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33095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苏州鑫康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03-01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3-09-26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3-11-15;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3-11-27;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11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3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吉林省 · 长春市江苏省 · 苏州市
-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沈琳
-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研究者:李薇
-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苏州市 · 研究者:陈凯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李亚新
- 申请人名称
- 苏州鑫康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李亚新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开拓路 5 号 2 层 B204
- 联系人邮编
- 10008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沈琳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教授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2号北京肿瘤医院消化科肿瘤内科
- 邮编
- 100142
- 单位名称
-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SL2300245
- 试验方案编号
- XKH002-01-I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0
- 版本日期
- 2024-03-0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 确定XKH002治疗实体瘤患者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最大给药剂量(MAD),并确认扩展期推荐剂量(RDE);
2. 评估XKH002在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1. 评估XKH002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 评估XKH002的抗肿瘤疗效;
3. 评估XKH002的免疫原性。
探索目的:
1. 评估XKH002治疗前可溶性B7-H4及TNF-α、IFN-γ、IL-6、IL-8等其他肿瘤免疫相关因子的含量与疗效关系及治疗前后血清中含量变化;
2. 评估B7-H4、PD-L1及CD8表达水平与疗效的相关性。
1. 确定XKH002治疗实体瘤患者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最大给药剂量(MAD),并确认扩展期推荐剂量(RDE);
2. 评估XKH002在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1. 评估XKH002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2. 评估XKH002的抗肿瘤疗效;
3. 评估XKH002的免疫原性。
探索目的:
1. 评估XKH002治疗前可溶性B7-H4及TNF-α、IFN-γ、IL-6、IL-8等其他肿瘤免疫相关因子的含量与疗效关系及治疗前后血清中含量变化;
2. 评估B7-H4、PD-L1及CD8表达水平与疗效的相关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18周岁;
2.预计生存期≥3个月;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在接受一种或多种标准治疗方案后仍发生进展(或无法耐受),或目前尚无标准治疗方案;
4.“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为0-1;
5.根据“实体肿瘤的疗效评价标准”1.1版本(RECIST v1.1),所有患者在基线时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包括长径≥10 mm的非淋巴结病灶,或短径≥15 mm的淋巴结病灶;对于大小符合可测量病灶要求但既往曾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只有根据RECIST 1.1标准明确已发生疾病进展,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
6.对于脑转移稳定期患者,需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 接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专科治疗后至少28天,且末次皮质类固醇治疗后至少14天。
‐ 末次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无新发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或放疗并发症。
注:排除末次治疗后出现新发进行性临床症状或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的患者。
7.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 白细胞计数(WBC)≥3.0×10^9/L;
?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 血红蛋白≥90 g/L,评估7天内未接受输血,并且不依赖于促红细胞生成素(EPO);
? 血小板≥90×10^9/L;
?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均<1.5×ULN;
? TBIL不高于1.5×ULN(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不高于3×ULN);
? AST和/或ALT不高于3×ULN((对于原发性肝癌和肝转移,要求不高于5×ULN));
? 白蛋白≥30 g/L,评估7天内未输注血清白蛋白;
? 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8.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有生育潜力的女性(未接受过绝育手术,且未停经,或停经不足1年,或停经≥1年但存在病理性停经因素,则被视作有生育潜力)血清妊娠试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阴性;
9.有生育能力的患者(指未进行过节育手术的男性,未进行过绝育手术,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必须在研究过程中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完全禁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并且在最后一次给药后继续避孕6个月;
10.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同意参加本研究。
2.预计生存期≥3个月;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为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在接受一种或多种标准治疗方案后仍发生进展(或无法耐受),或目前尚无标准治疗方案;
4.“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为0-1;
5.根据“实体肿瘤的疗效评价标准”1.1版本(RECIST v1.1),所有患者在基线时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包括长径≥10 mm的非淋巴结病灶,或短径≥15 mm的淋巴结病灶;对于大小符合可测量病灶要求但既往曾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只有根据RECIST 1.1标准明确已发生疾病进展,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
6.对于脑转移稳定期患者,需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 接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专科治疗后至少28天,且末次皮质类固醇治疗后至少14天。
‐ 末次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无新发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或放疗并发症。
注:排除末次治疗后出现新发进行性临床症状或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的患者。
7.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 白细胞计数(WBC)≥3.0×10^9/L;
?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
? 血红蛋白≥90 g/L,评估7天内未接受输血,并且不依赖于促红细胞生成素(EPO);
? 血小板≥90×10^9/L;
?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均<1.5×ULN;
? TBIL不高于1.5×ULN(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不高于3×ULN);
? AST和/或ALT不高于3×ULN((对于原发性肝癌和肝转移,要求不高于5×ULN));
? 白蛋白≥30 g/L,评估7天内未输注血清白蛋白;
