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20098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3-10-27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2-22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2-02-24;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2-03-02;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4-12-11;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62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86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86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7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广东省 · 广州市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福建省 · 福州市四川省 · 成都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河南省 · 郑州市重庆市 · 重庆市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张力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研究者:于雁
- 福建省肿瘤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庄武、陈文娟
- 四川省肿瘤医院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研究者:柳斌
-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研究者:于起涛、何剑波、李永强
- 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李宁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市 · 研究者:李咏生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李伟宁
- 申请人名称
-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李伟宁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国际生物岛螺旋二路18号
- 联系人邮编
- 5107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张力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51号
- 邮编
- 510050
- 单位名称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BAT-7104-001-CR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3.1
- 版本日期
- 2023-10-27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BAT7104注射液治疗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与耐受性;
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并为II期或后续临床研究提供推荐剂量(RP2D)及合理的给药方案。
次要目的:
评价BAT7104注射液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价BAT7104注射液的免疫原性;
初步评价BAT7104注射液的抗肿瘤疗效;
初步评价BAT7104注射液的药效学特性。
评估BAT7104注射液治疗晚期恶性肿瘤患者的安全性与耐受性;
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并为II期或后续临床研究提供推荐剂量(RP2D)及合理的给药方案。
次要目的:
评价BAT7104注射液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价BAT7104注射液的免疫原性;
初步评价BAT7104注射液的抗肿瘤疗效;
初步评价BAT7104注射液的药效学特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8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18周岁且≤80周岁,性别:男女不限;
2.研究者评估预期生存期至少为3个月;
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要求为 0 或1;
4.Ia期:经细胞学或病理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不耐受标准治疗或拒绝接受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
5.Ib期队列1非小细胞肺癌:
a)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肺癌分期第8版,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不可根治性手术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放化疗或序贯放疗联合化疗的局部晚期(IIIB、IIIC期)或转移性(IV期)NSCLC;
b)局部晚期或转移阶段接受过抗PD-1/PD-L1抗体(不局限于单抗)和含铂化疗治疗失败,且至少接受过二线治疗的患者;或驱动基因突变阳性经TKI治疗失败,且后线化疗失败或不耐受化疗的患者;
6.Ib期队列2其他晚期实体瘤:
a)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肿瘤患者,仅纳入肝细胞癌、肾透明细胞癌、鼻咽癌、结直肠癌和宫颈癌;
7.剂量递增阶段须有可评价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阶段须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实体瘤参照RECIST 1.1 标准,淋巴瘤参照Lugano 2014评效标准);
8.具备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储备功能,定义如下:
血常规(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以及未使用药物纠正血细胞数):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 x 10^9 /L;血小板计数≥90 x10^9/L;血红蛋白≥90g/L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xULN(未接受抗凝治疗),接受口服抗凝药物治疗且INR在2~3者可纳入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一般情况)—≤1.5xULN、;肝细胞癌、Gilbert’s综合征、肝转移患者≤2x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一般情况)—≤2.5xULN;肝细胞癌、肝转移患者≤5x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或血清肌酐清除率 ≤1.5xULN或>50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见附录;肾透明细胞癌患者血清肌酐清除率需>30ml/min)
9.同意提供存档的病理组织或新鲜的活检肿瘤组织进行PD-L1、CD47表达水平或受体占有率等药效学相关指标的检测(不作为必要的纳入标准);
10.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节育/避孕方法防止妊娠。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绝经后的妇女必须闭经至少12个月才被认为不具备生育能力。
2.研究者评估预期生存期至少为3个月;
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要求为 0 或1;
4.Ia期:经细胞学或病理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不耐受标准治疗或拒绝接受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
5.Ib期队列1非小细胞肺癌:
a)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肺癌分期第8版,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不可根治性手术切除、且不能接受根治性放化疗或序贯放疗联合化疗的局部晚期(IIIB、IIIC期)或转移性(IV期)NSCLC;
b)局部晚期或转移阶段接受过抗PD-1/PD-L1抗体(不局限于单抗)和含铂化疗治疗失败,且至少接受过二线治疗的患者;或驱动基因突变阳性经TKI治疗失败,且后线化疗失败或不耐受化疗的患者;
6.Ib期队列2其他晚期实体瘤:
a)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肿瘤患者,仅纳入肝细胞癌、肾透明细胞癌、鼻咽癌、结直肠癌和宫颈癌;
7.剂量递增阶段须有可评价的肿瘤病灶,剂量扩展阶段须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实体瘤参照RECIST 1.1 标准,淋巴瘤参照Lugano 2014评效标准);
8.具备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储备功能,定义如下:
血常规(首次给药前14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以及未使用药物纠正血细胞数):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 x 10^9 /L;血小板计数≥90 x10^9/L;血红蛋白≥90g/L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xULN(未接受抗凝治疗),接受口服抗凝药物治疗且INR在2~3者可纳入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一般情况)—≤1.5xULN、;肝细胞癌、Gilbert’s综合征、肝转移患者≤2x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一般情况)—≤2.5xULN;肝细胞癌、肝转移患者≤5x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或血清肌酐清除率 ≤1.5xULN或>50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见附录;肾透明细胞癌患者血清肌酐清除率需>30ml/min)
9.同意提供存档的病理组织或新鲜的活检肿瘤组织进行PD-L1、CD47表达水平或受体占有率等药效学相关指标的检测(不作为必要的纳入标准);
10.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须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并且愿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节育/避孕方法防止妊娠。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直至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6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绝经后的妇女必须闭经至少12个月才被认为不具备生育能力。
排除标准
1.针对队列1非小细胞肺癌,首次用药前24周内接受过>30 Gy的胸部放疗者;
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过任何抗CD47抗体、SIRPα抗体或CD47/SIRPα重组蛋白治疗;
3. 至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①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②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③具有明确抗肿瘤作用的中药/中成药、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系统治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4. 正在参与或在此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参加过试验性药物或医疗器械干预性临床研究者不能纳入;在干预性研究的生存随访阶段,如首次给药距离前一项研究结束(末次给药)时间满足上述排除标准第2条者可纳入;
5. 筛选前4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接种活/减毒疫苗以及mRNA疫苗;
6. 孕期或哺乳期女性;
7. 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AE,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仍>1级(基于CTCAE v5.0)者(但如脱发、疲劳等经研究者基于临床实际情况判断无法恢复至≤1级并将长期处于稳定状态的AE除外,2级外周神经毒性除外,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
8. 既往出现过≥3级irAE或曾因任何级别的irAE而终止免疫治疗者;
9.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肿瘤、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且出现相关症状者、脑膜转移或既往有癫痫史者须排除。临床达到控制的无症状或虽有症状但研究者判断病情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可纳入,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 距离首次给药前疾病稳定≥4周;b. 首次给药前4周内头颅MRI增强未发现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进展的证据;c. 距离首次用药前≥2周已停用抗惊厥药物,泼尼松用量≤10mg/天或等效剂量激素;
10.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的患者;
11. 具有组织或器官移植史者;
12. 首次用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的患者,包括但不局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排除首次给药前伴有活动性感染的患者;
13.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
14. 活动性乙型肝炎、未经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或经治疗但未控制的慢性乙型肝炎(HBV DNA>200 IU/mL或>103copies/ml);
15. 活动性的HCV感染患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6. 未经治疗或正在治疗的结核病患者,包括但不仅限于肺结核;经规范抗结核治疗并经研究者确认已治愈者可纳入;
17. 已知有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以及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份曾发生过≥3级过敏反应者;
18.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患者(不包括白癜风、可使用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的甲状腺疾病、1型糖尿病患者);
19.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①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②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20. 首次给药前1年内存在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的患者;
21. 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①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NYHA)为 II级及以上的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②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③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④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本方案定义为虽然采用抗高血压治疗,但治疗后仍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且经研究者评估有临床意义);
22. 存在下列血栓形成或出血风险者:
a. 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
b.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c.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输血、内镜或手术治疗的3或4级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事件;
d. 研究者认为未来具有较高出血或血栓形成风险的其他疾病;
23.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并被认为会影响本研究依从性的患者;
24. 近3个月有溶血性贫血或Evans综合征病史;
25. 除入组研究时所患的肿瘤外,在首次给药前3年内存在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不排除局部已治愈的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26. 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未控制或需要引流的患者;
2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过任何抗CD47抗体、SIRPα抗体或CD47/SIRPα重组蛋白治疗;
3. 至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①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②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③具有明确抗肿瘤作用的中药/中成药、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系统治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4. 正在参与或在此研究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参加过试验性药物或医疗器械干预性临床研究者不能纳入;在干预性研究的生存随访阶段,如首次给药距离前一项研究结束(末次给药)时间满足上述排除标准第2条者可纳入;
5. 筛选前4周内接种过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内接种活/减毒疫苗以及mRNA疫苗;
6. 孕期或哺乳期女性;
7. 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AE,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仍>1级(基于CTCAE v5.0)者(但如脱发、疲劳等经研究者基于临床实际情况判断无法恢复至≤1级并将长期处于稳定状态的AE除外,2级外周神经毒性除外,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
8. 既往出现过≥3级irAE或曾因任何级别的irAE而终止免疫治疗者;
