移患者≤5×ULN);血清胆红素≤1.5×ULN(对于Gilbert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3×ULN);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血红蛋白≥9 g/dL。
8.试验首次给药4周内未接受过其他化学治疗;既往接受所有的抗肿瘤治疗包括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在接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后需经过至少5个半衰期(或最长不超过28天),且患者应从治疗发生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试验规定的标准水平;
9.对于接受过脊柱和/或外周肢体的放射治疗的患者,首次给药前需分别经过4周和2周后且应从治疗发生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试验规定的标准水平方可入组;
10.筛选时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大于等于50%;
11.矫正的QTc间期≤450msec(男性)或≤470msec(女性)(采用Fridericia’s公式进行校正,QTcF = QT/(RR^0.33));
12.在筛选期,育龄妇女血清妊娠试验结果须为阴性;若手术不孕或绝经期妇女应提供证据说明,具有以下任一条件均被认为已经绝经:自然绝经时间大于1年或1年前经历过卵巢切除术且卵泡刺激素(FSH)绝经水平范围内;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必须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在治疗结束后继续避孕3个月;
13.除脱发外,受试者接受其它治疗如放疗、化疗或手术治疗产生的没有缓解的不良事件已恢复至≤1级(CTCAE v5.0);
14.在首次服用APL-102前四周内未进行大型手术;
15.能够并愿意依从本研究方案规定的研究程序进行相关检查和评估,包括APL-102的服药时间。
2.年龄大于等于18岁不超过75岁(含),男性或女性患者;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不可切除或转移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且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尚无标准治疗患者;
4.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1.1版)有可测量的病灶;
5.ECOG评分为0-1分;
6.预期寿命首次给药后大于3个月;
7.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ST和ALT≤2.0×ULN(并发肝转移患者≤5×ULN);血清胆红素≤1.5×ULN(对于Gilbert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3×ULN);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血红蛋白≥9 g/dL。
8.试验首次给药4周内未接受过其他化学治疗;既往接受所有的抗肿瘤治疗包括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在接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后需经过至少5个半衰期(或最长不超过28天),且患者应从治疗发生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试验规定的标准水平;
9.对于接受过脊柱和/或外周肢体的放射治疗的患者,首次给药前需分别经过4周和2周后且应从治疗发生的毒性反应中恢复至试验规定的标准水平方可入组;
10.筛选时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大于等于50%;
11.矫正的QTc间期≤450msec(男性)或≤470msec(女性)(采用Fridericia’s公式进行校正,QTcF = QT/(RR^0.33));
12.在筛选期,育龄妇女血清妊娠试验结果须为阴性;若手术不孕或绝经期妇女应提供证据说明,具有以下任一条件均被认为已经绝经:自然绝经时间大于1年或1年前经历过卵巢切除术且卵泡刺激素(FSH)绝经水平范围内;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必须在整个试验过程中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节制性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且在治疗结束后继续避孕3个月;
13.除脱发外,受试者接受其它治疗如放疗、化疗或手术治疗产生的没有缓解的不良事件已恢复至≤1级(CTCAE v5.0);
14.在首次服用APL-102前四周内未进行大型手术;
15.能够并愿意依从本研究方案规定的研究程序进行相关检查和评估,包括APL-102的服药时间。
排除标准
1.已知对APL-102,赋型剂或其类似物过敏的患者;
2. 除了研究中的恶性肿瘤外,伴有导致高医疗风险的全身系统性疾病的患者(如活跃期不能控制的感染);
3. 具有威胁生命的疾病,严重的器官功能障碍,干扰APL-102的吸收或代谢,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或影响研究结果完整性的其他原因;
4. 具有心脏病史或存在心脏疾病潜在风险的患者,包括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不稳定性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或QT间期延长综合征[男性QTcF:>450msec,女性QTcF:>470msec],或合并使用具有延长QT间期的药物,或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植入有心脏除颤仪],或在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过深静脉栓塞、肺栓塞或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心绞痛,或治疗前6个月内进行过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5. 纽约心脏学会(NYHA)定义的III-IV级的循环功能低下的患者;
6. 具有明确诊断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或间质性肺疾病的患者,或者肺功能检查FEV1/FVC<70%的患者;
7. 具有失代偿肝硬化或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的患者;
8. 筛选期重复静息状态下的患者平均收缩压≥140 mmHg,舒张压≥90 mmHg(允许使用抗高血压的药物控制血压);
9. 蛋白尿阳性++及以上,且经24小时内尿蛋白定量大于1.0g确认;
10. 需要抗血小板/抗凝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阿司匹林或低分子肝素钠及华法林等药物)的患者;
11. 有HIV病史或HIV抗体阳性;或血清结果显示阳性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如果是单纯HbsAg或HbcAb阳性,需进一步检测HBV DNA拷贝数:HBV DNA拷贝数不能超过1000cps/ml或200IU/ml))或丙型肝炎患者;
12. 有症状的原发性脑肿瘤和/或继发性脑转移,抗癫痫药物不可控,需要高剂量类固醇治疗患者;或在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间歇性跛行;
13. 根据研究者判断,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如酒精滥用史或药物滥用史;
14. 需要抗血小板/抗凝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阿司匹林
或低分子肝素钠及华法林等药物)的患者
2. 除了研究中的恶性肿瘤外,伴有导致高医疗风险的全身系统性疾病的患者(如活跃期不能控制的感染);
3. 具有威胁生命的疾病,严重的器官功能障碍,干扰APL-102的吸收或代谢,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或影响研究结果完整性的其他原因;
4. 具有心脏病史或存在心脏疾病潜在风险的患者,包括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不稳定性心绞痛、急性心肌梗死或QT间期延长综合征[男性QTcF:>450msec,女性QTcF:>470msec],或合并使用具有延长QT间期的药物,或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或植入有心脏除颤仪],或在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过深静脉栓塞、肺栓塞或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性心律失常或心绞痛,或治疗前6个月内进行过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5. 纽约心脏学会(NYHA)定义的III-IV级的循环功能低下的患者;
