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21441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V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感染性疾病与疫苗(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AbbVie Ltd Vetter Pharma-Fertigung GmbH & Co.KG 艾伯维医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在需要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活动性非感染性中间、后或全葡萄膜炎的中国受试者中评价人源化抗TNF单克隆抗体阿达木单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性、单臂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3-03-20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6-15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2-07-07;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2-08-04;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4-07-04;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87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87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87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天津市 · 天津市
-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研究者:张晓敏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沈晓宁
- 申请人名称
- AbbVie Ltd Vetter Pharma-Fertigung GmbH & Co.KG 艾伯维医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沈晓宁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南京西路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2座,29楼
- 联系人邮编
- 200041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张晓敏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教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天津市-天津市-天津市南开区康复路251号
- 邮编
- 300384
- 单位名称
-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JXSS1900054
- 试验方案编号
- M20-387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0
- 版本日期
- 2023-03-20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是评价阿达木单抗在需要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活动性非感染性中间、后或全葡萄膜炎的中国受试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主要有效性目的:在全分析集(FAS)人群(包括所有接受治疗的受试者)中,确定第30周时达到疾病控制的受试者比例,其中达到疾病控制定义为双眼无活动性炎性脉络膜视网膜和/或炎性视网膜血管病变、前房(AC)细胞分级≤0.5+和玻璃体浑浊(VH)分级≤0.5+。 次要有效性目的:
1. 第30周时双眼无活动性病变;
2. 第30周时双眼AC细胞分级达到≤0.5+;
3. 第30周时双眼VH分级达到≤0.5+;
4. 在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早期治疗研究(ETDRS)中,第30周时双眼最佳矫正视力(BCVA)未恶化至≥15个字母;
5. 第30周时免疫抑制负荷降低≥50%;和
6. 第30周时全身皮质类固醇(CS)剂量减少至≤7.5 mg。
1. 第30周时双眼无活动性病变;
2. 第30周时双眼AC细胞分级达到≤0.5+;
3. 第30周时双眼VH分级达到≤0.5+;
4. 在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早期治疗研究(ETDRS)中,第30周时双眼最佳矫正视力(BCVA)未恶化至≥15个字母;
5. 第30周时免疫抑制负荷降低≥50%;和
6. 第30周时全身皮质类固醇(CS)剂量减少至≤7.5 mg。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V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必须自愿签署经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签字日期。受试者必须自愿遵守所有方案要求。
2.中国男性或女性受试者(中国血统)。
3.基线时≥18岁。
4.诊断为活动性非感染性中间、后或全葡萄膜炎,定义为至少一只眼存在至少1项以下状况:
活动性、炎性脉络膜视网膜和/或炎性视网膜血管病变;
≥2+AC细胞(葡萄膜炎术语标准化[SUN]标准);
或 ≥2+VH(NEI/SUN标准)。
5.受试者在筛选前至少2周内以≥10 mg/天至≤60 mg/天剂量接受口服泼尼松给药(或口服皮质类固醇等效药物),并在基线时仍在接受相同剂量给药,并有相应证明文件。
