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33167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尚未招募
- 状态阶段
- 尚未招募(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I/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成都海博为药业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HBW-3210胶囊在中国成熟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多中心Ⅰ/Ⅱ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3-08-18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3-10-09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8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尚未招募)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3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北京市 · 北京市河南省 · 郑州市四川省 · 成都市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李文斌
- 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周可树
- 四川省肿瘤医院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研究者:洪煌明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毛勇
- 申请人名称
- 成都海博为药业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毛勇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园南路88号B6栋401号
- 联系人邮编
- 6100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李文斌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19号住院二部11楼
- 邮编
- 100070
- 单位名称
-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HBW-3210-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0
- 版本日期
- 2023-08-18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剂量爬坡阶段(I)1)主要目的:评估HBW-3210单药口服给药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剂量限制性毒性(DLT)。2)次要目的:评价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初步评估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扩展队列阶段(II)1)主要目的:评估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即CR+PR)。2)次要目的:评价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评价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评价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其它有效性指标,例如起效时间(TTR)、缓解持续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部分缓解率(PR)、完全缓解率(CR)、疾病控制率(DCR)。
扩展队列阶段(II)1)主要目的:评估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客观缓解率(ORR,即CR+PR)。2)次要目的:评价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的药代动力学特征;评价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评价HBW-3210在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其它有效性指标,例如起效时间(TTR)、缓解持续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部分缓解率(PR)、完全缓解率(CR)、疾病控制率(DCR)。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其它I/I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8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年龄18周岁-80周岁,男女均可。
2.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KPS评分≥60分;其他淋巴瘤: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分(剂量爬坡阶段ECOG体能状态评分要求为0~1分)。
3.经研究者判断,预期生存期超过3个月。
4.经组织病理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难治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既往接受过至少1次规范治疗。包括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PCNSL)或继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SCNSL)、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细胞淋巴瘤(CLL/SLL)、套细胞淋巴瘤(MCL)、滤泡性淋巴瘤(FL)、边缘区淋巴瘤(MZL)、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淋巴浆细胞淋巴瘤(LPL)和弥漫大B细胞性淋巴瘤(DLBCL)等。复发的定义为:患者达到CR或PR,缓解持续≥6个月后疾病进展;难治的定义为:治疗无效(未获CR和PR),或治疗期间或缓解持续<6个月即发生疾病进展。对于套细胞淋巴瘤(MCL)和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既往治疗需包括BTK抑制剂和免疫化疗方案,或使用BTK抑制剂治疗失败、复发、不耐受后,不适合接受含抗CD20单抗的治疗方案治疗。
5.任何与既往治疗相关的非血液学毒性应恢复至1级或正常(根据NCI CTCAE版本5.0,脱发除外)。
6.具有可测量病灶或疗效评价指标:对于中枢神经系统已受累的患者,要求颅脑增强MRI显示疾病进展的实质性病灶(>10*10mm);只有脑膜病变者,需脑脊液(CSF)的细胞学检查证实淋巴瘤细胞和/或影像学发现和CSF检查相符合;对CLL和WM/LPL患者,经基线影像学评估确定不存在二维可测病灶时,必须有治疗指征及可评估的指标,如下:对于CLL,外周血单克隆B淋巴细胞≥5.0×109/L;对于WM,IgM>1.5×ULN; 对于LPL,IgM或其他免疫球蛋白>1.5×ULN;对于其它B-NHL,应至少有1个影像学(CT或MRI)确认的二维可测量病灶(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1.5cm或结外病灶任一长径>1.0cm)。
