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20703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百时美施贵宝(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Relatlimab(抗LAG-3单克隆抗体)联合纳武利尤单抗(抗PD-1单克隆抗体)治疗中国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1期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2-03-23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3-31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2-07-27;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2-08-10;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2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3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市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孟志强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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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联系人
- 鹿文博
- 申请人名称
- 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 百时美施贵宝(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鹿文博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 会德丰广场, 15楼
- 联系人邮编
- 20004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孟志强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东安路270号
- 邮编
- 200032
- 单位名称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CA22411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方案修订案02
- 版本日期
- 2022-03-23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
试验目的
这项研究的目的是探讨Relatlimab联合纳武利尤单抗(SAV联合给药)治疗中国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安全性和PK特征。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LAR;见附录2)必须根据监管、当地和机构指南签署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ICF)并注明日期。知情同意书必须在进行任何方案相关程序(不属于患者常规医疗的一部分)之前签署。
2.受试者必须愿意并且能够遵守计划的访视(包括过夜)、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测以及研究的其它要求。
3.受试者必须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无法治愈的晚期(转移性和/或无法切除性)实体恶性肿瘤,原发性CNS肿瘤受试者除外 。
4.根据RECIST v1.1标准的定义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用于应答评估。允许入组有之前放射过的病灶作为唯一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前提是该病灶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已显示出明显的进展,并且可准确测量。
5.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必须已接受至少一种标准治疗方案(如果存在这种疗法),发生疾病进展或不耐受该治疗(可以包括已接受过或未接受过免疫检查抑制剂治疗的人群)。将允许入组拒绝或不适合标准治疗的受试者,前提是将其拒绝/不适合记录在医学病历中。
6.HCC受试者如符合以下标准,则允许入组:i) Child-Pugh评分≤6分,即Child-Pugh A级(见附录8)。 ii)没有脑病病史(在入组前一年内)、临床显著腹水(在入组前一年内)或临床显著静脉曲张出血(在入组前6个月内)。 iii)有或无病毒感染(即HCV、HBV)的受试者均有资格入组,但有乙型肝炎感染的受试者不得合并感染丙型肝炎和/或丁型肝炎(必须获得丙型/丁型肝炎抗体或RNA检测结果)。有慢性HBV感染的受试者应为HBV DNA < 500 IU/mL,并且他们应按照地区标准治疗指南,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接受抗病毒治疗,并在研究持续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如果在筛选时未接受抗病毒治疗,则这些受试者必须在同意时按照地区标准治疗指南开始治疗。 iv)不能通过手术或局部治疗措施达到治愈目的的疾病。