6.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基线前30天(或提前)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50天内采用至少1种研究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无需采取避孕措施。
7.对于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其筛选访视时的血清妊娠试验应呈阴性,且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基线尿妊娠试验也应呈阴性。
8.未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并且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约150天内无妊娠计划或捐卵计划的女性。
2.中国男性或女性受试者(中国血统)。
3.基线时≥18岁。
4.诊断为活动性非感染性中间、后或全葡萄膜炎,定义为至少一只眼存在至少1项以下状况:
活动性、炎性脉络膜视网膜和/或炎性视网膜血管病变;
≥2+AC细胞(葡萄膜炎术语标准化[SUN]标准);
或 ≥2+VH(NEI/SUN标准)。
5.受试者在筛选前至少2周内以≥10 mg/天至≤60 mg/天剂量接受口服泼尼松给药(或口服皮质类固醇等效药物),并在基线时仍在接受相同剂量给药,并有相应证明文件。
6.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基线前30天(或提前)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150天内采用至少1种研究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无需采取避孕措施。
7.对于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其筛选访视时的血清妊娠试验应呈阴性,且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基线尿妊娠试验也应呈阴性。
8.未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并且在研究期间或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约150天内无妊娠计划或捐卵计划的女性。
排除标准
1.受试者在筛选时不得存在以下眼部事件:
孤立性前葡萄膜炎;
确诊或疑似感染性葡萄膜炎;
眼部伪装综合征,如眼部淋巴瘤;
眼组织胞浆菌病综合征;
匐行性脉络膜病;
巩膜炎;
角膜或晶状体混浊,妨碍眼底可视化或可能需在试验期间进行白内障手术;
黄斑性水肿是葡萄膜炎的唯一体征;
重度VH,以致在基线访视时妨碍眼底可视化;
眼内压≥25 mmHg且使用≥2种青光眼药物或有证据表明存在青光眼视神经损伤;
基线访视时,任一只眼的最佳矫正视力(BCVA)小于20个字母(ETDRS);
增生性或重度非增殖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或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引起的具有临床意义的黄斑性水肿;
新生血管(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玻璃体-视网膜界面异常(即玻璃体黄斑牵引、视网膜前膜等),可能发生与炎症过程无关的黄斑结构破坏;
基线访视前90天内进行过眼部手术,但屈光性激光手术或视网膜激光光凝术或YAG(掺钕钇、铝、石榴石)晶状体后囊切开术除外。基线前30天内出现上述3类情况可入组。
2. 受试者不得存在以下提示患有感染性疾病的证据:
乙型肝炎病毒(HBV):对于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 Ab)阳性受试者(以及当地要求的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 Ab]阳性受试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可检测到的HBV DNA聚合酶链反应(PCR)定性检测结果呈阳性;
丙型肝炎病毒(HCV):在任何具有抗HCV抗体(HCV Ab)的受试者中检测到HCV核糖核酸(RNA);
活动性结核病(TB)或符合TB排除参数(参见操作手册[附录E,章节3.12]中对TB检测和预防的具体要求);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梅毒。HIV或荧光密螺旋体抗体(FTA)检测(无法进行FTA检测的研究中心也可选用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或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检测作为梅毒诊断检测)呈阳性。
3. 受试者不得患有以下医学疾病或病症:
目前存在或既往有脱髓鞘疾病史(包括多发性硬化性脊髓炎和视神经炎)或提示脱髓鞘疾病的神经系统症状,包括但不限于视神经炎。具有中间葡萄膜炎或全葡萄膜炎体征(例如,存在或有玻璃体雪堆样或雪球样混浊病史)的受试者必须在基线访视前90天内进行脑部磁共振成像(MRI)。MRI结果提示患有脱髓鞘疾病的受试者;
目前存在或既往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临床症状提示患有类狼疮综合征的受试者;
中度至重度充血性心脏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III级或静脉注射[IV])、近期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和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参与研究方案会使其面临风险的任何其他疾病史;
任何恶性肿瘤,已成功治愈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局部宫颈原位癌除外和
确诊COVID-19感染:出现体征/症状或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检测后至少21天可进行基线访视以确认是否排除确诊患者;有症状的受试者必须痊愈,定义为在未使用退热剂的条件下发热痊愈且症状改善;
