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32894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杭州尚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3-08-25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3-09-25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3-09-19;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3-09-27;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2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6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河南省 · 郑州市湖南省 · 长沙市安徽省 · 合肥市浙江省 · 杭州市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李宁
- 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王居峰
- 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古善智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研究者:韩兴华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方维佳/赵青威
- 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张永昌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宋月
- 申请人名称
- 杭州尚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宋月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2幢C楼1层101室
- 联系人邮编
- 310052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李宁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正高级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 邮编
- 100021
- 单位名称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CSG-1827-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 版本日期
- 2023-08-2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Ia期研究目的:主要目的:1)安全性和耐受性;2)探索MTD或MAD。次要目的:1)评估SG1827在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PK、PD特征;2)评估SG1827的免疫原性;3)评价SG1827单药治疗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Ib期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1)安全性和耐受性;2)确定SG1827在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RP2D;3)评价SG1827在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次要目的:1)评价SG1827在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其他疗效;2)评估PK、PD特征;3)评估SG1827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探索肿瘤组织/血液中潜在预测SG1827疗效的生物标志物。
Ib期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1)安全性和耐受性;2)确定SG1827在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RP2D;3)评价SG1827在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次要目的:1)评价SG1827在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其他疗效;2)评估PK、PD特征;3)评估SG1827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探索肿瘤组织/血液中潜在预测SG1827疗效的生物标志物。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18岁,性别不限。
2.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3.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4.Ia期和Ib期入选的受试者具体要求: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且经系统性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
Ib期对于特定的瘤种具体入选标准如下:
a.晚期肾透明细胞癌;
b.晚期食管鳞癌;
c. MSI-H或dMMR型晚期结直肠癌;
d.其他晚期实体瘤,如Ia期研究阶段发现的除队列1、2、3外对研究药物敏感的其他晚期实体瘤。肝细胞癌(HCC)应满足以下要求: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分期)B期或C期;肝功能Child-Pugh 分级A/B级(≤7分)。
5.根据RECIST 1.1标准,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病灶。
6.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a.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7天内无生长因子支持情况下,中性粒细胞(ANC)≥1.5×109/L;首次给药前7天内无输血情况下,血小板≥ 100×109/L;首次给药前7天内无输血情况下,血红蛋白≥9.0 g/dL;
b.肝功能: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伴有Gilbert’s综合征的受试者,TBIL ≤3×ULN);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2.5×ULN(肝癌或已发生肝转移的受试者,AST和ALT ≤5×ULN);
c.肾功能:血清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4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d.凝血功能:未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7.从既往抗肿瘤治疗中的毒性恢复到0 -1级(CTCAE 5.0),但脱发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且不违背其他入排标准的毒性除外。
8.有潜在怀孕可能的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有潜在怀孕可能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末次给药后至少5个月(150天)采用至少一种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有潜在怀孕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在用药前的7天内血清HCG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9.从签署ICF起直到末次用药后至少5个月,男性受试者必须避免捐精。
2.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分。
3.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4.Ia期和Ib期入选的受试者具体要求: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且经系统性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对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
Ib期对于特定的瘤种具体入选标准如下:
a.晚期肾透明细胞癌;
b.晚期食管鳞癌;
c. MSI-H或dMMR型晚期结直肠癌;
d.其他晚期实体瘤,如Ia期研究阶段发现的除队列1、2、3外对研究药物敏感的其他晚期实体瘤。肝细胞癌(HCC)应满足以下要求:巴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分期)B期或C期;肝功能Child-Pugh 分级A/B级(≤7分)。
5.根据RECIST 1.1标准,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的病灶。
6.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a.骨髓功能:首次给药前7天内无生长因子支持情况下,中性粒细胞(ANC)≥1.5×109/L;首次给药前7天内无输血情况下,血小板≥ 100×109/L;首次给药前7天内无输血情况下,血红蛋白≥9.0 g/dL;
b.肝功能: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伴有Gilbert’s综合征的受试者,TBIL ≤3×ULN);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2.5×ULN(肝癌或已发生肝转移的受试者,AST和ALT ≤5×ULN);
