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33435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成都分迪药业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FD-001在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试验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04-25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3-11-03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4-03-11;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32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1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四川省 · 成都市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 · 四川省 · 成都市 · 研究者:牛挺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杨国兵
- 申请人名称
- 成都分迪药业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杨国兵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和民街16号3号楼6层601号
- 联系人邮编
- 610212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牛挺
- 学位
- 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武侯区国学巷37号
- 邮编
- 610044
- 单位名称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FD-MD-230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 版本日期
- 2024-04-2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1 主要目的
评估FD-001治疗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受试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评估FD-001治疗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受试者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及II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
2 次要目的
评估FD-001在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估FD-001治疗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受试者初步疗效。
3 探索性目的
探索特定肿瘤生物标志物与疗效之间的关系;
评估FD-001在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受试者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及PK/PD相关性。
探索受试者给药后血浆代谢物谱,鉴定主要代谢产物。
评估FD-001治疗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受试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评估FD-001治疗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受试者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及II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
2 次要目的
评估FD-001在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估FD-001治疗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受试者初步疗效。
3 探索性目的
探索特定肿瘤生物标志物与疗效之间的关系;
评估FD-001在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受试者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及PK/PD相关性。
探索受试者给药后血浆代谢物谱,鉴定主要代谢产物。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80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本临床研究;了解、知情本研究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愿意遵循并能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18周岁~80周岁(包含界值),性别不限;
3.ECOG评分为≤2分
4.预计生存期≥3个月
5.经病理学和/或细胞学明确诊断并经组织学证实,且经过既往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能耐受现有治疗的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患者,肿瘤类型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a. 基于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年分型,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符合复发/难治AML诊断标准(参照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中国诊疗指南(2021年版))的受试者。复发性AML诊断标准:CR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幼稚细胞>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难治性白血病诊断标准:经过标准方案治疗2个疗程无效的初治病例;CR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个月内复发者;在12个月后复发但经过常规化疗无效者;2次或多次复发者;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b. 根据MDS(WHO 2016)诊断标准确诊为复发或难治性MDS(按照IPSS-R积分>3.5分,患者应为中危、高危或极高危MDS),骨髓穿刺涂片或骨髓活检病理检查原始细胞百分比< 20%,且研究者判断无其他适当治疗的患者。复发性MDS诊断标准:在获得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或血液学改善后,至少出现下列1项:骨髓原始细胞回升至治疗前水平;ANC或PLT较最佳疗效时下降≥50%;HGB下降≥15 g/L或依赖输血;难治性MDS诊断标准:充分治疗后(去甲基化药物治疗至少4周期),根据IWG 2013疗效评估标准符合“疾病稳定”、“失败”、“疾病进展”;去甲基化药物或者其他药物治疗后进展或者患者无法耐受毒性(例如治疗期间发生导致永久停药的药物相关性3级及3级以上肝、肾毒性);
