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12508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药代/药效动力学
- 疾病领域
- 健康受试者与药代研究(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HS-10241片联合甲磺酸阿美替尼片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Ⅰb期临床试验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2-04-11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1-10-08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2-01-06;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2-01-11;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74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26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市浙江省 · 杭州市江苏省 · 徐州市江苏省 · 南通市山东省 · 青岛市河南省 · 郑州市湖北省 · 武汉市湖南省 · 长沙市海南省 · 海口市辽宁省 · 沈阳市吉林省 · 长春市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四川省 · 成都市山东省 · 济南市安徽省 · 合肥市河南省 · 洛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浙江省 · 台州市广东省 · 深圳市
-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胸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陆舜
-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胡洁
- 浙江省肿瘤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余新民
- 徐州市中心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徐州市 · 研究者:韩亮
- 南通市肿瘤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南通市 · 研究者:陆俊国
-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青岛市 · 研究者:于壮
- 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王启明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李醒亚
- 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肿瘤研究所)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胡艳萍
- 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陈建华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董晓荣
- 海南省人民医院中国 · 海南省 · 海口市 · 研究者:陈永倖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研究者:郑伟
- 吉林省肿瘤医院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研究者:程颖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研究者:王艳
- 上海市肺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张鹏
- 四川肿瘤医院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研究者:姚文秀
- 山东省肿瘤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孟祥姣 孙玉萍
- 安徽省肿瘤医院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研究者:张志红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研究者:曲秀娟
-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潘频华 邓彭博
-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洛阳市 · 研究者:张治业
-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研究者:于起涛 谭莉萍
- 浙江省台州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研究者:吕冬青
其余 2 家登记机构展开查看完整名单
- 山东省立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王潍博
- 深圳市人民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深圳市 · 研究者:吴迪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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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联系人
- 孙天玉
- 申请人名称
-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孙天玉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祥科路287号豪森总部
- 联系人邮编
- 201203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陆舜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241号
- 邮编
- 200032
- 单位名称
-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胸科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HS-10241-1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3.0
- 版本日期
- 2022-04-1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
试验目的
HS-10241片联合甲磺酸阿美替尼片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其他其他说明: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18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
3.根据RECIST1.1,受试者至少有1个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照射等局部治疗的、或经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基线期最长径≥10 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大短径≥15 mm)。
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0~1分并且在入组前2周没有恶化。
5.预计生存期≥3个月。
6.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使用研究治疗后6个月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且不应该哺乳;男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使用研究治疗后6个月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
7.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a.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大于等于60周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12个月。
b. 年龄小于60周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
c. 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8.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2.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
3.根据RECIST1.1,受试者至少有1个靶病灶。对靶病灶的要求为:未经过照射等局部治疗的、或经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基线期最长径≥10 mm(如果是淋巴结,要求最大短径≥15 mm)。
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PS)0~1分并且在入组前2周没有恶化。
5.预计生存期≥3个月。
