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23326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Corvus Pharmaceuticals, Inc. 嘉兴和剂药业有限公司 Vetter Development Services USA, Inc.
完整专业题目
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以评估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多中心I/Ib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2-07-25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12-29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3-02-16;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3-02-22;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14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4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6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市湖南省 · 长沙市浙江省 · 杭州市北京市 · 北京市
- 上海市东方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郭晔
- 上海市胸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陆舜
- 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王晖
- 浙江省肿瘤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方美玉
-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孙艳
- 浙江萧山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方红明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徐晨
- 申请人名称
- Corvus Pharmaceuticals, Inc. 嘉兴和剂药业有限公司 Vetter Development Services USA, Inc.
- 联系人姓名
- 徐晨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汇信路152号浙江未来技术研究院6楼
- 联系人邮编
- 3140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郭晔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22229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1800号
- 邮编
- 200123
- 单位名称
- 上海市东方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ANG601-10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1
- 版本日期
- 2022-07-2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
试验目的
剂量递增阶段主要目的:
1)评价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价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或Ⅱ期推荐剂量(RP2D),为后续临床研究提供依据
剂量扩展阶段主要目的:
评价CPI-006联用帕博利珠单抗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NSCLC)、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ead and Neck Squamous Cell Carcinoma,HNSCC)、鼻咽癌(Nasopharyngeal Carcinoma,NPC)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1)评价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价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或Ⅱ期推荐剂量(RP2D),为后续临床研究提供依据
剂量扩展阶段主要目的:
评价CPI-006联用帕博利珠单抗在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NSCLC)、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ead and Neck Squamous Cell Carcinoma,HNSCC)、鼻咽癌(Nasopharyngeal Carcinoma,NPC)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8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18-80周岁(包括边界值)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2.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和研究相关的程序。
3.3.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4.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恶性肿瘤。
5.5.本次研究中剂量递增阶段(A及B部分)与剂量扩展阶段(C部分)分别纳入以下肿瘤患者:
a) 剂量递增阶段(A及B部分):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不能切除或转移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既往接受过不超过3种系统治疗方案后失败或不耐受(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化疗、靶向治疗等)的受试者,或目前暂无有效治疗方式的受试者。
b) 剂量扩展阶段(C部分):
非小细胞肺癌(NSCLC):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IV期NSCLC(根据第8届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ASLC)分类进行分期);
既往接受过或正在接受铂类化疗或抗PD-(L)1治疗,且治疗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如接受过抗PD-(L)1治疗,需在疾病进展前达到过疾病好转(即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或在疾病进展前维持疾病稳定的时间≥3个月;
患者无靶向驱动突变基因,包括EGFR,MET,RET,BRAF或ALK基因:
– 对于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需要提供既往的检测结果;
– 对于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既往基因检测不强制要求,但是如果已知上述任一驱动基因阳性,则不能入组;
如受试者在完成辅助或新辅助治疗后6个月内复发,则辅助和新辅助治疗将被视为既往的系统治疗。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和/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原发肿瘤部位位于:口咽,口腔,下咽或喉;
疾病在现阶段不适合根治性局部治疗;
既往接受过铂类化疗或抗PD-(L)1治疗,且治疗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如接受过抗PD-(L)1治疗,需在疾病进展前达到过疾病好转(即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或在疾病进展前维持疾病稳定的时间≥3个月。
鼻咽癌(NPC):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和/或转移性EBV阳性NPC;
疾病在现阶段不适合根治性局部治疗;
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和抗PD-(L)1治疗,且治疗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
6.6.预计生存期不少于3个月。
7.7.受试者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靶病灶。
8.8.筛查期受试者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 ×109/L;
血小板≥100×109/L;
血红蛋白(Hgb)≥90 g/L;
肌酐清除率≥45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或血清肌酐≤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在预期使用抗凝剂的治疗范围内;
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综合症患者总胆红素≤3×ULN);
AST≤2.5×ULN(肝转移患者AST≤5.0×ULN);
ALT≤2.5×ULN(肝转移患者ALT≤5.0×ULN);
9.9.生育年龄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无妊娠计划且自愿与其伴侣采取有效避孕措施(避孕措施详见附录2);育龄期女性(定义详见附录2)在筛选期至首次给药前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2.2.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和研究相关的程序。
