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22965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中山康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评价抗PD-1和LAG-3双特异性抗体AK129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抗肿瘤疗效的1a/1b 期,开放性,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2-11-14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3-01-05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3-03-03;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3-03-10;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82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6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福建省 · 福州市安徽省 · 合肥市湖北省 · 武汉市江苏省 · 徐州市广东省 · 深圳市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王洁
- 福建省肿瘤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陈誉
- 安徽省立医院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研究者:潘跃银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褚倩
- 徐州市中心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徐州市 · 研究者:孙丽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深圳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深圳市 · 研究者:常建华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徐晓
- 申请人名称
- 中山康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徐晓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路380号枫林国际中心A座605
- 联系人邮编
- 20003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王洁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 邮编
- 100021
- 单位名称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AK129-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 版本日期
- 2022-11-14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最高给药剂量(MAD) ;
确定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 II 期推荐剂量(RP2D) 。
次要目的: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探索性目的: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效动力学特征;
探索与安全性、抗肿瘤疗效或药物作用机制相关的潜在生物标志物。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最高给药剂量(MAD) ;
确定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 II 期推荐剂量(RP2D) 。
次要目的: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探索性目的:
评价 AK129 单药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药效动力学特征;
探索与安全性、抗肿瘤疗效或药物作用机制相关的潜在生物标志物。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入组时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 男女均可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
4.预期生存期≥3个月
5.(剂量递增阶段) 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或(药效学确认阶段和剂量扩展阶段) 选定的瘤种, 包括 MSS/pMMR 结直肠癌、 非小细胞肺癌、 三阴性乳腺癌、头颈部鳞癌和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 以及其他经申办方确认的瘤种; 经过一线、 或二线、或三线、 或者四线标准治疗后失败的、 或者不适用于标准治疗的, 不能耐受化疗, 或者不愿接受化疗, 或者无有效的标准治疗的晚期转移性恶性肿瘤患者
6.药效学确认阶段和剂量扩展阶段: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实体瘤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 v1.1,淋巴瘤根据 Lugano 2014 评效标准)。之前接受过放疗或经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的部位的病灶作为非靶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经活检证实病灶肿瘤性质。
7.效学确认阶段和剂量扩展阶段: 所有受试者需同意必须提供首次给药前2年内存档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组织蜡块或约10张未染色的肿瘤组织切片样本,如果有6个月内或者3个月内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优选新近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如受试者无法提供首次给药前2年内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或肿瘤组织样本不适合使用,须在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肿瘤部位进行活检以采集新鲜肿瘤组织,且接受活检的病灶不应作为肿瘤评估的靶病灶;如研究者判断受试者进行肿瘤组织活检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或活检部位为唯一的靶病灶的,可与医学监查员讨论
8.通过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提示受试者有良好的器官功能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 3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 如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高效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持续使用这些防范措施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120 天;周期性禁欲、安全期避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0.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 120 天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
2.入组时年龄≥18 周岁且≤75 周岁, 男女均可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
4.预期生存期≥3个月
5.(剂量递增阶段) 患有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或(药效学确认阶段和剂量扩展阶段) 选定的瘤种, 包括 MSS/pMMR 结直肠癌、 非小细胞肺癌、 三阴性乳腺癌、头颈部鳞癌和弥漫大 B 细胞淋巴瘤, 以及其他经申办方确认的瘤种; 经过一线、 或二线、或三线、 或者四线标准治疗后失败的、 或者不适用于标准治疗的, 不能耐受化疗, 或者不愿接受化疗, 或者无有效的标准治疗的晚期转移性恶性肿瘤患者
6.药效学确认阶段和剂量扩展阶段: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实体瘤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估标准[RECIST] v1.1,淋巴瘤根据 Lugano 2014 评效标准)。之前接受过放疗或经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的部位的病灶作为非靶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或经活检证实病灶肿瘤性质。
7.效学确认阶段和剂量扩展阶段: 所有受试者需同意必须提供首次给药前2年内存档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的组织蜡块或约10张未染色的肿瘤组织切片样本,如果有6个月内或者3个月内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鲜获取的肿瘤组织样本,优选新近获得的肿瘤组织样本)。如受试者无法提供首次给药前2年内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或肿瘤组织样本不适合使用,须在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肿瘤部位进行活检以采集新鲜肿瘤组织,且接受活检的病灶不应作为肿瘤评估的靶病灶;如研究者判断受试者进行肿瘤组织活检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或活检部位为唯一的靶病灶的,可与医学监查员讨论
8.通过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提示受试者有良好的器官功能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 3 天内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 如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高效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持续使用这些防范措施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120 天;周期性禁欲、安全期避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0.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 120 天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
排除标准
1.存在活动性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2. 伴有不可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频率超过每月一次)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的受试者
3. 首次给药前 2 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局部可治愈的瘤种且表现为已治愈者外
4. 患有活动性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
5. 已知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抗体检测阳性
6.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7. 已知间质性肺病或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因放疗导致的除外
8.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
9. 存在需要全身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和活动性梅毒螺旋体感染) ,并于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系统性抗细菌、抗病毒或抗真菌药物;注:针对乙型病毒性肝炎而使用的抗病毒药物除外
10. 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 > 200IU/mL,及活动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
11.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 、 活动性憩室炎
12. 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
a)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肺栓塞、主动脉夹层、深静脉血栓及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
