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22285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尚未招募
- 状态阶段
- 尚未招募(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宜明昂科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旨在评价IMM40H治疗晚期实体肿瘤和复发或难治性恶性血液系统肿瘤的开放、多中心、首次人体的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的I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2-06-16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9-14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尚未招募)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8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市河南省 · 郑州市山东省 · 临沂市湖南省 · 长沙市天津市 · 天津市辽宁省 · 沈阳市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张剑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季冬梅
- 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周可树、何朝宏
- 临沂市肿瘤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临沂市 · 研究者:王珍
- 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韩惟青
- 天津市肿瘤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研究者:任秀宝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研究者:宋永胜
- 上海市同济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李萍 张虹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马玉娟
- 申请人名称
- 宜明昂科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马玉娟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000弄15号楼
- 联系人邮编
- 166929
主要研究者信息
主要研究者 1
- 姓名
- 张剑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康新公路4333号
- 邮编
- 201318
- 单位名称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主要研究者 2
- 姓名
- 季冬梅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副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康新公路4333号
- 邮编
- 201318
- 单位名称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IMM40H-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1
- 版本日期
- 2022-06-16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初步评价IMM40H在人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IMM40H在人体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II期推荐剂量(RP2D);
3.初步评价IMM40H的抗肿瘤活性或初步疗效。
次要目的
1.评价IMM40H在人体的药代动力学(PK)/药效动力学(PD)特征;
2.评价IMM40H在人体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1.探索IMM40H的人体暴露量和应答(E-R)的关系;
2.探索IMM40H的群体药代动力学(pop-PK)特征;
1.初步评价IMM40H在人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IMM40H在人体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II期推荐剂量(RP2D);
3.初步评价IMM40H的抗肿瘤活性或初步疗效。
次要目的
1.评价IMM40H在人体的药代动力学(PK)/药效动力学(PD)特征;
2.评价IMM40H在人体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1.探索IMM40H的人体暴露量和应答(E-R)的关系;
2.探索IMM40H的群体药代动力学(pop-PK)特征;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预期生存时间 ≥12周;
3.ECOG评分为0~1分;
4.既往抗肿瘤治疗距离首次给药间隔需满足以下条件:
既往接受过化药、小分子靶向治疗药、免疫调节剂或具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者,需停药至少2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
既往接受大分子靶向药、蛋白类制剂者,需停药5个半衰期或者4周,以时间短者为准;
既往接受放疗、细胞移植、CAR-T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PD-1/PD-L1治疗者需停药至少4周;
5.有适宜的器官功能及造血功能:
中性粒细胞计数 ≥1.0 × 109/L;(1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3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譬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血小板计数 ≥75 × 109/L(无骨髓浸润)/ ≥50 × 109/L(已骨髓浸润);(1周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治疗);
血红蛋白 ≥80 g/L(无骨髓浸润)/ ≥70 g/L(已骨髓浸润);(2周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治疗或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红素等治疗);
总胆红素(TBIL)≤1.5 × ULN;如果有肝转移,则TBIL ≤3 × ULN;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均≤2.5 × ULN;如果有肝转移,则AST和ALT均≤ 5.0×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2 × 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2.0 × ULN;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肌酐清除率(CrCl) ≥30 mL/min/1.73m2或血清肌酐(Cr) ≤1.5 × ULN;
6.既往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的相关AE恢复至(NCI CTCAE v5.0)≤1级(脱发、皮肤色素沉着过多、皮肤色素减退、皮肤硬结、皮肤萎缩等非临床显著性除外或研究者认为异常无临床意义);
7.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譬如屏障避孕、激素避孕或长期服用避孕药。
8.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方案要求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9.疾病可评估。