6.育龄期女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使用研究治疗后6个月愿意采取合适的避孕措施且不应该哺乳;男性受试者从签署知情同意起到末次使用研究治疗后6个月愿意使用屏障避孕(即避孕套)。
7.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或者满足下列标准之一证明没有妊娠风险:
a. 绝经后定义为年龄大于等于60周岁和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替代治疗后闭经至少12个月。
b. 年龄小于60周岁的女性,如果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12个月或以上,且促黄体激素(LH)和卵泡刺激激素(FSH)水平在实验室绝经后参考值范围内,也可认为是绝经后。
c. 曾经接受不可逆的绝育手术,包括子宫切除,双侧卵巢切除或双侧输卵管切除,但双侧输卵管结扎除外。
8.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研究程序且能够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受试者若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则不能入组本研究:
1. 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a.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c-MET抑制剂治疗(如Crizotinib、Cabozantinib、Tepotinib、Capmatinib、Savolitinib、Foretinib和Onartuzumab等)。
b.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试验性药物、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E)或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分子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c.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抗肿瘤单克隆抗体治疗(包括免疫治疗)。
d.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超过30%的骨髓照射(骨髓的计算面积见附录I),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e.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积液后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稳定14天及以上的受试者可以入组);存在心包积液(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稳定14天及以上的少量心包积液允许入组)。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灌注)过抗肿瘤药物,同时需满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洗脱至少5个药物半衰期或21天(以短者计)才可入组。
f.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受试者曾接受过大手术(如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等)。外科大手术定义参照附录H的2018年11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
g. 脊髓压迫或脑转移(除非无症状、病情稳定4周以上且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至少2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及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筛选前的末次治疗中因脑转移疾病进展且未经处理的受试者;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存在脊髓压迫(通过放射影像学检查发现,无论是否有症状)。
h.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或为CYP3A4敏感底物的治疗窗窄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E)。
i. 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及洗脱时间详见附录E)。
j. 目前正在接受或需要长期接受华法林治疗(可以允许使用低分子肝素)。
2. 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遗留的≥2级的毒性(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5.0版),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除外。
3. 3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
a. 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
b.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c.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d. 有明确治疗的非转移性前列腺癌。
4. 4. 骨髓储备、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意一项实验室数值(实验室检查抽血前1周内无纠正治疗):
a. 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b. 血小板计数<90×109/L;
c. 血红蛋白<90g/L;
d.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总胆红素>3×ULN;
e.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5.0×ULN;
f. 肌酐>1.5×ULN并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通过附录F的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仅当肌酐> 1.5×ULN时才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g. 国际标准化比(INR)>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h. 血清白蛋白(ALB)<28 g/L;
5. 筛选期内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心脏检查标准:
a. 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Fridericia校正的QT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ec,Fridericia公式见附录G。
b. 静息ECG提示存在经研究者判断有重要临床意义的节律、传导或ECG形态学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2-3度房室传导阻滞和PR间期>250 msec等)。
c. 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顽固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QT间期的任何合并用药。
d.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6. 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MI);
b.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
c.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CHF);
d.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腔隙性脑梗塞除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e. 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由研究者确定)的房性心律失常病史;
f. 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由研究者确定)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筛选期内发生任何室性心律失常。
7.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或筛选期糖化血红蛋白检测值≥7.5%。
8.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包括:既往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首次给药前2周内曾因血压控制不良调整降压药治疗;筛选期内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9.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或患有脉管炎等。