3.3.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
4.4.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恶性肿瘤。
5.5.本次研究中剂量递增阶段(A及B部分)与剂量扩展阶段(C部分)分别纳入以下肿瘤患者:
a) 剂量递增阶段(A及B部分):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不能切除或转移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既往接受过不超过3种系统治疗方案后失败或不耐受(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化疗、靶向治疗等)的受试者,或目前暂无有效治疗方式的受试者。
b) 剂量扩展阶段(C部分):
非小细胞肺癌(NSCLC):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IV期NSCLC(根据第8届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ASLC)分类进行分期);
既往接受过或正在接受铂类化疗或抗PD-(L)1治疗,且治疗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如接受过抗PD-(L)1治疗,需在疾病进展前达到过疾病好转(即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或在疾病进展前维持疾病稳定的时间≥3个月;
患者无靶向驱动突变基因,包括EGFR,MET,RET,BRAF或ALK基因:
– 对于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需要提供既往的检测结果;
– 对于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既往基因检测不强制要求,但是如果已知上述任一驱动基因阳性,则不能入组;
如受试者在完成辅助或新辅助治疗后6个月内复发,则辅助和新辅助治疗将被视为既往的系统治疗。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和/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原发肿瘤部位位于:口咽,口腔,下咽或喉;
疾病在现阶段不适合根治性局部治疗;
既往接受过铂类化疗或抗PD-(L)1治疗,且治疗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如接受过抗PD-(L)1治疗,需在疾病进展前达到过疾病好转(即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或在疾病进展前维持疾病稳定的时间≥3个月。
鼻咽癌(NPC):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和/或转移性EBV阳性NPC;
疾病在现阶段不适合根治性局部治疗;
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和抗PD-(L)1治疗,且治疗中或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
6.6.预计生存期不少于3个月。
7.7.受试者至少有一个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靶病灶。
8.8.筛查期受试者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 ×109/L;
血小板≥100×109/L;
血红蛋白(Hgb)≥90 g/L;
肌酐清除率≥45 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或血清肌酐≤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在预期使用抗凝剂的治疗范围内;
总胆红素≤1.5×ULN(Gilbert综合症患者总胆红素≤3×ULN);
AST≤2.5×ULN(肝转移患者AST≤5.0×ULN);
ALT≤2.5×ULN(肝转移患者ALT≤5.0×ULN);
9.9.生育年龄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无妊娠计划且自愿与其伴侣采取有效避孕措施(避孕措施详见附录2);育龄期女性(定义详见附录2)在筛选期至首次给药前的血或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1.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2. 2.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如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根治性脑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影像学证实稳定已维持至少4周,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大于2周、无临床症状者,则允许入组);
3. 3. 首次给药前受试者未从先前治疗引起的所有不良事件中恢复至≤1级(根据CTCAE 5.0)或恢复至治疗前基线水平(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4. 4. 已知对mAb存在过敏或严重超敏反应(过敏反应≥3级)史者;
5. 5.需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受试者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
6. 6. 心血管疾病符合以下任何标准:
既往12个月内的心肌梗死病史;
不稳定型心绞痛;
具有临床意义且无法控制的心律失常;
过去12个月有需要药物治疗的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史;
基于NYHA分级≥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3级的局限性水肿(包括呼吸系统、胸部及纵隔疾病:喉头水肿、肺水肿;皮肤及皮下组织疾病:周围性水肿);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7. 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8. 8.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9. 9.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时,发生过≥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irAE)或≥2级心脏irAE;
10. 10. 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11. 11.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气管切开、胃造瘘等)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2. 12. 首次给药前5年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史。如受试者接受此类移植的时间为5年前,且该类受试者未出现移植物抗宿主病,则可予入组;
13. 13.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型糖尿病患者;
14. 14. 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15. 15. 有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16. 16. 已知HIV阳性或慢性活动性HBV感染(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血清学阳性,且HBV-DNA>500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IU/mL时])或活动性HCV感染:
如该类受试者为HBV感染已恢复状态(定义为HBsAg阴性但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且无法检测到乙肝病毒DNA,则可予入组;
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受试者可予入组;
HCV抗体阳性但HCV RNA检测阴性的受试者可予入组;
17. 17. 首次给药前30天内曾接受减毒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带状疱疹、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伤寒疫苗(接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苗或灭活的季节性流感疫苗者不在此项标准的排除范围内);
18. 18. 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19. 19. 首次给药前3年内曾患本研究中治疗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且需要全身治疗者(不包括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局部前列腺癌根治后、任何部位完全切除的原位癌);
20. 20.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2. 2.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实质转移或脑膜转移,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如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根治性脑转移治疗(放疗或手术),影像学证实稳定已维持至少4周,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大于2周、无临床症状者,则允许入组);
