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20706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不适用 凯信远达医药(中国)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BI-1206(一种 CD32b[FcγRIIB]单克隆抗体)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治疗复发性或难治性的惰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的含安全性导入部分的 I 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01-28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4-11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2-07-25;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2-09-07;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42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2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9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江苏省 · 南京市河南省 · 郑州市重庆市 · 重庆市广东省 · 广州市北京市 · 北京市天津市 · 天津市江苏省 · 无锡市山东省 · 济南市
-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南京市 · 研究者:李建勇
- 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周可树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市 · 研究者:龚奕/杨涛
-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郭绪涛/许重远
-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景红梅
- 天津市肿瘤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研究者:王亚非
- 无锡市人民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无锡市 · 研究者:周新
-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研究者:吕瑞
-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李增军/孙玉萍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杨光辉
- 申请人名称
- 不适用 凯信远达医药(中国)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杨光辉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一号写字楼17层1701室
- 联系人邮编
- 100025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李建勇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300号
- 邮编
- 210029
- 单位名称
-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BI-1206-CN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4.0
- 版本日期
- 2024-01-28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BI-1206在第一阶段的安全性导入部分的安全性、耐受性;评价BI-1206与利妥昔单抗联合治疗复发性或难治性的惰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NHL)的安全性和耐受性;通过确立BI-1206的最大耐受剂量(MTD)(以静脉输注[IV]方式按周次给药,连续4周,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来选择推荐的Ⅱ期剂量(RP2D)。如果药代动力学(PK)和药效学(PD)数据表明当前剂量为与国外临床研究17-BI-1206-02可比的最佳治疗剂量,则可在达到临床研究17-BI-1206-02获得的MTD之前,由队列审查委员会(CRC)决定暂停剂量递增,并基于PK和PD数据确定RP2D。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在开始研究治疗之前的年龄≥18周岁;
2.提供书面的(已签名并注明日期)知情同意书;
3.能够配合接受治疗已和随访;
4.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分;
5.存在经组织学证实的B细胞NHL,其组织学亚型仅限于滤泡性淋巴瘤(FL)(FL3B除外)、套细胞淋巴瘤(MCL)和边缘区淋巴瘤(MZL);
6.存在可测量的结节性病灶,定义为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或磁共振成像(MRI)评估存在≥1个结节性病灶,且至少一个结节性病灶的单个维度测量值≥1.5 cm
7.愿意接受淋巴结活检或其他骨髓外受累组织的活检。如果存在签署知情同意之前8周内的符合本试验标准的既往常规治疗而采集的活检冷冻组织或福尔马林固定组织的患者,则无需在筛选时进行新的活检;如果以上情况均无法满足,但可通过其他检测手段(例如:骨髓检查)证明其符合入组标准的受试者,也将被视为符合本条标准;
8.存在复发性疾病,或对现有传统治疗无效的利妥昔单抗难治性疾病[其中,MCL患者既往需接受过以利妥昔单抗为基础的治疗方案和以布鲁顿氏酪氨酸激酶(BTK)抑制剂为基础的治疗方案],或现有的标准治疗经研究者判断认为不适合于该患者的疾病,或被患者所拒绝的尚无标准治疗的疾病。利妥昔单抗难治性疾病被定义为:含利妥昔单抗治疗方案的充分治疗(由≥2次≥375 mg/m2剂量的给药组成)后未获得CR或PR,或含利妥昔单抗治疗方案的充分治疗(由≥2次≥375 mg/m2剂量的给药组成)后6个月内发生了疾病进展,或在进行含利妥昔单抗的诱导治疗方案(由≥2次≥375 mg/m2剂量的给药组成)期间发生了疾病进展,或在含利妥昔单抗方案维持治疗期间发生了疾病进展。
9.患者先前曾接受过至少一线以利妥昔单抗为基础的治疗方案
10.自BI-1206首次给药当天算起,受试者的预期寿命至少达20周;
11.在BI-1206首次给药之前存在经免疫组化(IHC)或流式细胞术证实的CD20+ 恶性肿瘤。必须已基于最近获取的活检组织进行了分析,且必须在抗CD20+治疗后进行分析;