c.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明确诊断为复发或难治的多发性骨髓瘤(MM)(参考中国首次复发多发性骨髓瘤诊治指南(2022年版))(参见附录2),并且满足既往接受过2至3线治疗(包含一种免疫调节剂IMiD、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PIs或CD38单克隆抗体);
d. 经标准治疗后仍进展、无标准治疗存在或拒绝标准治疗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难治的非霍奇金淋巴瘤(NHL)(参见附录3);
6.6) 至少有一处可测量病灶:
a. 对于AML:骨髓中原始/幼稚细胞>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它原因);
b. 对于MDS:骨髓穿刺涂片或骨髓活检病理检查原始细胞百分比< 20%;
c. 对于MM:至少符合一项下列指标:a. 血清蛋白电泳检测血清单克隆蛋白≥1 g/dL(10g/L);b. 24小时尿中单克隆蛋白≥200 mg;c. 如血清或尿中未检测到单克隆蛋白,则受累与未受累血清FLC比值≥100(受累血清FLC水平必须≥100mg/L);
d. 对于NHL:(经CT检查具有可测量病灶: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1.5cm或结外病灶要求任一长径大于1.0cm);CLL/SLL:外周血单克隆淋巴细胞≥5.0×109/L;或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大于1.5cm;WM:IgM﹥2×ULN。
7.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副作用应恢复至≤1级(持续性脱发除外)
8.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支持,筛选期实验室检查需满足以下全部标准:
a.试验药物首次使用前WBC≤30×109/L;(此条标准仅适用于AML和MDS,允许使用羟基脲减低白细胞);
b.试验药物首次使用前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如伴骨髓侵犯可放宽至≥0.75×109 /L;血小板计数(PLT)≥70×109/L,如伴骨髓侵犯可放宽至≥50×109/L;血红蛋白(HB)≥70 g/L,如伴骨髓侵犯可放宽至≥60 g/L(此条标准仅适用于MM和NHL;要求此检查采血前7天内未接受过G-CSF(或GM-CSF)、促红细胞生成素、血小板生成素治疗或成分血输注);
c.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例(INR)≤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TPP)≤1.5倍ULN(未使用抗凝剂者);INR≤2.5倍ULN/或APTT≤2.5倍ULN(使用抗凝剂);
d.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2倍ULN(肿瘤肝脏浸润者≤3倍ULN);AST和/或ALT≤3倍ULN(肿瘤肝脏浸润者≤5倍ULN);
e.血清肌酐(Scr)≤2×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f.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且Fridericia矫正QT值(QTc)男性≤450毫秒或女性≤470毫秒;
9.具有潜在生育能力的受试者不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在接受最后一次治疗后至少6个月期间采用高效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男性受试者无捐精计划,育龄期女性必须在开始治疗前7天内行血妊娠且结果为阴性。
2.18周岁~80周岁(包含界值),性别不限;
3.ECOG评分为≤2分
4.预计生存期≥3个月
5.经病理学和/或细胞学明确诊断并经组织学证实,且经过既往标准治疗方案失败、无标准治疗或不能耐受现有治疗的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患者,肿瘤类型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a. 基于世界卫生组织(WHO)2016年分型,经骨髓细胞形态学确诊,符合复发/难治AML诊断标准(参照复发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中国诊疗指南(2021年版))的受试者。复发性AML诊断标准:CR后外周血再次出现白血病细胞或骨髓中原始/幼稚细胞>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他原因)或髓外出现白血病细胞浸润;难治性白血病诊断标准:经过标准方案治疗2个疗程无效的初治病例;CR后经过巩固强化治疗,12个月内复发者;在12个月后复发但经过常规化疗无效者;2次或多次复发者;髓外白血病持续存在者;
b. 根据MDS(WHO 2016)诊断标准确诊为复发或难治性MDS(按照IPSS-R积分>3.5分,患者应为中危、高危或极高危MDS),骨髓穿刺涂片或骨髓活检病理检查原始细胞百分比< 20%,且研究者判断无其他适当治疗的患者。复发性MDS诊断标准:在获得完全缓解或部分缓解或血液学改善后,至少出现下列1项:骨髓原始细胞回升至治疗前水平;ANC或PLT较最佳疗效时下降≥50%;HGB下降≥15 g/L或依赖输血;难治性MDS诊断标准:充分治疗后(去甲基化药物治疗至少4周期),根据IWG 2013疗效评估标准符合“疾病稳定”、“失败”、“疾病进展”;去甲基化药物或者其他药物治疗后进展或者患者无法耐受毒性(例如治疗期间发生导致永久停药的药物相关性3级及3级以上肝、肾毒性);
c.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明确诊断为复发或难治的多发性骨髓瘤(MM)(参考中国首次复发多发性骨髓瘤诊治指南(2022年版))(参见附录2),并且满足既往接受过2至3线治疗(包含一种免疫调节剂IMiD、一种蛋白酶体抑制剂PIs或CD38单克隆抗体);
d. 经标准治疗后仍进展、无标准治疗存在或拒绝标准治疗的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复发/难治的非霍奇金淋巴瘤(NHL)(参见附录3);
6.6) 至少有一处可测量病灶:
a. 对于AML:骨髓中原始/幼稚细胞>5%(除外巩固化疗后骨髓再生等其它原因);
b. 对于MDS:骨髓穿刺涂片或骨髓活检病理检查原始细胞百分比< 20%;
c. 对于MM:至少符合一项下列指标:a. 血清蛋白电泳检测血清单克隆蛋白≥1 g/dL(10g/L);b. 24小时尿中单克隆蛋白≥200 mg;c. 如血清或尿中未检测到单克隆蛋白,则受累与未受累血清FLC比值≥100(受累血清FLC水平必须≥100mg/L);
