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33441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杭州尚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3-10-24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3-10-27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3-11-29;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3-12-26;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20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13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6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浙江省 · 杭州市湖南省 · 长沙市重庆市 · 重庆市山西省 · 太原市河南省 · 郑州市上海市 · 上海市
- 浙江省肿瘤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宋正波
- 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研究者:张永昌/罗永忠
- 重庆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国 · 重庆市 · 重庆市 · 研究者:龚奕
- 山西省肿瘤医院中国 · 山西省 · 太原市 · 研究者:王鑫/杨文慧
- 河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郑州市 · 研究者:王居峰
-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王育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丁大飞
- 申请人名称
- 杭州尚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丁大飞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2幢C楼1层101室
- 联系人邮编
- 310052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宋正波
- 学位
- 博士
- 职称
- 副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东路1号
- 邮编
- 310022
- 单位名称
- 浙江省肿瘤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CSG-2918-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 版本日期
- 2023-10-24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Ia期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1)安全性和耐受性;
2)探索MTD或MAD。
次要目的:
1)评估SG2918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PK、PD特征;
2)评估SG2918的免疫原性;
3)评价SG2918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治疗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Ib期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
1)进一步评估SG2918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SG2918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RP2D;
3)进一步评价SG2918单药治疗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次要目的:
1)进一步评估SG2918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PK、PD特征;
2)进一步评估SG2918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探索肿瘤组织中的免疫细胞亚群分析。
主要目的:1)安全性和耐受性;
2)探索MTD或MAD。
次要目的:
1)评估SG2918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PK、PD特征;
2)评估SG2918的免疫原性;
3)评价SG2918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治疗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Ib期研究目的:
主要目的:
1)进一步评估SG2918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SG2918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RP2D;
3)进一步评价SG2918单药治疗的初步抗肿瘤疗效。
次要目的:
1)进一步评估SG2918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的PK、PD特征;
2)进一步评估SG2918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探索肿瘤组织中的免疫细胞亚群分析。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期
- 设计类型
- 单臂试验
- 随机化
- 非随机化
- 盲法
- 开放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75周岁
3.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4.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5.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患者须经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或者对标准治疗不耐受。
6.根据RECIST 1.1标准,患者必须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如病灶接受过放疗,放疗后有明确进展,可作为可测量病灶)。
7.首次给药前7天内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a.外周血细胞计数:首次给药前2周内无生长因子支持情况下,中性粒细胞(ANC)≥1.5×109/L;首次给药前2周内无血小板输注或者TPO、IL-11等刺激造血情况下,血小板≥ 75×109/L;首次给药前2周内无输血或者EPO等刺激造血情况下,血红蛋白≥9.0 g/dL;
b.肝功能:
1.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伴有Gilbert’s综合征的受试者,TBIL ≤3×ULN);
2.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2.5×ULN(对肝癌或已发生肝转移的受试者,AST和ALT ≤5×ULN);
3.血清白蛋白≥30 g/L;
c.肾功能:血清肌酐≤ 1.5×ULN;对于血清肌酐>1.5×ULN的受试者,若肌酐清除率(CCr)≥4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也可入组;
d.凝血功能: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8.从既往治疗中的毒性恢复到0-1级(CTCAE 5.0),但脱发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且不违背其他入排标准的毒性除外。
9.有潜在怀孕可能的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有潜在怀孕可能的女性的男性患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210天)采用至少一种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有潜在怀孕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在用药前的7 天内HCG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10.从签署ICF起直到末次用药后至少7个月,男性受试者必须避免捐精。
2.年龄≥18周岁,≤75周岁
3.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分。
4.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5.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患者须经充分标准治疗失败或者对标准治疗不耐受。
6.根据RECIST 1.1标准,患者必须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病灶(如病灶接受过放疗,放疗后有明确进展,可作为可测量病灶)。
7.首次给药前7天内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
a.外周血细胞计数:首次给药前2周内无生长因子支持情况下,中性粒细胞(ANC)≥1.5×109/L;首次给药前2周内无血小板输注或者TPO、IL-11等刺激造血情况下,血小板≥ 75×109/L;首次给药前2周内无输血或者EPO等刺激造血情况下,血红蛋白≥9.0 g/dL;
b.肝功能:
1.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伴有Gilbert’s综合征的受试者,TBIL ≤3×ULN);
2.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丙氨酸转氨酶(ALT)≤2.5×ULN(对肝癌或已发生肝转移的受试者,AST和ALT ≤5×ULN);
3.血清白蛋白≥30 g/L;
c.肾功能:血清肌酐≤ 1.5×ULN;对于血清肌酐>1.5×ULN的受试者,若肌酐清除率(CCr)≥4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也可入组;
d.凝血功能: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8.从既往治疗中的毒性恢复到0-1级(CTCAE 5.0),但脱发等由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且不违背其他入排标准的毒性除外。