10.入组实体瘤组个体还需满足:
10.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既往接受过标准治疗失败、无合适标准治疗方法或无法耐受现阶段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
入组淋巴瘤组个体还需满足:
10.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根据2016年WHO分类标准确诊的复发/难治性淋巴瘤患者;
复发性淋巴瘤定义为经至少一种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缓解后,在原发部位或其他部位出现新病灶,即认定为复发;
难治性淋巴瘤定义为满足以下任一情形:(1)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 ≥4周期,肿瘤缩小不到50%,或期间疾病进展;(2)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部分或完全缓解,停止治疗后半年内复发者。
11.剂量扩展阶段:
年龄≥18岁,性别不限;
12.预计生存时间 ≥12周;
13.ECOG评分为0~2分;
14.既往抗肿瘤治疗距离首次给药间隔需满足以下条件:
既往接受过化药、小分子靶向治疗药、免疫调节剂或具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者,需停药至少2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
既往接受大分子靶向药、蛋白类制剂者,需停药5个半衰期或者4周,以时间短者为准;
既往接受放疗、细胞移植、CAR-T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PD-1/PD-L1治疗者需停药至少4周;
15.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
中性粒细胞计数 ≥1.0 × 109/L;(1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3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譬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血小板计数 ≥75 × 109/L(无骨髓浸润)/ ≥50 × 109/L(已骨髓浸润);(1周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治疗);
血红蛋白 ≥80 g/L(无骨髓浸润)/ ≥70 g/L(已骨髓浸润);(2周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治疗或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红素等治疗);
总胆红素(TBIL)≤1.5 × ULN;如果有肝转移,则TBIL ≤3 × ULN;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均≤2.5 × ULN;如果有肝转移,则AST和ALT均≤ 5.0×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2 × 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2.0 × ULN;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肌酐清除率(CrCl) ≥30 mL/min/1.73m2或血清肌酐(Cr) ≤1.5 × ULN;
16.既往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的相关AE恢复至(NCI CTCAE v5.0)≤1级(脱发、皮肤色素沉着过多、皮肤色素减退、皮肤硬结、皮肤萎缩等非临床显著性除外或研究者认为异常无临床意义);
17.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譬如屏障避孕、激素避孕或长期服用避孕药。
18.愿意接受活检或能提供3年内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保存或新鲜肿瘤组织。
19.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方案要求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0.入组队列1~3的(实体瘤譬如肾透明细胞癌、腺样囊性癌和其他晚期实体瘤),还需满足10、11:
10.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CD70表达的晚期实体瘤,且既往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无法耐受现阶段标准治疗。
CD70表达定义将基于Ia期回顾性分析或者参照同类药物研究定义为与阴性对照相比,在实体瘤或淋巴瘤组织切片显微镜下视野中10%以上的肿瘤细胞所占面积呈IHC阳性,或在白血病为FACS CD70阳性细胞百分比达到10%以上,具体将由SRC基于Ia期病理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本品的安全性、PK和抗肿瘤活性或者疗效回顾性分析的结果,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注:CD70表达率暂定10%以上,将结合Ia期研究获得的数据回顾性分析基础上再确定。)
11.入组前影像学评估证实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参照RECIST v1.1);
可测量病灶定义为非淋巴结病灶最长直径 ≥10 mm或者单个病理淋巴结病灶的短直径 ≥15 mm。
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
愿意接受活检或能提供3年内采集的肿瘤组织。
21.入组队列4(复发 /难治性CD70阳性的非霍奇金淋巴瘤譬如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伯基特淋巴瘤以及Grade 3b滤泡淋巴瘤),还需满足10、11、12、13:
10.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CD70表达的复发/难治性淋巴瘤。
CD70表达定义将基于Ia期回顾性分析或者参照同类药物研究定义为与阴性对照相比,在实体瘤或淋巴瘤组织切片显微镜下视野中10%以上的肿瘤细胞所占面积呈IHC阳性,具体将由SRC基于Ia期病理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本品的安全性、PK和抗肿瘤活性或者疗效回顾性分析的结果,进行分析讨论确定。
复发、难治性淋巴瘤定义为:
经至少一种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缓解后,在原发部位或其他部位出现新病灶,即认定为复发;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认定为难治:(1)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 ≥4周期,肿瘤缩小不到50%,或期间疾病进展;(2)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部分或完全缓解,停止治疗后半年内复发者。
11.入组前影像学评估证实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2014 Lugano 淋巴瘤疗效评价标准);
可测量病灶定义为单个病理淋巴结病灶的短直径 ≥15 mm,其他部位转移病灶非淋巴结病灶最长直径 ≥10 mm;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
12.愿意接受活检或能提供3年内采集的肿瘤组织。
13.既往接受过抗CD20、抗CD19单抗或CAR-T靶向治疗者,需停药至少4周。
22.入组队列5(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还需满足10、11:
10.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的且确定为复发或难治性的AML患者。
复发性AML定义为晚期缓解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细胞比例 >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