疑似COVID-19感染:具有提示COVID-19感染的体征/症状、存在已知暴露或高风险行为的受试者应接受分子(例如PCR)检测,以排除SARS-CoV-2感染,或此类受试者在潜在暴露后14天内未出现症状。
研究者认为会对受试者参与本研究造成干扰或存在受试者不适合接受研究药物的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医学状况或任何其他原因。
4. 不得存在可能干扰药物吸收的病症,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
5. 无过敏反应史或对研究药物成分(及其辅料)和/或同类产品存在显著敏感性。
6. 无临床相关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包括使用按Fridericia公式校正心率的QT间期> 450 ms(男性)或 > 470 ms(女性)的ECG。
7. 在过去6个月内,不存在具有临床意义(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的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8. 对于既往暴露于TNF抑制剂或对非感染性葡萄膜炎存在潜在治疗作用的任何生物治疗的受试者,如果终止治疗的原因并非缺乏疗效或不耐受(例如,保险范围变更),则允许在基线访视前经过规定的洗脱期(附录F操作手册章节8.3)后入组研究。对TNF抑制剂(包括修美乐及其生物类似药)缺乏疗效或不耐受的受试者不符合入组资格。
9. 无散瞳滴眼液瞳孔扩张禁忌症。
10. 在基线访视前的任何时间内,未接受过糖皮质激素植入剂、傲迪适(地塞米松植入剂)、或玻璃体内阿达木单抗治疗。既往暴露于抗VEGF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在基线访视前经过规定的洗脱期(附录F操作手册章节8.3)。甲氨蝶呤(MTX)的使用限制详见入排标准21。
11. 在基线访视前30天内未接受过眼内或眼周皮质类固醇治疗。
12. 在筛选访视前1周内未使用过全身性碳酸酐酶抑制剂。
13. 受试者接受的合并免疫调节剂不超过1种(附录F操作手册章节8.3)。如果受试者在进入研究时使用1种合并免疫调节剂,则其不能在基线访视前28天内或基线访视时将剂量增至高于以下剂量:
甲氨蝶呤≤25 mg/周;
环孢霉素≤4 mg/kg/天;
吗替麦考酚酯≤2 g/天或经医学监查员批准的等效药物(如麦考酚酸)的等效剂量;
硫唑嘌呤≤175 mg/天;或
他克莫司(口服制剂)≤8 mg/天。
14. 既往或当前未使用苯丁酸氮芥。
15. 在筛选期或基线访视时,不存在需要继续接受口服皮质类固醇或禁用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全身性炎症性疾病。
16. 既往未暴露于与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PML)潜在或已知相关的生物制剂(即,Tysabri那他珠单抗]、Rituxan® [利妥昔单抗]或Raptiva依法珠单抗])。
17. 基线访视前30天内未发生需要静脉注射抗感染药治疗的感染,或基线访视前14天内未发生需要接受口服抗感染药治疗的感染。
18. 受试者在基线访视前30天内未持续接受过环磷酰胺治疗,也未在此期间启用环磷酰胺治疗。
1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受试者接受任何研究药物治疗,或目前在另一项临床研究中处于入组状态。
20.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受试者不得接种具有复制能力的任何活疫苗,或在研究参与期间(包括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70天)预计需接种具有复制能力的任何活疫苗。允许接种不具备复制能力的活疫苗(例如,JYNNEOS猴痘疫苗或Convidecia/Convidecia Air新冠疫苗)。
21.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受试者不得接受(药方指出可治疗葡萄膜炎[UV ]的)口服中药治疗。
孤立性前葡萄膜炎;
确诊或疑似感染性葡萄膜炎;
眼部伪装综合征,如眼部淋巴瘤;
眼组织胞浆菌病综合征;
匐行性脉络膜病;
巩膜炎;
角膜或晶状体混浊,妨碍眼底可视化或可能需在试验期间进行白内障手术;
黄斑性水肿是葡萄膜炎的唯一体征;
重度VH,以致在基线访视时妨碍眼底可视化;
眼内压≥25 mmHg且使用≥2种青光眼药物或有证据表明存在青光眼视神经损伤;
基线访视时,任一只眼的最佳矫正视力(BCVA)小于20个字母(ETDRS);
增生性或重度非增殖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或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引起的具有临床意义的黄斑性水肿;
新生血管(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玻璃体-视网膜界面异常(即玻璃体黄斑牵引、视网膜前膜等),可能发生与炎症过程无关的黄斑结构破坏;
基线访视前90天内进行过眼部手术,但屈光性激光手术或视网膜激光光凝术或YAG(掺钕钇、铝、石榴石)晶状体后囊切开术除外。基线前30天内出现上述3类情况可入组。
2. 受试者不得存在以下提示患有感染性疾病的证据:
乙型肝炎病毒(HBV):对于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 Ab)阳性受试者(以及当地要求的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 Ab]阳性受试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可检测到的HBV DNA聚合酶链反应(PCR)定性检测结果呈阳性;
丙型肝炎病毒(HCV):在任何具有抗HCV抗体(HCV Ab)的受试者中检测到HCV核糖核酸(RNA);