7.ECOG状态为0或1。
8.根据研究者的评估,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预期寿命为≥12周。
9.研究者应告知育龄期女性(WOCBP)受试者以及与WOCBP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试者有关避孕的重要性和意外妊娠的风险。
10.研究者应评估避孕方法的疗效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的关系。
11.当地法律和法规可能要求使用替代和/或其他避孕方法。女性受试者: i)女性受试者必须有文件证明其没有生育能力。 ii)无生育能力的女性(WNOCBP)免于避孕要求。 iii) WOCBP在研究干预开始前24小时内必须获得高灵敏度血清妊娠试验阴性结果。如果在标准的 24 小时时间窗内不能获得结果,可延迟至研究治疗开始给药前72 小时内。 研究干预期间和之后妊娠试验的其他要求见第2节活动时间表。 研究者负责审查病史、月经史和最近的性生活,以降低将未检测到的早孕女性纳入试验的风险。
12.当地法律和法规可能要求使用替代和/或其他避孕方法。女性受试者: iv) WOCBP必须同意遵守附录4中定义的,并在下面描述的且包括在知情同意书(ICF)中的避孕方法说明。 允许WOCBP使用激素避孕方法(如附录4所述)。 v)如果受试者为未怀孕女性或未哺乳,并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1)不是WOCBP(WNOCBP)或者 (2)是WOCBP,并在干预期间和使用Relatlimab和纳武利尤单抗治疗期间加上治疗完成后5个半衰期,即5个月内,使用附录4描述的高效(年失败率<1%)、最好是用户依赖性低的避孕方法,并且同意在同一时期不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用于生殖目的 。
13.男性受试者 i)无需采取额外的避孕措施。
2.受试者必须愿意并且能够遵守计划的访视(包括过夜)、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测以及研究的其它要求。
3.受试者必须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无法治愈的晚期(转移性和/或无法切除性)实体恶性肿瘤,原发性CNS肿瘤受试者除外 。
4.根据RECIST v1.1标准的定义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用于应答评估。允许入组有之前放射过的病灶作为唯一可测量病灶的受试者,前提是该病灶在签署知情同意书之前已显示出明显的进展,并且可准确测量。
5.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必须已接受至少一种标准治疗方案(如果存在这种疗法),发生疾病进展或不耐受该治疗(可以包括已接受过或未接受过免疫检查抑制剂治疗的人群)。将允许入组拒绝或不适合标准治疗的受试者,前提是将其拒绝/不适合记录在医学病历中。
6.HCC受试者如符合以下标准,则允许入组:i) Child-Pugh评分≤6分,即Child-Pugh A级(见附录8)。 ii)没有脑病病史(在入组前一年内)、临床显著腹水(在入组前一年内)或临床显著静脉曲张出血(在入组前6个月内)。 iii)有或无病毒感染(即HCV、HBV)的受试者均有资格入组,但有乙型肝炎感染的受试者不得合并感染丙型肝炎和/或丁型肝炎(必须获得丙型/丁型肝炎抗体或RNA检测结果)。有慢性HBV感染的受试者应为HBV DNA < 500 IU/mL,并且他们应按照地区标准治疗指南,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接受抗病毒治疗,并在研究持续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如果在筛选时未接受抗病毒治疗,则这些受试者必须在同意时按照地区标准治疗指南开始治疗。 iv)不能通过手术或局部治疗措施达到治愈目的的疾病。
7.ECOG状态为0或1。
8.根据研究者的评估,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预期寿命为≥12周。
9.研究者应告知育龄期女性(WOCBP)受试者以及与WOCBP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试者有关避孕的重要性和意外妊娠的风险。
10.研究者应评估避孕方法的疗效与研究干预首次给药的关系。
11.当地法律和法规可能要求使用替代和/或其他避孕方法。女性受试者: i)女性受试者必须有文件证明其没有生育能力。 ii)无生育能力的女性(WNOCBP)免于避孕要求。 iii) WOCBP在研究干预开始前24小时内必须获得高灵敏度血清妊娠试验阴性结果。如果在标准的 24 小时时间窗内不能获得结果,可延迟至研究治疗开始给药前72 小时内。 研究干预期间和之后妊娠试验的其他要求见第2节活动时间表。 研究者负责审查病史、月经史和最近的性生活,以降低将未检测到的早孕女性纳入试验的风险。
