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11872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佛山市原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0-08-31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1-07-30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1-09-10;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1-10-08;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2-11-15;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8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9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9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
- 北京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沈琳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叶沛珍
- 申请人名称
- 佛山市原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叶沛珍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古新路70号高新科技产业园C座8楼
- 联系人邮编
- 5280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沈琳
- 学位
- 硕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2号52
- 邮编
- 100142
- 单位名称
- 北京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INV-1120-1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0
- 版本日期
- 2020-08-3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观察INV-1120在实体瘤患者中单药治疗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确定INV-1120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推荐II期剂量(RP2D),评估其剂量限制毒性(DLT)。
次要研究目的
评估INV-1120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达到稳态后的药代动力学 (PK)特征;
初步评估不同剂量INV-1120在实体瘤患者中的抗肿瘤效应( 以RECIST v1.1标准为依据 ),包括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OS)。
观察INV-1120在实体瘤患者中单药治疗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确定INV-1120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推荐II期剂量(RP2D),评估其剂量限制毒性(DLT)。
次要研究目的
评估INV-1120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达到稳态后的药代动力学 (PK)特征;
初步评估不同剂量INV-1120在实体瘤患者中的抗肿瘤效应( 以RECIST v1.1标准为依据 ),包括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OS)。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在18至75岁之间,性别不限;
2.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3.ECOG评分:0或1;
4.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性或不能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的实体瘤,在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或没有标准治疗;
5.预期寿命≥3个月;
6.根据RECISTv1.1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CT或MRI)可评估病灶;
7.育龄女性:必须在开始治疗前7天内进行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血清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 且处于非哺乳期(筛选期建议采用血妊娠结果,研究期间可接受尿妊娠结果);外科手术绝育或治疗期间及结束后的3个月内采取避孕措施(所有入组受试者,不论男性或女性);
8.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从第1次接受治疗至最后1次接受治疗3个月内,不能捐献精子;
9.患者必须能够吞咽和接受口服药物;
10.能合作观察不良事件和疗效;
2.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3.ECOG评分:0或1;
4.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转移性或不能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的实体瘤,在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或没有标准治疗;
5.预期寿命≥3个月;
6.根据RECISTv1.1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CT或MRI)可评估病灶;
7.育龄女性:必须在开始治疗前7天内进行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血清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 且处于非哺乳期(筛选期建议采用血妊娠结果,研究期间可接受尿妊娠结果);外科手术绝育或治疗期间及结束后的3个月内采取避孕措施(所有入组受试者,不论男性或女性);
8.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从第1次接受治疗至最后1次接受治疗3个月内,不能捐献精子;
9.患者必须能够吞咽和接受口服药物;
10.能合作观察不良事件和疗效;
排除标准
1.严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之前肿瘤免疫治疗导致的严重免疫不良事件)或需要给予皮质类固醇激素(>泼尼松等效剂量10mg/日),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2年内非活动性的白癜风、牛皮癣、治疗后的儿童哮喘/过敏性疾病,或使用替代疗法/非免疫抑制已控制的甲状腺疾病除外);
2.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不需要长期糖皮质激素治疗、或抗惊厥药物或甘露醇脱水降颅压等药物治疗除外),癫痫发作,脊髓压迫,或癌性脑膜炎;肿瘤脑原发/转移灶的对症治疗,比如安定、卡马西平或丙戊酸钠等镇静、抗癫痫/惊厥药物或者甘露醇脱水降颅压药物使用者,应排除;
3. 根据研究者判断,任何无法控制的严重临床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稳定或不能代偿的呼吸、心脏、肝或肾脏疾病)的证据;任何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包括入组前(≤4周)存在≥2度活动性感染、难治性高血压 ),代谢性疾病;
