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33129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皮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杏联药业(苏州)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SM17在中国健康受试者和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03-31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3-10-07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3-11-21;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3-11-24;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5-03-24;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64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64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64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2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辽宁省 · 沈阳市广东省 · 广州市广东省 · 深圳市江苏省 · 镇江市天津市 · 天津市河北省 · 石家庄市福建省 · 福州市福建省 · 厦门市安徽省 · 合肥市浙江省 · 宁波市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研究者:高兴华
- 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杨斌
- 深圳市人民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深圳市 · 研究者:张江林
-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中国 · 江苏省 · 镇江市 · 研究者:李遇梅
- 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研究者:张理涛
-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研究者:张国强
- 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沈柱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纪超
- 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厦门市 · 研究者:纪明开
- 安徽省立医院中国 · 安徽省 · 合肥市 · 研究者:唐隽
- 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宁波市 · 研究者:许素玲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研究者:柏冰雪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徐国林
- 申请人名称
- 杏联药业(苏州)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徐国林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桑田街218号23楼301单元
- 联系人邮编
- 200031
主要研究者信息
主要研究者 1
- 姓名
- 高兴华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
- 邮编
- 110001
- 单位名称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主要研究者 2
- 姓名
- 刘福囝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
- 邮编
- 110001
- 单位名称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SM17-1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 版本日期
- 2024-03-3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第一部分:Ia期健康受试者研究
主要目的:
评估SM17在中国健康成人受试者中单次及多次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评估SM17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单次及多次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估SM17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第二部分:Ib期成年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研究
主要目的:
评估SM17在成年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给药的安全性与耐受性。
次要目的:
评估SM17在成年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给药的PK特征。
评估SM17在成年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评估SM17治疗成年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的初步有效性。
探索性目的:
探索SM17在成年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给药后的药效学(PD)特征。
探索SM17多次给药后的PK/PD相关性。
探索PD标志物与特应性皮炎有效性评估指标之间的相关性。
主要目的:
评估SM17在中国健康成人受试者中单次及多次给药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评估SM17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单次及多次给药后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估SM17在中国健康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第二部分:Ib期成年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研究
主要目的:
评估SM17在成年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给药的安全性与耐受性。
次要目的:
评估SM17在成年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给药的PK特征。
评估SM17在成年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评估SM17治疗成年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的初步有效性。
探索性目的:
探索SM17在成年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多次给药后的药效学(PD)特征。
探索SM17多次给药后的PK/PD相关性。
探索PD标志物与特应性皮炎有效性评估指标之间的相关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双盲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9岁(最小年龄)至5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有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并且在试验期间及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无捐献精子/卵子计划。
3.健康受试者:
男女不限,19-55岁(含界值,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时间为准)。体重指数(BMI)≥18.5且<28.0 kg/m2,男性受试者体重≥50 kg,女性受试者体重≥45 kg。
4.在筛选访视前不吸烟者或已戒烟至少6个月的既往吸烟者;既往吸烟者的病史<10包/年。
5.在筛选期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ECG)结果无异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NCS)。
6.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男性或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70周岁(含边界值)。既往湿疹病史1年以上,筛选期满足AD诊断标准(Hanifin&Rajka诊断标准)。
7.筛选期和基线期湿疹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EASI)评分≥16;研究者整体评估(IGA)评分≥3(以4分制vIGA-AD量表计);AD受累的体表面积(BSA)≥10%。基线期,瘙痒数值评定量表(PP-NRS)最大瘙痒强度的平均得分≥4。
8.(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病史记录显示患者对外用药物治疗效果不充分,或者从医学上不适宜使用外用药物治疗(如,有重要副作用或安全性风险)。
2.有生育能力的合格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一种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并且在试验期间及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无捐献精子/卵子计划。
3.健康受试者:
男女不限,19-55岁(含界值,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时间为准)。体重指数(BMI)≥18.5且<28.0 kg/m2,男性受试者体重≥50 kg,女性受试者体重≥45 kg。
4.在筛选访视前不吸烟者或已戒烟至少6个月的既往吸烟者;既往吸烟者的病史<10包/年。
5.在筛选期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ECG)结果无异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NCS)。
6.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男性或女性,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70周岁(含边界值)。既往湿疹病史1年以上,筛选期满足AD诊断标准(Hanifin&Rajka诊断标准)。
7.筛选期和基线期湿疹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EASI)评分≥16;研究者整体评估(IGA)评分≥3(以4分制vIGA-AD量表计);AD受累的体表面积(BSA)≥10%。基线期,瘙痒数值评定量表(PP-NRS)最大瘙痒强度的平均得分≥4。
8.(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病史记录显示患者对外用药物治疗效果不充分,或者从医学上不适宜使用外用药物治疗(如,有重要副作用或安全性风险)。
排除标准
1.健康受试者:
在筛选访视时精神或法律上无行为能力或有显著的情绪问题,或在研究实施期间预期会出现。
2. 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平均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给药前48 h直至研究结束不能放弃饮酒者,或酒精呼气测试为阳性者。
3. 研究者认为可能对受试者安全性构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的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包括精神疾病)、状况或疾病的病史或证据。
4. 任何一项实验室指标符合以下标准:a)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b)丙氨酸转氨酶(ALT)或天冬氨酸转氨酶(AST)>2×ULN;c)血清肌酐(Cr)>1.5×ULN;d)白细胞计数低于正常值(LLN)的下限,研究人员认为具有临床意义,不适合在筛查或基线时纳入研究;
5.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者,如筛选访视前3个月内的心肌梗死或卒中、已知患有心脏病、未控制的高血压病和主动脉或脑动脉瘤。
6. 既往因重度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住院治疗。
7. 在筛选访视前4周内有任何活动性或疑似细菌、病毒、真菌或寄生虫感染的证据(例如,普通感冒、病毒综合征、流感样症状)。研究者认为寄生虫病风险较高的受试者也被排除。
8. 已知患有I/II型糖尿病或糖尿病前期。
9. 在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接种活疫苗(减毒疫苗)。
10. 筛选访视前5年内有任何类型的恶性肿瘤病史(成功治疗的原位宫颈癌或手术切除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除外)。
11. 任何已知的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疾病史。
12. 首次给药前2年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或存在此类病史。