12.当地法律和法规可能要求使用替代和/或其他避孕方法。女性受试者: iv) WOCBP必须同意遵守附录4中定义的,并在下面描述的且包括在知情同意书(ICF)中的避孕方法说明。 允许WOCBP使用激素避孕方法(如附录4所述)。 v)如果受试者为未怀孕女性或未哺乳,并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1)不是WOCBP(WNOCBP)或者 (2)是WOCBP,并在干预期间和使用Relatlimab和纳武利尤单抗治疗期间加上治疗完成后5个半衰期,即5个月内,使用附录4描述的高效(年失败率<1%)、最好是用户依赖性低的避孕方法,并且同意在同一时期不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用于生殖目的 。
13.男性受试者 i)无需采取额外的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已知的纤维板层HCC、肉瘤样肝癌或混合型肝细胞-胆管细胞癌。
2. 需要治疗的并发恶性肿瘤(筛选期间存在)或在首次治疗给药前2年内有活动性恶性肿瘤既往史(即,对于具有既往恶性肿瘤病史的受试者,如果在治疗分配前至少2年时完成了治疗且患者没有疾病的证据,则有资格入组)。具有在任何时间经过了根治治疗的既往早期基底/鳞状细胞皮肤癌或非侵袭性或原位癌病史的受试者也有资格入组。
3. 具有与既往免疫治疗(例如抗CTLA-4或抗PD-1/PD-L1治疗或任何其他专门针对T细胞共刺激或免疫检查点途径的抗体或药物)相关的重度和/或危及生命的毒性病史的受试者,但采取标准对策(例如内分泌病后的激素替代治疗)后不太可能再次出现的毒性除外。
4. 患有活动性、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患有 I 型糖尿病、只需要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或没有外部刺激因素预计不会疾病复发的受试者,可以入选。
5. 受试者在治疗分配前14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 10 mg/天泼尼松当量)或在治疗分配前30天内需要使用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每天使用 > 10 mg/天泼尼松当量的吸入性或局部类固醇以及肾上腺替代类固醇剂量。
6.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既往抗癌治疗的所有毒性(听力损失、脱发和疲劳除外)都必须已消退至1级(CTCAE v5.0)或基线水平。
7. 有心肌炎病史的受试者,不论为何病因。
8. 其他临床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心肌病、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功能分级III-IV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包炎、显著心包积液、显著冠脉支架闭塞、深静脉血栓形成等)的病史。
9. 已知的或基础疾病,其被研究者或申办方认为可能会使研究药物给药对受试者有害,或可能会对受试者依从或耐受研究治疗的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10. 筛选前4周内既往SARS-CoV-2感染(疑似或确诊)。 急性症状必须已痊愈,并且基于研究者评估并咨询医学监查员,不存在将使受试者接受研究治疗的风险更高的后遗症。
11. 患有原发性CNS肿瘤的受试者 。
12. 未经治疗的症状性CNS转移。
13. 如果CNS转移无症状且无需立即治疗,或者已经过治疗且受试者在神经学上已恢复至基线水平(与CNS治疗有关的残留症状或体征除外),则受试者有资格入组。此外,受试者必须在治疗分配前至少 2 周已停用糖皮质激素, 或已接受稳定或减量中的每天剂量≤ 10 mg 的强的松(或等效剂量)。在治疗分配前28天内进行的影像学检查必须记录有CNS病灶在影像学上稳定,并且是在完成任何针对CNS的治疗后进行。
14. 软脑膜转移。
15. 患有严重或未受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 。
16. 哺乳期女性和怀孕女性。
17. 既往使用LAG-3靶向药物治疗 。
18. 对于HCC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骨髓移植 。
19.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以下任何操作或药物:i) 首次研究干预前2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受试者在首次研究干预前必须已从辐射相关毒性中恢复(即,≤1级或等于基线值)。 ii) 在首次研究干预日期前2周内使用过用于一般健康支持或治疗研究疾病的植物制剂(例如草药补充剂或中药)治疗。禁止治疗请参见第7.7.1节。
20.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以下任何操作或药物: i) 任何抗癌治疗(例如化疗、靶向治疗、生物制剂、放疗或激素治疗等),但前列腺癌受试者接受的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动剂治疗除外。 ii)任何研究药物或安慰剂。 iii)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之日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大手术。