? 肌酐清除率(CrCl)≥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8.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有生育潜力的女性(未接受过绝育手术,且未停经,或停经不足1年,或停经≥1年但存在病理性停经因素,则被视作有生育潜力)血清妊娠试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阴性;
9.有生育能力的患者(指未进行过节育手术的男性,未进行过绝育手术,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必须在研究过程中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完全禁欲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并且在最后一次给药后继续避孕6个月;
10.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同意参加本研究。
排除标准
1.当前或既往自身免疫疾病或免疫缺陷,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肌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炎性肠病、抗磷脂抗体综合征、韦格纳肉芽肿、Sj?gren综合征、格林-巴利综合征或多发性硬化,例外情况如下(见附录4):
? 患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且只需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患者有资格参与研究;
? 接受胰岛素治疗稳定控制的1型糖尿病患者有资格参与研究;
? 仅有皮肤病学临床表现的湿疹、银屑病、慢性单纯性苔癣或白癜风患者(例如,不包括银屑病性关节炎患者),只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即有资格参与研究:
‐ 皮疹面积必须<10%体表面积;
‐ 基线时疾病控制情况良好,仅需要低效局部糖皮质激素治疗;
‐ 在过去12个月内,原有状况未出现需要补骨脂素加A波段紫外光辐射、甲氨蝶呤、维生素A酸、生物制剂、口服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或高效或口服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急性加重。
2. 已知对XKH002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
3.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因任何原因进行大手术(开颅、开胸、开腹手术等),或试验期间计划接受大手术。
4.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肿瘤手术切除,或内放射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局部治疗(姑息性放疗除外)、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况:a)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或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b)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C或亚硝基脲治疗;c)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5. 既往接受过靶向B7-H4免疫检查点的抗体/药物治疗;
6.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7.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者;
8. 首次给药前2周内需接受促红细胞生成素(EPO)、促血小板生成素(TPO)治疗者,或首次给药前1周内需接受集落刺激因子(CSF)治疗者;
9. 经病毒学检测证实的:
?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DNA>500 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 IU/mL时]),或
? 活动性丙型肝炎(抗-HCV阳性且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或
?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史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
10. 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免疫调节抗体类药物治疗出现≥2级免疫相关心脏毒性或≥3级以上其他免疫相关不良事件(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恢复到2级及以下可入组);
11. 尚未从既往全身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仍有NCI-CTCAE v5.0≥2级的毒性反应(脱发除外,铂类治疗相关神经病变可以放宽到2级);
12. 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干扰试验结果的伴随疾病,包括:
? 心血管疾病: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Ⅲ级或Ⅳ级;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变异性心绞痛或不稳定性心绞痛;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发生III度房室传导阻滞、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及其他可能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心室率未得到控制的心房纤颤;
? 12导联心电图QTcF女性>470毫秒,男性>450毫秒;
? 心脏附壁血栓形成、有症状的深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者;
注:有心房纤颤病史者需要做心脏超声,以除外心房附壁血栓形成。
? 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病、活动性肺结核及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
? 炎性胃肠道疾病,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
? 慢性、活动性、有临床症状的感染,包括细菌、病毒、真菌及其他病原体感染;
? 伴有活动性消化道出血、肠梗阻、肠麻痹、未控制的糖尿病等严重并发症者;
? 根据研究者的意见,其他严重和管理不善的合并症。
13. 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活疫苗(注:入组后,给药期间及末次给药后30天内禁止接种活疫苗)。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带状疱疹、狂犬病和伤寒疫苗。允许接种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为灭活疫苗);
14.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种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注:入组后,首次给药后21天内,即DLT观察期内禁止接种COVID-19疫苗),包括第1剂次、第2剂次及加强剂次;
15. 有精神障碍病史,或有精神类药物和/或酒精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
16. 使用免疫抑制药物。如使用皮质类固醇者,全身用药超过10 mg/d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类固醇,必须在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至少2周停止使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鼻内吸入或局部注射皮质类固醇;
? 连续低剂量(未超过10 mg/d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全身使用;
? 短期(不超过3天)全身使用高剂量类固醇(超过10 mg/d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17. 存在临床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患者;
18.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原因。
19. 除一种被选作研究疾病的晚期实体瘤外,既往或同时存在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除外以下情况:a)经根治的恶性肿瘤,签署知情同意书前≥5年无活动且潜在复发风险较低;b)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c)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d)监测中的局部非侵袭性原发性疾病
? 患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且只需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患者有资格参与研究;
? 接受胰岛素治疗稳定控制的1型糖尿病患者有资格参与研究;
? 仅有皮肤病学临床表现的湿疹、银屑病、慢性单纯性苔癣或白癜风患者(例如,不包括银屑病性关节炎患者),只要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即有资格参与研究:
‐ 皮疹面积必须<10%体表面积;
‐ 基线时疾病控制情况良好,仅需要低效局部糖皮质激素治疗;
‐ 在过去12个月内,原有状况未出现需要补骨脂素加A波段紫外光辐射、甲氨蝶呤、维生素A酸、生物制剂、口服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或高效或口服糖皮质激素治疗的急性加重。
2. 已知对XKH002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
3. 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因任何原因进行大手术(开颅、开胸、开腹手术等),或试验期间计划接受大手术。