10.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这几种情况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11.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治疗性静脉或者1周内接受过口服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正在接受或接受过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如预防泌尿系感染)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12. 首次给药前30天内已接受连续类固醇治疗超过30天、或需要长期(≥30天)使用类固醇治疗者(需要长期吸入糖皮质激素的哮喘患者和皮肤外用激素类药品的患者除外),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3. 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例如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大面积胃肠道切除史、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萎缩性胃炎、未经治愈需长期服用质子泵抑制剂类抑酸药物的胃部疾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14. 首次给药前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如乙型肝炎(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检测值≥2×103 IU/mL,若经规律抗病毒治疗再次复测降至2×103 IU/mL以下可入组)、丙型肝炎(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阳性,且HCV-RNA阳性)、结核(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证据)、梅毒(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与非特异性抗体均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抗HIV抗体阳性)等。
15.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肝硬化。
16. 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药物相关性肺炎等,或有此类疾病病史)。
17. 任何严重或者未控制的眼部病变(特别是严重干眼综合征、干性角膜结膜炎、严重的暴露性角膜炎或其他可能增加上皮损害的疾病),经医生判断可能增加患者的安全性风险;或需要手术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手术治疗的眼部异常者(不需要紧急手术的白内障患者除外)。
18. 既往有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或重度抑郁等),且目前仍存在干扰评估的状况。
19. 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患者。
20. 对HS-10241片/甲磺酸阿美替尼片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或对与HS-10241片/甲磺酸阿美替尼片化学结构类似或HS-10241片/甲磺酸阿美替尼片同类别的药物有过敏反应史。
21. 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患者。
22.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危及受试者安全或干扰研究评估的状况的患者。
1. 接受过或正在进行以下治疗:
a.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c-MET抑制剂治疗(如Crizotinib、Cabozantinib、Tepotinib、Capmatinib、Savolitinib、Foretinib和Onartuzumab等)。
b.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细胞毒性化疗药物、试验性药物、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药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E)或其他抗肿瘤药物(包括分子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
c. 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抗肿瘤单克隆抗体治疗(包括免疫治疗)。
d.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曾经接受局部放疗;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超过30%的骨髓照射(骨髓的计算面积见附录I),或接受过大面积放疗。
e. 存在需要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积液后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稳定14天及以上的受试者可以入组);存在心包积液(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稳定14天及以上的少量心包积液允许入组)。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灌注)过抗肿瘤药物,同时需满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洗脱至少5个药物半衰期或21天(以短者计)才可入组。
f.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受试者曾接受过大手术(如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等)。外科大手术定义参照附录H的2018年11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
g. 脊髓压迫或脑转移(除非无症状、病情稳定4周以上且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至少2周不需要类固醇治疗及肿瘤病灶周围无明显水肿的影像学表现);筛选前的末次治疗中因脑转移疾病进展且未经处理的受试者;存在脑膜转移或脑干转移;存在脊髓压迫(通过放射影像学检查发现,无论是否有症状)。
h.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的强抑制剂、强诱导剂或为CYP3A4敏感底物的治疗窗窄的药物;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详见附录E)。
i. 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治疗(药物名单及洗脱时间详见附录E)。
j. 目前正在接受或需要长期接受华法林治疗(可以允许使用低分子肝素)。
2. 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遗留的≥2级的毒性(按不良事件常用术语标准CTCAE 5.0版),脱发和遗留的神经毒性除外。
3. 3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
a. 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
b.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
c. 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d. 有明确治疗的非转移性前列腺癌。
4. 4. 骨髓储备、肝肾器官功能不足,达到以下任意一项实验室数值(实验室检查抽血前1周内无纠正治疗):
a. 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b. 血小板计数<90×109/L;
c. 血红蛋白<90g/L;
d.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若有明确的Gilbert综合症(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总胆红素>3×ULN;
e.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5.0×ULN;
f. 肌酐>1.5×ULN并且肌酐清除率<50 mL/min(通过附录F的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仅当肌酐> 1.5×ULN时才需要确认肌酐清除率。
g. 国际标准化比(INR)>1.5,且部分活化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
h. 血清白蛋白(ALB)<28 g/L;
5. 筛选期内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心脏检查标准:
a. 静息状态下的心电图(ECG)检查得出的经Fridericia校正的QT间期(QTcF)平均值>470 msec,Fridericia公式见附录G。
b. 静息ECG提示存在经研究者判断有重要临床意义的节律、传导或ECG形态学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2-3度房室传导阻滞和PR间期>250 msec等)。
c. 存在任何增加QTc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因素,如心力衰竭、顽固性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40岁以下直系亲属的不明原因猝死或延长QT间期的任何合并用药。