21. 当前参与其他干预性试验(包括COVID-19试验)的受试者在达到方案特定的洗脱期之前不得参加BMS临床试验。如果研究受试者在筛选之前已接受研究用COVID-19疫苗或其他旨在治疗或预防COVID-19的研究药物 (IP),则必须延迟入组,直至研究者和医学监查员讨论后确定疫苗或研究药物的生物学影响已稳定。
22. 在首次研究治疗前30天内接受过任何减毒活疫苗治疗。
23. 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a)白细胞计数<2000/μL, b)中性粒细胞<1500/μL, c)血小板<100 x103/μL, d)血红蛋白<9.0 g/dL, 肌酐 ≥ 1.5×ULN,除非肌酐清除率(CrCL) ≥ 4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f)ALT和AST>3 x ULN(对于HCC受试者,>5 x ULN), g)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除外,这些受试者的总胆红素水平必须< 3.0×ULN);对于HCC受试者,>2×ULN, h)在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通过经胸超声心动图(TTE)或多门电路探测(MUGA)扫描(TTE为首选检查)进行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评估记录有LVEF<50%。
24. 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i)对于非HCC受试者,有以下各项证实的任何慢性肝炎病史: i)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 ( HBcAb) 检测阳性。 ii) 丙型肝炎抗体检测阳性,HCV-RNA阴性除外。 j) 对于有HBV感染的HCC受试者:合并感染丙型肝炎和/或丁型肝炎(必须获得丙型/丁型肝炎抗体或RNA检测结果)。 k)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伴AIDS,定义为过去一年内机会性感染,或当前CD4计数 < 350个细胞/μL。 l) 肌钙蛋白T(TnT)或I(TnI) > 2×机构ULN。TnT或TnI水平在>1至2×ULN之间的受试者,如果24小时内重复检测的水平≤1×ULN,则允许其入组。如果24小时内TnT或TnI水平在>1至2 x ULN之间,则受试者可接受心脏科评估,并基于研究者评估获益-风险的有利,考虑允许其接受治疗。如果无法获得24小时内重复检测的水平,则应尽快进行重复检测。如果超过24小时的TnT或TnI重复检测水平<2 x ULN,则受试者可接受心脏科评估,并基于研究者评估有利的获益-风险的有利,考虑允许其接受治疗。必须将作出的入组受试者的决定告知BMS医学监查员或指定人员。
25. 过敏反应和药物不良反应 a)有单克隆抗体或相关化合物过敏史。 b)有任何重大药物过敏史(如,全身性过敏或肝中毒) 。
26. 其他排除标准 a)囚犯或非自愿被监禁的受试者。(注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并且仅在当地法规允许被监禁者的人被纳入或允许其继续作为受试者的国家。应采取严格措施,并需经BMS批准。) b)根据研究者判断,任何其他合理的医疗、精神和/或社会原因。
2. 需要治疗的并发恶性肿瘤(筛选期间存在)或在首次治疗给药前2年内有活动性恶性肿瘤既往史(即,对于具有既往恶性肿瘤病史的受试者,如果在治疗分配前至少2年时完成了治疗且患者没有疾病的证据,则有资格入组)。具有在任何时间经过了根治治疗的既往早期基底/鳞状细胞皮肤癌或非侵袭性或原位癌病史的受试者也有资格入组。
3. 具有与既往免疫治疗(例如抗CTLA-4或抗PD-1/PD-L1治疗或任何其他专门针对T细胞共刺激或免疫检查点途径的抗体或药物)相关的重度和/或危及生命的毒性病史的受试者,但采取标准对策(例如内分泌病后的激素替代治疗)后不太可能再次出现的毒性除外。
4. 患有活动性、已知或疑似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患有 I 型糖尿病、只需要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或没有外部刺激因素预计不会疾病复发的受试者,可以入选。
5. 受试者在治疗分配前14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 10 mg/天泼尼松当量)或在治疗分配前30天内需要使用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每天使用 > 10 mg/天泼尼松当量的吸入性或局部类固醇以及肾上腺替代类固醇剂量。
6.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既往抗癌治疗的所有毒性(听力损失、脱发和疲劳除外)都必须已消退至1级(CTCAE v5.0)或基线水平。
7. 有心肌炎病史的受试者,不论为何病因。
8. 其他临床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心肌病、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功能分级III-IV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心包炎、显著心包积液、显著冠脉支架闭塞、深静脉血栓形成等)的病史。