6. 具有明确诊断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哮喘或间质性肺疾病的患者,或者肺功能检查FEV1/FVC<70%的患者;
7. 具有失代偿肝硬化或同种异体骨髓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的患者;
8. 筛选期重复静息状态下的患者平均收缩压≥140 mmHg,舒张压≥90 mmHg(允许使用抗高血压的药物控制血压);
9. 蛋白尿阳性++及以上,且经24小时内尿蛋白定量大于1.0g确认;
10. 需要抗血小板/抗凝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阿司匹林或低分子肝素钠及华法林等药物)的患者;
11. 有HIV病史或HIV抗体阳性;或血清结果显示阳性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如果是单纯HbsAg或HbcAb阳性,需进一步检测HBV DNA拷贝数:HBV DNA拷贝数不能超过1000cps/ml或200IU/ml))或丙型肝炎患者;
12. 有症状的原发性脑肿瘤和/或继发性脑转移,抗癫痫药物不可控,需要高剂量类固醇治疗患者;或在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间歇性跛行;
13. 根据研究者判断,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如酒精滥用史或药物滥用史;
14. 需要抗血小板/抗凝剂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阿司匹林
或低分子肝素钠及华法林等药物)的患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APL-102胶囊: 英文通用名:APL-102 Capsules 商品名称:NA
剂型:胶囊剂
规格:1 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空腹,一天一次,一次1mg(1mg剂量组)。
用药时程:28天为一个周期,1到21天给药, 22到28天停止给药。
规格:1 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空腹,一天一次,一次1mg(1mg剂量组)。
用药时程:28天为一个周期,1到21天给药, 22到28天停止给药。
中文通用名:APL-102胶囊: 英文通用名:APL-102 Capsules 商品名称:NA
剂型:胶囊剂
规格:1 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空腹,一天一次,一次2mg(2mg剂量组)。
用药时程:28天为一个周期,1到21天给药, 22到28天停止给药。
规格:1 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空腹,一天一次,一次2mg(2mg剂量组)。
用药时程:28天为一个周期,1到21天给药, 22到28天停止给药。
中文通用名:APL-102胶囊: 英文通用名:APL-102 Capsules 商品名称:NA
剂型:胶囊剂
规格:1 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空腹,一天一次,一次3mg(3mg剂量组)。
用药时程:28天为一个周期,1到21天给药, 22到28天停止给药。
规格:1 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空腹,一天一次,一次3mg(3mg剂量组)。
用药时程:28天为一个周期,1到21天给药, 22到28天停止给药。
中文通用名:APL-102胶囊: 英文通用名:APL-102 Capsules 商品名称:NA
剂型:胶囊剂
规格:5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空腹,一天一次,一次5mg(5mg剂量组)。
用药时程:28天为一个周期,1到21天给药, 22到28天停止给药。
规格:5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空腹,一天一次,一次5mg(5mg剂量组)。
用药时程:28天为一个周期,1到21天给药, 22到28天停止给药。
中文通用名:APL-102胶囊: 英文通用名:APL-102 Capsules 商品名称:NA
剂型:胶囊剂
规格:1mg; 5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空腹,一天一次,一次7mg(7mg剂量组)。
用药时程:28天为一个周期,1到21天给药, 22到28天停止给药。
规格:1mg; 5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空腹,一天一次,一次7mg(7mg剂量组)。
用药时程:28天为一个周期,1到21天给药, 22到28天停止给药。
中文通用名:APL-102胶囊: 英文通用名:APL-102 Capsules 商品名称:NA
剂型:胶囊剂
规格:1mg; 5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空腹,一天一次,一次9mg(9mg剂量组)。
用药时程:28天为一个周期,1到21天给药, 22到28天停止给药。
规格:1mg; 5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空腹,一天一次,一次9mg(9mg剂量组)。
用药时程:28天为一个周期,1到21天给药, 22到28天停止给药。
中文通用名:APL-102胶囊: 英文通用名:APL-102胶囊 商品名称:NA
剂型:胶囊剂
规格:1mg; 5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空腹,一天一次,一次11mg(11mg剂量组)。
用药时程:28天为一个周期,1到21天给药, 22到28天停止给药。
规格:1mg; 5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空腹,一天一次,一次11mg(11mg剂量组)。
用药时程:28天为一个周期,1到21天给药, 22到28天停止给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评价时间:试验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在研究治疗期间所有受试者发生的按照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NCI CTCAE)标准第5.0版定义的不良事件评价时间:试验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研究治疗期间评估所有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不同严重程度(NCI CTCAE 5.0)AE的发生率,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与APL-102相关的导致剂量中断,剂量减低、停药和死亡的AE。评价时间:试验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研究者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第1.1版确定的总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和无进展生存(PFS)及总生存期(OS)。评价时间:试验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药代动力学参数:单次给药Cmax,Tmax,AUC0-t,AUC0-∞,T1/2,CL/F,Vd/F 。多次给药Ctrough,Cmax,ss,药物蓄积比Rac。评价时间:试验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02-18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06-10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11072
- 试验状态
- 主动暂停
- 申请人联系人
- 朱影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1-05-21
- 申请人名称
- 浙江冠科博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11072
- 药物名称
- APL-102胶囊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APL-102胶囊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APL-102胶囊用于晚期实体瘤的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APL-102-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4.0版
- 版本日期
- 2022-04-28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