7.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a.7天内无生长因子支持治疗或输血的情况下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80g/L;
b.肝功能:血清总胆红≤1.5×ULN(如有肝转移,可放宽到≤3.0×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ULN(如有肝转移,可放宽到≤5.0×ULN);
c.肾功能:根据CKD-EPI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计算公式为eGFR=a×(Scr/b)c×(0.993)年龄;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1.5倍ULN。
8.能够吞咽胶囊,并在整个研究参与期间遵守门诊治疗、实验室监测以及所需的门诊访视。
9.男性和育龄女性愿意在整个治疗期间和最后1次研究治疗给药后3个月内使用常规和高效避孕方法(失败率<1%),例如避孕套、带有杀精凝胶的隔膜。(育龄女性:定义为月经初潮后,且未绝经[以及非治疗引起的绝经2年内])。
10.在参与本研究期间以及最后1次研究药物给药后3个月内禁止捐精捐卵,避免哺乳。
11.受试者和/或其监护人必须能够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标明签署日期,以示受试者已经充分知晓本临床试验与其相关的所有情况。
2.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KPS评分≥60分;其他淋巴瘤: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分(剂量爬坡阶段ECOG体能状态评分要求为0~1分)。
3.经研究者判断,预期生存期超过3个月。
4.经组织病理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复发/难治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既往接受过至少1次规范治疗。包括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PCNSL)或继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SCNSL)、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小细胞淋巴瘤(CLL/SLL)、套细胞淋巴瘤(MCL)、滤泡性淋巴瘤(FL)、边缘区淋巴瘤(MZL)、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淋巴浆细胞淋巴瘤(LPL)和弥漫大B细胞性淋巴瘤(DLBCL)等。复发的定义为:患者达到CR或PR,缓解持续≥6个月后疾病进展;难治的定义为:治疗无效(未获CR和PR),或治疗期间或缓解持续<6个月即发生疾病进展。对于套细胞淋巴瘤(MCL)和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CLL)/小淋巴细胞淋巴瘤(SLL),既往治疗需包括BTK抑制剂和免疫化疗方案,或使用BTK抑制剂治疗失败、复发、不耐受后,不适合接受含抗CD20单抗的治疗方案治疗。
5.任何与既往治疗相关的非血液学毒性应恢复至1级或正常(根据NCI CTCAE版本5.0,脱发除外)。
6.具有可测量病灶或疗效评价指标:对于中枢神经系统已受累的患者,要求颅脑增强MRI显示疾病进展的实质性病灶(>10*10mm);只有脑膜病变者,需脑脊液(CSF)的细胞学检查证实淋巴瘤细胞和/或影像学发现和CSF检查相符合;对CLL和WM/LPL患者,经基线影像学评估确定不存在二维可测病灶时,必须有治疗指征及可评估的指标,如下:对于CLL,外周血单克隆B淋巴细胞≥5.0×109/L;对于WM,IgM>1.5×ULN; 对于LPL,IgM或其他免疫球蛋白>1.5×ULN;对于其它B-NHL,应至少有1个影像学(CT或MRI)确认的二维可测量病灶(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1.5cm或结外病灶任一长径>1.0cm)。
7.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
a.7天内无生长因子支持治疗或输血的情况下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80g/L;
b.肝功能:血清总胆红≤1.5×ULN(如有肝转移,可放宽到≤3.0×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ULN(如有肝转移,可放宽到≤5.0×ULN);
c.肾功能:根据CKD-EPI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计算公式为eGFR=a×(Scr/b)c×(0.993)年龄;
d.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1.5倍ULN。
8.能够吞咽胶囊,并在整个研究参与期间遵守门诊治疗、实验室监测以及所需的门诊访视。
9.男性和育龄女性愿意在整个治疗期间和最后1次研究治疗给药后3个月内使用常规和高效避孕方法(失败率<1%),例如避孕套、带有杀精凝胶的隔膜。(育龄女性:定义为月经初潮后,且未绝经[以及非治疗引起的绝经2年内])。
10.在参与本研究期间以及最后1次研究药物给药后3个月内禁止捐精捐卵,避免哺乳。
11.受试者和/或其监护人必须能够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标明签署日期,以示受试者已经充分知晓本临床试验与其相关的所有情况。
排除标准
1.PCNSL病理分型为免疫缺陷相关淋巴瘤、血管内大B细胞淋巴瘤、Burkitt淋巴瘤、T细胞淋巴瘤和NK/T细胞淋巴瘤。
2. 存在玻璃体视网膜淋巴瘤。
3. 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项治疗:
a.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非靶向小分子药物化疗、大分子靶向抗肿瘤治疗或抗肿瘤免疫治疗(含临床试验药物);
b.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治疗(含临床试验药物,洗脱期不少于7天);
c.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骨盆、颅骨或胸骨区域(含有骨髓的区域)放疗或全脑放疗;1周内接受其它局部照射区域的姑息性放疗;
d.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明确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成]药治疗;
e.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抗肿瘤治疗且使用剂量满足如下情况:如治疗非肿瘤疾病,使用剂量>2.25mg/d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如治疗肿瘤疾病,使用剂量>5mg/d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
f.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未知半衰期的试验性药物治疗。
4.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疫苗。
5. 计划在研究期间,同时使用其他全身性抗癌治疗。
6.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华法林或维生素K拮抗剂等抗凝治疗,或存在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
