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概览
- 登记号
- CTR20240510
- 快照状态
- 已完成
- 状态阶段
- 已完成(规范化导航项)
- 源数据分期
- 其它生物等效性
- 研究类型
- 安全性与有效性
- 疾病领域
- 呼吸系统(规则标签)
- 申请人
- 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
完整专业题目
噻托溴铵吸入粉雾剂在COPD受试者中的药效动力学研究
关键时间与入组记录
均为本条原始资料中的登记值;“暂未填写”不等于尚未发生。
- 方案版本日期
- 2024-01-30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3-05
- 第一例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
- 国内:2024-02-27;
- 第一例受试者入组日期
- 国内:2024-03-13;
- 试验完成日期
- 国内:2024-07-16;
- 目标入组人数
- 国内: 72 人;
- 已入组人数
- 国内: 72 人;
- 实际入组总人数
- 国内: 72 人;
源文档试验状态:已完成
登记参加机构与地点
共 2 条登记机构与研究者记录。此名单不表示当前开放、正在招募或可直接联系。
吉林省 · 长春市
-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研究者:张丽秀
-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国 · 吉林省 · 长春市 · 研究者:杨海淼
申请人与登记联系人
保留源 Word 中的登记字段;电话和邮箱为降低个人信息再传播风险而隐藏,请到官方登记平台核验。
- 申请人联系人
- 高欣
- 申请人名称
- 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姓名
- 高欣
- 联系人座机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手机号
- [已移除电话]
- 联系人Email
- [已移除邮箱]
- 联系人邮政地址
- 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配天门大街西首
- 联系人邮编
- 271000
主要研究者信息
主要研究者 1
- 姓名
- 张丽秀
- 学位
- 医学硕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478号
- 邮编
- 130021
- 单位名称
-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者 2
- 姓名
- 杨海淼
- 学位
- 医学硕士
- 职称
- 主任医师
- 电话
- [已移除电话]
- [已移除邮箱]
- 邮政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478号
- 邮编
- 130021
- 单位名称
-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方案登记信息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试验方案编号
- SDJW-STXA-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2
- 版本日期
- 2024-01-30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以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噻托溴铵吸入粉雾剂为受试制剂,以Boehringer Ingelheim Pharma GmbH & Co. KG生产的噻托溴铵吸入粉雾剂(商品名:思力华®)为参比制剂,比较受试制剂(T)和参比制剂(R)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受试者体内的药效动力学,评价两种制剂单次吸入给药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
观察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在COPD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以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噻托溴铵吸入粉雾剂为受试制剂,以Boehringer Ingelheim Pharma GmbH & Co. KG生产的噻托溴铵吸入粉雾剂(商品名:思力华®)为参比制剂,比较受试制剂(T)和参比制剂(R)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受试者体内的药效动力学,评价两种制剂单次吸入给药的生物等效性。
次要目的:
观察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在COPD受试者中的安全性。
试验设计
- 试验分类
- 安全性和有效性
- 试验分期
- 其它生物等效性
- 设计类型
- 交叉设计
- 随机化
- 随机化
- 盲法
- 双盲
- 试验范围
- 国内试验
受试者基本信息
- 年龄
- 40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 性别
- 男+女
- 健康受试者
- 无
受试者条件
条件须由专业人员结合完整资料判断。
入选标准
1.受试者能充分了解试验目的、性质、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2.年龄≥40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3.根据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学组和中国医师协会呼吸医师分会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工作委员会制订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治指南 (2021年修订版)》,符合 COPD 诊断标准;