9.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肿瘤、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且出现相关症状者、脑膜转移或既往有癫痫史者须排除。临床达到控制的无症状或虽有症状但研究者判断病情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者可纳入,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a. 距离首次给药前疾病稳定≥4周;b. 首次给药前4周内头颅MRI增强未发现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进展的证据;c. 距离首次用药前≥2周已停用抗惊厥药物,泼尼松用量≤10mg/天或等效剂量激素;
10.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的患者;
11. 具有组织或器官移植史者;
12. 首次用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的患者,包括但不局限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排除首次给药前伴有活动性感染的患者;
13.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
14. 活动性乙型肝炎、未经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或经治疗但未控制的慢性乙型肝炎(HBV DNA>200 IU/mL或>103copies/ml);
15. 活动性的HCV感染患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6. 未经治疗或正在治疗的结核病患者,包括但不仅限于肺结核;经规范抗结核治疗并经研究者确认已治愈者可纳入;
17. 已知有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以及对任何试验药物组成成份曾发生过≥3级过敏反应者;
18.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患者(不包括白癜风、可使用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的甲状腺疾病、1型糖尿病患者);
19.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①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②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20. 首次给药前1年内存在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的患者;
21. 存在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①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NYHA)为 II级及以上的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②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③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④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本方案定义为虽然采用抗高血压治疗,但治疗后仍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且经研究者评估有临床意义);
22. 存在下列血栓形成或出血风险者:
a. 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
b.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c. 在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输血、内镜或手术治疗的3或4级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事件;
d. 研究者认为未来具有较高出血或血栓形成风险的其他疾病;
23.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并被认为会影响本研究依从性的患者;
24. 近3个月有溶血性贫血或Evans综合征病史;
25. 除入组研究时所患的肿瘤外,在首次给药前3年内存在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不排除局部已治愈的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26. 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未控制或需要引流的患者;
27.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BAT7104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BAT7104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液
规格:100mg/2ml
用法用量:剂量爬坡,按照受试者体重进行用药
用药时程:每2周一次
规格:100mg/2ml
用法用量:剂量爬坡,按照受试者体重进行用药
用药时程:每2周一次
中文通用名:BAT7104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BAT7104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液
规格:100mg/2ml
用法用量:剂量拓展,按照受试者体重进行用药
用药时程:每3周一次
规格:100mg/2ml
用法用量:剂量拓展,按照受试者体重进行用药
用药时程:每3周一次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NA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NA
剂型:NA
规格:NA
用法用量:NA
用药时程:NA
规格:NA
用法用量:NA
用药时程:NA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耐受性与安全性终点:生命体征与体格检查、各类不良事件(AE)、临床实验室检查、临床辅助检查(如心电图等)。评价时间:受试者治疗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耐受性与安全性终点:剂量限制性毒性(DLT)发生情况评价时间:第1-第2周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6 项,展开查看
- 单次及多次给药下的药代动力学参数: 单次给药:Cmax 、Tmax、T1/2、CL、Vd、Ke、MRT、AUC(0-τ)、AUC(0-∞);评价时间:受试者治疗期间评估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免疫原性评价指标:抗药抗体(ADA)/中和抗体(NAb);评价时间:受试者治疗期间评估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疗效指标: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评价时间:受试者治疗期间评估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药效学指标:治疗前肿瘤细胞PD-L1和(或)CD47表达水平以及治疗后肿瘤细胞PD-L1和(或)CD47受体占有率(如有肿瘤组织可供检测)、外周血T细胞的CD47受体占有率评价时间:受试者治疗期间评估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多次给药的PK参数: Cmax, ss Cavg,ss Cmin, ss AUC(0-τ)ss AUC(0-∞)ss Tmax,ss评价时间:受试者治疗期间评估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多次给药的PK参数: T1/2,ss CL Vss Ke MRT 蓄积指数(Rac) 波动指数DF评价时间:受试者治疗期间评估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山大学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12-06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1-12-06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07-12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3-08-21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3-11-16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0098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李伟宁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2-22
- 申请人名称
- 百奥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0098
- 药物名称
- BAT7104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恶性肿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评价BAT7104注射液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临床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的Ia/Ib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一项评价BAT7104注射液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临床有效性的多中心、开放的Ia/Ib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BAT-7104-001-CR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3.1
- 版本日期
- 2023-10-27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