难治性AML定义为:
年龄18?60岁:经过标准方案(含阿糖胞苷及一种蒽环类或蒽醌类药物)治疗2个疗程无效(未获得PR或以上)的初治病例;标准方案治疗1周期未获得缓解,研究者判断,由于年龄、合并症、体能状态、和/或不良风险因素等原因不能继续接受标准方案化疗者;或CR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个月内复发者;或12个月后复发但经过常规化疗无效(未获得PR或以上)者;或2次或多次复发者;或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年龄>60岁:研究者判断,由于年龄、合并症、体能状态和/或不良风险因素等原因不能耐受标准方案化疗,经去甲基化药物(如地西他滨和/或阿扎胞苷)或者小剂量化疗±去甲基化药物治疗未缓解者。
11.既往接受过抗CD20、抗CD19单抗或CAR-T靶向治疗者,需停药至少4周。
2.预期生存时间 ≥12周;
3.ECOG评分为0~1分;
4.既往抗肿瘤治疗距离首次给药间隔需满足以下条件:
既往接受过化药、小分子靶向治疗药、免疫调节剂或具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者,需停药至少2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
既往接受大分子靶向药、蛋白类制剂者,需停药5个半衰期或者4周,以时间短者为准;
既往接受放疗、细胞移植、CAR-T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PD-1/PD-L1治疗者需停药至少4周;
5.有适宜的器官功能及造血功能:
中性粒细胞计数 ≥1.0 × 109/L;(1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3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譬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血小板计数 ≥75 × 109/L(无骨髓浸润)/ ≥50 × 109/L(已骨髓浸润);(1周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治疗);
血红蛋白 ≥80 g/L(无骨髓浸润)/ ≥70 g/L(已骨髓浸润);(2周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治疗或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红素等治疗);
总胆红素(TBIL)≤1.5 × ULN;如果有肝转移,则TBIL ≤3 × ULN;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均≤2.5 × ULN;如果有肝转移,则AST和ALT均≤ 5.0×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2 × 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2.0 × ULN;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肌酐清除率(CrCl) ≥30 mL/min/1.73m2或血清肌酐(Cr) ≤1.5 × ULN;
6.既往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的相关AE恢复至(NCI CTCAE v5.0)≤1级(脱发、皮肤色素沉着过多、皮肤色素减退、皮肤硬结、皮肤萎缩等非临床显著性除外或研究者认为异常无临床意义);
7.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譬如屏障避孕、激素避孕或长期服用避孕药。
8.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方案要求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9.疾病可评估。
10.入组实体瘤组个体还需满足:
10.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既往接受过标准治疗失败、无合适标准治疗方法或无法耐受现阶段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
入组淋巴瘤组个体还需满足:
10.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根据2016年WHO分类标准确诊的复发/难治性淋巴瘤患者;
复发性淋巴瘤定义为经至少一种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缓解后,在原发部位或其他部位出现新病灶,即认定为复发;
难治性淋巴瘤定义为满足以下任一情形:(1)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 ≥4周期,肿瘤缩小不到50%,或期间疾病进展;(2)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部分或完全缓解,停止治疗后半年内复发者。
11.剂量扩展阶段:
年龄≥18岁,性别不限;
12.预计生存时间 ≥12周;
13.ECOG评分为0~2分;
14.既往抗肿瘤治疗距离首次给药间隔需满足以下条件:
既往接受过化药、小分子靶向治疗药、免疫调节剂或具有明确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者,需停药至少2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
既往接受大分子靶向药、蛋白类制剂者,需停药5个半衰期或者4周,以时间短者为准;
既往接受放疗、细胞移植、CAR-T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PD-1/PD-L1治疗者需停药至少4周;
15.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
中性粒细胞计数 ≥1.0 × 109/L;(1周内未用短效升白药,3周内未用长效升白药,譬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血小板计数 ≥75 × 109/L(无骨髓浸润)/ ≥50 × 109/L(已骨髓浸润);(1周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治疗);
血红蛋白 ≥80 g/L(无骨髓浸润)/ ≥70 g/L(已骨髓浸润);(2周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注治疗或生物反应调节剂如促红素等治疗);
总胆红素(TBIL)≤1.5 × ULN;如果有肝转移,则TBIL ≤3 × ULN;
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均≤2.5 × ULN;如果有肝转移,则AST和ALT均≤ 5.0×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2 × 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2.0 × ULN;
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肌酐清除率(CrCl) ≥30 mL/min/1.73m2或血清肌酐(Cr) ≤1.5 × ULN;
16.既往系统性化疗、根治性/广泛性放疗或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的相关AE恢复至(NCI CTCAE v5.0)≤1级(脱发、皮肤色素沉着过多、皮肤色素减退、皮肤硬结、皮肤萎缩等非临床显著性除外或研究者认为异常无临床意义);
17.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譬如屏障避孕、激素避孕或长期服用避孕药。
18.愿意接受活检或能提供3年内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保存或新鲜肿瘤组织。
19.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方案要求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0.入组队列1~3的(实体瘤譬如肾透明细胞癌、腺样囊性癌和其他晚期实体瘤),还需满足10、11:
10.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CD70表达的晚期实体瘤,且既往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或无法耐受现阶段标准治疗。
CD70表达定义将基于Ia期回顾性分析或者参照同类药物研究定义为与阴性对照相比,在实体瘤或淋巴瘤组织切片显微镜下视野中10%以上的肿瘤细胞所占面积呈IHC阳性,或在白血病为FACS CD70阳性细胞百分比达到10%以上,具体将由SRC基于Ia期病理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本品的安全性、PK和抗肿瘤活性或者疗效回顾性分析的结果,进行分析讨论确定。(注:CD70表达率暂定10%以上,将结合Ia期研究获得的数据回顾性分析基础上再确定。)
11.入组前影像学评估证实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参照RECIST v1.1);
可测量病灶定义为非淋巴结病灶最长直径 ≥10 mm或者单个病理淋巴结病灶的短直径 ≥15 mm。
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
愿意接受活检或能提供3年内采集的肿瘤组织。
21.入组队列4(复发 /难治性CD70阳性的非霍奇金淋巴瘤譬如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套细胞淋巴瘤、伯基特淋巴瘤以及Grade 3b滤泡淋巴瘤),还需满足10、11、12、13:
10.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CD70表达的复发/难治性淋巴瘤。
CD70表达定义将基于Ia期回顾性分析或者参照同类药物研究定义为与阴性对照相比,在实体瘤或淋巴瘤组织切片显微镜下视野中10%以上的肿瘤细胞所占面积呈IHC阳性,具体将由SRC基于Ia期病理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本品的安全性、PK和抗肿瘤活性或者疗效回顾性分析的结果,进行分析讨论确定。
复发、难治性淋巴瘤定义为:
经至少一种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缓解后,在原发部位或其他部位出现新病灶,即认定为复发;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认定为难治:(1)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 ≥4周期,肿瘤缩小不到50%,或期间疾病进展;(2)经当前标准或常用方案治疗达到部分或完全缓解,停止治疗后半年内复发者。
11.入组前影像学评估证实至少有一个可测量肿瘤病灶(2014 Lugano 淋巴瘤疗效评价标准);
可测量病灶定义为单个病理淋巴结病灶的短直径 ≥15 mm,其他部位转移病灶非淋巴结病灶最长直径 ≥10 mm;之前接受过放疗等局部治疗的病灶,如果已被证明疾病进展,视为可测量病灶。
12.愿意接受活检或能提供3年内采集的肿瘤组织。
13.既往接受过抗CD20、抗CD19单抗或CAR-T靶向治疗者,需停药至少4周。
22.入组队列5(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还需满足10、11:
10.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的且确定为复发或难治性的AML患者。
复发性AML定义为晚期缓解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细胞比例 >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
难治性AML定义为:
年龄18?60岁:经过标准方案(含阿糖胞苷及一种蒽环类或蒽醌类药物)治疗2个疗程无效(未获得PR或以上)的初治病例;标准方案治疗1周期未获得缓解,研究者判断,由于年龄、合并症、体能状态、和/或不良风险因素等原因不能继续接受标准方案化疗者;或CR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个月内复发者;或12个月后复发但经过常规化疗无效(未获得PR或以上)者;或2次或多次复发者;或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年龄>60岁:研究者判断,由于年龄、合并症、体能状态和/或不良风险因素等原因不能耐受标准方案化疗,经去甲基化药物(如地西他滨和/或阿扎胞苷)或者小剂量化疗±去甲基化药物治疗未缓解者。
11.既往接受过抗CD20、抗CD19单抗或CAR-T靶向治疗者,需停药至少4周。
排除标准
1.受试者若符合以下标准的任何一条或多条,则不能入选本项研究:
既往接受过CD70靶向治疗;
2.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移植且需要持续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3.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或经局部治疗失败(放疗或手术治疗)的活动性CNS转移患者,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a.无症状脑转移;b.临床症状稳定(即在首次给药前4周未见影像学进展,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且无需针对脑转移治疗;
4. 存在严重器质性疾病,或经研究者判断认为因合并其他严重的疾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者:
药物难以控制的高血压,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
给药前6个月内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
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QTc男性 ≥450ms、女性 ≥470ms(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
入组前12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给药前3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休息时中度或重度呼吸困难史,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
存在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穿孔的疾病(如伴有症状且需要治疗的十二指肠溃疡、肠梗阻、急性或者慢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史尚未痊愈者);
穿刺引流治疗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腔、腹腔或心包积液;
5. 有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HBsAg阳性和/或HBcAb阳性,且HBV DNA ≥1000 IU/mL),或活动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抗-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检测下限),或者HIV感染者。
6. 具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且需要依赖免疫抑制剂治疗或者入组前2周内接受全身激素治疗剂量 ≥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者;
7. 存在不可控的严重活动性感染(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8.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
9.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或计划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进行大型手术,不包括插管、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等;
10. 存在神经或精神障碍史且在过去半年内住院治疗者,过去一年内存在酗酒和药物滥用史;
11. 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
