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20161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尚未招募
- 状态阶段
- 尚未招募(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宜明昂科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IMM27M治疗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1-12-16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1-26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38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尚未招募)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7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广东省 · 广州市北京市 · 北京市陕西省 · 西安市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河南省 · 郑州市吉林省 · 长春市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王树森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吴世凯
-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陕西省 · 西安市 · 研究者:李恩孝
-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李志花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研究者:张清媛
- 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高全立、罗素霞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研究者:崔久嵬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马玉娟
- 申请人名称
- 宜明昂科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马玉娟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000弄15号
- 联系人邮编
- 201203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王树森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东风东路651号
- 邮编
- 510060
- 单位名称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IMM27M-0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1
- 版本日期
- 2021-12-16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 观察IMM27M单药在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从而确定IMM27M单药不同给药周期治疗的最大耐受剂量(MTD1和MTD2)和扩展期推荐剂量(RDE1和RDE2)(Ia期);
? 进一步观察IMM27M单药不同给药周期治疗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Ib期)。
次要研究目的:
? 评价IMM27M单药不同给药周期治疗在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 评价IMM27M单药不同给药周期治疗在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 评价IMM27M单药不同给药周期治疗在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研究目的:
? 探索预测疗效的生物标记物与治疗指标的关系。
? 观察IMM27M单药在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从而确定IMM27M单药不同给药周期治疗的最大耐受剂量(MTD1和MTD2)和扩展期推荐剂量(RDE1和RDE2)(Ia期);
? 进一步观察IMM27M单药不同给药周期治疗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Ib期)。
次要研究目的:
? 评价IMM27M单药不同给药周期治疗在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 评价IMM27M单药不同给药周期治疗在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 评价IMM27M单药不同给药周期治疗在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研究目的:
? 探索预测疗效的生物标记物与治疗指标的关系。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循方案要求;
2.年龄≥18岁,且≤75岁,性别不限;
3.预期生存时间≥12周;
4.临床诊断:
Ia期: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包括PD-1/PD-L1抑制剂治疗后进展或复发),或现阶段无标准治疗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恶性黑色素瘤、肝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三阴乳腺癌、小细胞肺癌、肾细胞癌、头颈部鳞癌、胰腺癌等;
Ib期: 包括三个队列;
Cohort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三阴乳腺癌患者,既往接受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失败(如一线标准化疗方案:白蛋白紫杉醇/紫杉醇+卡铂、吉西他滨+卡铂、阿替利珠单抗+紫杉醇)。
Cohort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或转移子宫内膜癌患者,既往接受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失败(如:顺铂/卡铂+紫杉醇、顺铂/卡铂+紫杉醇+贝伐珠单抗、内分泌治疗)。
Cohort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既往接受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失败(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和PD-1/L1抑制剂治疗),并在剂量递增阶段对IMM27M单药治疗应答敏感的其他肿瘤患者。
5.可提供新鲜或最近一次治疗后的存档肿瘤组织及其病理学报告,如不能提供组织标本,建议患者重新进行肿瘤活检;
6.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 v1.1),可测量病灶(螺旋CT扫描最长径≥10 mm,如果病灶为淋巴结,则短径≥15 mm;且病灶未接受过放疗);
Ia期(剂量递增阶段):接受可评估病灶(靶病灶或非靶病灶);
Ib期(剂量扩展阶段):必须是根据RECIST v1.1标准可测量病灶(靶病灶);
7.体力状况评分ECOG 0或1分;
8.对于肝细胞癌(HCC)患者需具备Child-Pugh评分A,无腹水或肝性脑病;
9.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85×109/L,血红蛋白≥90 g/L,且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粒细胞、红细胞生长因子等)治疗;
注意:对于HCC伴肝硬化患者ANC ≥1.0×109/L,血小板计数≥70×109/L可以接受入组。
? 肝脏:总胆红素(TBIL)≤1.5×ULN,碱性磷酸酶(ALP) ≤1.5×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均≤2.5×ULN;如果有肝转移,则TBIL≤3.0×ULN,AST和ALT均≤5.0×ULN;
注意:对于HCC伴肝硬化患者AST和ALT≤5×ULN,TBIL≤3.0×ULN,白蛋白≥2.8g/L可以接受入组。
?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ECHO证实);
? 肾脏: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
? 甲状腺:促甲状腺激素(TSH)≤1×ULN(如异常应同时观察FT3、FT4水平,如FT3、FT4水平正常,可以入组);
10.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正在接受治疗性抗凝药物以外);
注意:对于HCC患者INR≤2.3×ULN可以接受入组。
11.既往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的相关不良事件恢复至(NCI CTCAE v5.0)≤1级(脱发和周围神经病变<2级;非临床显著性或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除外);