b)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心功能分级≥ II 级的心力衰竭;
c) 存在需要长期药物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允许入组无症状、心室率稳定的心房颤动受试者;
d) 经充分抗高血压药物治疗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100 mmHg),或有发生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的病史。
13. 首次给药前接受过以下抗肿瘤药物或治疗:
a) 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的为准)接受过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包括抗 PD-1/L1 类免疫治疗药物);
b)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物(如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具有免疫调剂作用的药物(如胸腺肽、干扰素、白细胞介素-2),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如艾迪注射液),或姑息性放疗;
c)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类型的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化疗、根治性放疗,任何未获批的研究药物;
d)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如开胸手术,剖腹手术,器官切除)。
14. 剂量扩展阶段:既往使用针对 LAG-3 的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15.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 1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以下除外: a) 糖皮质激素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 CT 检查前用药)
16.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活疫苗
17.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 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NCI CTCAE v5.0 ≤ 1 级, 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除外)。 既往免疫治疗引起的 ≤ 2 级内分泌毒性, 经替代治疗后临床稳定者可以入组。 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18. 既往使用免疫治疗过程中出现 ≥ 2 级免疫相关心脏毒性, 任何眼毒性或神经毒性, 其他≥3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 或导致药物永久停用的 irAE
19.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哺乳
20.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1.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或精神类疾病,严重的代谢紊乱,各种临床危象等)
22.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
23.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免疫疗法(CAR-T)治疗
2. 伴有不可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频率超过每月一次)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的受试者
3. 首次给药前 2 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局部可治愈的瘤种且表现为已治愈者外
4. 患有活动性或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
5. 已知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抗体检测阳性
6.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7. 已知间质性肺病或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因放疗导致的除外
8.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并发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
9. 存在需要全身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和活动性梅毒螺旋体感染) ,并于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系统性抗细菌、抗病毒或抗真菌药物;注:针对乙型病毒性肝炎而使用的抗病毒药物除外
10. 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非活动性或无症状的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 > 200IU/mL,及活动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受试者。
11. 患有活动性或有病史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 、 活动性憩室炎
12. 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
a)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肺栓塞、主动脉夹层、深静脉血栓及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
b)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心功能分级≥ II 级的心力衰竭;
c) 存在需要长期药物干预的严重心律失常;允许入组无症状、心室率稳定的心房颤动受试者;
d) 经充分抗高血压药物治疗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收缩压>150 mmHg,舒张压>100 mmHg),或有发生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的病史。
13. 首次给药前接受过以下抗肿瘤药物或治疗:
a) 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的为准)接受过单克隆抗体类药物(包括抗 PD-1/L1 类免疫治疗药物);
b)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物(如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具有免疫调剂作用的药物(如胸腺肽、干扰素、白细胞介素-2),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如艾迪注射液),或姑息性放疗;
c)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类型的抗肿瘤药物治疗,包括化疗、根治性放疗,任何未获批的研究药物;
d)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如开胸手术,剖腹手术,器官切除)。
14. 剂量扩展阶段:既往使用针对 LAG-3 的免疫检查点抑制剂
15.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 10 m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以下除外: a) 糖皮质激素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 CT 检查前用药)
16.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活疫苗
17.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 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NCI CTCAE v5.0 ≤ 1 级, 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除外)。 既往免疫治疗引起的 ≤ 2 级内分泌毒性, 经替代治疗后临床稳定者可以入组。 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18. 既往使用免疫治疗过程中出现 ≥ 2 级免疫相关心脏毒性, 任何眼毒性或神经毒性, 其他≥3 级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 或导致药物永久停用的 irAE
19.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哺乳
20.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1.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或精神类疾病,严重的代谢紊乱,各种临床危象等)
22.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
23.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免疫疗法(CAR-T)治疗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AK129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液
规格:80mg/8ml/瓶
用法用量:1a剂量爬坡:0.03,0.1, 0.3, 1, 3, 10, 25 mg/kg, Q2W,静脉滴注
用药时程:直至发生确认的疾病进展、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受试者
拒绝接受进一步治疗或 AK129 治疗满 24 个月
规格:80mg/8ml/瓶
用法用量:1a剂量爬坡:0.03,0.1, 0.3, 1, 3, 10, 25 mg/kg, Q2W,静脉滴注
用药时程:直至发生确认的疾病进展、出现无法耐受的毒性,受试者
拒绝接受进一步治疗或 AK129 治疗满 24 个月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严重不良事件(SAE)和可疑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的发生率、剂量限制性毒性(DLT)的发生率、有临床意义的安全性/实验室评估参数的变化以及导致治疗终止或暂停的AE评价时间: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至末次给药后 90 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至缓解时间(TTR) 、无进展生存期(PFS) 和总生存期(OS)评价时间:入组结束数据分析后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血清中的 AK129 的药物浓度,血药浓度-时间曲线和推导的 PK 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观察到的最大浓度、达峰时间、半衰期、药时曲线下面积、清除率和表观分布容积评价时间:入组结束数据分析后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检出AK129 的抗药抗体(ADA) 的受试者数量和百分比评价时间:入组结束数据分析后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10-21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12-19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2965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徐晓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3-01-05
- 申请人名称
- 中山康方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2965
- 药物名称
- AK129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恶性肿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价抗PD-1和LAG-3双特异性抗体AK129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抗肿瘤疗效的1a/1b 期,开放性,剂量递增和剂量扩展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AK129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抗肿瘤疗效的1a/1b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AK129-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 版本日期
- 2022-11-14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