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34099
- 快照状态
- 进行中 招募中
- 状态阶段
- 招募中(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II期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肿瘤(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一项评估SIBP-03注射液联合西妥昔单抗在复发/转移性晚期头颈部鳞癌(非鼻咽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临床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07-19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8-21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4-01-23;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4-09-27;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81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5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源文档试验状态:进行中(招募中)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25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上海市 · 上海市北京市 · 北京市广东省 · 广州市天津市 · 天津市辽宁省 · 沈阳市广东省 · 东莞市河南省 · 南阳市山东省 · 济南市山东省 · 临沂市福建省 · 福州市河北省 · 石家庄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河南省 · 洛阳市湖北省 · 武汉市吉林省 · 长春市湖南省 · 永州市云南省 · 昆明市江西省 · 赣州市广东省 · 韶关市浙江省 · 杭州市
- 上海市东方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郭晔
- 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中国 · 上海市 · 上海市 · 研究者:任国欣
-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孙艳
-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国 · 广东省 · 广州市 · 研究者:黄河
- 天津市肿瘤医院中国 · 天津市 · 天津市 · 研究者:王佩国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 · 北京市 · 北京市 · 研究者:吴世凯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研究者:刘彩钢
- 东莞市人民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东莞市 · 研究者:吴依芬
-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辽宁省 · 沈阳市 · 研究者:李光
- 南阳市中心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南阳市 · 研究者:万里新
- 山东省肿瘤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张燕/胡漫
- 临沂市中心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临沂市 · 研究者:张培良
- 福建省肿瘤医院中国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研究者:林少俊
- 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中国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研究者:景尚华
- 广西壮族自治区肿瘤医院中国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研究者:曲颂
- 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 · 河南省 · 洛阳市 · 研究者:张治业
- 湖北省肿瘤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胡德胜
-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研究者:刘林林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国 · 湖北省 · 武汉市 · 研究者:杨坤禹
- 永州市中心医院中国 · 湖南省 · 永州市 · 研究者:罗鹏飞
- 云南省肿瘤医院中国 · 云南省 · 昆明市 · 研究者:李晓江
- 赣州市人民医院中国 · 江西省 · 赣州市 · 研究者:钟琼
- 粤北人民医院中国 · 广东省 · 韶关市 · 研究者:张国平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中国 · 浙江省 · 杭州市 · 研究者:郑玉龙
其余 1 家登记机构展开查看完整名单
-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中国 · 山东省 · 济南市 · 研究者:程玉峰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陈丹丹
- 申请人名称
-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陈丹丹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2512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350号
- 联系人邮编
- 200051
主要研究者信息
- 姓名
- 郭晔
- 学位
- 医学博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1800号5号门6楼
- 邮编
- 200120
- 单位名称
- 上海市东方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相关登记号
- CTR20201877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SL1900077
- 试验方案编号
- SIBP-03-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0
- 版本日期
- 2024-07-19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
试验目的
评价SIBP-03联合西妥昔单抗在复发/转移性晚期头颈鳞癌(HNSCC)患者中的初步疗效。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II期
- 设计类型
- 平行分组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双盲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自愿参与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签署ICF时年龄18~75周岁(含边界值),性别不限。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接受过含抗PD-1/抗PD-L1免疫治疗和含铂类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且无根治性局部治疗指征的复发/转移性晚期头颈部鳞癌(HNSCC)患者。受试者既往接受的治疗不得超过2线。