9.有潜在怀孕可能的女性受试者以及伴侣为有潜在怀孕可能的女性的男性患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210天)采用至少一种认可的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有潜在怀孕可能的女性受试者在用药前的7 天内HCG检查必须为阴性;而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10.从签署ICF起直到末次用药后至少7个月,男性受试者必须避免捐精。
排除标准
1.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以下情况除外:先前治疗过的脑转移患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4周(从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开始计算),且研究药物给药前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 14天;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患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脑转移灶的长径≤ 1.5cm,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
2. 筛选时存在2级及以上周围神经病(CTCAE 5.0)。
3. 在过去2年内存在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免疫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以下情况除外:经过相关的替代治疗后稳定的疾病状态(如甲状腺激素、胰岛素,或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等。
4. 首次给药前2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预防性用药除外。
5. 首次给药前14天内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研究者判断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规律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 100mmHg)。
6. 既往有高血压危象史或高血压脑病史者。
7.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心脑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
a.心功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b.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c.QTcF>450毫秒(Fridericia公式),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
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家族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病史(如预激综合征);
d.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征、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支架植入术、急性脑梗死、脑出血、短暂性缺血发作;
e.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8. 活动性乙肝或者丙肝患者:
a.活动性乙肝定义为:1.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阳性;2.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 DNA检测阳性。对于 HBsAg 阳性但HBV DNA阴性者,需首次给药前接受抗HBV治疗(按照当地实践,如恩替卡韦等),且愿意研究期间持续抗HBV治疗并定期检测相关指标,方可入组;
b.活动性丙肝定义为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且HCV RNA阳性;
c.仅针对肝癌患者:HBV DNA<500 IU/mL,同时首次给药前接受抗HBV治疗(按照当地实践,如恩替卡韦等),且愿意研究期间持续抗HBV治疗的患者,也可入组。
9. 已知AIDS病史或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史者。
10. 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史者、活动性梅毒病史者。
11.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于任何生物制品的3至4级过敏反应史、危及生命的超敏反应史。
12. 接受过以下任意治疗或手术:
a.既往接受靶向LILRB4治疗的患者;或既往接受MMAE治疗时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患者;
b.首次给药前28天内患者接受重大外科手术(以活检为目的手术除外)、首次给药前14天内的小手术(如牙科或皮肤局部手术,除外经皮穿刺或活检)或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大手术;
c.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其他全身抗癌治疗(包括化疗、其他靶向治疗、激素治疗及免疫疗法);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说明书中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现代中药制剂治疗;
d.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试验性药物的治疗;
e.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放疗;允许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
f.仅针对肝癌患者(如适用):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局部治疗(如射频消融、经皮肝穿刺注射醋酸或乙醇、冷冻消融、高能聚焦超声、经肝动脉栓塞术等);
g.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CYP3A4强效抑制剂治疗。
13.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在研究期间需要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剂量等效于>10 mg泼尼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允许以下情况:
a.使用局部型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b.使用短疗程皮质类固醇(≤7天)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
14.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注射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注射过其他疫苗(如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
15.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干细胞移植史,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者。
16. 既往抗肿瘤免疫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免疫相关毒性,导致永久停药者。
17. 现在或既往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现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肺纤维化等;有气管瘘史;严重呼吸困难、肺功能不全需要持续吸氧的患者。
18. 存在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风险者。
19. 肿瘤侵犯到大血管、心脏、心包、气管、食管等重要脏器或者容易发生食管气管瘘、食管胸膜瘘的受试者。
20. 有严重的遗传性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者任何大于3级的血栓病史。
21. 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22. 首次给药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1)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2)已根治的患者,或患者在入组前完全缓解至少2年,并且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或者研究期间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
23. 既往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或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依从性差者。
24. 研究者认为可能不适合参与研究的其他任何状况(如研究药物可能会导致症状加重的眼部疾病等)。
2. 筛选时存在2级及以上周围神经病(CTCAE 5.0)。
3. 在过去2年内存在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免疫调节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以下情况除外:经过相关的替代治疗后稳定的疾病状态(如甲状腺激素、胰岛素,或肾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等。
4. 首次给药前2周内存在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预防性用药除外。
5. 首次给药前14天内经规范化降压药治疗后,研究者判断未能有效控制的高血压(规律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 100mmHg)。
6. 既往有高血压危象史或高血压脑病史者。
7.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心脑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
a.心功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 II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b.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c.QTcF>450毫秒(Fridericia公式),或存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如