13. 筛选访视前48小时内药物尿检阳性或饮酒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14. 对蛋白质治疗、药物、SM17的任何成分或有关化合物有超敏反应或特异质性反应史或存在此类病史。
15. 患有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TB)(临床评价,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结果,以及符合当地实践的TB检测)、乙型肝炎(已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结果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 1/2抗体阳性)。既往或已消退的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定义为存在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HBC]和不存在HBsAg)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
16. 在SM17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使用任何非处方药或处方药。
17. 研究者认为在输注部位/或附近有纹身或瘢痕,或存在可能干扰输液部位检查的任何其他状况。
18. 在筛选访视前2个月内献血(包括血液制品)或失血≥500 mL;或计划在研究期间献血。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捐献骨髓或造血干细胞。
19. 据受试者和研究者所知,无法进行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损害受试者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和/或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的能力的任何类型的疾病。
20. 在筛选访视前90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正在接受或已经接受任何研究药物(或目前正在使用研究器械)。30天时间窗(或5个半衰期)将从既往研究的末次采血或给药日期(以较迟者为准)至本研究的筛选访视。
21.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的其他情况。
22.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筛选期或基线期,实验室检查和/或ECG中出现下述任一情况:
1)血红蛋白(男性)<100.0 g/L,或(女性)<90.0 g/L;
2)白细胞计数<3.0×109/L;
3)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5)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ULN;
6)总胆红素(T-BIL)>1.5×ULN;
7)血清肌酐>ULN;
8)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1000 Copies/mL、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抗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查阳性或梅毒感染者(梅毒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时,需增加梅毒非特异性抗体检测验证)。
9)ECG检查提示有临床意义的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心肌缺血、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或显著QTcF延长(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男性QTcF≥450 ms,女性QTcF≥470 ms);
23. 存在下列任何病史或合并疾病:
1)既往有春季角膜结膜炎(VKC)和/或特应性角膜结膜炎(AKC)病史;或可能混淆AD诊断或干扰治疗评估的活动性皮肤病(如银屑病、体藓、皮肤红斑狼疮等)、全身色素沉着或广泛瘢痕形成、其它类型的湿疹(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2)已知或疑似存在免疫抑制疾病病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史(如结核病、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囊虫病、曲霉菌病),尽管感染已缓解;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异常频繁、复发或长期感染;
3)筛选前2周内或筛选至基线期间,受试者患有慢性活动性或急性感染需要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者抗真菌药的全身性治疗;
4)既往或当前有活动性TB证据或隐匿结核感染者(界定为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者);筛选时若首测为阳性而复测为阴性,在胸部CT无异常的情况下才可入组,有疑似潜伏性或陈旧性结核病灶的不得入组;
5)筛选前5年内确诊患有淋巴瘤、白血病或任何恶性肿瘤(完全切除且没有复发证据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6)既往或当前患有研究者认为会干扰试验过程和/或评估的重大医学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脑血管、呼吸、肝、肾、胃肠道、内分泌、血液学、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以及其它研究者认为不宜加入本试验的情况;
7)受试者对SM17或其组分有过敏史,或对其他药物有速发过敏史(Sampson标准定义)、单克隆抗体及成分过敏史、具有临床意义的多种或重度药物过敏,或重度治疗后超敏反应(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多形性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以及剥脱性皮炎);
24. 使用下列任何药物/治疗且预计在整个研究过程不能放弃使用者:
1)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AD的系统应用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Janus激酶抑制剂者;
2)基线前1周内接受过抗组胺药或吸入性糖皮质激素(在基线前已接受抗组胺药或吸入性糖皮质激素稳定剂量治疗持续至少7天,且计划在研究期间持续使用者可入组);
3)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AD的全身性中草药治疗;
4)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AD的紫外线疗法(包括但不限于窄谱中波紫外线[NB-UVB]或中大剂量UVA1)或定期使用人工日光浴治疗特应性皮炎;
5)基线前2周内,接受过≥2次漂白粉浴;