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服用过强效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
8. 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置管、活检或激光眼科手术)。
9. 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或自体干细胞移植(SCT)或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
10. 患有控制不佳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血细胞减少症(例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AIHA]、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在入组研究前28天内需要开始新的治疗或原有治疗需要加大剂量来维持充足的血细胞计数。
11.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12月内患有显著的心血管疾病,如:a.不稳定型心绞痛; b. 发生心肌梗死; c.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d.根据纽约心脏协会功能分级定义,患有任何3级或4级心脏疾病; e.控制不佳的或有症状的心律失常; f.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9mmHg或舒张压>99mmHg)。
12. 筛选期间3次连续心电图(ECG)中至少2次显示按心率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QTcF使用Fridericia公式(QTcF)计算:QTcF=QT/(RR^0.33)。
13.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卒中、颅内出血病史。
14.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5年内患有除研究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是已经明显治愈或至少5年未复发的局部癌症除外,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前列腺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15. 既往或目前有严重的肺纤维化、肺栓塞、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
16. 存在需要药物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性细菌、病毒、真菌或寄生虫感染(真菌指甲感染除外)。
17.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梅毒螺旋体(TP)抗体或EB病毒检测(仅限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患者)阳性,或存在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
18. 患有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综合征或者其他影响药物吸收的消化系统疾病(如失代偿期得肝硬化、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等);进行过可能妨碍研究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手术,如胃间隔术、胃旁路术、重大肠道切除术。
19. 女性受试者处于妊娠或哺乳期。
20. 已知对HBW-3210的任何成分或辅料(胶态二氧化硅、微晶纤维素、甘露醇、硬脂酸镁及明胶空心胶囊)过敏的患者。
21. 已知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
22.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依从性差者,包括近期(过去1年内)或当前的自杀意念或行为,或有可能会增加参与研究或试验用药品管理相关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干扰研究者判断的实验室异常。
2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合适参与本研究的任何其他情形或状况,包括其它的严重疾病,或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影响到受试者安全的因素,或影响试验资料及样品收集的家庭或社会等因素。
2. 存在玻璃体视网膜淋巴瘤。
3. 既往接受过下列任何一项治疗:
a.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非靶向小分子药物化疗、大分子靶向抗肿瘤治疗或抗肿瘤免疫治疗(含临床试验药物);
b.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抗肿瘤药物治疗(含临床试验药物,洗脱期不少于7天);
c.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骨盆、颅骨或胸骨区域(含有骨髓的区域)放疗或全脑放疗;1周内接受其它局部照射区域的姑息性放疗;
d.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明确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成]药治疗;
e.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周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抗肿瘤治疗且使用剂量满足如下情况:如治疗非肿瘤疾病,使用剂量>2.25mg/d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如治疗肿瘤疾病,使用剂量>5mg/d地塞米松或等效剂量;
f.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未知半衰期的试验性药物治疗。
4.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疫苗。
5. 计划在研究期间,同时使用其他全身性抗癌治疗。
6.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4周内或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华法林或维生素K拮抗剂等抗凝治疗,或存在出血倾向或凝血障碍。
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服用过强效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
8. 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置管、活检或激光眼科手术)。
9. 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6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或自体干细胞移植(SCT)或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