4.受试者使用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后 FEV1/FVC 比值≤0.70,且FEV1≤80%预计值。且吸入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4揿后, FEV1绝对值增加符合方案要求;
5.受试者为当前吸烟者或有既往吸烟史,吸烟史需满足至少10包年(包年:每天包数*吸烟年数)或有明确的被动吸烟、燃料烟雾、职业性粉尘暴露史;
6.经培训后能配合完成肺功能检查者;
7.受试者能达到要求的吸气流速(符合方案要求);
8.受试者在医学上能够耐受允许使用的药物,在研究期间无需对剂量、剂型、给药时间进行重大调整,并且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在每次访视前能够在规定的最短时间间隔暂停使用这些药物;
9.受试者能够停用所有的吸入性SABA至少6小时;
10.受试者不存在可能干扰研究进行,影响研究观察结果解释或使受试者在研究期间风险增加的任何伴随疾病或治疗;
11.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研究的各项要求;
12.受试者在研究前两周内禁止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受试者从筛选至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后3个月内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进行避孕(包括受试者伴侣),且未来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或捐精、捐卵计划。
2.年龄≥40周岁的男性或女性;
3.根据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学组和中国医师协会呼吸医师分会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工作委员会制订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诊治指南 (2021年修订版)》,符合 COPD 诊断标准;
4.受试者使用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后 FEV1/FVC 比值≤0.70,且FEV1≤80%预计值。且吸入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4揿后, FEV1绝对值增加符合方案要求;
5.受试者为当前吸烟者或有既往吸烟史,吸烟史需满足至少10包年(包年:每天包数*吸烟年数)或有明确的被动吸烟、燃料烟雾、职业性粉尘暴露史;
6.经培训后能配合完成肺功能检查者;
7.受试者能达到要求的吸气流速(符合方案要求);
8.受试者在医学上能够耐受允许使用的药物,在研究期间无需对剂量、剂型、给药时间进行重大调整,并且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在每次访视前能够在规定的最短时间间隔暂停使用这些药物;
9.受试者能够停用所有的吸入性SABA至少6小时;
10.受试者不存在可能干扰研究进行,影响研究观察结果解释或使受试者在研究期间风险增加的任何伴随疾病或治疗;
11.受试者能够与研究者进行良好的沟通,并且理解和遵守本研究的各项要求;
12.受试者在研究前两周内禁止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受试者从筛选至最后一次试验用药品给药后3个月内自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进行避孕(包括受试者伴侣),且未来3个月内无生育计划或捐精、捐卵计划。
排除标准
1.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以外的已知呼吸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囊性纤维化、严重哮喘、活动性支气管扩张、结节病、肺纤维化、肺动脉高压、肺水肿或间质性肺病,且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
2. 有其他临床上显著疾病或异常的证据或病史(如充血性心力衰竭、不受控制的高血压、不受控制的冠心病、心肌梗死、中风、青光眼或心律失常),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将会使其处于风险之中,或者如果疾病在研究期间恶化可能会影响研究分析;
3. 已知处于活动期的肺结核;
4. 有矛盾性支气管痉挛、窄角型青光眼、前列腺肥大或膀胱颈梗阻病史,研究者认为禁止使用抗胆碱能药物;
5. 已知对β2-受体激动剂、噻托溴铵、阿托品或其衍生物,如异丙托溴铵或氧托溴铵或本产品的赋形剂(如乳糖)有过敏反应者或对两种以上食物、环境物质过敏者;
6. 研究前8周内因COPD或肺炎住院;
7. 研究前12周内有COPD恶化的治疗;
8. 在导入期和治疗期间不能停止使用COPD治疗药物;
9. 研究前90天内使用过全身长效糖皮质激素、具有免疫活性的生物制剂,研究前30天内使用过强效CYP3A4抑制剂、免疫抑制治疗、口服或全身用皮质类固醇;
10. 研究前6周内发生急性(病毒或细菌)上呼吸道或下呼吸道感染、鼻窦炎、鼻炎、咽炎、尿路感染,症状较严重,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纳入者;
11. 心电图异常且研究者认为不适合纳入该研究;
12. 研究开始前12个月内进行肺减容手术;
13. 需要接受长期氧疗,每天大于12小时的受试者;
14. 去3年中,有中度至重度严重程度的频繁 COPD 急性加重病史;
15. 有药物滥用史者;
16. 粉雾剂吸入培训不合格者;
17. 筛选前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作为受试者参加任何临床试验者;