6)基线前1周内,接受过以下外用药物治疗AD者:a) 外用糖皮质激素或外用钙调磷酸酶抑制剂治疗;b) 外用中药治疗;c) 其他外用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外用磷酸二酯酶-4[PDE-4]抑制剂);
7)基线前接受过针对AD的生物制剂治疗: a) 任何细胞清除剂,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基线前6个月内,或者直到淋巴细胞计数恢复正常(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b) 其它生物制剂:基线前5个半衰期(如果半衰期已知)或16周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8)基线前6个月内接受过过敏原特异性免疫治疗;
25. 基线前1周内使用过处方润肤剂或含有活性成分(如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者丝聚蛋白降解产物)的润肤剂者;
26. 基线前3个月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术后尚未恢复者,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重大手术者;
27. 筛选前1个月内有献血史,或有严重的失血(总血量≥500 mL),或筛选前2个月内接受过输血者;或筛选前3个月内捐赠过骨髓干细胞;
28. 基线前3个月内接种了(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29. 筛选前6个月内参加了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接受试验用药品/器械治疗);
30. 受试者在筛选前12个月内有其他研究者认为可能对受试者参加本研究带来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程序的情形。
在筛选访视时精神或法律上无行为能力或有显著的情绪问题,或在研究实施期间预期会出现。
2. 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经常饮酒者,即平均每周饮酒超过14单位酒精(1单位≈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给药前48 h直至研究结束不能放弃饮酒者,或酒精呼气测试为阳性者。
3. 研究者认为可能对受试者安全性构成风险或干扰研究评价、程序或完成的具有临床意义的疾病(包括精神疾病)、状况或疾病的病史或证据。
4. 任何一项实验室指标符合以下标准:a)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b)丙氨酸转氨酶(ALT)或天冬氨酸转氨酶(AST)>2×ULN;c)血清肌酐(Cr)>1.5×ULN;d)白细胞计数低于正常值(LLN)的下限,研究人员认为具有临床意义,不适合在筛查或基线时纳入研究;
5.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者,如筛选访视前3个月内的心肌梗死或卒中、已知患有心脏病、未控制的高血压病和主动脉或脑动脉瘤。
6. 既往因重度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2(SARS-Cov-2)住院治疗。
7. 在筛选访视前4周内有任何活动性或疑似细菌、病毒、真菌或寄生虫感染的证据(例如,普通感冒、病毒综合征、流感样症状)。研究者认为寄生虫病风险较高的受试者也被排除。
8. 已知患有I/II型糖尿病或糖尿病前期。
9. 在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接种活疫苗(减毒疫苗)。
10. 筛选访视前5年内有任何类型的恶性肿瘤病史(成功治疗的原位宫颈癌或手术切除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除外)。
11. 任何已知的原发性或继发性免疫缺陷疾病史。
12. 首次给药前2年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或存在此类病史。
13. 筛选访视前48小时内药物尿检阳性或饮酒的受试者将被排除。
14. 对蛋白质治疗、药物、SM17的任何成分或有关化合物有超敏反应或特异质性反应史或存在此类病史。
15. 患有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TB)(临床评价,包括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结果,以及符合当地实践的TB检测)、乙型肝炎(已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结果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 1/2抗体阳性)。既往或已消退的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定义为存在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HBC]和不存在HBsAg)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
16. 在SM17首次给药前14天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使用任何非处方药或处方药。
17. 研究者认为在输注部位/或附近有纹身或瘢痕,或存在可能干扰输液部位检查的任何其他状况。
18. 在筛选访视前2个月内献血(包括血液制品)或失血≥500 mL;或计划在研究期间献血。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捐献骨髓或造血干细胞。
19. 据受试者和研究者所知,无法进行方案要求的研究访视或程序。存在研究者认为可能损害受试者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和/或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的能力的任何类型的疾病。
20. 在筛选访视前90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正在接受或已经接受任何研究药物(或目前正在使用研究器械)。30天时间窗(或5个半衰期)将从既往研究的末次采血或给药日期(以较迟者为准)至本研究的筛选访视。
21.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受试者不适合参加研究的其他情况。
22.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筛选期或基线期,实验室检查和/或ECG中出现下述任一情况:
1)血红蛋白(男性)<100.0 g/L,或(女性)<90.0 g/L;
2)白细胞计数<3.0×109/L;
3)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5)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ULN;
6)总胆红素(T-BIL)>1.5×ULN;
7)血清肌酐>ULN;
