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12300
- 快照状态
- 主动终止
- 状态阶段
- 已终止(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浙江博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海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评价BR102注射液在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抗肿瘤活性的开放、剂量递增及队列扩展的I 期临床试验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1-11-02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1-09-13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2-01-06;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2-02-11;
- 原文未标注日期名称
- 国内:2023-08-31;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36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2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2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主动终止(因申办方产品线研发策略调整终止试验)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浙江省 · 杭州市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王伟林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林梁
- 申请人名称
- 浙江博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海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林梁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海正路8号
- 联系人邮编
- 3114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王伟林
- 学位
- 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88号
- 邮编
- 310009
- 单位名称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BR102-I-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方案2.0
- 版本日期
- 2021-11-02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Ia期:评价BR102单药治疗(单次/多次给药)在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最大耐受剂量
Ib期:初步探索BR102单药治疗在晚期HPV阳性肿瘤、晚期胆管癌受试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探索推荐II期临床研究的使用剂量
次要目的:
Ia期:评价BR102单药治疗(单次/多次给药)在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免疫原性
初步评估BR102抗肿瘤活性
Ib期:进一步评估BR102在晚期HPV阳性肿瘤、晚期胆管癌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进一步评价BR102安全性
进一步评价BR102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检测BR102给药后血清TGFβ1、β2、β3浓度,如条件允许,初步探索PD-L1表达、血清TGF-β抑制与BR102疗效之间的关系,BR102的暴露量与疗效及不良事件(AE)的关系
Ia期:评价BR102单药治疗(单次/多次给药)在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最大耐受剂量
Ib期:初步探索BR102单药治疗在晚期HPV阳性肿瘤、晚期胆管癌受试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探索推荐II期临床研究的使用剂量
次要目的:
Ia期:评价BR102单药治疗(单次/多次给药)在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免疫原性
初步评估BR102抗肿瘤活性
Ib期:进一步评估BR102在晚期HPV阳性肿瘤、晚期胆管癌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进一步评价BR102安全性
进一步评价BR102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检测BR102给药后血清TGFβ1、β2、β3浓度,如条件允许,初步探索PD-L1表达、血清TGF-β抑制与BR102疗效之间的关系,BR102的暴露量与疗效及不良事件(AE)的关系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理解本试验的性质、目的和试验程序并且能够依照方案完成试验者;
2.受试者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标准治疗下仍发生疾病进展、不耐受标准治疗或缺乏有效标准治疗,且无手术切除机会,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仅限于细胞蜡块)确诊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注:Ⅰb期队列扩展研究部分将根据Ⅰa期试验结果限定更为具体的受试者人群,初步拟定为晚期头颈部鳞癌、晚期宫颈癌、晚期胃癌、晚期胆管癌患者);
4.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1;
5.预期生存期≥3个月;;
6.6、根据RECISTv1.1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受试者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靶病灶:靶病灶需至少有一条径线可以被精确测量,并且放疗后或经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后的病灶、成骨性骨转移灶、没有合并可测量软组织侵犯病灶的溶骨性骨转移病灶只被评估为非靶病灶;
7.受试者如过去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应在以往治疗的毒性反应恢复至≤1级(根据CTCAE v 5.0)后(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
8.能够提供肿瘤组织块和/或未染色的病理切片(用于检测生物标志物PD-L1表达),新获得的活检组织优先于存档组织;
9.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随机入组前14天内使用任何细胞、生长因子、输血治疗的受试者应除外),定义如下;
a)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00/mm3 (1.5×109/L);
b)血小板计数(PLT)≥100,000/mm3(100×109/L);
c)血红蛋白(Hb)≥9g/dL(90g/L);
d)血清白蛋白≥2.8g/dL ;
e)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f)总胆红素(TBIL)≤1.5×ULN,肝转移患者或肝癌患者应≤2×ULN;
g)谷草转氨酶(AST/SGOT)或谷丙转氨酶(ALT/SGPT)水平≤2.5×ULN,肝转移患者或肝癌患者应≤5×ULN;
h)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0.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用药前3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对于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后3个月内采用有效的方法避孕。
2.受试者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3.标准治疗下仍发生疾病进展、不耐受标准治疗或缺乏有效标准治疗,且无手术切除机会,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仅限于细胞蜡块)确诊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注:Ⅰb期队列扩展研究部分将根据Ⅰa期试验结果限定更为具体的受试者人群,初步拟定为晚期头颈部鳞癌、晚期宫颈癌、晚期胃癌、晚期胆管癌患者);
4.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1;
5.预期生存期≥3个月;;
6.6、根据RECISTv1.1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受试者至少有1个可测量的靶病灶:靶病灶需至少有一条径线可以被精确测量,并且放疗后或经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后的病灶、成骨性骨转移灶、没有合并可测量软组织侵犯病灶的溶骨性骨转移病灶只被评估为非靶病灶;
7.受试者如过去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应在以往治疗的毒性反应恢复至≤1级(根据CTCAE v 5.0)后(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
8.能够提供肿瘤组织块和/或未染色的病理切片(用于检测生物标志物PD-L1表达),新获得的活检组织优先于存档组织;
9.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随机入组前14天内使用任何细胞、生长因子、输血治疗的受试者应除外),定义如下;
a)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00/mm3 (1.5×109/L);
b)血小板计数(PLT)≥100,000/mm3(100×109/L);
c)血红蛋白(Hb)≥9g/dL(90g/L);
d)血清白蛋白≥2.8g/dL ;
e)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
f)总胆红素(TBIL)≤1.5×ULN,肝转移患者或肝癌患者应≤2×ULN;
g)谷草转氨酶(AST/SGOT)或谷丙转氨酶(ALT/SGPT)水平≤2.5×ULN,肝转移患者或肝癌患者应≤5×ULN;
h)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0.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开始研究用药前3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予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对于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给药后3个月内采用有效的方法避孕。
排除标准
1.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何辅料过敏;或者对其他单克隆抗体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
2. 既往接受过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的治疗或针对另一种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细胞受体的药物(例如CTLA-4、OX-40、CD137等)的治疗;
3. 在首次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a)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之内进行过大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实施重大手术,(因诊断需要进行的组织活检是允许的);
b)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喷鼻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类固醇激素(即不超过10 mg/d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c)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治疗结束后6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d)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接受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者肿瘤栓塞术);或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56天内使用过治疗性的放射药剂;