12.血液学和生化指标均在预先规定的范围内,包括血红蛋白≥9.0g/dL,(允许进行红细胞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如果是由于骨髓的恶性累及,则为>0.5 × 109/L;筛选时不允许进行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以及血小板计数≥75×109/L;血清胆红素≤1.5×ULN,如果是由Gilbert's综合征所引起的,则允许最多达3×ULN;ALT/AST≤2.5×ULN;血清肌酐值≤1.5×ULN或肌酐清除率计算值≥30mL/min。
2.提供书面的(已签名并注明日期)知情同意书;
3.能够配合接受治疗已和随访;
4.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分;
5.存在经组织学证实的B细胞NHL,其组织学亚型仅限于滤泡性淋巴瘤(FL)(FL3B除外)、套细胞淋巴瘤(MCL)和边缘区淋巴瘤(MZL);
6.存在可测量的结节性病灶,定义为通过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或磁共振成像(MRI)评估存在≥1个结节性病灶,且至少一个结节性病灶的单个维度测量值≥1.5 cm
7.愿意接受淋巴结活检或其他骨髓外受累组织的活检。如果存在签署知情同意之前8周内的符合本试验标准的既往常规治疗而采集的活检冷冻组织或福尔马林固定组织的患者,则无需在筛选时进行新的活检;如果以上情况均无法满足,但可通过其他检测手段(例如:骨髓检查)证明其符合入组标准的受试者,也将被视为符合本条标准;
8.存在复发性疾病,或对现有传统治疗无效的利妥昔单抗难治性疾病[其中,MCL患者既往需接受过以利妥昔单抗为基础的治疗方案和以布鲁顿氏酪氨酸激酶(BTK)抑制剂为基础的治疗方案],或现有的标准治疗经研究者判断认为不适合于该患者的疾病,或被患者所拒绝的尚无标准治疗的疾病。利妥昔单抗难治性疾病被定义为:含利妥昔单抗治疗方案的充分治疗(由≥2次≥375 mg/m2剂量的给药组成)后未获得CR或PR,或含利妥昔单抗治疗方案的充分治疗(由≥2次≥375 mg/m2剂量的给药组成)后6个月内发生了疾病进展,或在进行含利妥昔单抗的诱导治疗方案(由≥2次≥375 mg/m2剂量的给药组成)期间发生了疾病进展,或在含利妥昔单抗方案维持治疗期间发生了疾病进展。
9.患者先前曾接受过至少一线以利妥昔单抗为基础的治疗方案
10.自BI-1206首次给药当天算起,受试者的预期寿命至少达20周;
11.在BI-1206首次给药之前存在经免疫组化(IHC)或流式细胞术证实的CD20+ 恶性肿瘤。必须已基于最近获取的活检组织进行了分析,且必须在抗CD20+治疗后进行分析;
12.血液学和生化指标均在预先规定的范围内,包括血红蛋白≥9.0g/dL,(允许进行红细胞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如果是由于骨髓的恶性累及,则为>0.5 × 109/L;筛选时不允许进行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以及血小板计数≥75×109/L;血清胆红素≤1.5×ULN,如果是由Gilbert's综合征所引起的,则允许最多达3×ULN;ALT/AST≤2.5×ULN;血清肌酐值≤1.5×ULN或肌酐清除率计算值≥30mL/min。
排除标准
1.在BI-1206首次给药之前的12个月内曾接受过异体骨髓或干细胞移植;
2. 存在任何级别/严重程度的活动性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3. 目前存在软脑膜淋巴瘤或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淋巴瘤;
4. 存在自先前的惰性淋巴瘤转化的淋巴瘤。存在既往转化史但针对此次疾病发作所进行的活检已证实为惰性疾病复发的受试者可以被纳入研究。存在经证实的Richter转化的受试者不符合研究的要求;
5. 存在FL3B的NHL;
6. 除了本研究规定的预防性治疗外,在试验期间,每天还需要接受>10mg剂量的全身性泼尼松龙给药(或其他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在筛选期间,可以使用最高20mg/天的剂量,但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7天内必须将剂量降低至10mg/天。允许使用吸入性或鼻内类固醇;
7. 受试者伴随的基础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应用本研究规定的地塞米松(例如,未控制的糖尿病);
8. 存在对利妥昔单抗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或人类蛋白质或其赋形剂过敏或不耐受,个例性IRR不应被视为排除的原因;
9. 存在心脏或肾脏轻链型淀粉样变性;
10. 曾接受过以下治疗:
在BI-1206首次给药之前的2周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或小分子制剂治疗,以及 /或在BI-1206首次给药之前的4周内接受过放疗(针对淋巴结病的局部症状性控制除外),以及/或在BI-1206首次给药之前的4周内接受过免疫治疗(抗体类药物);
11. 入组前既往治疗方案毒性尚未恢复,脱发或某些研究者认为不应排除的有1级毒性受试者 除外;
12. 具有生育能力(或已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然而,在入组之前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且同意在进入试验之前的 4周内、试验期间以及 BI-1206末次给药后的12个月内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的女性受试者应被视为符合研究的要求。高效避孕方法包括:
可抑制排卵的复方(含雌激素和孕激素)激素类避孕药:
口服用药、阴道内用药、经皮用药
可抑制排卵且仅含孕激素的激素类避孕药:
口服用药、注射用药、植入用药
宫内节育器
宫内激素释放系统
双侧输卵管结扎
伴侣进行了输精管切除术(前提是该伴侣是受试者的唯一性伴侣,并且该伴侣的输精管切除术已接受过手术成功的医学评估)
禁欲(定义为在研究治疗相关的整个风险期间克制与异性性交。应参考受试者的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来评价禁欲的可靠性)
13. 受试者为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除非他们同意在试验期间和完成治疗后的12个月内采取一种高效的避孕措施来避免怀孕)。应建议伴侣已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男性受试者采用屏障避孕的方法防止胎儿或新生儿暴露于药物;
14. 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4周内曾进行过大手术且尚未完全恢复;
15. 由于正在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或抗病毒药物对非恶性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动性感染)进行治疗,因此处于高医学风险中;