8)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1000 Copies/mL、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抗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查阳性或梅毒感染者(梅毒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时,需增加梅毒非特异性抗体检测验证)。
9)ECG检查提示有临床意义的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的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急性心肌缺血、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或显著QTcF延长(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男性QTcF≥450 ms,女性QTcF≥470 ms);
23. 存在下列任何病史或合并疾病:
1)既往有春季角膜结膜炎(VKC)和/或特应性角膜结膜炎(AKC)病史;或可能混淆AD诊断或干扰治疗评估的活动性皮肤病(如银屑病、体藓、皮肤红斑狼疮等)、全身色素沉着或广泛瘢痕形成、其它类型的湿疹(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2)已知或疑似存在免疫抑制疾病病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史(如结核病、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囊虫病、曲霉菌病),尽管感染已缓解;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异常频繁、复发或长期感染;
3)筛选前2周内或筛选至基线期间,受试者患有慢性活动性或急性感染需要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者抗真菌药的全身性治疗;
4)既往或当前有活动性TB证据或隐匿结核感染者(界定为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者);筛选时若首测为阳性而复测为阴性,在胸部CT无异常的情况下才可入组,有疑似潜伏性或陈旧性结核病灶的不得入组;
5)筛选前5年内确诊患有淋巴瘤、白血病或任何恶性肿瘤(完全切除且没有复发证据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除外);
6)既往或当前患有研究者认为会干扰试验过程和/或评估的重大医学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脑血管、呼吸、肝、肾、胃肠道、内分泌、血液学、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以及其它研究者认为不宜加入本试验的情况;
7)受试者对SM17或其组分有过敏史,或对其他药物有速发过敏史(Sampson标准定义)、单克隆抗体及成分过敏史、具有临床意义的多种或重度药物过敏,或重度治疗后超敏反应(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多形性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或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以及剥脱性皮炎);
24. 使用下列任何药物/治疗且预计在整个研究过程不能放弃使用者:
1)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AD的系统应用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Janus激酶抑制剂者;
2)基线前1周内接受过抗组胺药或吸入性糖皮质激素(在基线前已接受抗组胺药或吸入性糖皮质激素稳定剂量治疗持续至少7天,且计划在研究期间持续使用者可入组);
3)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AD的全身性中草药治疗;
4)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AD的紫外线疗法(包括但不限于窄谱中波紫外线[NB-UVB]或中大剂量UVA1)或定期使用人工日光浴治疗特应性皮炎;
5)基线前2周内,接受过≥2次漂白粉浴;
6)基线前1周内,接受过以下外用药物治疗AD者:a) 外用糖皮质激素或外用钙调磷酸酶抑制剂治疗;b) 外用中药治疗;c) 其他外用药物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外用磷酸二酯酶-4[PDE-4]抑制剂);
7)基线前接受过针对AD的生物制剂治疗: a) 任何细胞清除剂,包括但不限于利妥昔单抗:基线前6个月内,或者直到淋巴细胞计数恢复正常(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b) 其它生物制剂:基线前5个半衰期(如果半衰期已知)或16周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8)基线前6个月内接受过过敏原特异性免疫治疗;
25. 基线前1周内使用过处方润肤剂或含有活性成分(如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者丝聚蛋白降解产物)的润肤剂者;
26. 基线前3个月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术后尚未恢复者,或计划在试验期间接受重大手术者;
27. 筛选前1个月内有献血史,或有严重的失血(总血量≥500 mL),或筛选前2个月内接受过输血者;或筛选前3个月内捐赠过骨髓干细胞;
28. 基线前3个月内接种了(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29. 筛选前6个月内参加了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接受试验用药品/器械治疗);
30. 受试者在筛选前12个月内有其他研究者认为可能对受试者参加本研究带来风险或可能干扰研究程序的情形。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SM17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SM17 monoclonal antibody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液
规格:200mg(10ml)/瓶
用法用量:低剂量组、中剂量组、高剂量组、分别为抽取SM17单克隆抗体注射液/SM17安慰剂3.5ml、20ml、40ml的药液添加至0.9%无菌氯化钠溶液中制备成总体积240 ml溶液,受试者坐位或半卧床时,2小时完成静脉输注,静脉输注结束后以5 ml 0.9%无菌氯化钠溶液冲管。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剂量递增:1次给药
多次给药研究:2周给药1次,给药3次
规格:200mg(10ml)/瓶
用法用量:低剂量组、中剂量组、高剂量组、分别为抽取SM17单克隆抗体注射液/SM17安慰剂3.5ml、20ml、40ml的药液添加至0.9%无菌氯化钠溶液中制备成总体积240 ml溶液,受试者坐位或半卧床时,2小时完成静脉输注,静脉输注结束后以5 ml 0.9%无菌氯化钠溶液冲管。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剂量递增:1次给药