c.肾功能:血清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4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d.凝血功能:未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7.从既往抗肿瘤治疗中的毒性恢复到0 -1级(CTCAE 5.0),但脱发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且不违背其他入排标准的毒性除外。
8.有潜在怀孕可能的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有潜在怀孕可能的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末次给药后至少5个月(150天)采用至少一种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有潜在怀孕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在用药前的7天内血清HCG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9.从签署ICF起直到末次用药后至少5个月,男性受试者必须避免捐精。
排除标准
1.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以下情况除外:先前治疗过的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4周(从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开始起计算),且研究药物给药前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 14天;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脑转移灶的长径≤ 1.5cm,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
2. 在过去2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免疫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激素、胰岛素,或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3. 接受过以下任意治疗或手术:
a.既往接受过抗CTLA-4药物(包含靶向CTLA-4的双特异性抗体)治疗;
b.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受试者接受重大手术(以活检为目的手术除外);
c.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激素治疗和免疫疗法),且所有相关AE未全部恢复至≤1级(CTCAE 5.0)(脱发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且不违背其他入排标准的毒性除外);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说明书中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现代中药制剂治疗;
d.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试验性药物的治疗;
e.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允许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且所有相关AE全部恢复至≤1级(CTCAE 5.0)(脱发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且不违背其他入排标准的毒性除外);
f.首次给药前28天内注射过任何活疫苗,或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
g.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干细胞移植史;
4.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在研究期间需要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 mg泼尼松/天的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允许以下情况:
a.使用局部型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b.使用短疗程皮质类固醇(≤7天)预防或治疗非自体免疫疾病。
5. 首次给药前30天内存在需要静脉输注或口服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预防性用药除外。
6.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
a.心功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b.QTcF间期>450毫秒(Fridericia公式),或需要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有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家族史;需要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1个月前,患有房颤的受试者在心率可控制的前提下可以入选);
c.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
d.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7. 经规范治疗后不能控制的高血糖症;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研究者判断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140 mmHg和/或舒张压≥ 90 mmHg)。
8. 活动性乙肝或者丙肝受试者:
a.活动性乙肝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 DNA检测阳性(检测值大于所在研究中心HBV DNA正常值上限);HBsAg阳性但HBV DNA阴性者(检测值在研究中心HBV DNA正常值范围内),需首次给药前接受抗HBV治疗(按照当地实践,如恩替卡韦等),且愿意研究期间持续抗HBV治疗,方可入组;
b.活动性丙肝定义为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及HCV RNA阳性。
9.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10.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或已知对于任何生物制品的3至4级过敏反应史,危及生命的超敏反应史。
11. 既往抗肿瘤免疫治疗过程中出现导致永久停药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12. 目前或既往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现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等;有气管瘘史;严重呼吸困难、肺功能不全或者持续吸氧的受试者。
13. 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
14. 肿瘤侵犯到大血管、心脏、心包、气管、食管等重要脏器,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容易发生食管气管瘘、食管胸膜瘘,或者存在严重出血风险,例如筛选前3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等。
15. 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16. 首次给药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实体瘤。除外已治愈的皮肤鳞癌、基底细胞癌、低危局限性前列腺癌(定义为阶段≤T2a、格里森评分≤6分和前列腺癌诊断时PSA≤10ng/mL(如测量)的受试者接受过根治性治疗且无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生化复发者可参与本研究)、原位宫颈/乳腺癌。
17. 精神障碍或依从性差者。
18.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9. 研究者认为可能不适合参与研究的其他任何状况。
20. Ib期特定瘤种排除标准如下:
肝细胞癌(HCC)
a.纤维板层HCC、肉瘤样HCC或混合胆管细胞癌的HCC;
b.弥漫性HCC,肿瘤侵犯整个肝脏的70%及以上;
c.存在肝性脑病,中重度腹水者;
d.布加综合征;
e.门静脉高压出血倾向;
f.肿瘤侵犯门静脉主干Vp4(病灶对侧的门静脉分支通畅者,可允许入组)、下腔静脉或心脏;
g.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局部治疗(如射频消融、经皮肝穿刺注射醋酸或乙醇、冷冻消融、高能聚焦超声、经肝动脉栓塞术等);既往局部治疗范围内的靶病灶确认进展后可允许入组;
h.既往肝移植病史,或目前是肝移植候选者。
2. 在过去2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免疫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允许相关的替代治疗,如甲状腺激素、胰岛素,或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3. 接受过以下任意治疗或手术:
a.既往接受过抗CTLA-4药物(包含靶向CTLA-4的双特异性抗体)治疗;
b.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受试者接受重大手术(以活检为目的手术除外);
c.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靶向治疗、激素治疗和免疫疗法),且所有相关AE未全部恢复至≤1级(CTCAE 5.0)(脱发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且不违背其他入排标准的毒性除外);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说明书中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现代中药制剂治疗;
d.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试验性药物的治疗;