12.育龄期患者必须在研究中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2.年龄≥18岁,且≤75岁,性别不限;
3.预期生存时间≥12周;
4.临床诊断:
Ia期: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包括PD-1/PD-L1抑制剂治疗后进展或复发),或现阶段无标准治疗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恶性黑色素瘤、肝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三阴乳腺癌、小细胞肺癌、肾细胞癌、头颈部鳞癌、胰腺癌等;
Ib期: 包括三个队列;
Cohort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三阴乳腺癌患者,既往接受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失败(如一线标准化疗方案:白蛋白紫杉醇/紫杉醇+卡铂、吉西他滨+卡铂、阿替利珠单抗+紫杉醇)。
Cohort 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或转移子宫内膜癌患者,既往接受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失败(如:顺铂/卡铂+紫杉醇、顺铂/卡铂+紫杉醇+贝伐珠单抗、内分泌治疗)。
Cohort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患者,既往接受至少一线系统治疗失败(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和PD-1/L1抑制剂治疗),并在剂量递增阶段对IMM27M单药治疗应答敏感的其他肿瘤患者。
5.可提供新鲜或最近一次治疗后的存档肿瘤组织及其病理学报告,如不能提供组织标本,建议患者重新进行肿瘤活检;
6.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 v1.1),可测量病灶(螺旋CT扫描最长径≥10 mm,如果病灶为淋巴结,则短径≥15 mm;且病灶未接受过放疗);
Ia期(剂量递增阶段):接受可评估病灶(靶病灶或非靶病灶);
Ib期(剂量扩展阶段):必须是根据RECIST v1.1标准可测量病灶(靶病灶);
7.体力状况评分ECOG 0或1分;
8.对于肝细胞癌(HCC)患者需具备Child-Pugh评分A,无腹水或肝性脑病;
9.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骨髓:中性粒细胞计数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计数≥85×109/L,血红蛋白≥90 g/L,且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粒细胞、红细胞生长因子等)治疗;
注意:对于HCC伴肝硬化患者ANC ≥1.0×109/L,血小板计数≥70×109/L可以接受入组。
? 肝脏:总胆红素(TBIL)≤1.5×ULN,碱性磷酸酶(ALP) ≤1.5×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均≤2.5×ULN;如果有肝转移,则TBIL≤3.0×ULN,AST和ALT均≤5.0×ULN;
注意:对于HCC伴肝硬化患者AST和ALT≤5×ULN,TBIL≤3.0×ULN,白蛋白≥2.8g/L可以接受入组。
?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ECHO证实);
? 肾脏:肌酐(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
? 甲状腺:促甲状腺激素(TSH)≤1×ULN(如异常应同时观察FT3、FT4水平,如FT3、FT4水平正常,可以入组);
10.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正在接受治疗性抗凝药物以外);
注意:对于HCC患者INR≤2.3×ULN可以接受入组。
11.既往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的相关不良事件恢复至(NCI CTCAE v5.0)≤1级(脱发和周围神经病变<2级;非临床显著性或无症状性实验室异常除外);
12.育龄期患者必须在研究中至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生物制剂等;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激素抗肿瘤治疗、小分子靶向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2. 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抗CTLA-4抑制剂、抗PD-1/L1抑制剂;
3.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或经局部治疗失败(放疗或手术治疗)的活动性CNS转移患者,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a.无症状脑转移;b.临床症状稳定(即在首次给药前4周未见影像学进展,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且无需皮质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脑转移治疗≥4周;
4.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入组前12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5. 给药前3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6. 有因晚期恶性肿瘤或其并发症或严重肺部原发疾病导致的休息时中度或重度呼吸困难史,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病史;
7. 首次给药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a.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b.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c.研究者认为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d.研究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哪种原发肿瘤来源者;
8. 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穿孔的疾病(如十二指肠溃疡、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的患者(除全结肠和直肠切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患有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或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综合征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史,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9. 需穿刺引流治疗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10.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 DNA ≥2000 IU/ml,并排除药物或其他原因所致肝炎),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抗-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检测下限);
11.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其他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2. 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患者。除外:
d.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e.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f. 已控制的乳糜泻。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剂量≥10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并在入组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
13. 有不可控的严重活动性感染证据(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14. 对研究药物任一组分或辅料有3级以上过敏史(CTCAE v5.0分级);
15. 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抗肿瘤疫苗治疗或计划接受抗肿瘤疫苗试验;
16.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计划在接受研究药物后第一个12周进行大型手术;入组前2天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包括置管,除外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