12. 男性和育龄期女性不愿意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用药后3个月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的;
13.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既往接受过CD70靶向治疗;
2.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移植且需要持续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3.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CNS)恶性肿瘤或经局部治疗失败(放疗或手术治疗)的活动性CNS转移患者,但允许下列患者入组:a.无症状脑转移;b.临床症状稳定(即在首次给药前4周未见影像学进展,且任何神经系统症状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且无需针对脑转移治疗;
4. 存在严重器质性疾病,或经研究者判断认为因合并其他严重的疾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者:
药物难以控制的高血压,肺动脉高压或不稳定型心绞痛;
给药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搭桥、支架手术;
给药前6个月内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3-4级的慢性心力衰竭病史;
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除外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包括QTc男性 ≥450ms、女性 ≥470ms(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
入组前12个月内脑血管意外(CVA)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等;
给药前3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休息时中度或重度呼吸困难史,或当前需要连续吸氧治疗,或目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ILD)或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
存在可能引起消化道出血或穿孔的疾病(如伴有症状且需要治疗的十二指肠溃疡、肠梗阻、急性或者慢性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者既往有肠穿孔、肠瘘史尚未痊愈者);
穿刺引流治疗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腔、腹腔或心包积液;
5. 有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HBsAg阳性和/或HBcAb阳性,且HBV DNA ≥1000 IU/mL),或活动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抗-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检测下限),或者HIV感染者。
6. 具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且需要依赖免疫抑制剂治疗或者入组前2周内接受全身激素治疗剂量 ≥10 mg/天的泼尼松或其他等效激素者;
7. 存在不可控的严重活动性感染(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病毒血症等);
8.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
9.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型手术或计划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后3个月内进行大型手术,不包括插管、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等;
10. 存在神经或精神障碍史且在过去半年内住院治疗者,过去一年内存在酗酒和药物滥用史;
11. 血清妊娠试验阳性或哺乳期女性;
12. 男性和育龄期女性不愿意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用药后3个月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的;
13.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IMM40H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IMM40H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50 mg/瓶(10 mg/mL, 5 mL)
用法用量:每两周给药一次
用药时程:首次输注时间为180 min(+10 min),第2次输注时间为120min(±10 min),此后每次输注时间均为60 min(±10 min)
规格:50 mg/瓶(10 mg/mL, 5 mL)
用法用量:每两周给药一次
用药时程:首次输注时间为180 min(+10 min),第2次输注时间为120min(±10 min),此后每次输注时间均为60 min(±10 min)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不良事件(AE)、严重不良事件(SAE)和剂量限制毒性(DLT)发生率及特性;评价时间:AE&SAE:首次给药到末次给药后30天内 DLT:剂量递增阶段首次给药后28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最大耐受剂量(MTD)和II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评价时间:剂量递增阶段首次给药后28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客观缓解率(ORR)评价时间:首次给药至随访结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单次给药PK参数与稳态下的PK参数;评价时间:首次用药至随访结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抗药抗体(ADA)、中和抗体(Nab)阳性率;评价时间:首次用药至随访结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疾病控制率(DoR)、无进展生存期(PFS)。评价时间:首次用药至随访结束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08-16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2285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马玉娟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09-14
- 申请人名称
- 宜明昂科生物医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2285
- 药物名称
- IMM40H注射液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肿瘤、复发或难治性恶性血液系统肿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旨在评价IMM40H治疗晚期实体肿瘤和复发或难治性恶性血液系统肿瘤的开放、多中心、首次人体的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IMM40H治疗晚期实体肿瘤和复发或难治性恶性血液系统肿瘤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IMM40H-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1
- 版本日期
- 2022-06-16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