活动性结核病(TB)或符合TB排除参数(参见操作手册[附录E,章节3.12]中对TB检测和预防的具体要求);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梅毒。HIV或荧光密螺旋体抗体(FTA)检测(无法进行FTA检测的研究中心也可选用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或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检测作为梅毒诊断检测)呈阳性。
3. 受试者不得患有以下医学疾病或病症:
目前存在或既往有脱髓鞘疾病史(包括多发性硬化性脊髓炎和视神经炎)或提示脱髓鞘疾病的神经系统症状,包括但不限于视神经炎。具有中间葡萄膜炎或全葡萄膜炎体征(例如,存在或有玻璃体雪堆样或雪球样混浊病史)的受试者必须在基线访视前90天内进行脑部磁共振成像(MRI)。MRI结果提示患有脱髓鞘疾病的受试者;
目前存在或既往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临床症状提示患有类狼疮综合征的受试者;
中度至重度充血性心脏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III级或静脉注射[IV])、近期发生过脑血管意外和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参与研究方案会使其面临风险的任何其他疾病史;
任何恶性肿瘤,已成功治愈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局部宫颈原位癌除外和
确诊COVID-19感染:出现体征/症状或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检测后至少21天可进行基线访视以确认是否排除确诊患者;有症状的受试者必须痊愈,定义为在未使用退热剂的条件下发热痊愈且症状改善;
疑似COVID-19感染:具有提示COVID-19感染的体征/症状、存在已知暴露或高风险行为的受试者应接受分子(例如PCR)检测,以排除SARS-CoV-2感染,或此类受试者在潜在暴露后14天内未出现症状。
研究者认为会对受试者参与本研究造成干扰或存在受试者不适合接受研究药物的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医学状况或任何其他原因。
4. 不得存在可能干扰药物吸收的病症,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
5. 无过敏反应史或对研究药物成分(及其辅料)和/或同类产品存在显著敏感性。
6. 无临床相关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电图(ECG)异常,包括使用按Fridericia公式校正心率的QT间期> 450 ms(男性)或 > 470 ms(女性)的ECG。
7. 在过去6个月内,不存在具有临床意义(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的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8. 对于既往暴露于TNF抑制剂或对非感染性葡萄膜炎存在潜在治疗作用的任何生物治疗的受试者,如果终止治疗的原因并非缺乏疗效或不耐受(例如,保险范围变更),则允许在基线访视前经过规定的洗脱期(附录F操作手册章节8.3)后入组研究。对TNF抑制剂(包括修美乐及其生物类似药)缺乏疗效或不耐受的受试者不符合入组资格。
9. 无散瞳滴眼液瞳孔扩张禁忌症。
10. 在基线访视前的任何时间内,未接受过糖皮质激素植入剂、傲迪适(地塞米松植入剂)、或玻璃体内阿达木单抗治疗。既往暴露于抗VEGF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在基线访视前经过规定的洗脱期(附录F操作手册章节8.3)。甲氨蝶呤(MTX)的使用限制详见入排标准21。
11. 在基线访视前30天内未接受过眼内或眼周皮质类固醇治疗。
12. 在筛选访视前1周内未使用过全身性碳酸酐酶抑制剂。
13. 受试者接受的合并免疫调节剂不超过1种(附录F操作手册章节8.3)。如果受试者在进入研究时使用1种合并免疫调节剂,则其不能在基线访视前28天内或基线访视时将剂量增至高于以下剂量:
甲氨蝶呤≤25 mg/周;
环孢霉素≤4 mg/kg/天;
吗替麦考酚酯≤2 g/天或经医学监查员批准的等效药物(如麦考酚酸)的等效剂量;
硫唑嘌呤≤175 mg/天;或
他克莫司(口服制剂)≤8 mg/天。
14. 既往或当前未使用苯丁酸氮芥。
15. 在筛选期或基线访视时,不存在需要继续接受口服皮质类固醇或禁用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全身性炎症性疾病。
16. 既往未暴露于与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PML)潜在或已知相关的生物制剂(即,Tysabri那他珠单抗]、Rituxan® [利妥昔单抗]或Raptiva依法珠单抗])。
17. 基线访视前30天内未发生需要静脉注射抗感染药治疗的感染,或基线访视前14天内未发生需要接受口服抗感染药治疗的感染。
18. 受试者在基线访视前30天内未持续接受过环磷酰胺治疗,也未在此期间启用环磷酰胺治疗。
1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受试者接受任何研究药物治疗,或目前在另一项临床研究中处于入组状态。
20.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受试者不得接种具有复制能力的任何活疫苗,或在研究参与期间(包括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70天)预计需接种具有复制能力的任何活疫苗。允许接种不具备复制能力的活疫苗(例如,JYNNEOS猴痘疫苗或Convidecia/Convidecia Air新冠疫苗)。
21.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受试者不得接受(药方指出可治疗葡萄膜炎[UV ]的)口服中药治疗。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阿达木单抗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Adalimumab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修美乐® HUMIRA®
剂型:注射剂
规格:40 mg/0.4 ml
