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22152
- 快照状态
- 主动终止
- 状态阶段
- 已终止(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瀚晖制药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HS248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2-07-14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8-30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2-12-19;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3-01-06;
- 原文未标注日期名称
- 国内:2024-06-17;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44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6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16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主动终止(申办方开发策略调整)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4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福建省 · 福州市湖南省 · 长沙市浙江省 · 杭州市
- 北京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郭军
- 福建省肿瘤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陈誉
- 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邬麟
- 浙江省肿瘤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方美玉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崔晓锋
- 申请人名称
- 瀚晖制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崔晓锋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189号1幢21层
- 联系人邮编
- 3100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郭军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教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52号
- 邮编
- 100142
- 单位名称
- 北京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HS248-I-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1
- 版本日期
- 2022-07-14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估HS24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HS248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推荐II期剂量(RP2D)。
次要目的:评估HS24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估HS24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其他目的:如数据允许,基于群体PK(PopPK)分析方法,探索性描述HS24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PK特征;如数据允许,评估HS24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暴露与疗效和不良事件(AE)之间的关系;探索HS24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骨髓来源的抑制性细胞(MDSC)和CD8+T细胞的变化。
次要目的:评估HS24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评估HS24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初步抗肿瘤活性。
其他目的:如数据允许,基于群体PK(PopPK)分析方法,探索性描述HS24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PK特征;如数据允许,评估HS24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暴露与疗效和不良事件(AE)之间的关系;探索HS24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骨髓来源的抑制性细胞(MDSC)和CD8+T细胞的变化。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本次临床试验,理解并遵循研究程序并自愿签署ICF;
2.男女不限,签署ICF时年龄≥18岁;
3.预计生存期≥12周;
4.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进展、毒性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剂量递增阶段纳入多种实体瘤患者,剂量扩展阶段纳入人群将基于剂量递增阶段研究数据和同类药潜在优势人群确定);
5.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1分;
6.剂量扩展阶段要求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v1.1);
7.足够的骨髓器官功能:
a) 骨髓功能(筛选期血液学指标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和血红蛋白(HGB)水平≥90 g/L;
b) 肾脏: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或根据机构标准实践评估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 公式);
c) 肝脏:AST和ALT≤2.5×ULN(肝脏受累受试者AST和ALT≤5×ULN);总胆红素≤1.5×ULN(患有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总胆红素≤3×ULN);
d) 心脏:QTcF<480 ms(QTc间期必须用Fridericia公式做心率校正);
e) 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8.育龄女性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研究给药后3个月内使用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术、正确的使用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避孕器和含铜的宫内避孕器或避孕套)避孕。男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HS248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避免捐献精子。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有生育能力是指:他/她生物学上有生育潜能以及有正常的性生活。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即,满足至少1条以下标准):
a) 已行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
b) 经医学确认卵巢衰竭,或
c) 医学确认为绝经(无病理性或生理性原因情况下,至少连续12个月停经)。
2.男女不限,签署ICF时年龄≥18岁;
3.预计生存期≥12周;
4.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进展、毒性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剂量递增阶段纳入多种实体瘤患者,剂量扩展阶段纳入人群将基于剂量递增阶段研究数据和同类药潜在优势人群确定);
5.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0-1分;
6.剂量扩展阶段要求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v1.1);
7.足够的骨髓器官功能:
a) 骨髓功能(筛选期血液学指标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集落刺激因子支持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和血红蛋白(HGB)水平≥90 g/L;
b) 肾脏:血清肌酐≤1.5×正常值上限(ULN),或根据机构标准实践评估计算的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 公式);
c) 肝脏:AST和ALT≤2.5×ULN(肝脏受累受试者AST和ALT≤5×ULN);总胆红素≤1.5×ULN(患有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总胆红素≤3×ULN);
d) 心脏:QTcF<480 ms(QTc间期必须用Fridericia公式做心率校正);
e) 凝血: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8.育龄女性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研究给药后3个月内使用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年失败率<1%的避孕方法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术、正确的使用可抑制排卵的激素避孕药、释放激素的宫内避孕器和含铜的宫内避孕器或避孕套)避孕。男性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和HS248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避免捐献精子。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有生育能力是指:他/她生物学上有生育潜能以及有正常的性生活。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即,满足至少1条以下标准):
a) 已行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
b) 经医学确认卵巢衰竭,或
c) 医学确认为绝经(无病理性或生理性原因情况下,至少连续12个月停经)。
排除标准
1.有症状的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
2. 既往5年内患有其他已知的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除外,包括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前列腺原位癌等;
3. 既往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
4. 现在或既往有已知的药物诱导的肝损伤、慢性活动性肝炎、酒精性肝病、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由胆结石引起的持续肝外性梗阻、肝硬化或门静脉高压症;
5. 现在或既往有消化性溃疡和/或消化道出血;
6. 可能限制试验药物吸收的胃肠道功能障碍,包括动力障碍、吸收不良综合征或炎症性肠病;