10. 患有控制不佳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血细胞减少症(例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AIHA]、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在入组研究前28天内需要开始新的治疗或原有治疗需要加大剂量来维持充足的血细胞计数。
11.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12月内患有显著的心血管疾病,如:a.不稳定型心绞痛; b. 发生心肌梗死; c.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d.根据纽约心脏协会功能分级定义,患有任何3级或4级心脏疾病; e.控制不佳的或有症状的心律失常; f.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9mmHg或舒张压>99mmHg)。
12. 筛选期间3次连续心电图(ECG)中至少2次显示按心率校正的QT间期(QTcF)延长,男性>450 msec,女性>470 msec。QTcF使用Fridericia公式(QTcF)计算:QTcF=QT/(RR^0.33)。
13.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脑卒中、颅内出血病史。
14.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5年内患有除研究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是已经明显治愈或至少5年未复发的局部癌症除外,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前列腺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15. 既往或目前有严重的肺纤维化、肺栓塞、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
16. 存在需要药物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性细菌、病毒、真菌或寄生虫感染(真菌指甲感染除外)。
17.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梅毒螺旋体(TP)抗体或EB病毒检测(仅限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患者)阳性,或存在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
18. 患有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综合征或者其他影响药物吸收的消化系统疾病(如失代偿期得肝硬化、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等);进行过可能妨碍研究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手术,如胃间隔术、胃旁路术、重大肠道切除术。
19. 女性受试者处于妊娠或哺乳期。
20. 已知对HBW-3210的任何成分或辅料(胶态二氧化硅、微晶纤维素、甘露醇、硬脂酸镁及明胶空心胶囊)过敏的患者。
21. 已知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者。
22.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依从性差者,包括近期(过去1年内)或当前的自杀意念或行为,或有可能会增加参与研究或试验用药品管理相关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干扰研究者判断的实验室异常。
2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合适参与本研究的任何其他情形或状况,包括其它的严重疾病,或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影响到受试者安全的因素,或影响试验资料及样品收集的家庭或社会等因素。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HBW-3210: 英文通用名:HBW-3210 商品名称:NA
剂型:胶囊
规格:10mg
用法用量:根据临床试验方案服药,每日一次,空腹口服
用药时程:4周为一个给药周期,持续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撤销同意书、不可接受的毒性,或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研究,总体治疗时间不超过36个治疗周期。
规格:10mg
用法用量:根据临床试验方案服药,每日一次,空腹口服
用药时程:4周为一个给药周期,持续给药直至疾病进展、撤销同意书、不可接受的毒性,或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研究,总体治疗时间不超过36个治疗周期。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剂量爬坡阶段(I)安全性和耐受性:MTD;DLT。评价时间:剂量爬坡的第0周期到第1周期研究连续服药28天内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扩展队列阶段(II)客观缓解率(ORR)。评价时间:每8周进行一次,服药12个周期后每12周进行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起效时间(TTR)、无进展生存期(PFS)、总生存期(OS)、部分缓解率(PR)、完全缓解率(CR)、疾病控制率(DCR)。评价时间:每8周进行一次,服药12个周期后每12周进行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不良事件(AE)、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12导联心电图(12-ECG)等评价时间:试验全过程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北京天坛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修改后同意 · 2023-09-19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33167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毛勇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3-10-09
- 申请人名称
- 成都海博为药业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33167
- 药物名称
- HBW-3210胶囊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成熟B细胞淋巴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HBW-3210胶囊在中国成熟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多中心Ⅰ/Ⅱ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HBW-3210胶囊在中国成熟B细胞淋巴瘤患者中的Ⅰ/Ⅱ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HBW-3210-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0
- 版本日期
- 2023-08-18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