e.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允许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且所有相关AE全部恢复至≤1级(CTCAE 5.0)(脱发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且不违背其他入排标准的毒性除外);
f.首次给药前28天内注射过任何活疫苗,或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
g.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干细胞移植史;
4.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在研究期间需要全身性皮质类固醇(>10 mg泼尼松/天的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允许以下情况:
a.使用局部型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b.使用短疗程皮质类固醇(≤7天)预防或治疗非自体免疫疾病。
5. 首次给药前30天内存在需要静脉输注或口服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预防性用药除外。
6.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心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
a.心功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b.QTcF间期>450毫秒(Fridericia公式),或需要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有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家族史;需要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1个月前,患有房颤的受试者在心率可控制的前提下可以入选);
c.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
d.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7. 经规范治疗后不能控制的高血糖症;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研究者判断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 140 mmHg和/或舒张压≥ 90 mmHg)。
8. 活动性乙肝或者丙肝受试者:
a.活动性乙肝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 DNA检测阳性(检测值大于所在研究中心HBV DNA正常值上限);HBsAg阳性但HBV DNA阴性者(检测值在研究中心HBV DNA正常值范围内),需首次给药前接受抗HBV治疗(按照当地实践,如恩替卡韦等),且愿意研究期间持续抗HBV治疗,方可入组;
b.活动性丙肝定义为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及HCV RNA阳性。
9.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10.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或已知对于任何生物制品的3至4级过敏反应史,危及生命的超敏反应史。
11. 既往抗肿瘤免疫治疗过程中出现导致永久停药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12. 目前或既往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现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等;有气管瘘史;严重呼吸困难、肺功能不全或者持续吸氧的受试者。
13. 皮肤伤口、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
14. 肿瘤侵犯到大血管、心脏、心包、气管、食管等重要脏器,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容易发生食管气管瘘、食管胸膜瘘,或者存在严重出血风险,例如筛选前3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等。
15. 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16. 首次给药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实体瘤。除外已治愈的皮肤鳞癌、基底细胞癌、低危局限性前列腺癌(定义为阶段≤T2a、格里森评分≤6分和前列腺癌诊断时PSA≤10ng/mL(如测量)的受试者接受过根治性治疗且无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生化复发者可参与本研究)、原位宫颈/乳腺癌。
17. 精神障碍或依从性差者。
18.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9. 研究者认为可能不适合参与研究的其他任何状况。
20. Ib期特定瘤种排除标准如下:
肝细胞癌(HCC)
a.纤维板层HCC、肉瘤样HCC或混合胆管细胞癌的HCC;
b.弥漫性HCC,肿瘤侵犯整个肝脏的70%及以上;
c.存在肝性脑病,中重度腹水者;
d.布加综合征;
e.门静脉高压出血倾向;
f.肿瘤侵犯门静脉主干Vp4(病灶对侧的门静脉分支通畅者,可允许入组)、下腔静脉或心脏;
g.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局部治疗(如射频消融、经皮肝穿刺注射醋酸或乙醇、冷冻消融、高能聚焦超声、经肝动脉栓塞术等);既往局部治疗范围内的靶病灶确认进展后可允许入组;
h.既往肝移植病史,或目前是肝移植候选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SG1827: 英文通用名:SG1827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0mg/瓶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 ,0.02 mg/kg、0.2 mg/kg、1 mg/kg、3 mg/kg、6 mg/kg、10 mg/kg和15 mg/kg
用药时程:每3周1次(Q3W),21天为1个治疗周期。
规格:100mg/瓶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 ,0.02 mg/kg、0.2 mg/kg、1 mg/kg、3 mg/kg、6 mg/kg、10 mg/kg和15 mg/kg
用药时程:每3周1次(Q3W),21天为1个治疗周期。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SAE、TEAE、TRAE、导致治疗中止的TEAE/TRAE、导致死亡的TEAE/TRAE (Ia期+ Ib期)评价时间:首次给药后每周期监测,直至安全随访期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Ia期)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疗效终点:ORR(Ib期)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5 项,展开查看
- PK终点:PK参数,包括但不限于Cmax、Tmax、T1/2、AUC0-t、AUClast、CL、Vd和蓄积比;(Ia期+ Ib期)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PD终点:细胞因子水平,包括但不限于TNF-α、IFN-γ、IL-2等;(Ia+ Ib期)。免疫细胞亚群分析:CD4+ T细胞、CD8+ T细胞等;(Ia期+Ib期)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免疫原性终点:评估抗药抗体(ADA)和中和抗体(仅对ADA阳性样本进行检测)的水平;(Ia期+Ib期)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疗效终点:研究者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Ia期+Ib期)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相关的生物标志物,包括但不限于肿瘤组织/血液样本MSI表达水平,以及与SG1827抗肿瘤活性相关的指标等。(Ia期+ Ib期)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国家癌症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肿瘤医院同意 · 2023-07-21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3-09-18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32894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宋月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3-09-25
- 申请人名称
- 杭州尚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32894
- 药物名称
- 注射用SG1827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恶性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注射用SG1827在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注射用SG1827在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中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CSG-1827-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 版本日期
- 2023-08-2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