16. 乙型肝炎血清学检查阳性,仅表面抗体阳性除外;丙型肝炎RNA检查阳性HCV感染);或有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即HIV1/2抗体阳性);
17. 存在活动性、已知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然而,患有I型糖尿病、仅需要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肤疾病(例如不需要系统治疗的白癜风,牛皮癣或脱发)或预期在没有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的疾病的患者将被允许参与试验;
18. 并发充血性心力衰竭,存在III/IV级心脏病既往史(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在过去 6个月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缺血或心律失常的病史;
19. 正在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试验,或计划在参与本BI-1206的I期临床试验的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试验。同时参与另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试验是可以接受的;
20. 目前存在其他类型的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已获得了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
不存在已知的转移性疾病,不需要治疗或仅需激素治疗且在本研究治疗开始之前超过1年检测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正常的无症状前列腺癌患者均有资格参与本试验。
曾接受过针对既往恶性肿瘤的治愈性治疗,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3年不存在该疾病的证据且复发风险被认为可忽略不计的癌症幸存者也有资格参与本试验。
21. 存在研究者认为致使受试者不能成为本临床试验的合格候选者的任何其他状况。
2. 存在任何级别/严重程度的活动性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3. 目前存在软脑膜淋巴瘤或影响中枢神经系统的淋巴瘤;
4. 存在自先前的惰性淋巴瘤转化的淋巴瘤。存在既往转化史但针对此次疾病发作所进行的活检已证实为惰性疾病复发的受试者可以被纳入研究。存在经证实的Richter转化的受试者不符合研究的要求;
5. 存在FL3B的NHL;
6. 除了本研究规定的预防性治疗外,在试验期间,每天还需要接受>10mg剂量的全身性泼尼松龙给药(或其他等效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在筛选期间,可以使用最高20mg/天的剂量,但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的7天内必须将剂量降低至10mg/天。允许使用吸入性或鼻内类固醇;
7. 受试者伴随的基础疾病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应用本研究规定的地塞米松(例如,未控制的糖尿病);
8. 存在对利妥昔单抗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或人类蛋白质或其赋形剂过敏或不耐受,个例性IRR不应被视为排除的原因;
9. 存在心脏或肾脏轻链型淀粉样变性;
10. 曾接受过以下治疗:
在BI-1206首次给药之前的2周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或小分子制剂治疗,以及 /或在BI-1206首次给药之前的4周内接受过放疗(针对淋巴结病的局部症状性控制除外),以及/或在BI-1206首次给药之前的4周内接受过免疫治疗(抗体类药物);
11. 入组前既往治疗方案毒性尚未恢复,脱发或某些研究者认为不应排除的有1级毒性受试者 除外;
12. 具有生育能力(或已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然而,在入组之前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且同意在进入试验之前的 4周内、试验期间以及 BI-1206末次给药后的12个月内使用一种高效避孕方法的女性受试者应被视为符合研究的要求。高效避孕方法包括:
可抑制排卵的复方(含雌激素和孕激素)激素类避孕药:
口服用药、阴道内用药、经皮用药
可抑制排卵且仅含孕激素的激素类避孕药:
口服用药、注射用药、植入用药
宫内节育器
宫内激素释放系统
双侧输卵管结扎
伴侣进行了输精管切除术(前提是该伴侣是受试者的唯一性伴侣,并且该伴侣的输精管切除术已接受过手术成功的医学评估)
禁欲(定义为在研究治疗相关的整个风险期间克制与异性性交。应参考受试者的偏好和日常生活方式来评价禁欲的可靠性)
13. 受试者为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除非他们同意在试验期间和完成治疗后的12个月内采取一种高效的避孕措施来避免怀孕)。应建议伴侣已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的男性受试者采用屏障避孕的方法防止胎儿或新生儿暴露于药物;
14. 受试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4周内曾进行过大手术且尚未完全恢复;
15. 由于正在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或抗病毒药物对非恶性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动性感染)进行治疗,因此处于高医学风险中;
16. 乙型肝炎血清学检查阳性,仅表面抗体阳性除外;丙型肝炎RNA检查阳性HCV感染);或有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即HIV1/2抗体阳性);
17. 存在活动性、已知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然而,患有I型糖尿病、仅需要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肤疾病(例如不需要系统治疗的白癜风,牛皮癣或脱发)或预期在没有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的疾病的患者将被允许参与试验;
18. 并发充血性心力衰竭,存在III/IV级心脏病既往史(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在过去 6个月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缺血或心律失常的病史;