3. 3. 首次给药前受试者未从先前治疗引起的所有不良事件中恢复至≤1级(根据CTCAE 5.0)或恢复至治疗前基线水平(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4. 4. 已知对mAb存在过敏或严重超敏反应(过敏反应≥3级)史者;
5. 5.需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受试者目前患有非感染性肺炎;
6. 6. 心血管疾病符合以下任何标准:
既往12个月内的心肌梗死病史;
不稳定型心绞痛;
具有临床意义且无法控制的心律失常;
过去12个月有需要药物治疗的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史;
基于NYHA分级≥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3级的局限性水肿(包括呼吸系统、胸部及纵隔疾病:喉头水肿、肺水肿;皮肤及皮下组织疾病:周围性水肿);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
7. 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8. 8.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9. 9. 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时,发生过≥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irAE)或≥2级心脏irAE;
10. 10. 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
11. 11.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气管切开、胃造瘘等)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2. 12. 首次给药前5年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史。如受试者接受此类移植的时间为5年前,且该类受试者未出现移植物抗宿主病,则可予入组;
13. 13. 患有活动性、或曾患过且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自身免疫甲状腺病、I型糖尿病患者;
14. 14. 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者;
15. 15. 有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者;
16. 16. 已知HIV阳性或慢性活动性HBV感染(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血清学阳性,且HBV-DNA>500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IU/mL时])或活动性HCV感染:
如该类受试者为HBV感染已恢复状态(定义为HBsAg阴性但抗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且无法检测到乙肝病毒DNA,则可予入组;
接受除干扰素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的受试者可予入组;
HCV抗体阳性但HCV RNA检测阴性的受试者可予入组;
17. 17. 首次给药前30天内曾接受减毒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带状疱疹、黄热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伤寒疫苗(接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苗或灭活的季节性流感疫苗者不在此项标准的排除范围内);
18. 18. 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19. 19. 首次给药前3年内曾患本研究中治疗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且需要全身治疗者(不包括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局部前列腺癌根治后、任何部位完全切除的原位癌);
20. 20.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CPI-006(抗CD73抗体)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CPI-006 (anti-CD73 antibody)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200 mg/20 mL(10 mg/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对于剂量递增阶段,根据受试者体重和指定剂量水平(mg/kg)计算; 体重>65 kg的受试者,给药剂量将按照65 kg的体重计算。剂量扩展部分,CPI-006的给药剂量将根据剂量递增阶段的结果进行调整;CPI-006注射液每21天一个疗程,需要在30-60分钟内输注完成。
用药时程:21天一个周期,接受研究治疗最长持续1年。
规格:200 mg/20 mL(10 mg/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对于剂量递增阶段,根据受试者体重和指定剂量水平(mg/kg)计算; 体重>65 kg的受试者,给药剂量将按照65 kg的体重计算。剂量扩展部分,CPI-006的给药剂量将根据剂量递增阶段的结果进行调整;CPI-006注射液每21天一个疗程,需要在30-60分钟内输注完成。
用药时程:21天一个周期,接受研究治疗最长持续1年。
中文通用名:帕博利珠单抗: 英文通用名:Keytruda 商品名称:可瑞达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0 mg/4 mL(25 mg/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帕博利珠单抗每3周静脉输注200mg,持续30±5分钟。试验药与帕博利珠单抗联用时,其应在每周期的第1天先给药,帕博利珠单抗在第2天给药,第1周期试验药输注结束和帕博利珠单抗输注开始之间至少间隔12小时;第2周期起,帕博利珠单抗可在试验药给药后当天给药。
用药时程:21天一个周期,接受研究治疗最长持续1年。
规格:100 mg/4 mL(25 mg/mL)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帕博利珠单抗每3周静脉输注200mg,持续30±5分钟。试验药与帕博利珠单抗联用时,其应在每周期的第1天先给药,帕博利珠单抗在第2天给药,第1周期试验药输注结束和帕博利珠单抗输注开始之间至少间隔12小时;第2周期起,帕博利珠单抗可在试验药给药后当天给药。
用药时程:21天一个周期,接受研究治疗最长持续1年。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剂量递增阶段: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及剂量递增水平、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有临床指征的检查; DLT、MTD或RP2D;评价时间:试验中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剂量扩展阶段: 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发生率、实验室检查、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有临床指征的检查;评价时间:试验中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剂量递增阶段: 包括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OS)等。评价时间:试验中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剂量扩展阶段: 包括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和总生存期(OS)等;评价时间:试验中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上海市东方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2-10-19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3326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徐晨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2-12-29
- 申请人名称
- Corvus Pharmaceuticals, Inc./嘉兴和剂药业有限公司/Vetter Development Services USA, Inc.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23326
- 药物名称
- CPI-006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以评估安全性、耐受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多中心I/Ib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CPI-006及其联用帕博利珠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的I/Ib期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ANG601-10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1.1
- 版本日期
- 2022-07-2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