9. 已知的或基础疾病,其被研究者或申办方认为可能会使研究药物给药对受试者有害,或可能会对受试者依从或耐受研究治疗的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10. 筛选前4周内既往SARS-CoV-2感染(疑似或确诊)。 急性症状必须已痊愈,并且基于研究者评估并咨询医学监查员,不存在将使受试者接受研究治疗的风险更高的后遗症。
11. 患有原发性CNS肿瘤的受试者 。
12. 未经治疗的症状性CNS转移。
13. 如果CNS转移无症状且无需立即治疗,或者已经过治疗且受试者在神经学上已恢复至基线水平(与CNS治疗有关的残留症状或体征除外),则受试者有资格入组。此外,受试者必须在治疗分配前至少 2 周已停用糖皮质激素, 或已接受稳定或减量中的每天剂量≤ 10 mg 的强的松(或等效剂量)。在治疗分配前28天内进行的影像学检查必须记录有CNS病灶在影像学上稳定,并且是在完成任何针对CNS的治疗后进行。
14. 软脑膜转移。
15. 患有严重或未受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 。
16. 哺乳期女性和怀孕女性。
17. 既往使用LAG-3靶向药物治疗 。
18. 对于HCC受试者,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骨髓移植 。
19.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以下任何操作或药物:i) 首次研究干预前2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受试者在首次研究干预前必须已从辐射相关毒性中恢复(即,≤1级或等于基线值)。 ii) 在首次研究干预日期前2周内使用过用于一般健康支持或治疗研究疾病的植物制剂(例如草药补充剂或中药)治疗。禁止治疗请参见第7.7.1节。
20.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以下任何操作或药物: i) 任何抗癌治疗(例如化疗、靶向治疗、生物制剂、放疗或激素治疗等),但前列腺癌受试者接受的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GnRH)激动剂治疗除外。 ii)任何研究药物或安慰剂。 iii)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之日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大手术。
21. 当前参与其他干预性试验(包括COVID-19试验)的受试者在达到方案特定的洗脱期之前不得参加BMS临床试验。如果研究受试者在筛选之前已接受研究用COVID-19疫苗或其他旨在治疗或预防COVID-19的研究药物 (IP),则必须延迟入组,直至研究者和医学监查员讨论后确定疫苗或研究药物的生物学影响已稳定。
22. 在首次研究治疗前30天内接受过任何减毒活疫苗治疗。
23. 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a)白细胞计数<2000/μL, b)中性粒细胞<1500/μL, c)血小板<100 x103/μL, d)血红蛋白<9.0 g/dL, 肌酐 ≥ 1.5×ULN,除非肌酐清除率(CrCL) ≥ 40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f)ALT和AST>3 x ULN(对于HCC受试者,>5 x ULN), g)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除外,这些受试者的总胆红素水平必须< 3.0×ULN);对于HCC受试者,>2×ULN, h)在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通过经胸超声心动图(TTE)或多门电路探测(MUGA)扫描(TTE为首选检查)进行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评估记录有LVEF<50%。
24. 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i)对于非HCC受试者,有以下各项证实的任何慢性肝炎病史: i)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 ( HBcAb) 检测阳性。 ii) 丙型肝炎抗体检测阳性,HCV-RNA阴性除外。 j) 对于有HBV感染的HCC受试者:合并感染丙型肝炎和/或丁型肝炎(必须获得丙型/丁型肝炎抗体或RNA检测结果)。 k)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伴AIDS,定义为过去一年内机会性感染,或当前CD4计数 < 350个细胞/μL。 l) 肌钙蛋白T(TnT)或I(TnI) > 2×机构ULN。TnT或TnI水平在>1至2×ULN之间的受试者,如果24小时内重复检测的水平≤1×ULN,则允许其入组。如果24小时内TnT或TnI水平在>1至2 x ULN之间,则受试者可接受心脏科评估,并基于研究者评估获益-风险的有利,考虑允许其接受治疗。如果无法获得24小时内重复检测的水平,则应尽快进行重复检测。如果超过24小时的TnT或TnI重复检测水平<2 x ULN,则受试者可接受心脏科评估,并基于研究者评估有利的获益-风险的有利,考虑允许其接受治疗。必须将作出的入组受试者的决定告知BMS医学监查员或指定人员。
25. 过敏反应和药物不良反应 a)有单克隆抗体或相关化合物过敏史。 b)有任何重大药物过敏史(如,全身性过敏或肝中毒) 。