4.筛选期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组织和血样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若受试者没有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则接受筛选期进行的新鲜肿瘤病灶活组织检查,以获得相应肿瘤样本(获取标本的数量根据活检情况决定)。若受试者无法提供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但能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既往的检测报告,包括本方案规定的所有生物标志物指标,经与申办者沟通后可进行筛选。
5.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根据RECIST v1.1标准),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
6.ECOG体能评分为0-1。
7.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查的前7 天内不允许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短效细胞生长因子等药物;前14 天内不允许给予长效细胞生长因子),实验室检查结果接受首次用药前7 天内检查结果:
血液系统
白细胞计数(WBC) ≥3.0×109/L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 1.5×109/L
血小板计数(PLT) ≥ 90×109/L
血红蛋白(Hb) ≥ 90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 1.5×正常值上限(ULN)(对于有Gilbert综合征记录的受试者≤3.0×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2.5×ULN;
对于肝转移受试者 ≤ 5.0×ULN
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2.5×ULN;
对于肝转移受试者 ≤ 5.0×ULN
碱性磷酸酶(ALP) ≤ 2×ULN;
对于肝转移和/或骨转移受试者 ≤ 5.0×ULN
肾功能
肌酐( Cr) ≤1.5×ULN,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按照Cockcroft -Gault 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未接受抗凝治疗受试者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ULN
凝血酶原时间(PT) ≤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ULN
接受抗凝治疗受试者 抗凝药物剂量稳定至少4 周且无需剂量调整,筛选时凝血参数INR和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尿常规/24小时尿蛋白
尿蛋白 尿蛋白定性 ≤ 1+;
如连续两次检测≥2+或一次≥3+,则需进行24小时尿蛋白检查,如24小时尿蛋白 < 1g,则允许入组
8.预期生存期 ≥3个月。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首次用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生育年龄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2.签署ICF时年龄18~75周岁(含边界值),性别不限。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接受过含抗PD-1/抗PD-L1免疫治疗和含铂类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且无根治性局部治疗指征的复发/转移性晚期头颈部鳞癌(HNSCC)患者。受试者既往接受的治疗不得超过2线。
4.筛选期受试者必须提供肿瘤组织和血样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若受试者没有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则接受筛选期进行的新鲜肿瘤病灶活组织检查,以获得相应肿瘤样本(获取标本的数量根据活检情况决定)。若受试者无法提供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但能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既往的检测报告,包括本方案规定的所有生物标志物指标,经与申办者沟通后可进行筛选。
5.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根据RECIST v1.1标准),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
6.ECOG体能评分为0-1。
7.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查的前7 天内不允许给予任何血液成分、短效细胞生长因子等药物;前14 天内不允许给予长效细胞生长因子),实验室检查结果接受首次用药前7 天内检查结果:
血液系统
白细胞计数(WBC) ≥3.0×109/L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 1.5×109/L
血小板计数(PLT) ≥ 90×109/L
血红蛋白(Hb) ≥ 90g/L
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 ≤ 1.5×正常值上限(ULN)(对于有Gilbert综合征记录的受试者≤3.0×ULN)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2.5×ULN;
对于肝转移受试者 ≤ 5.0×ULN
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 2.5×ULN;
对于肝转移受试者 ≤ 5.0×ULN
碱性磷酸酶(ALP) ≤ 2×ULN;
对于肝转移和/或骨转移受试者 ≤ 5.0×ULN
肾功能
肌酐( Cr) ≤1.5×ULN,且肌酐清除率≥50mL/min(按照Cockcroft -Gault 公式计算);
凝血功能
未接受抗凝治疗受试者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ULN
凝血酶原时间(PT) ≤ 1.5×ULN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ULN
接受抗凝治疗受试者 抗凝药物剂量稳定至少4 周且无需剂量调整,筛选时凝血参数INR和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尿常规/24小时尿蛋白
尿蛋白 尿蛋白定性 ≤ 1+;
如连续两次检测≥2+或一次≥3+,则需进行24小时尿蛋白检查,如24小时尿蛋白 < 1g,则允许入组
8.预期生存期 ≥3个月。
9.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首次用药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生育年龄受试者(包括男性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原发部位为鼻腔、鼻窦、鼻咽及唾液腺的鳞状细胞癌患者。
2. 既往接受过任意HER3靶向或EGFR靶向治疗。
3.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脑膜转移。
4. 既往对人免疫球蛋白或抗体制剂过敏或其他严重输注反应;严重过敏性疾病、过敏体质。
5. 受试者既往5年内曾患本研究中治疗的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及宫颈原位癌等除外)。