用法用量:每例受试者将被分配至开放性阿达木单抗80 mg 皮下注射负荷剂量组,一周后,接受阿达木单抗40 mg 皮下注射给药。
用药时程:每两周1次,共30周治疗期
规格:40 mg/0.4 ml
用法用量:每例受试者将被分配至开放性阿达木单抗80 mg 皮下注射负荷剂量组,一周后,接受阿达木单抗40 mg 皮下注射给药。
用药时程:每两周1次,共30周治疗期
中文通用名:阿达木单抗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Adalimumab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修美乐® HUMIRA®
剂型:注射剂
规格:40 mg/0.4 ml
用法用量:每例受试者将被分配至开放性阿达木单抗80 mg 皮下注射负荷剂量组,一周后,接受阿达木单抗40 mg 皮下注射给药。
用药时程:每两周1次,共30周治疗期
规格:40 mg/0.4 ml
用法用量:每例受试者将被分配至开放性阿达木单抗80 mg 皮下注射负荷剂量组,一周后,接受阿达木单抗40 mg 皮下注射给药。
用药时程:每两周1次,共30周治疗期
中文通用名:阿达木单抗40mg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Adalimumab 40mg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修美乐® HUMIRA®
剂型:注射剂
规格:40 mg/0.4 ml
用法用量:每例受试者将被分配至开放性阿达木单抗80 mg 皮下注射负荷剂量组,一周后,接受阿达木单抗40 mg 皮下注射给药。
用药时程:每两周1次,共30周治疗期
规格:40 mg/0.4 ml
用法用量:每例受试者将被分配至开放性阿达木单抗80 mg 皮下注射负荷剂量组,一周后,接受阿达木单抗40 mg 皮下注射给药。
用药时程:每两周1次,共30周治疗期
中文通用名:阿达木单抗40mg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Adalimumab 40mg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修美乐® HUMIRA®
剂型:注射剂
规格:40 mg/0.4 ml
用法用量:每例受试者将被分配至开放性阿达木单抗80 mg 皮下注射负荷剂量组,一周后,接受阿达木单抗40 mg 皮下注射给药。
用药时程:每两周1次,共30周治疗期
规格:40 mg/0.4 ml
用法用量:每例受试者将被分配至开放性阿达木单抗80 mg 皮下注射负荷剂量组,一周后,接受阿达木单抗40 mg 皮下注射给药。
用药时程:每两周1次,共30周治疗期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达到疾病控制,定义为双眼无活动性炎性脉络膜视网膜和/或炎性视网膜血管病变、AC细胞分级≤0.5+和玻VH分级≤0.5+。评价时间:第30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6 项,展开查看
- 第30周时双眼无活动性病变;评价时间:第30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第30周时双眼AC细胞分级达到≤0.5+;评价时间:第30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第30周时双眼VH分级达到≤0.5+;评价时间:第30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在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早期治疗研究(ETDRS)中,第30周时双眼最佳矫正视力(BCVA)未恶化至≥15个字母;评价时间:第30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第30周时免疫抑制负荷降低≥50%;评价时间:第30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第30周时全身皮质类固醇剂量减少至≤7.5 mg。评价时间:第30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3-06-08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以下为原始资料中列出的结果摘要版本及日期。
- 1.02024-10-11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1441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沈晓宁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6-15
- 申请人名称
- AbbVie Ltd/Vetter Pharma-Fertigung GmbH & Co.KG/艾伯维医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1441
- 药物名称
- 阿达木单抗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JXSS1900054
- 适应症
- 非感染性中间、后或全葡萄膜炎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在需要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活动性非感染性中间、后或全葡萄膜炎的中国受试者中评价人源化抗TNF单克隆抗体阿达木单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开放性、单臂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阿达木单抗在需要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活动性非感染性中间、后或全葡萄膜炎中国受试者中的应用
- 试验方案编号
- M20-387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0
- 版本日期
- 2023-03-20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