17.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8. 近1年内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19. 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接受试验药物结束后6个月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20. 既往参加其他临床研究的患者,需符合原临床研究出组且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超过4周;
21.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2. 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抗CTLA-4抑制剂、抗PD-1/L1抑制剂;
3.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或经局部治疗失败(放疗或手术治疗)的活动性CNS转移患者,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a.无症状脑转移;b.临床症状稳定(即在首次给药前4周未见影像学进展,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且无需皮质类固醇激素和其他针对脑转移治疗≥4周;
4. 药物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有临床意义的瓣膜病;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入组前12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5. 给药前3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6. 有因晚期恶性肿瘤或其并发症或严重肺部原发疾病导致的休息时中度或重度呼吸困难史,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病史;
7. 首次给药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a.已根治的宫颈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肤癌;b.已根治且五年内无复发的第二原发癌;c.研究者认为双原发癌均能从本研究中获益;d.研究者已经明确排除转移灶是属于哪种原发肿瘤来源者;
8. 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穿孔的疾病(如十二指肠溃疡、肠梗阻、急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大面积胃和小肠切除等);患有慢性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的患者(除全结肠和直肠切除者),即使在非活动期也应排除;患有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或家族性腺瘤性息肉病综合征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史,而经手术治疗后未痊愈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9. 需穿刺引流治疗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10. 有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 DNA ≥2000 IU/ml,并排除药物或其他原因所致肝炎),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抗-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检测下限);
11.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其他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2. 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多发性硬化等患者。除外:
d. 仅通过激素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
e. 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
f. 已控制的乳糜泻。
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激素治疗(剂量≥10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并在入组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
13. 有不可控的严重活动性感染证据(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14. 对研究药物任一组分或辅料有3级以上过敏史(CTCAE v5.0分级);
15. 首次给药前4周接受抗肿瘤疫苗治疗或计划接受抗肿瘤疫苗试验;
16.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且未完全恢复,或计划在接受研究药物后第一个12周进行大型手术;入组前2天接受过较小的手术操作(包括置管,除外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
17.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8. 近1年内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
19. 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不同意在研究期间及接受试验药物结束后6个月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20. 既往参加其他临床研究的患者,需符合原临床研究出组且距离本研究首次给药超过4周;
21.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IMM27M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IMM27M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50 mg/10 mL/瓶
用法用量:给药量=所分配的剂量组*体重;
给药途径:静脉注射。
用药时程:Part 1:每3周给药一次;
Part 2:每6周给药一次。
规格:50 mg/10 mL/瓶
用法用量:给药量=所分配的剂量组*体重;
给药途径:静脉注射。
用药时程:Part 1:每3周给药一次;
Part 2:每6周给药一次。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不同给药周期的剂量限制性毒性(DLT1和DLT2)评价时间:3周和6周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最大耐受剂量(MTD1和MTD2)、推荐扩展剂量(RDE1和RDE2)评价时间:剂量递增阶段DLT观察期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评估不良事件(AE)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和与研究药物的关系评价时间:首次用药至随访结束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不同给药周期(3周和6周)治疗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的PK特征评价时间:首次用药至末次用药后30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临床获益率(CBR)、疾病控制率(DCR)和无进展时间(PFS)评价时间:首次用药至随访结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抗药抗体(ADA)发生情况评价时间:首次用药至末次用药后30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01-04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0161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马玉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1-26
- 申请人名称
- 宜明昂科生物医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0161
- 药物名称
- IMM27M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评估IMM27M治疗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IMM27M治疗晚期或复发性实体瘤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IMM27M-0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1
- 版本日期
- 2021-12-16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