e)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参加了其他临床医疗器械试验;或接受了其他试验相关药物者,或仍处于此类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内;
4.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仅需替代性治疗情况的(如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所致的残留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5. 合并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癌、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留置导管的患者除外);或无法控制的高钙血症;或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 (需要麻醉性止痛药治疗的患者如果在进入研究时已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除外);或合并脊髓压迫;
6. 既往2年内患有任何其它恶性肿瘤(本试验研究的目标恶性肿瘤除外),不包括完全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癌患者;
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TP)抗体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RNA定量检测结果大于检测下限;乙肝表面抗原(HBsAg )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肝病毒DNA检测结果大于检测下限;
8. 存在严重的控制不佳的伴随疾病者,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分级 II 级以上), 严重的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近 6 个月内进行过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血管成形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经过治疗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神经系统、肾、肝、内分泌或胃肠道疾病史等;
9.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如果不需要免疫抑制的移植可纳入(如角膜移植、头发移植);
10. 随机入组前14天内出现任何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1. 有活动性结核病,或筛选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12. 存在有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
13. 存在已知或怀疑不能够遵守研究方案的情况(如精神类药物滥用、酒精依赖、心理障碍或吸毒史);
14.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或可能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完成本试验者。
2. 既往接受过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的治疗或针对另一种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细胞受体的药物(例如CTLA-4、OX-40、CD137等)的治疗;
3. 在首次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a)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之内进行过大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实施重大手术,(因诊断需要进行的组织活检是允许的);
b)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14天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喷鼻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类固醇激素(即不超过10 mg/d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
c)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及研究药物治疗结束后6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
d)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接受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生物治疗或者肿瘤栓塞术);或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56天内使用过治疗性的放射药剂;
e)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28天内参加了其他临床医疗器械试验;或接受了其他试验相关药物者,或仍处于此类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内;
4.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等。除外仅需替代性治疗情况的(如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所致的残留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5. 合并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癌、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留置导管的患者除外);或无法控制的高钙血症;或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 (需要麻醉性止痛药治疗的患者如果在进入研究时已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除外);或合并脊髓压迫;
6. 既往2年内患有任何其它恶性肿瘤(本试验研究的目标恶性肿瘤除外),不包括完全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癌患者;
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TP)抗体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丙肝病毒RNA定量检测结果大于检测下限;乙肝表面抗原(HBsAg )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肝病毒DNA检测结果大于检测下限;
8. 存在严重的控制不佳的伴随疾病者,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分级 II 级以上), 严重的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近 6 个月内进行过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血管成形术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经过治疗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或舒张压≥100mmHg),神经系统、肾、肝、内分泌或胃肠道疾病史等;
9.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如果不需要免疫抑制的移植可纳入(如角膜移植、头发移植);
10. 随机入组前14天内出现任何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1. 有活动性结核病,或筛选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疗;
12. 存在有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
13. 存在已知或怀疑不能够遵守研究方案的情况(如精神类药物滥用、酒精依赖、心理障碍或吸毒史);
14.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或可能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完成本试验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BR102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BR102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液
规格:2ml:50mg
用法用量:Ia期剂量递增阶段分5个剂量组:0.3mg/Kg,1mg/kg,3mg/kg,10mg/kg,20mg/kg,均为每2周给药1次。Ib期给药剂量及频次由Ia期结果决定。
用药时程:直至受试者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疾病进展、受试者依从性不佳、怀孕、撤回知情、死亡、研究中断或退出研究。
规格:2ml:50mg
用法用量:Ia期剂量递增阶段分5个剂量组:0.3mg/Kg,1mg/kg,3mg/kg,10mg/kg,20mg/kg,均为每2周给药1次。Ib期给药剂量及频次由Ia期结果决定。
用药时程:直至受试者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疾病进展、受试者依从性不佳、怀孕、撤回知情、死亡、研究中断或退出研究。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评估安全性和耐受性,并观察剂量递增中是否 出现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 或达到 最大耐受剂量( MTD)。(Ia期)。评价时间:整个试验周期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初步评估BR102抗肿瘤活性;探索推荐II期临床研究的使用剂量( RP2D)。(Ib期)。评价时间:整个试验周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4 项,展开查看
- 评价BR102药代动力学属性(Ia、Ib期)。评价时间:整个试验周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评价BR102免疫原性(Ia、Ib期)。评价时间:整个试验周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评价BR102抗肿瘤活性(Ia、Ib期)。评价时间:整个试验周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安全性评价(Ib期)评价时间:整个试验周期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21-07-23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09-12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12300
- 试验状态
- 主动终止
- 申请人联系人
- 林梁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1-09-13
- 申请人名称
- 浙江博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海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12300
- 药物名称
- BR102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恶性肿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价BR102注射液在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抗肿瘤活性的开放、剂量递增及队列扩展的I 期临床试验
- 试验通俗题目
- BR102注射液治疗晚期恶性肿瘤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BR102-I-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方案2.0
- 版本日期
- 2021-11-02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