d.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6. 有严重、未控制或活动性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a.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MI);
b.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
c.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CHF);
d.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腔隙性脑梗塞除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e. 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由研究者确定)的房性心律失常病史;
f. 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由研究者确定)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筛选期内发生任何室性心律失常。
7.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或筛选期糖化血红蛋白检测值≥7.5%。
8. 严重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包括:既往有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病史;首次给药前2周内曾因血压控制不良调整降压药治疗;筛选期内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9. 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过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显的出血倾向,如消化道出血、胃溃疡出血、活动性咯血或患有脉管炎等。
10.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过严重动静脉血栓事件,如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这几种情况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11.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治疗性静脉或者1周内接受过口服抗生素的活动性感染。正在接受或接受过预防性抗生素治疗(如预防泌尿系感染)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12. 首次给药前30天内已接受连续类固醇治疗超过30天、或需要长期(≥30天)使用类固醇治疗者(需要长期吸入糖皮质激素的哮喘患者和皮肤外用激素类药品的患者除外),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3. 临床上严重的胃肠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例如无法口服药物、难以控制的恶心或呕吐、大面积胃肠道切除史、未经治愈的反复腹泻、萎缩性胃炎、未经治愈需长期服用质子泵抑制剂类抑酸药物的胃部疾病、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等。
14. 首次给药前已获知存在活动性传染病,如乙型肝炎(筛选期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检测值≥2×103 IU/mL,若经规律抗病毒治疗再次复测降至2×103 IU/mL以下可入组)、丙型肝炎(筛选期丙肝病毒抗体[HCV-Ab]检测结果阳性,且HCV-RNA阳性)、结核(1年内有活动性结核感染的证据)、梅毒(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与非特异性抗体均阳性)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抗HIV抗体阳性)等。
15. 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肝硬化。
16. 其他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或处理的、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间质性肺病、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药物相关性肺炎等,或有此类疾病病史)。
17. 任何严重或者未控制的眼部病变(特别是严重干眼综合征、干性角膜结膜炎、严重的暴露性角膜炎或其他可能增加上皮损害的疾病),经医生判断可能增加患者的安全性风险;或需要手术或预期研究期间需要手术治疗的眼部异常者(不需要紧急手术的白内障患者除外)。
18. 既往有严重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或重度抑郁等),且目前仍存在干扰评估的状况。
19. 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的女性患者。
20. 对HS-10241片/甲磺酸阿美替尼片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或对与HS-10241片/甲磺酸阿美替尼片化学结构类似或HS-10241片/甲磺酸阿美替尼片同类别的药物有过敏反应史。
21. 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对研究的程序和要求依从性不佳的患者。
22.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危及受试者安全或干扰研究评估的状况的患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HS-10241片: 英文通用名:HS-10241 商品名称:NA
剂型:片剂
规格:100mg/片
用法用量:每天2次(BID),建议两次给药时间间隔12h,口服给药,给药前禁食2小时和给药后禁食2小时。
起始剂量为200mg。
用药时程:4周为一个给药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达到其他终止标准。
规格:100mg/片
用法用量:每天2次(BID),建议两次给药时间间隔12h,口服给药,给药前禁食2小时和给药后禁食2小时。
起始剂量为200mg。
用药时程:4周为一个给药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达到其他终止标准。
中文通用名:甲磺酸阿美替尼片: 英文通用名:Almonertinib Mesilate Tablets 商品名称:阿美乐
剂型:片剂
规格:55mg/片
用法用量:每天1次(QD),口服给药,起始剂量为110mg。
用药时程:4周为一个给药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达到其他终止标准。
规格:55mg/片
用法用量:每天1次(QD),口服给药,起始剂量为110mg。
用药时程:4周为一个给药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达到其他终止标准。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Part 1-剂量递增期: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最大适用剂量(MAD)评价时间:第1周期(C1)的28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Part 2-剂量扩展期:ORR评价时间:试验全周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Part 1-剂量递增期:安全性、PK特征、有效性包括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和无进展生存期(PFS)评价时间:试验全周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Part 2-剂量扩展期:安全性、PK特征、有效性包括DCR、DoR、PFS和总生存期(OS)评价时间:试验全周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09-10
- 上海市胸科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05-26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12508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孙天玉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1-10-08
- 申请人名称
-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12508
- 药物名称
- HS-10241片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经EGFR TKI治疗后进展的EGFRm+的晚期NSCLC患者
- 试验专业题目
- HS-10241片联合甲磺酸阿美替尼片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有效性的Ⅰb期临床试验
- 试验通俗题目
- HS-10241片联合甲磺酸阿美替尼片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的Ib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HS-10241-1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3.0
- 版本日期
- 2022-04-1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