7. 因慢性疾病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与申办者和/或其指定人员讨论后,允许使用≤10 mg/d剂量的泼尼松或其等效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药物;
8. 经最佳支持治疗后仍无法控制的糖尿病;
9. 存在临床上重要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a)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卒中、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死;
b)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室性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c) 现在或既往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IV级,超声心动图检测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d) 经药物治疗后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10. 感染:
a) 有活动性感染者,包括首次给药前7天内患有临床上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疾病如急性肺炎、不明原因持续发热等;
b) 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查呈阳性,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定量>研究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丙型肝炎(丙肝病毒[HCV]抗体检查呈阳性,且丙肝病毒的核糖核酸[HCV-RNA] 定量>研究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HBsAg检查呈阳性,且HCV抗体检查呈阳性);
c)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梅毒螺旋体(TP)感染等。
11. 哺乳期患者;
12. 既往接受过磷脂酰肌醇3-激酶(PI3K)抑制剂治疗;
13.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系统性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和姑息性放疗等抗肿瘤治疗;
14.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进行过大型手术治疗,或无法从任何此类手术的副作用中恢复;
15. 既往接受抗肿瘤治疗产生的相关毒性反应(除脱发)未得到恢复(毒性评估仍>1级或未恢复至基线水平);
16.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其他任何药物临床试验或正在接受其他临床试验治疗(参与生存期随访的患者除外);
17.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使用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
18. 对HS248或其辅料有过敏史;
19.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含有细胞色素P450酶3A4(CYP3A4)的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详见附录5);
20. 研究者认为会使患者无法合作或参加试验的任何并发不受控制的疾病,包括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或研究者认为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患者。
2. 既往5年内患有其他已知的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除外,包括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前列腺原位癌等;
3. 既往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
4. 现在或既往有已知的药物诱导的肝损伤、慢性活动性肝炎、酒精性肝病、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由胆结石引起的持续肝外性梗阻、肝硬化或门静脉高压症;
5. 现在或既往有消化性溃疡和/或消化道出血;
6. 可能限制试验药物吸收的胃肠道功能障碍,包括动力障碍、吸收不良综合征或炎症性肠病;
7. 因慢性疾病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与申办者和/或其指定人员讨论后,允许使用≤10 mg/d剂量的泼尼松或其等效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药物;
8. 经最佳支持治疗后仍无法控制的糖尿病;
9. 存在临床上重要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
a)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卒中、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死;
b)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室性心律失常,如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
c) 现在或既往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IV级,超声心动图检测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d) 经药物治疗后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10. 感染:
a) 有活动性感染者,包括首次给药前7天内患有临床上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疾病如急性肺炎、不明原因持续发热等;
b) 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查呈阳性,且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定量>研究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丙型肝炎(丙肝病毒[HCV]抗体检查呈阳性,且丙肝病毒的核糖核酸[HCV-RNA] 定量>研究中心实验室正常值上限)。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HBsAg检查呈阳性,且HCV抗体检查呈阳性);
c)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梅毒螺旋体(TP)感染等。
11. 哺乳期患者;
12. 既往接受过磷脂酰肌醇3-激酶(PI3K)抑制剂治疗;
13.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系统性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和姑息性放疗等抗肿瘤治疗;
14.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进行过大型手术治疗,或无法从任何此类手术的副作用中恢复;
15. 既往接受抗肿瘤治疗产生的相关毒性反应(除脱发)未得到恢复(毒性评估仍>1级或未恢复至基线水平);
16.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其他任何药物临床试验或正在接受其他临床试验治疗(参与生存期随访的患者除外);
17.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使用不含活病毒的季节性流感疫苗;
18. 对HS248或其辅料有过敏史;
19.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含有细胞色素P450酶3A4(CYP3A4)的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详见附录5);
20. 研究者认为会使患者无法合作或参加试验的任何并发不受控制的疾病,包括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或研究者认为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患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HS248: 英文通用名:HS248 商品名称:NA
剂型:片剂
规格:10mg、20mg
用法用量:剂量递增阶段:20 mg、40 mg、60 mg和80 mg剂量组受试者按既定剂量口服,单次口服给药后观察5天进入开始以28 天为一个周期的连续给药;
剂量扩展阶段:根据剂量递增阶段数据确定的剂量组及治疗方案
用药时程:用药时程:直至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的毒性
规格:10mg、20mg
用法用量:剂量递增阶段:20 mg、40 mg、60 mg和80 mg剂量组受试者按既定剂量口服,单次口服给药后观察5天进入开始以28 天为一个周期的连续给药;
剂量扩展阶段:根据剂量递增阶段数据确定的剂量组及治疗方案
用药时程:用药时程:直至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的毒性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MTD和/或RP2D评价时间:单次及多次给药第一个周期内(28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安全性和耐受性:DLT发生率、AE、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血生化、尿常规、凝血功能)、12导联心电图(ECG)、超声心动图、体格检查、ECOG评分、体重和生命体征;评价时间:单次及多次给药第一个周期内(28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单次给药的主要PK参数;多次给药的主要PK参数;评价时间:单次给药第1天口服前、口服后设定的时间点。 多次给药第1天,8天,15天服药前,第29天服药前,第29天服药后,第30天、57天服药前以及后续每个疗效评估随访点服药前设定的时间点。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疗效指标(PFS、DCR、DOR、OS)评价时间:治疗期间自连续给药开始(C1D1)每8周(±7天)进行一次肿瘤疗效评估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MDSC、CD8+T评价时间:单次给药第一天口服前、口服后设定的时间; 多次给药第1天、第29天、第30天口服药物前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22-07-27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2152
- 试验状态
- 主动终止
- 申请人联系人
- 崔晓锋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8-30
- 申请人名称
- 瀚晖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2152
- 药物名称
- HS248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评估HS248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HS248在晚期实体瘤患者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HS248-I-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1
- 版本日期
- 2022-07-14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