6. 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丙型肝炎病毒(HCV)、乙型肝炎病毒(HBV)、梅毒或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无症状的慢性乙肝或丙肝携带者可除外。活动性HBV,HCV、HIV和梅毒感染定义为:
HBsAg阳性且HBV DNA ≥1000cps/ml(或500IU/ml)
抗-HCV抗体且HCV RNA阳性;
HIV抗体阳性;
梅毒非特异性抗体阳性且TPPA抗体阳性。
7. 受试者尚未从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中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脱发、≤2级神经病变和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
8. 受试者目前正在参与并接受研究治疗或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或医疗器械治疗。
9. 试验期间计划接受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的患者应予排除(除外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和/或已治愈仅需要激素替代疗法的其他肿瘤受试者)。
10.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放射治疗(除针对性骨转移的姑息放疗),或手术伤口未愈合、溃疡或骨折等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中草药;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4周内接受过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腺或丝裂霉素 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周内;
口服氟尿密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周内。
11. 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者。
12. 需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如肺炎、菌血症、败血症等。
13. 肺间质疾病、肺间质纤维化或药物性间质性肺炎病史或其他临床上非常严重的肺部疾病(CTCAE 5.0分级III-IV级)。
14. 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肺血栓栓塞症、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形成(DVT),输液器相关的血栓形成除外。
15. 有心血管(CV)风险病史或证据,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严重未受控制的心律失常或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病史,包括二度(II型)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病、心肌梗死;
入组前6个月内接受过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或旁路移植术或发生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系统(NYHA)定义的充血性心力衰竭(III或IV级)。
16. 筛查期在研究中心进行12导联心电图(ECG)测量(需重复测量3次的QTcF平均值),使用Fridericia方法校正的QT间期(QTcF)>450毫秒(男性)或(QTcF)>470毫秒(女性);心脏超声LVEF<50%。
17.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治疗性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诊断、活检、引流术除外)。
18.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20.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21. 患有需要长期使用大剂量(定义为30mg/d氢化可的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激素药物)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疾病。
22. 经积极治疗无法控制的胸腹腔或其他腔隙积液。
2. 既往接受过任意HER3靶向或EGFR靶向治疗。
3. 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脑膜转移。
4. 既往对人免疫球蛋白或抗体制剂过敏或其他严重输注反应;严重过敏性疾病、过敏体质。
5. 受试者既往5年内曾患本研究中治疗的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及宫颈原位癌等除外)。
6. 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丙型肝炎病毒(HCV)、乙型肝炎病毒(HBV)、梅毒或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无症状的慢性乙肝或丙肝携带者可除外。活动性HBV,HCV、HIV和梅毒感染定义为:
HBsAg阳性且HBV DNA ≥1000cps/ml(或500IU/ml)
抗-HCV抗体且HCV RNA阳性;
HIV抗体阳性;
梅毒非特异性抗体阳性且TPPA抗体阳性。
7. 受试者尚未从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中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脱发、≤2级神经病变和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
8. 受试者目前正在参与并接受研究治疗或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或医疗器械治疗。
9. 试验期间计划接受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的患者应予排除(除外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和/或已治愈仅需要激素替代疗法的其他肿瘤受试者)。
10.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放射治疗(除针对性骨转移的姑息放疗),或手术伤口未愈合、溃疡或骨折等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中草药;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4周内接受过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腺或丝裂霉素 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周内;
口服氟尿密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周内。
11. 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者。
12. 需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如肺炎、菌血症、败血症等。
13. 肺间质疾病、肺间质纤维化或药物性间质性肺炎病史或其他临床上非常严重的肺部疾病(CTCAE 5.0分级III-IV级)。
14. 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肺血栓栓塞症、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形成(DVT),输液器相关的血栓形成除外。