d. 对于NHL:(经CT检查具有可测量病灶: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1.5cm或结外病灶要求任一长径大于1.0cm);CLL/SLL:外周血单克隆淋巴细胞≥5.0×109/L;或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大于1.5cm;WM:IgM﹥2×ULN。
7.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副作用应恢复至≤1级(持续性脱发除外)
8.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支持,筛选期实验室检查需满足以下全部标准:
a.试验药物首次使用前WBC≤30×109/L;(此条标准仅适用于AML和MDS,允许使用羟基脲减低白细胞);
b.试验药物首次使用前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如伴骨髓侵犯可放宽至≥0.75×109 /L;血小板计数(PLT)≥70×109/L,如伴骨髓侵犯可放宽至≥50×109/L;血红蛋白(HB)≥70 g/L,如伴骨髓侵犯可放宽至≥60 g/L(此条标准仅适用于MM和NHL;要求此检查采血前7天内未接受过G-CSF(或GM-CSF)、促红细胞生成素、血小板生成素治疗或成分血输注);
c.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例(INR)≤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TPP)≤1.5倍ULN(未使用抗凝剂者);INR≤2.5倍ULN/或APTT≤2.5倍ULN(使用抗凝剂);
d.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2倍ULN(肿瘤肝脏浸润者≤3倍ULN);AST和/或ALT≤3倍ULN(肿瘤肝脏浸润者≤5倍ULN);
e.血清肌酐(Scr)≤2×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f.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且Fridericia矫正QT值(QTc)男性≤450毫秒或女性≤470毫秒;
9.具有潜在生育能力的受试者不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以及在接受最后一次治疗后至少6个月期间采用高效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男性受试者无捐精计划,育龄期女性必须在开始治疗前7天内行血妊娠且结果为阴性。
排除标准
1.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或者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羟基脲治疗、预防性鞘内注射化疗药物);2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2周内接受过中草药的抗肿瘤治疗;
2. BCR/ABL阳性白血病(慢性髓系白血病急变)
3. 受试者合并有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浸润;
4. 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者(已经治愈的IB期或更低级别的宫颈癌、非侵袭性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获得完全缓解(CR)>10年的恶性黑色素瘤、获得完全缓解(CR)>5年的其他恶性肿瘤者除外);
5. 试验前治疗情况:
a. 异体移植和自体移植<100天的患者;
b. 研究药物首次剂量前4周内使用过异体淋巴细胞输注(DLI,不论有或无预处理);
c. 既往参加过相同作用靶点(GSPT1)的试验药物;
d.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出现显著的创伤性损伤或预计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
6. 合并疾病情况:
a.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高于100 IU/mL者;
b. 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RNA定量高于各中心检测正常值上限者;
c.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d.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消化道溃疡等),或全胃切除的受试者,或合并吸收不良综合征;
e. 有未控制的癫痫史,患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疾病;
f. 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尽管使用抗高血压治疗,持续性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或经过对症支持治疗仍不能恢复正常的低血压;
g. 首次试验药物使用前12个月内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患有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分级III~IV级)、不受控制的心律失常、心绞痛、心肌梗死、脑卒中(腔隙性梗塞除外)、冠状/外周动脉搭桥手术、肺栓塞;
h. 患有先天性长QT间期综合征或已知家族病史的长QT综合征;
i. 首次给药前4周内,需要进行系统性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等治疗的严重慢性或活动性感染;
j.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I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除外;
k. 经研究者判断不稳定性呼吸系统疾病,如肺栓塞,慢性阻塞性肺病、间质性肺病等;
l.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出血风险;
m. 目前有严重的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7. 首次试验药物使用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8. 有明确酒精和药物滥用史者;
9.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7天内,食用过葡萄柚、杨桃或含葡萄柚、杨桃的食物;
10.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者
11. 任何可能干扰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既往或当前的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2. BCR/ABL阳性白血病(慢性髓系白血病急变)
3. 受试者合并有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浸润;
4. 同时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者(已经治愈的IB期或更低级别的宫颈癌、非侵袭性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获得完全缓解(CR)>10年的恶性黑色素瘤、获得完全缓解(CR)>5年的其他恶性肿瘤者除外);