多次给药研究:2周给药1次,给药3次
中文通用名:SM17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SM17 monoclonal antibody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液
规格:200mg(10ml)/瓶
用法用量:中重度特应性皮炎:200mg组:200mg(10ml)/瓶,1瓶/次,添加至0.9%无菌氯化钠溶液中制备成总体积240 ml溶液,静脉输注
用药时程:每2周给药1次至第10周,共6次给药。
规格:200mg(10ml)/瓶
用法用量:中重度特应性皮炎:200mg组:200mg(10ml)/瓶,1瓶/次,添加至0.9%无菌氯化钠溶液中制备成总体积240 ml溶液,静脉输注
用药时程:每2周给药1次至第10周,共6次给药。
中文通用名:SM17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SM17 monoclonal antibody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液
规格:200mg(10ml)/瓶
用法用量:中重度特应性皮炎:600mg组:200mg(10ml)/瓶,3瓶/次,添加至0.9%无菌氯化钠溶液中制备成总体积240 ml溶液,静脉输注
用药时程:每2周给药1次至第10周,共6次给药。
规格:200mg(10ml)/瓶
用法用量:中重度特应性皮炎:600mg组:200mg(10ml)/瓶,3瓶/次,添加至0.9%无菌氯化钠溶液中制备成总体积240 ml溶液,静脉输注
用药时程:每2周给药1次至第10周,共6次给药。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SM17安慰剂 英文通用名:SM17 Placebo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ml/瓶
用法用量:低剂量组、中剂量组、高剂量组、分别为抽取SM17单克隆抗体注射液/SM17安慰剂3.5ml、20ml、40ml的药液添加至0.9%无菌氯化钠溶液中制备成总体积240 ml溶液,受试者坐位或半卧床时,2小时完成静脉输注,静脉输注结束后以5 ml 0.9%无菌氯化钠溶液冲管。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剂量递增:1次给药
多次给药研究:2周给药1次,给药3次
规格:10ml/瓶
用法用量:低剂量组、中剂量组、高剂量组、分别为抽取SM17单克隆抗体注射液/SM17安慰剂3.5ml、20ml、40ml的药液添加至0.9%无菌氯化钠溶液中制备成总体积240 ml溶液,受试者坐位或半卧床时,2小时完成静脉输注,静脉输注结束后以5 ml 0.9%无菌氯化钠溶液冲管。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剂量递增:1次给药
多次给药研究:2周给药1次,给药3次
中文通用名:SM17安慰剂 英文通用名:SM17 Placebo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ml/瓶
用法用量: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安慰剂组:
3瓶/次,添加至0.9%无菌氯化钠溶液中制备成总体积240 ml溶液,静脉输注
用药时程:每2周给药1次至第10周,共6次给药。
规格:10ml/瓶
用法用量: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安慰剂组:
3瓶/次,添加至0.9%无菌氯化钠溶液中制备成总体积240 ml溶液,静脉输注
用药时程:每2周给药1次至第10周,共6次给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健康受试者:不良事件(TEAE)的发生率评价时间:给药后85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健康受试者:生命体征、心电图、临床实验室检查和体格检查结果较基线的变化。评价时间:给药后85天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健康受试者:血清PK参数,包括但不限于AUC0-t、AUC0-inf、AUC0-14d、Cmax、Tmax、t1/2、Kel、CL和Vz。评价时间:给药后85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健康受试者:抗药抗体(ADA)阳性率。评价时间:给药后85天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中重度皮炎:EASI-50、EASI-75、EASI-90、vIGA-AD评分为0或1(4分制)的受试者比例。评价时间:第12、16周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中国医科大附属第一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临床医学研究专业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23-09-25
- 中国医科大附属第一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临床医学研究专业委员会同意 · 2024-04-09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33129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徐国林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3-10-07
- 申请人名称
- 杏联药业(苏州)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33129
- 药物名称
- SM17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特应性皮炎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评价SM17在中国健康受试者和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一项评价SM17在中国健康受试者和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中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I期临床研究—— 评价SM17的安全性、耐受性、免疫原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以及对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患者的初步有效性和药效学的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SM17-1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 版本日期
- 2024-03-31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