19. 正在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试验,或计划在参与本BI-1206的I期临床试验的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试验。同时参与另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试验是可以接受的;
20. 目前存在其他类型的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已获得了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或鳞状细胞癌。
不存在已知的转移性疾病,不需要治疗或仅需激素治疗且在本研究治疗开始之前超过1年检测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正常的无症状前列腺癌患者均有资格参与本试验。
曾接受过针对既往恶性肿瘤的治愈性治疗,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3年不存在该疾病的证据且复发风险被认为可忽略不计的癌症幸存者也有资格参与本试验。
21. 存在研究者认为致使受试者不能成为本临床试验的合格候选者的任何其他状况。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BI-1206: 英文通用名:BI-1206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mg/mL,5.0mL/瓶
用法用量:拟设定 4 个递增剂量组(30mg,70mg,100mg,300mg),根据前一组受试者的安全性数据和本产品国外临床研究剂量递增的情况,队列审查委员会(CRC)可以增加 2-3个剂量组
用药时程:安全性导入:D-14 进行BI-1206给药; 诱导治疗:D8±1、D15±1和D22±1进行BI-1206 给药;维持治疗:每8周一次BI-1206与利妥昔单抗(美罗华TM)联合用药的维持治疗,直至持续6个维持治疗周期,或者自诱导治疗的BI-1206首次给药起持续 1年(以先到达的时间为准)
规格:10mg/mL,5.0mL/瓶
用法用量:拟设定 4 个递增剂量组(30mg,70mg,100mg,300mg),根据前一组受试者的安全性数据和本产品国外临床研究剂量递增的情况,队列审查委员会(CRC)可以增加 2-3个剂量组
用药时程:安全性导入:D-14 进行BI-1206给药; 诱导治疗:D8±1、D15±1和D22±1进行BI-1206 给药;维持治疗:每8周一次BI-1206与利妥昔单抗(美罗华TM)联合用药的维持治疗,直至持续6个维持治疗周期,或者自诱导治疗的BI-1206首次给药起持续 1年(以先到达的时间为准)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记录在复发性或难治性的惰性 B 细胞 NHL 受试者中 BI-1206 单药给药后的AE 和 SAE,包括IRR。并将由研究者评估AE/SAE与BI-1206的因果关系;评价时间:安全性导入部分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记录 AE 和 SAE,包括 IRR,并确定与BI-1206和/或利妥昔单抗的因果关系。将由研究者评估 AE/SAE 的因果关系;评价时间:试验周期内持续评价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确定 BI-1206 的 MTD,基于 PK 和 PD 及本产品国外剂量递增临床研究17-BI-206-02的数据确定 RP2D。评价时间:试验周期内持续评价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7 项,展开查看
- 评价 BI-1206 在第一阶段的安全性导入部分的 PK 参数;评价时间:安全性导入部分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评价 BI-1206 在第一阶段的诱导治疗部分的 PK 参数;评价时间:第一阶段诱导治疗部分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评价利妥昔单抗在第一阶段的诱导治疗部分的 PK 参数;评价时间:第一阶段诱导治疗部分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根据恶性淋巴瘤缓解标准(Cheson,2014)评估总缓解率(ORR)。其他终点 包括最佳总缓解率、至客观缓解时间、缓解持续时间、PFS 和总生存期(OS);评价时间:试验周期内持续评价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测量 B 细胞的耗竭情况;评价时间:试验周期内持续评价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评价 BI-1206 的 ADA 反应;评价时间:试验周期内持续评价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CD32b 表达水平。评价时间:试验周期内持续评价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01-20
-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07-26
-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5-21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0706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杨光辉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4-11
- 申请人名称
- 不适用/凯信远达医药(中国)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0706
- 药物名称
- BI-1206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复发性或难治性的惰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BI-1206(一种 CD32b[FcγRIIB]单克隆抗体)与利妥昔单抗联合用药治疗复发性或难治性的惰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的含安全性导入部分的 I 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BI-1206单药及联合利妥昔单抗治疗复发性或难治性惰性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BI-1206-CN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4.0
- 版本日期
- 2024-01-28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