26. 其他排除标准 a)囚犯或非自愿被监禁的受试者。(注意: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并且仅在当地法规允许被监禁者的人被纳入或允许其继续作为受试者的国家。应采取严格措施,并需经BMS批准。) b)根据研究者判断,任何其他合理的医疗、精神和/或社会原因。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Relatlimab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Relatlimab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液
规格:80 mg/小瓶(10 mg/mL)
用法用量:纳武利尤单抗和Relatlimab将在一个输液袋内,在大约30分钟内通过静脉输注合并给药(体重 < 45 kg的受试者大约90分钟)。Relatlimab注射液(10 mg/mL)可与Nivolimab注射液(10 mg/mL)按药房手册规定的不同比率混合。
用药时程:Relatlimab和纳武利尤单抗将作为静脉注射(IV)制剂Q4W给药,最多治疗2年(104周)。
规格:80 mg/小瓶(10 mg/mL)
用法用量:纳武利尤单抗和Relatlimab将在一个输液袋内,在大约30分钟内通过静脉输注合并给药(体重 < 45 kg的受试者大约90分钟)。Relatlimab注射液(10 mg/mL)可与Nivolimab注射液(10 mg/mL)按药房手册规定的不同比率混合。
用药时程:Relatlimab和纳武利尤单抗将作为静脉注射(IV)制剂Q4W给药,最多治疗2年(104周)。
中文通用名:纳武利尤单抗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Nivolumab Injection 商品名称:OPDIVO® 欧狄沃
剂型:注射液
规格:100 mg/10 mL
用法用量:纳武利尤单抗和Relatlimab将在一个输液袋内,采用研究方案规定的剂量和输注时间,以IV输注的途径给药。 Nivolumab注射液以未稀释或稀释形式注射,以免超过160 mL的总输液体积。对于体重低于40 kg的患者,根据患者体重计算,输注总体积不能超过4 mL/kg。
用药时程:Relatlimab和纳武利尤单抗将作为静脉注射(IV)制剂Q4W给药,最多治疗2年(104周)。
规格:100 mg/10 mL
用法用量:纳武利尤单抗和Relatlimab将在一个输液袋内,采用研究方案规定的剂量和输注时间,以IV输注的途径给药。 Nivolumab注射液以未稀释或稀释形式注射,以免超过160 mL的总输液体积。对于体重低于40 kg的患者,根据患者体重计算,输注总体积不能超过4 mL/kg。
用药时程:Relatlimab和纳武利尤单抗将作为静脉注射(IV)制剂Q4W给药,最多治疗2年(104周)。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评价时间:从治疗开始长达6周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AE、IMAE、SAE、死亡、导致停药的AE和实验室异常。评价时间:研究治疗最后一次给药后长达135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Cmax、Tmax、Ctrough、Ctau、Cavg(TAU)、AUC(TAU)、CLT和Ceoi。评价时间:第1和5周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最佳总体缓解(BOR),客观缓解率(ORR),从首次确认缓解之日至疾病进展或死亡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之间的时间(DOR)评价时间:约127周;包括4周(28天)的筛选持续时间,104周的治疗持续时间和大约19周(135天)的随访持续时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药代动力学分析,免疫原性分析评价时间:第1和5周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03-14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06-20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0703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鹿文博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3-31
- 申请人名称
- Bristol-Myers Squibb Company/百时美施贵宝(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0703
- 药物名称
- Relatlimab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Relatlimab(抗LAG-3单克隆抗体)联合纳武利尤单抗(抗PD-1单克隆抗体)治疗中国晚期实体瘤受试者的1期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Relatlimab与纳武利尤单抗联合治疗中国受试者的1期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CA22411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方案修订案02
- 版本日期
- 2022-03-23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