经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低钾血症、家族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家族性心律失常病史(如预激综合征);
d.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征、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支架植入术、急性脑梗死、脑出血、短暂性缺血发作;
e.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8. 活动性乙肝或者丙肝患者:
a.活动性乙肝定义为:1.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阳性;2.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 DNA检测阳性。对于 HBsAg 阳性但HBV DNA阴性者,需首次给药前接受抗HBV治疗(按照当地实践,如恩替卡韦等),且愿意研究期间持续抗HBV治疗并定期检测相关指标,方可入组;
b.活动性丙肝定义为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且HCV RNA阳性;
c.仅针对肝癌患者:HBV DNA<500 IU/mL,同时首次给药前接受抗HBV治疗(按照当地实践,如恩替卡韦等),且愿意研究期间持续抗HBV治疗的患者,也可入组。
9. 已知AIDS病史或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史者。
10. 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史者、活动性梅毒病史者。
11. 已知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于任何生物制品的3至4级过敏反应史、危及生命的超敏反应史。
12. 接受过以下任意治疗或手术:
a.既往接受靶向LILRB4治疗的患者;或既往接受MMAE治疗时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患者;
b.首次给药前28天内患者接受重大外科手术(以活检为目的手术除外)、首次给药前14天内的小手术(如牙科或皮肤局部手术,除外经皮穿刺或活检)或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大手术;
c.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其他全身抗癌治疗(包括化疗、其他靶向治疗、激素治疗及免疫疗法);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说明书中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现代中药制剂治疗;
d.首次给药前28天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试验性药物的治疗;
e.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放疗;允许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姑息性放疗;
f.仅针对肝癌患者(如适用):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局部治疗(如射频消融、经皮肝穿刺注射醋酸或乙醇、冷冻消融、高能聚焦超声、经肝动脉栓塞术等);
g.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CYP3A4强效抑制剂治疗。
13.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在研究期间需要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剂量等效于>10 mg泼尼松/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允许以下情况:
a.使用局部型或吸入型糖皮质激素;
b.使用短疗程皮质类固醇(≤7天)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
14.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注射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首次给药前14天内注射过其他疫苗(如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
15.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干细胞移植史,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者。
16. 既往抗肿瘤免疫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免疫相关毒性,导致永久停药者。
17. 现在或既往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现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病或肺炎,肺纤维化等;有气管瘘史;严重呼吸困难、肺功能不全需要持续吸氧的患者。
18. 存在手术部位、创伤部位、粘膜严重溃疡或骨折没有完全愈合,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风险者。
19. 肿瘤侵犯到大血管、心脏、心包、气管、食管等重要脏器或者容易发生食管气管瘘、食管胸膜瘘的受试者。
20. 有严重的遗传性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或者任何大于3级的血栓病史。
21. 不能控制的需反复引流或有明显症状的胸腹腔、心包积液。
22. 首次给药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除外:1)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和非黑色素瘤皮肤癌;2)已根治的患者,或患者在入组前完全缓解至少2年,并且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或者研究期间不需要接受其他治疗。
23. 既往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或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依从性差者。
24. 研究者认为可能不适合参与研究的其他任何状况(如研究药物可能会导致症状加重的眼部疾病等)。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注射用SG2918: 英文通用名:SG2918 for Injec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60mg/瓶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0.1mg/kg、0.5mg/kg、1 mg/kg、1.5mg/kg、2 mg/kg、2.5mg/kg和3 mg/kg
用药时程:每3周给药1次,每21天为1个治疗周期
规格:60mg/瓶
用法用量:静脉输注,0.1mg/kg、0.5mg/kg、1 mg/kg、1.5mg/kg、2 mg/kg、2.5mg/kg和3 mg/kg
用药时程:每3周给药1次,每21天为1个治疗周期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3 项,展开查看
- 安全性和耐受性终点: AE、SAE、TEAE、导致治疗终止的AE;生命体征、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等(Ia期+ Ib期);评价时间:首次给药后每周期监测,直至安全随访期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剂量限制性毒性(DLT)(Ia期)。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疗效终点: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估的ORR。(Ib期)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4 项,展开查看
- PK终点:PK参数:Cmax、Tmax、t1/2、AUC0-t、AUC0-∞、AUC0-t/AUC0-∞、CL、λz、Vd、RCmax、RAUC、DF等(Ia期+ Ib期);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PD终点:外周血免疫细胞亚群分析和外周血细胞因子水平(Ia期+ Ib期);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免疫原性终点:评估抗药抗体(ADA)和中和抗体(NAb)的水平,NAb仅针对ADA阳性样本检测;(Ia期+Ib期)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疗效终点: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R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控制率(DCR)和无进展生存期(PFS)、总体生存率(OS)。(Ia期+Ib期)评价时间:研究期间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浙江省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3-09-28
- 浙江省肿瘤医院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3-11-24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33441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丁大飞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3-10-27
- 申请人名称
- 杭州尚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33441
- 药物名称
- 注射用SG2918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晚期恶性肿瘤
- 试验专业题目
- 评估注射用SG2918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评估注射用SG2918在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中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有效性的I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CSG-2918-1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2.0
- 版本日期
- 2023-10-24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