4.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肿瘤手术切除,或内放射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局部治疗(姑息性放疗除外)、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况:a)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或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b)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C或亚硝基脲治疗;c)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5. 既往接受过靶向B7-H4免疫检查点的抗体/药物治疗;
6.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7.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者;
8. 首次给药前2周内需接受促红细胞生成素(EPO)、促血小板生成素(TPO)治疗者,或首次给药前1周内需接受集落刺激因子(CSF)治疗者;
9. 经病毒学检测证实的:
?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DNA>500 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 IU/mL时]),或
? 活动性丙型肝炎(抗-HCV阳性且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或
?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史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者;
10. 接受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或免疫调节抗体类药物治疗出现≥2级免疫相关心脏毒性或≥3级以上其他免疫相关不良事件(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恢复到2级及以下可入组);
11. 尚未从既往全身治疗的毒性反应中恢复,仍有NCI-CTCAE v5.0≥2级的毒性反应(脱发除外,铂类治疗相关神经病变可以放宽到2级);
12. 可能影响方案依从性或干扰试验结果的伴随疾病,包括:
? 心血管疾病: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Ⅲ级或Ⅳ级;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变异性心绞痛或不稳定性心绞痛;签署知情同意书前6个月内发生III度房室传导阻滞、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及其他可能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心室率未得到控制的心房纤颤;
? 12导联心电图QTcF女性>470毫秒,男性>450毫秒;
? 心脏附壁血栓形成、有症状的深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者;
注:有心房纤颤病史者需要做心脏超声,以除外心房附壁血栓形成。
? 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炎、慢性阻塞性肺病、活动性肺结核及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
? 炎性胃肠道疾病,包括克罗恩病和溃疡性结肠炎;
? 慢性、活动性、有临床症状的感染,包括细菌、病毒、真菌及其他病原体感染;
? 伴有活动性消化道出血、肠梗阻、肠麻痹、未控制的糖尿病等严重并发症者;
? 根据研究者的意见,其他严重和管理不善的合并症。
13. 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活疫苗(注:入组后,给药期间及末次给药后30天内禁止接种活疫苗)。活疫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麻疹、腮腺炎、风疹、水痘/带状疱疹、狂犬病和伤寒疫苗。允许接种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为灭活疫苗);
14.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种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注:入组后,首次给药后21天内,即DLT观察期内禁止接种COVID-19疫苗),包括第1剂次、第2剂次及加强剂次;
15. 有精神障碍病史,或有精神类药物和/或酒精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
16. 使用免疫抑制药物。如使用皮质类固醇者,全身用药超过10 mg/d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类固醇,必须在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至少2周停止使用。但以下情况除外:
? 鼻内吸入或局部注射皮质类固醇;
? 连续低剂量(未超过10 mg/d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全身使用;
? 短期(不超过3天)全身使用高剂量类固醇(超过10 mg/d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17. 存在临床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患者;
18. 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原因。
19. 除一种被选作研究疾病的晚期实体瘤外,既往或同时存在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除外以下情况:a)经根治的恶性肿瘤,签署知情同意书前≥5年无活动且潜在复发风险较低;b)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c)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d)监测中的局部非侵袭性原发性疾病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XKH002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XKH002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240mg/4ml/瓶
用法用量:0.3mg/kg、1.0mg/kg、3.0mg/kg、10mg/kg、20mg/kg、
静脉注射
用药时程:至多8个周期
规格:240mg/4ml/瓶
用法用量:0.3mg/kg、1.0mg/kg、3.0mg/kg、10mg/kg、20mg/kg、
静脉注射
用药时程:至多8个周期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确定XKH002治疗实体瘤患者的MTD或MAD或RDE;评价时间:至多24个月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监测研究期间治疗期出现的不良事件(TEAE)的发生率、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包括因此导致的暂停或永久停药的不良事件。考察生命体征(包括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实验室检查结果及心电图(ECG)的变化。评价时间:至多24个月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PK参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最大或峰值浓度(Cmax)、观察到Cmax的时间(Tmax)、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表观分布体积(Vss)、清除率(CL)和半衰期(t1/2);评价时间:至多24个月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实体肿瘤的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确定的客观缓解率(ORR)、疾病控制率(DCR)、缓解持续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评价时间:至多24个月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通过检测抗药抗体(ADA)评价XKH002的免疫原性。评价时间:至多24个月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23-07-17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3-09-13
- 北京肿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3-18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33095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李亚新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3-09-26
- 申请人名称
- 苏州鑫康合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33095
- 药物名称
- XKH002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SL2300245
- 适应症
- 晚期实体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评价XKH002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的开放标签、剂量递增、多中心 Ⅰ 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一项评价XKH002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的开放标签、剂量递增、多中心 Ⅰ 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XKH002-01-I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0
- 版本日期
- 2024-03-0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