15. 有心血管(CV)风险病史或证据,包括以下任何情况: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严重未受控制的心律失常或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病史,包括二度(II型)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心肌病、心肌梗死;
入组前6个月内接受过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或旁路移植术或发生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根据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系统(NYHA)定义的充血性心力衰竭(III或IV级)。
16. 筛查期在研究中心进行12导联心电图(ECG)测量(需重复测量3次的QTcF平均值),使用Fridericia方法校正的QT间期(QTcF)>450毫秒(男性)或(QTcF)>470毫秒(女性);心脏超声LVEF<50%。
17.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治疗性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诊断、活检、引流术除外)。
18.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19.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20.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21. 患有需要长期使用大剂量(定义为30mg/d氢化可的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激素药物)激素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疾病。
22. 经积极治疗无法控制的胸腹腔或其他腔隙积液。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重组抗HER3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英文通用名:Recombinant Anti-HER3 Humanized Monoclonal Antibody Injection 商品名称:重组抗HER3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剂型:注射剂
规格:300 mg(10 mL)/瓶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根据受试者体重和给药剂量水平计算实际给药剂量
用药时程:每三周给药一次,D1,21天为一周期,。输注时长为90 min(±5 min)
规格:300 mg(10 mL)/瓶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根据受试者体重和给药剂量水平计算实际给药剂量
用药时程:每三周给药一次,D1,21天为一周期,。输注时长为90 min(±5 min)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SIBP-03 制剂缓冲液 英文通用名:N/A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 mL/瓶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根据受试者体重和给药剂量水平计算实际给药剂量
用药时程:每三周给药一次,D1,21天为一周期,。输注时长为90 min(±5 min)
规格:10 mL/瓶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根据受试者体重和给药剂量水平计算实际给药剂量
用药时程:每三周给药一次,D1,21天为一周期,。输注时长为90 min(±5 min)
中文通用名:西妥昔单抗注射液(爱必妥) 英文通用名:Cetuximab Solution for Infus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0mg/20mL/瓶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根据受试者体重和给药剂量水平计算实际给药剂量
用药时程:每周给药一次,D1,D8,D15天为一周期。首次输注时长为120 min(±10 min)随后输注时长为90 min(±5 min)
规格:100mg/20mL/瓶
用法用量:静脉滴注,根据受试者体重和给药剂量水平计算实际给药剂量
用药时程:每周给药一次,D1,D8,D15天为一周期。首次输注时长为120 min(±10 min)随后输注时长为90 min(±5 min)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根据RECIST 1.1经独立评估委员会(IRC)评估的ORR评价时间:首次给药后12个月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次要终点4 项,展开查看
- 根据RECIST 1.1经IRC及研究者评估的以下有效性数据:ORR(仅研究者评估)、PFS、DOR、DCR;OS评价时间:首次给药后12个月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AE、SAE、生命体征、实验室检查指标评价时间:首次给药后12个月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 Cmax和Cmin评价时间:首次给药后12个月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 SIBP-03的免疫原性(抗药抗体ADA与中和抗体Nab)的阳性率评价时间:首次给药后12个月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3-12-01
-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1-25
- 上海市东方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8-14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34099
- 试验状态
- 进行中
- 申请人联系人
- 陈丹丹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8-21
- 申请人名称
-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2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34099
- 相关登记号
- CTR20201877
- 药物名称
- 重组抗HER3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生物制品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CXSL1900077
- 适应症
- 复发/转移性晚期头颈部鳞癌(非鼻咽癌)患者
- 试验专业题目
- 一项评估SIBP-03注射液联合西妥昔单抗在复发/转移性晚期头颈部鳞癌(非鼻咽癌)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II期临床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重组抗HER3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II期临床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SIBP-03-02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2.0
- 版本日期
- 2024-07-19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