5. 试验前治疗情况:
a. 异体移植和自体移植<100天的患者;
b. 研究药物首次剂量前4周内使用过异体淋巴细胞输注(DLI,不论有或无预处理);
c. 既往参加过相同作用靶点(GSPT1)的试验药物;
d.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天内进行过重大手术或出现显著的创伤性损伤或预计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
6. 合并疾病情况:
a.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高于100 IU/mL者;
b. 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RNA定量高于各中心检测正常值上限者;
c.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d.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消化道溃疡等),或全胃切除的受试者,或合并吸收不良综合征;
e. 有未控制的癫痫史,患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疾病;
f. 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尽管使用抗高血压治疗,持续性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或经过对症支持治疗仍不能恢复正常的低血压;
g. 首次试验药物使用前12个月内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患有有症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分级III~IV级)、不受控制的心律失常、心绞痛、心肌梗死、脑卒中(腔隙性梗塞除外)、冠状/外周动脉搭桥手术、肺栓塞;
h. 患有先天性长QT间期综合征或已知家族病史的长QT综合征;
i. 首次给药前4周内,需要进行系统性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等治疗的严重慢性或活动性感染;
j. 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炎性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全身治疗的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和桥本氏甲状腺炎等。I型糖尿病、仅替代治疗可以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除外;
k. 经研究者判断不稳定性呼吸系统疾病,如肺栓塞,慢性阻塞性肺病、间质性肺病等;
l.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出血风险;
m. 目前有严重的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7. 首次试验药物使用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8. 有明确酒精和药物滥用史者;
9. 在首次接受研究药物前7天内,食用过葡萄柚、杨桃或含葡萄柚、杨桃的食物;
10.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者
11. 任何可能干扰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既往或当前的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FD-001胶囊: 英文通用名:FD-001Capsules 商品名称:NA
剂型:胶囊
规格:0.4mg
用法用量:口服,单次和/或多次给药,不同组别给药剂量不同
用药时程:连续两周,给药3天停药4天,28天为一个周期
规格:0.4mg
用法用量:口服,单次和/或多次给药,不同组别给药剂量不同
用药时程:连续两周,给药3天停药4天,28天为一个周期
中文通用名:FD-001胶囊: 英文通用名:FD-001Capsules 商品名称:NA
剂型:胶囊
规格:2mg
用法用量:口服,单次和/或多次给药,不同组别给药剂量不同
用药时程:连续两周,给药3天停药4天,28天为一个周期
规格:2mg
用法用量:口服,单次和/或多次给药,不同组别给药剂量不同
用药时程:连续两周,给药3天停药4天,28天为一个周期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不良事件(包括DLT等)、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12导联心电图等,其中,符合DLT标准的不良事件和满足剂量调整标准的毒性反应为主要安全性评价指标。评价时间:从给药至随访结束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2 项,展开查看
- 单次给药:Tmax、Cmax、AUC0-t、AUC0-∞、Vd、Ke、t1/2、MRT、CL等; 多次给药:Tmax、Cmin、Cmax、t1/2、CL、AUC0-t、AUC0-∞等检测对象。评价时间:给药前至末次给药后72h±2hh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 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无进展生存期(PFS)、总体生存期(OS)评价时间:针对AML、MDS每个治疗周期末(CnD28)评估一次;针对NHL、MM每两个治疗周期评估一次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意 · 2023-10-18
-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同意 · 2024-05-22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33435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杨国兵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3-11-03
- 申请人名称
- 成都分迪药业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33435
- 药物名称
- FD-001胶囊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以AML为主、包括MDS、MM、NHL等)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评价FD-001在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及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试验
- 试验通俗题目
- FD-001在复发/难治性血液肿瘤患者中的I期临床试验
- 试验方案编号
- FD-MD-230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 版本日期
- 2024-04-25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