4. 有以下任何病史(开始治疗前≤6个月):急性心肌梗塞、不稳定的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术、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5. 心脏功能受损或临床上有严重心脏病患者, 包括以下任何患者:
先天性长QT综合征;
严重的室性或室上性心律失常;
LVEF <50%(ECHO或MUGA);
临床上重要的心脏病,例如NYHA标准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6. 采用Fridericia公式,QTc间隔≥470毫秒(女性)和≥450毫秒(男性)的患者 (测定3个QTc值并取平均值);
7. 不愿意接受经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等)的受试者(包括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及有能力使女性怀孕的男性受试者)。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包括:
激素方法(任何给药途径至少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1个月开始使用):
- 口服
- 注射;
- 植入;
- 荷尔蒙贴;
阻隔避孕法:
- 含杀精剂的隔膜
- IUD(宫内节育器)
- 男用或女用避孕套(泡沫/凝胶/薄膜/乳霜/栓剂)
8. 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0 级或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和皮肤变色,依据NCI-CTCAE v5.0标准评价)
9. 有同种异体骨髓或实体器官移植的历史;
10. 首次INV-1120给药前≤28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时间为准),使用过全身性抗癌药(促黄体激素释放激素(LHRH)、双膦酸盐和地诺单抗(denosumab)除外);
11. 首次INV-1120给药前≤28天接受放射治疗,非目标骨病变的姑息性放射治疗除外;
12. 在患者使用研究药物之前4周内进行的非研究相关的大手术或术后并发症持续的手术;
13.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2.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原发性或转移性肿瘤(不需要长期糖皮质激素治疗、或抗惊厥药物或甘露醇脱水降颅压等药物治疗除外),癫痫发作,脊髓压迫,或癌性脑膜炎;肿瘤脑原发/转移灶的对症治疗,比如安定、卡马西平或丙戊酸钠等镇静、抗癫痫/惊厥药物或者甘露醇脱水降颅压药物使用者,应排除;
3. 根据研究者判断,任何无法控制的严重临床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如不稳定或不能代偿的呼吸、心脏、肝或肾脏疾病)的证据;任何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包括入组前(≤4周)存在≥2度活动性感染、难治性高血压 ),代谢性疾病;
4. 有以下任何病史(开始治疗前≤6个月):急性心肌梗塞、不稳定的心绞痛、冠状动脉搭桥术、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5. 心脏功能受损或临床上有严重心脏病患者, 包括以下任何患者:
先天性长QT综合征;
严重的室性或室上性心律失常;
LVEF <50%(ECHO或MUGA);
临床上重要的心脏病,例如NYHA标准I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6. 采用Fridericia公式,QTc间隔≥470毫秒(女性)和≥450毫秒(男性)的患者 (测定3个QTc值并取平均值);
7. 不愿意接受经医学认可的有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等)的受试者(包括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及有能力使女性怀孕的男性受试者)。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包括:
激素方法(任何给药途径至少在首次服用研究药物前1个月开始使用):
- 口服
- 注射;
- 植入;
- 荷尔蒙贴;
阻隔避孕法:
- 含杀精剂的隔膜
- IUD(宫内节育器)
- 男用或女用避孕套(泡沫/凝胶/薄膜/乳霜/栓剂)
8. 在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0 级或1 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和皮肤变色,依据NCI-CTCAE v5.0标准评价)
9. 有同种异体骨髓或实体器官移植的历史;
10. 首次INV-1120给药前≤28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时间为准),使用过全身性抗癌药(促黄体激素释放激素(LHRH)、双膦酸盐和地诺单抗(denosumab)除外);
11. 首次INV-1120给药前≤28天接受放射治疗,非目标骨病变的姑息性放射治疗除外;
12. 在患者使用研究药物之前4周内进行的非研究相关的大手术或术后并发症持续的手术;
13.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INV-1120胶囊: 英文通用名:INV-1120 商品名称:NA
剂型:胶囊
规格:(1)15mg;(2)50mg
用法用量:每天口服一次,每个周期28天。服药前和服药后,患者应禁食至少2小时。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28天为一个给药周期
规格:(1)15mg;(2)50mg
用法用量:每天口服一次,每个周期28天。服药前和服药后,患者应禁食至少2小时。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28天为一个给药周期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观察INV-1120在实体瘤患者中单药治疗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确定INV-1120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推荐II期剂量(RP2D),评估其剂量限制毒性(DLT)。评价时间:每周期(28天)评估一次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04-26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有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以下为原始资料中列出的结果摘要版本及日期。
- 1.02024-12-10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11872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叶沛珍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1-07-30
- 申请人名称
- 佛山市原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11872
- 药物名称
- INV-1120胶囊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INV-1120在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首次人体、开放式、I期(剂量递增)临床试验
- 试验通俗题目
- INV-1120在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中的首次人体、开放式、I期(剂量递增)临床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INV-1120-1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0
- 版本日期
- 2020-08-3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