18.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梅毒抗体其中任何一项阳性,并处于疾病活动期,研究者认为不适合纳入该研究者;
19. 研究者认为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受试者提供知情同意或遵循试验方案的情况,或受试者参加试验可能影响其自身安全的任何情况。
2. 有其他临床上显著疾病或异常的证据或病史(如充血性心力衰竭、不受控制的高血压、不受控制的冠心病、心肌梗死、中风、青光眼或心律失常),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将会使其处于风险之中,或者如果疾病在研究期间恶化可能会影响研究分析;
3. 已知处于活动期的肺结核;
4. 有矛盾性支气管痉挛、窄角型青光眼、前列腺肥大或膀胱颈梗阻病史,研究者认为禁止使用抗胆碱能药物;
5. 已知对β2-受体激动剂、噻托溴铵、阿托品或其衍生物,如异丙托溴铵或氧托溴铵或本产品的赋形剂(如乳糖)有过敏反应者或对两种以上食物、环境物质过敏者;
6. 研究前8周内因COPD或肺炎住院;
7. 研究前12周内有COPD恶化的治疗;
8. 在导入期和治疗期间不能停止使用COPD治疗药物;
9. 研究前90天内使用过全身长效糖皮质激素、具有免疫活性的生物制剂,研究前30天内使用过强效CYP3A4抑制剂、免疫抑制治疗、口服或全身用皮质类固醇;
10. 研究前6周内发生急性(病毒或细菌)上呼吸道或下呼吸道感染、鼻窦炎、鼻炎、咽炎、尿路感染,症状较严重,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纳入者;
11. 心电图异常且研究者认为不适合纳入该研究;
12. 研究开始前12个月内进行肺减容手术;
13. 需要接受长期氧疗,每天大于12小时的受试者;
14. 去3年中,有中度至重度严重程度的频繁 COPD 急性加重病史;
15. 有药物滥用史者;
16. 粉雾剂吸入培训不合格者;
17. 筛选前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作为受试者参加任何临床试验者;
18.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梅毒抗体其中任何一项阳性,并处于疾病活动期,研究者认为不适合纳入该研究者;
19. 研究者认为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受试者提供知情同意或遵循试验方案的情况,或受试者参加试验可能影响其自身安全的任何情况。
试验用药
中文通用名:噻托溴铵吸入粉雾剂: 英文通用名:Tiotropium Bromide Powder for Inhalation 商品名称:NA
剂型:吸入粉雾剂
规格:18μg(按噻托铵计,相当于噻托溴铵一水合物22.5μg)
用法用量:每日一次,每次应用药粉吸入器吸入一粒胶囊。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规格:18μg(按噻托铵计,相当于噻托溴铵一水合物22.5μg)
用法用量:每日一次,每次应用药粉吸入器吸入一粒胶囊。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对照用药
中文通用名:噻托溴铵吸入粉雾剂 英文通用名:Tiotropium Bromide Powder for Inhalation 商品名称:思力华
剂型:吸入粉雾剂
规格:18μg(按噻托铵计,相当于噻托溴铵一水合物22.5μg)
用法用量:每日一次,每次应用药粉吸入器吸入一粒胶囊。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规格:18μg(按噻托铵计,相当于噻托溴铵一水合物22.5μg)
用法用量:每日一次,每次应用药粉吸入器吸入一粒胶囊。
用药时程:单次给药
终点指标
主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AUC0-24h评价时间:给药后24小时指标类型:有效性指标+安全性指标
次要终点1 项,展开查看
- 按照生命体征、体格检查结果、不良事件、实验室检查值、12-导联心电图、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使用情况和COPD急性加重评价安全性和耐受性。评价时间:临床试验期间指标类型:安全性指标
伦理委员会审查记录
- 长春中医药大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3-12-07
- 长春中医药大学伦理委员会同意 · 2024-02-19
数据安全与受试者保险
- 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DMC)
- 无
- 是否购买保险
- 有
临床试验结果摘要
以下为原始资料中列出的结果摘要版本及日期。
- 1.02024-09-27
源 Word 字段核对
用于核对字段名称和原登记值;与前文重复的内容仍保留。电话和邮箱具体值除外。
公示头信息5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0510
- 试验状态
- 已完成
- 申请人联系人
- 高欣
-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 2024-03-05
- 申请人名称
- 山东京卫制药有限公司
试验基本信息11 个字段
- 登记号
- CTR20240510
- 药物名称
- 噻托溴铵吸入粉雾剂 曾用名:
- 药物类型
- 化学药物
- 临床申请受理号
- 企业选择不公示
- 适应症
- 噻托溴铵是一个支气管扩张剂,适用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的维持治疗,包括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伴随性呼吸困难的维持治疗及急性加重的预防。
- 试验专业题目
- 噻托溴铵吸入粉雾剂在COPD受试者中的药效动力学研究
- 试验通俗题目
- 噻托溴铵吸入粉雾剂药效动力学研究
- 试验方案编号
- SDJW-STXA-01
- 方案最新版本号
- V1.2
- 版本日期
- 2024-01-30
- 方案是否为联合用药
- 否